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防火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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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防火规范.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PGB××××—×××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防火规范

Codeforfireproofingdesignof

Electricincivilbuildings

(征求意见稿)

20X×-××-××发布20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而成。

在规范制定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在民用建筑电气领域防火的实践经验,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经专家审查后定稿。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识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邮政编码11003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

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

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电器科学研究院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高桥电缆集团

沈阳斯沃电器有限公司

施奈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员:

目次

1总则 4

2术语 5

3基本规定 6

4日常用电 7

4.1一般规定 7

4.2配变电所 7

4.3高压配电装置及变压器 7

4.4日常用电负荷配电 8

5消防用电 9

5.1一般规定 9

5.2消防负用电荷等级及供电要求 9

5.3消防负荷配电 10

6电缆选择及敷设 12

6.1一般规定 12

6.2消防设备配电及控制线缆的选择 12

6.3非消防设备配电及控制线缆的选择 13

6.4电力线缆的敷设 13

6.5电子信息系统线缆的选择与敷设 14

6.6电缆防火封堵 14

7用电设备与防护 16

7.1消防用电设备 16

7.2电梯 17

7.3灯具 17

7.4其它用电设备 17

7.5用电保护 18

附录A电线电缆的耐火性能要求 18

附录B电线电缆的水平燃烧性能与试验要求 19

1总则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电气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

1.0.3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民用建筑电气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要求的产品,宜选择节能、环保的产品,不应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1.0.5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Monitoringsystemforfirecausedbyelectricfault

当被保护电气系统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组成。

2.0.2耐火电缆Fireresistingcable

在火焰燃烧情况下,能够在规定时间内保持线路完整性的电缆。

2.0.3消防设备供电电缆Powersupplycableforfireequipment

在火焰燃烧情况下,能够保持消防设备在一定时间持续供电并运行的电缆。

2.0.4不燃延线缆Non-combustibleextensioncable

在火焰燃烧情况下,仅接触火焰部分被碳化,且不向其它部分漫延的线缆。

2.0.5阻燃线缆Flameretardantcable

在规定试验条件下,试样被燃烧,在撤去试验火源后,火焰的蔓延仅在限定范围内,残焰或残灼在限定时间内能自行熄灭的电缆。

2.0.6备用电源Standbypowersupply

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用于维持电气装置正常工作所需的电源。

2.0.7应急电源emergencypowersupply

当正常电源和备用电源都断电时,用于维持应急用途的电气装置继续工作所需的电源。

注:

(以下内容在条文说明描述)

注1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保存并传送报警信息的装置。

注2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故障电弧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和由于电气故障引起的烟雾变化及可能引起电气火灾的静电、绝缘参数变化的探测器。

注3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监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值变化的探测器。

一般由剩余电流传感器和信号处理单元组成。

注4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能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温度参数变化的探测器。

注5故障电弧探测器

用于探测被保护电气线路中产生故障电弧的探测器。

注6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

与被保护对象回路串联,当被保护回路的短路故障电流值超过短路保护整定电流报警值时,或负载电流值超过过负荷保护整定电流报警值时,发出控制信号通过限流方式对被保护线路进行保护,同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对短路故障及过负荷情况进行记录。

注7热解粒子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监测被保护区域中的热解粒子变化的探测器。

一般由热解粒子传感器和信号处理单元组成。

3基本规定

3.0.1供配电和电子信息系统设计应采取措施,防止系统引发、扩散火灾。

3.0.2供配电设备、电缆和保护装置的选择应与用电设备的电压等级、容量和负载类型相匹配。

3.0.3应正确选用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3.0.4大功率用电设备和重要负荷应单独回路配电。

3.0.5应按防火分区设置配电设备和敷设配电线路。

3.0.6消防配电线路与非消防配电线路应分开敷设;若在同一电缆隧道或竖井内敷设,非消防配电线缆燃烧性能应不低于B2级,且两种线缆之间采用不燃、且耐高温材料分隔。

3.0.7电缆桥架、线槽等穿越防火墙和楼层处应采取不低于楼板或墙体耐火等级的防火封堵。

3.0.8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在配电间或控制室内;采用必要防护且能够耐受火灾时消防设备持续工作时间要求的消防配电设备可以设置在消防设备工作现场。

3.0.9消防设备供电电缆的耐火时间应不小于火灾时消防设备的持续工作时间要求。

3.0.10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红色标识,专用消防配电柜宜采用红色柜体。

3.0.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配电系统的正常运行。

3.0.12电气线路连接时,应采用接线盒或接线端子;铜导体与铝导体连接时,应使用铜铝过渡接头或采用烫锡处理;芯线为多股铜芯线时应采用专用接线连接片或接头烫锡处理后接入接线端子。

3.0.13应根据建筑类型完善配电系统的安全性,包括采取无功补偿、谐波抑制、中性线短路保护与接地保护等措施。

3.0.14线路中的保护电器、用电设备等不应选用采取阻容降压的产品。

3.0.15电气系统的接线端子、接线盒、线缆穿管等附件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线缆的防护等级。

3.0.16电气系统内使用供配电设备、线缆及其接线端子等附件的电气参数及防护措施等还应与当地的气候环境、地理环境相适应。

3.0.17防雷、接地及静电防护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程要求。

4日常用电

4.1一般规定

4.1.1应根据建筑物的种类及规模合理确定主接线方案。

4.1.2应根据负荷性质及容量合理选用供配电系统和用电设备的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接地故障保护和过、欠电压保护等安全措施。

4.1.3供电线路的压降应不大于供电电压的5%。

4.1.4应按防火分区设置配电箱。

4.1.5设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中,楼层配电间的配电柜顶部宜设置热解粒子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有通风系统的电缆隧道、夹层等场所,宜在回风口设置风管感烟火灾探测器;并将报警信号接入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2配变电所

4.2.1当变电所设在地下室时,应采取预防洪水、消防水或积水从其它渠道淹渍变电所的措施。

4.2.2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变电所可分散设置在避难层、设备层及屋顶层等处。

4.2.3变电所成束敷设的进出电缆应考虑整体阻燃要求。

建筑内设有总、分变电所时,总变电所至分变电所的10(20、35)kⅤ电缆应采用耐火电缆;由高压发电机组引出的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

4.2.4配变电所低压配电柜为上出线时,消防电缆应采用专用桥架敷设。

当为下出线时消防电缆与非消防电缆宜布置在电缆沟的不同侧或消防电缆采用附录A中NH1级耐火电缆。

4.2.5电缆沟盖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4.2.6与变电所无关的管道不应穿越变电所。

4.2.7穿越变电所墙、楼板上的孔均应采用防火封堵。

4.2.8消防设备的配电装置与非消防设的配电装置宜分列安装;若必须并列安装,分界处应设防火隔断。

4.3高压配电装置及变压器

4.3.1变电所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择干式变压器、气体绝缘变压器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室外独立建造配变电所可采用干式变压器,亦可采用油浸式变压器;

2不应采用带可燃性油的断路器;

3应采用金属化电容器或其它不燃材料制成的电容器;

4不应采用裸母排布线;

5配电装置金属外壳或底座,均应可靠接地。

4.3.2配电室内装饰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4.3.3除独立式变电所、室外箱式变电所以外,变压器、配电柜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建筑物内设置的变电所每个房间均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

4.4日常用电负荷配电

4.4.1日常用电负荷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要求。

4.4.2当配出线路易发生漏电引发电气火灾时,非消防负荷的配出线路应增设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4.3配电设备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的表面。

4.4.4配电线路在采用非阻燃、耐火线缆时,配电箱、配电柜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接线端子处设置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或箱体内设置热解粒子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2进出线处做防火封堵,线缆刷不低于1m长的阻火漆。

5消防用电

5.1一般规定

5.1.1应根据建筑物种类及规模合理确定消防用电方案,并遵循消防负荷与日常用电负荷分组设计、分别保护的设计原则。

5.1.2消防用电设计应保证火灾时消防设备能正常使用,并有措施防止切断非消防电源时不受影响。

5.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疏散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电源及;火灾时只能依靠建筑设置的消防系统实施灭火救援的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电源。

5.1.4大功率消防设备应采用单独配电回路供电。

5.1.5同一供电回路中有多台电动机类消防设备时,宜按分时启动计算负荷容量。

5.1.6由于潮湿或其它因素可能导致消防供电线路绝缘下降时,应设置测量绝缘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或具有补偿功能的测量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且不应设置切断装置。

5.1.7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建筑中,消防控制室内不能确定电源状态情况下,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5.2消防负用电荷等级及供电要求

5.2.1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建筑日常用电负荷的最高等级。

5.2.2建筑高度超过150m的民用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采用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为消防设备供电,单独设置红色消防专用配电柜,且应设自备应急发电机组。

5.2.3建筑高度超过100m但未超过150m的民用建筑,宜设置应急发电机组;建筑高度超过54m但未超过150m的民用建筑未设置应急发电机组时,应设置应急发电车专用接口;建筑高度超过24m但未超过54m的民用建筑,宜设置应急发电车专用接口。

5.2.4消防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时,10(20、35)kⅤ侧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当10(35)kⅤ侧仅有一路市电时,应设发电机组作为另一路电源,低压0.4kⅤ侧应采用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供电,并单独设置红色消防专用配电柜;

2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时,10(20、35)kⅤ侧可由一路市电供电,低压0.4kⅤ侧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为消防设备供电,并宜单独设置消防专用配电柜,未单独设置消防专用配电柜时,应单独采用红色保护装置或在常规保护装置上设置红色标识;

3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三级时,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并单独设置红色保护装置或在常规保护装置上设置红色标识。

5.2.5消防设备供电电源应包括主电源、备用电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消防用电负荷的消防设备应采用双回路电源配电,其中一路为主电源,另一回路和自备应急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

2二级消防用电负荷的消防设备宜采用双回线电源供电,其中一回线为主电源,另一回线作为备用电源;

3三级消防用电负荷消防设备可由专用单回路电源供电。

5.2.6下列电源可作为消防设备的应急电源:

1独立于正常电源的自备应急发电机组;

2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供电回路;

3应急工作时间和负载能确定的由蓄电池组组成的应急电源装置,仅适用于连接非电机类消防负荷。

5.2.7消防设备的应急电源应按下列原则选择:

1超过100m公共建筑的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应采用5.2.6条1或2规定的应急电源,其余建筑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符合5.2.6条规定;

2疏散照明灯具的应急电源应采用灯具自带电池或集中电源组成的应急电源系统;

3建筑内设置的自备应急发电机可兼作建筑物内消防设备的应急电源,当发生火灾时,应能自动切除自备应急发电机所带的非消防负荷;

4发电机组与市电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5.3消防负荷配电

5.3.1消防负荷的电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设备的电源应在变压器的低压出线端设置单独的主断路器,不应与非消防负荷共用同一进线断路器和共用同一低压母线段;

2当建筑物双重电源中的备用电源为冷备用,且备用电源的投入时间不能满足消防负荷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时,应设置应急发电机组或蓄电池电源,应急发电机组的投入时间应满足消防负荷供电的要求。

5.3.2当消防电源由自备应急发电机组提供备用电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或二级时,应同时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并在30s内供电;当采用高压柴油发电机组时,在火灾确认后,应在60s内供电;

2工作电源与应急电源间应采用自动切换方式;

3容量的选择应考虑最大负荷时母线的启动压降。

5.3.3当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作消防备用电源时,其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电半径不大于300m时,宜采用低压柴油发电机组;

2供电半径大于300m时,宜采用高压柴油发电机组;

3高压发电机组的供电干线应采用符合附录A中NH1级要求的电缆。

5.3.4消防应急电源应满足火灾时消防设备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旅馆的消防水泵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为3h;其余高层建筑为2h;

2消防电梯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应大于消防水泵、水幕泵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

3采用EPS作为应急电源时,应分散设置,且单机容量不宜超过10KW;

4建筑物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防烟风机、防排烟机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应符合表5.3.4的要求。

表5.3.4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

建筑类型

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

应大于1.5h

医疗建筑、养老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

应大于1h

其它建筑

应大于0.5h

5.3.5消防设备的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泵和消防电梯应由变配电站或主配电室直接出线,采用放射式供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和疏散照明可以由所在防火分区配电箱出线,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供电;

2消防泵、消防电梯的两路低压电源应在设备机房内自动切换,其它消防设备的电源应在每个防火分区配电间或两个相邻防火分区的合用配电间内自动切换;消防控制室的两路低压电源应在消防控制室内自动切换;

3消防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等设备不应采用变频调速器作为控制装置;

4消防泵不应设置巡检装置;

5电动机类的消防设备不应采用EPS/UPS作为应急电源;

6主消防泵为电动机水泵,备用消防泵为柴油机水泵时,主消防泵可采用一路电源供电;

7日常、消防合用的设备,应由日常电源与消防电源互投后供电,且日常电源为主电源,或由消防电源直接供电。

5.3.6为消防负荷供电的配电线路应设置短路保护,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

5.3.7消防负荷供电的配电线路不应设置具有跳闸动作功能的剩余电流保护和过、欠电压保护。

5.3.8消防设备的末端配电箱、控制箱宜安装于配电间、设备机房、控制间和竖井内。

当条件受限不能在上述场所安装时,应采用耐火型箱体或采取耐火措施,并满足消防设备在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未采取耐火措施的消防设备末端配电箱和控制箱不应嵌墙安装。

5.3.9电压等级超过交流50V以上的消防配电线路在吊顶内或室内接驳时,应采用防火防水接线盒,不应采用普通接线盒接线。

6电缆选择及敷设

6.1一般规定

6.1.1应根据使用场所对线缆的毒性、烟密度、引发和传播火灾的可能性、人员疏散等影响因素选择日常用电负荷的配电线路、控制线路和电子信息系统线路的类型及敷设方式。

6.1.2应根据消防设备在火灾情况下持续工作时间要求,选择消防电缆类型及敷设方式。

6.1.3应首先选择满足使用需求类型的线缆;在无法获取满足需求的线缆时,应选择能获取的最高等级的线缆,并选择适当的敷设方式达到使用要求。

6.1.4消防设备配电及控制线路应采用铜芯耐火电缆。

6.1.5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消防设备在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6.1.6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水平分支线路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6.1.7疏散楼梯间、疏散走道、避难层(间)应选择产烟毒性为t0的线缆或选择普通线缆并埋敷于不燃结构内。

6.1.8线缆在线槽、桥架内不应有接头。

6.1.9电缆的分接不应采用穿刺分支器;需要分支的电缆,宜采用预分支电缆。

6.2消防设备配电及控制线缆的选择

6.2.1高层建筑在竖井内布设的消防用电干线,应采用附录A中NH1级要求的电缆。

6.2.2一类高层建筑的消防泵、消防电梯和疏散通道上防火卷帘的供电线路,应采用符合附录A中NH1级要求的电缆;喷淋水泵、防排烟风机和火灾应急照明的供电线路可采用符合附录A中NH2级的电缆;起防火分隔作用防火卷帘和加压水泵可采用符合附录A中NH3级的电缆

6.2.3二类高层建筑的消防泵、消防电梯和疏散通道上防火卷帘的供电线路,应采用符合附录A中NH1级的电缆;当采用防火桥架敷设时亦可采用符合附录A中NH2级的电缆。

喷淋水泵、防排烟机、加压送风机和火灾应急照明、起防火分隔作用防火卷帘和加压水泵的供电干线应采用符合附录A中NH3级的电缆。

6.2.4当建筑为高度24m以下的单层或多层建筑,消防电梯等消防设备的供电干线可采用符合附录A中NH1级的电缆;当建筑为高度24m以下的多层建筑,且建筑面积100000m2以上时,防电梯等消防设备的供电干线应符合6.2.2条的规定。

6.2.5当低压柴油发电机房与变电所不贴邻时,应采用符合附录A中NH1级的电缆。

6.2.6变电所至电气竖井应采用符合附录A中NH1级的电缆。

6.2.7电气竖井至配电小间和消防设备之间,应采用符合附录A中NH1级的电缆。

6.2.8从配变电所或主配电室引至消防设备接线端的电缆应采用符合附录A中NH1级的电力线缆。

6.2.9机房内由控制箱至消防设备的分支线路和控制线路,可选用比消防供电干线耐火等级降一级的耐火电线或电缆。

6.2.10给消防设备配电的母线槽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上述对相应消防线路燃烧性能的规定。

6.2.11应急照明系统的电源线路宜选用符合附录A中NH3级的电线电缆。

6.3非消防设备配电及控制线缆的选择

6.3.1民用建筑中各类场所的电缆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超高层建筑应选用燃烧性能不低于A级、产烟毒性为t0级的电缆。

2建筑高度超过150m但不超过250m的公共建筑日常用电线路在与消防供电线路同一竖井内布设时应选用燃烧性能不低于A级、产烟毒性为t0级的电线、电缆;日常用电线路与消防供电线路不在同一竖井内布设时应选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产烟毒性为t0级的电线、电缆;

3建筑高度超过100m但不超过150m的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建筑中的财贸金融建筑、省级电力调度建筑、省(市)级广播电视、电信建筑应选用燃烧性能B1级、产烟毒性为t1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1级的电缆。

电线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产烟毒性为t2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2级;

4其它一类公共建筑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产烟毒性为t2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2级的电线和电缆;

5避难层、避难间和木结构建筑应选用燃烧性能为A级、产烟毒性为t0级的电缆,明敷的电线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产烟毒性为t0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级的电线;

6长期有人滞留的地下建筑中应使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产烟毒性为t0级的电缆。

6.3.2当配电线路在桥架内成束敷设受非金属含量限制不能满足阻燃要求时,应选择燃烧性能符合附录B中B.1要求的电缆。

6.3.3电缆在吊顶内敷设、并穿越防火分区时,应选用燃烧性能为B1级及以上级别的电缆;燃烧性能为B2级的电缆在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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