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综合概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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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综述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综述20082008年年88月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第146146号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2005年年1010月月2828日经建设部第日经建设部第76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自20062006年年44月月11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建设部部长汪光焘20052005年年1212月月3131日日一新版编制办法一新版编制办法修订情况介绍修订情况介绍旧版办法(建设部令第14号)的局限和不足1)过度强调由政府统一配置资源的原则,没有考虑到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表现在规划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强制性和灵活性都存在明显不足;2)过于偏重对建设开发的指导作用,对人文和自然资源环境的保护强调不足,对社会公平和公众利益的关注也显不够;3)在城乡关系上体现了较强的城乡二元特点,无法保证城市规划在促进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发展方面应当发挥的作用;4)在技术上体现了较强的工程技术属性,缺乏基本的公共政策理念;5)在组织工作上体现的是单一政府行政部门原则,缺少其它部门与公众参与的程序保障。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修订的必要性1)日益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城市规划的职能要从注重建设项目的安排转向注重发挥政府的调控、监督、管理和服务的作用。

规划既要适应市场的变化,又要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工具的功能。

2)新一届中央政府强调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城市规划要更加关注区域协调发展、城乡统筹建设、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能源和水资源以及土地资源的节约使用,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建设节约型城市。

3)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要求城市规划要更加关注社会公平和保障公众利益,注重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合理安排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公益设施、住房建设和交通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生活,全面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二二修订背景修订背景4)中央政府越来越重视城市规划,相关的政策文件陆续出台,要求规划编制办法作出积极回应。

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建设部等九部委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213号文件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建设部下发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02218号);建设部下发关于抓紧组织开展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05142号);建设部下发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612号)。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2号)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9号)2004年2月1日起实施;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4号)2006年3月1日起实施;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5号)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2002年,国务院下发了第13号文件,此后,开始启动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修订的研究工作;建设部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成立了起草组,对旧版办法(建设部令第14号)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研究修订的基本思路;建设部领导高度关注这项工作,曾多次就办法的改革提出了十分明确的要求,并做出具体的指导;起草组对初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并发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征求意见;城乡规划司根据建设部领导的多次具体指示和各地反馈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又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12月31日,汪光焘部长签发了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三)修订过程(三)修订过程1)规划功能的转变:

从技术文件走向公共政策。

2)规划编制组织方式的转变:

从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依法行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从单一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转向建立健全政府、专家、部门与公众参与的程序保障。

3)规划调控和管理范围的转变:

从局限于城市规划区,转向更加突出强调区域统筹和全市域城乡统筹的概念。

4)规划编制重点内容的转变:

从确定发展目标和增长速度转向控制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确定科学的建设标准。

从重点确定开发建设项目和用地安排转向各类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空间管制。

5)规划思维方式的转变:

从让资源环境去适应既定的发展目标转向预先分析研究当地的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历史、文化等支撐条件,寻求与之相适应的发展方向、目标和对策6)规划技术方法的转变:

从传统比较单一的学科、技术结构转向多学科、多部门共同参与和新技术、新方法的广泛运用。

(四)修订思路的转变(四)修订思路的转变1)尽量参照城乡规划法(修改稿)的相关内容;2)重点解决当前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注意体现总体规划的综合性、战略性、前瞻性;3)分列城市规划编制组织、要求、内容,强化规划编制过程的行政、技术程序,规范规划编制行为,提高规划的严肃性;4)重点突出规划编制过程中对人文与自然资源环境问题和社会公平问题的研究,强化和增加相关的规划内容;5)充实、增加总体规划纲要的内容要求;6)明确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7)明确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8)为交通、绿地、市政等专项规划的编制提供条件;9)在对旧版办法作出重大调整的同时,适当兼顾旧版办法的延续性,以便平稳过渡。

(五)修订的基本原则和内容要求(五)修订的基本原则和内容要求二二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关于关于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一、深刻领会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城乡规划法提出的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体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编制城乡规划必须全面遵循和认真研究落实。

1、城乡统筹的原则。

2、合理布局原则。

3、节约土地原则。

4、集约发展原则。

5、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二、高度重视社会公平和改善民生问题。

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关注和改善民生,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应当是编制城乡规划的重要目标。

编制城乡规划要进一步重视社会公正和改善民生。

1、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

2、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体现社会公平。

3、加强对公共安全的研究,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三、健全和完善城乡规划指标。

编制城乡规划实质上是谋划更好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

要改变过去重视经济增长,忽视社会人文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的现状,将经济增长同人文、资源、环境和社会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必须明确经济、社会人文、资源、环境指标,引导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改进规划编制方法和重视技术标准的制定与执行,保障城乡规划编制的科学性。

1、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工作方针。

2、要转变规划编制思路与理念。

3、城乡规划编制要突出前瞻性、针对性和操作性。

4、高度重视标准规范的科学制定和执行。

n五、落实强制性内容和法定程序要求。

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及编制与修改程序、城乡规划实施监督都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体现了有效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的立法宗旨,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1、在编制城乡规划中要依法明确强制性内容要求。

2、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编制的程序要求。

3、城乡规划修改和备案、审批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4、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和落实强制性内容要求。

三新版编制办法三新版编制办法条款解读条款解读第一条目的(修改)第二条适用范围(修改)第三条城市规划的基本属性(增加)第四条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增加)第五条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增加)第六条编制组织原则(增加)第七条规划阶段(保留)第八条与上位规划关系(增加)第九条规范和基础资料要求(归并)第十条编制资质(保留)第一条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规划阶段第四条编制组织第五条编制资质第六条标准规范第七条基础资料要求第八条城市设计手法引入第九条部门和公众参与第十条基础资料要求旧版办法新版办法第一章总则(保留)第一章总则(保留)第二章共五章四十七条第一章总则(10条)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7条)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要求(10条)第四章城市规划编制内容(四节17条)第一节城市总体规划(7条)第二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3条)第三节城市分区规划(3条)第四节详细规划(4条)第五章附则(3条)文章结构章节条款的变文章结构章节条款的变化化共五章三十一条第一章总则(10条)第二章总体规划的编制(7条)第三章分区规划的编制(3条)第四章详细规划的编制(7条)第五章附则(4条)旧版办法新版办法保留修改删除归并增加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旧版办法新版办法第一条办法制定的目的(修改)第一章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办法的适用范围(修改)第一章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农场、林场的城市型居民点的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旧版办法新版办法规划系统结构框图解读“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是一种公共政策,它自然具有公共政策的基本功能。

即导向功能、调节功能和分配功能。

第一章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三条城市规划的基本属性(增加)缺旧版办法新版办法公共政策是政府等公共权力机关应对公共领域中的相关问题而制定的政策.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特征:

n公共性n政治性n权威性与强制性n价值相关性n调节性私人私人领域领域公共公共领域领域规规划划公共公共政策政策规划规划城市城市规划规划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独特性:

1.城市规划以调整土地为中心,分配城市相关资源,协调不同人和团体在空间利益上的冲突和矛盾;2.城市规划具有不可逆转性;3.城市规划具有技术性和艺术性;4.城市规划主要以图示方式表达政策内涵,构成独特的政策形式.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

城市规划(修改)原条文: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修改为:

是政府确定城镇未来发展目标,改善城镇人居环境,调控非农业经济、社会、文化、游憩活动高度聚集地域内人口规模、土地使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各项开发与建设行为,以及对城镇发展进行的综合协调和具体安排;依法确定的城市规划是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公共政策。

第一章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增加)缺旧版办法新版办法一个社会要有生机活力,必须有必要的差别;同样,一个社会要保持稳定发展,必须把差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一章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增加)缺旧版办法新版办法第一章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的组织原则(增加)缺旧版办法新版办法规划结果向民众的公示和宣传规划过程的民主性建立健全政府、专家、部门与公众参与的程序保障单一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两两个个转转变变第一章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靠近第一章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规划阶段(保留)第一章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旧版办法新版办法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要求第二十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新版办法第一章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八条与上位规划关系(增加)缺旧版办法新版办法第一章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一章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第九条规范和基础资料要求(归并)旧版办法新版办法第一章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一章第五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旧版办法新版办法第十条编制资质(保留)第一章第八条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

旧版第八条城市设计手法引入(删除)旧版办法问题:

未来城市设计的归属和走向?

小结小结: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1.城市规划的角色定位;2.新版办法适用范围;3.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必须遵循的若干基本原则.本章主要目的是规范城市规划的编制程序,从制度上防止在城市规划修编和调整中的随意性,主要包括:

一是强调了编制工作中前期针对城市发展的重大战略性问题应做前瞻性研究的重要性;二是明确规定了城市规划修编或者调整必须遵循的行政程序;三是对专家领衔、部门与公众参与的地位、作用和内容要求等进行了具体化规定。

第十一条编制组织部门(修改)第十二条总体规划前期研究(增加)第十三条总体规划编制程序(增加)第十四条专家领衔(增加)第十五条部门合作(增加)第十六条公众参与(保留)第十七条规划调整原则(增加)新版办法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增加)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增加)第二章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

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第一章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旧版办法新版办法第十一条编制组织部门(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权力下放第十二条总体规划前期研究(增加)第二章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

缺旧版办法新版办法第十三条总体规划编制程序(增加)第二章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

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缺旧版办法新版办法第十四条专家领衔(增加)第二章第十四条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

缺旧版办法新版办法政府组织是“规划法”规定的编制要求;专家领衔是为了保证规划编制的科学性。

第十五条部门合作(增加)第二章第十五条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

缺旧版办法新版办法部门合作(参与)是为了更好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体现城市规划的重要协调作用。

第十六条公众参与(保留、完善)第二章第十六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

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第一章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旧版办法新版办法公众参与是维持社会公平、保证公共利益不被侵蚀、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城乡规划法第26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七条规划调整原则(增加)第二章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

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

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缺旧版办法新版办法小结小结: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1.强调了规划编制工作前期研究的重要性;2.规定了城市规划修编或调整的程序;3.具体规定了“专家领域、部门合作、公众参与”应该在什么阶段、什么内容上落实,从程序上、制定上保证了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本章主要目的是按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明确不同类型规划的基本要求,从而保证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特别强调编制城市规划,都必须将涉及城市资源和环境等长期发展保障、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内容确定为强制性内容。

第十八条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增加)第十九条强制性内容确定原则(增加)第二十条总体规划构成(增加)第二十一条总体规划基本要求(修改)第二十二条近期建设规划基本要求(增加)第二十三条分区规划基本要求(保留)第二十四条详细规划基本要求(归并)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专门要求(保留)第二十六条规划成果要求(增加)第二十七条规划编制单位责任(增加)新版办法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要求(增加)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要求(增加)第十八条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增加)第三章第十八条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

缺旧版办法新版办法第十九条强制性内容确定原则(增加)第三章第十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缺旧版办法新版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预期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的概念。

缺第二十条总体规划构成(增加)第三章第二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第二章总体规划的编制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

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靠近旧版办法新版办法原起草稿1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协调、市区或市域城乡统筹和城区空间布局三部分内容。

带县的市应编制市域范围内的市域协调规划内容、市区范围内的城乡统筹规划内容和城区范围内的布局规划内容。

不带县的市应在市域范围内编制城乡统筹规划内容和城区范围内的布局规划内容。

原起草稿2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协调、规划区城乡统筹和城区空间布局三部分内容。

市域范围内应编制市域协调内容(规划区范围如与市域范围重合则不必编此项内容)。

规划区内应编制城乡统筹内容。

对应于管理事权强调事权的规划控制作用,与管理权限相对应原起草稿3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规划区城乡统筹规划和城区空间布局规划三部分内容。

市域范围内应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内容。

规划区内应编制城乡统筹规划内容。

第二十一条总体规划基本要求(修改)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总体规划的编制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旧版办法新版办法满足中央宏观调控的需要开发建设项目和用地安排公共资源有效配置城乡空间布局城市空间布局确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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