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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各自征收商税,北宋参知政事文彦博记载:

“自来蕃汉客旅博易往还之处,相度设和市,须至两界首开置市场。

差官监辖蕃汉客旅,除违禁物色外,令取便交相博易。

宫中止量收汉人税钱,西界自收蕃客税例。

”⑥榷场和互市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宋夏双方共同管理的边境市场。

宋夏之间的正常贸易主要是通过榷场与和市贸易,市场规模较小,交易量少,并且受宋夏战争的影响,以及北宋政府对夏政策的变化而废置不常。

此外,贡使贸易也是宋夏之间合法贸易的一种惯常形式。

西夏使者“人贡至京者纵其为市”⑦,终北宋一代都是如此但贡使贸易同样受宋夏双方关系的影响,一旦双方关系恶化,贡使贸易也随之停止。

西夏同北宋除了以上三种正常的合法贸易外,长期存在着走私贸易,并且,交易量大,持续时间长,对西夏人的社会生活更具影响。

————————————①吴天墀:

《西夏史稿》,第181页。

②李焘:

《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一二二,宋仁宗宝元元年十二月甲戌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106页。

③《长编》卷一二三,仁宗宝元二年二月戊子条,第1109页。

④《长编》卷一五三,仁宗庆历四年十一月乙未条,第1422页。

⑤吴天墀:

⑥文彦博:

《奏西夏誓诏事》,载《潞公文集》卷一九,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第39册,第698页。

⑦脱脱:

《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互市舶法,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4563页。

二、走私的路线西夏前期宋夏之间的边境线以横山为界,宋夏之间的走私贸易主要集中在横山一线。

《宋会要辑稿》:

“四月二十二日诏:

枢密院累降约束,河东、陕西诸路经略司,严行禁断沿边蕃汉人户不得与西贼私相交易。

访闻尚不尊禀,可重立赏格告捕。

自今有违经略司并所管官吏,当刻罪重断。

并委转运司常切觉察。

”①这里的“西贼”指的是西夏,私相交易的商品主要是西夏所产的青白盐。

北宋政府对走私的量刑采取轻罪重刑的原则有很现实的考虑。

唐末以来,伴随着食盐专卖法而产生的盐的走私是当时最具代表性的走私犯罪,对走私盐的犯罪行为处罚十分严酷。

如果从道德的角度观察,贩卖私盐只是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应是极轻的犯罪行为,不应科以重刑。

但如果从政府的财政立场考虑问题,假若私盐横行、高价官盐则难以售出,政府的财政收入将会蒙受沉重的打击;

如果再从战略的角度考虑,西夏青白盐通过走私进入北宋市场冲击北宋盐政的同时,自然会破坏北宋从经济上制裁西夏使之不战而届的对夏策略。

因此,对走私盐犯科以与杀人、伤人同罪的重刑,以确保政府财政体系的完善与安全以及对夏战略的稳妥实施就显得十分必要。

②如果走私不是非常严重,断不会郑重其事的累降约束。

同时,应该注意到西夏对危及自身统治安全以及财政利益的走私行为也和北宋一样予以严厉打击。

例如,《天盛旧改新定律令》规定:

“一等牛、骆驼、马不论大小及铠甲、军披等到敌人中去卖时,庶人造意斩,从犯当得无期、长期徒刑,有官当以官品当。

”③又“诸人买敌之曲自用时,当比造私曲罪减一等,曲当罚没纳入官”④。

按西夏法律私造曲量刑最重者,二十缗以上主犯处以无期徒刑,从犯徒十二年,西夏对走私的处罚也采取了轻罪重罚的原则。

《西夏律令》有关走私的其它处罚情形,下文还会论及。

  

三、走私者的类别

走私者中商人是其中最具活力的人物。

但是走私贸易的经营者并不限于商人。

除商人外还有专门利用他们素有的便利机会从事走私贸易的走私者。

第一种是西夏出使宋朝的外交官员及其随从人员。

他们常利用出使北宋的机会进行走私活动,例如: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九月)乙丑,诏奉使夏州私觌之物,前后名品不等,自今令定数,官给其直。

”⑤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十月)庚戌,诏夏州进奉外,有以私物贸易,久而不售者,自今官为收市。

”⑥

————————

①徐松:

《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兵二八之八,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7273页。

②[日]宫崎市定:

《宋元时代的法制和审判机构》,收入刘俊文主编,姚荣涛、余世虹翻译《日本学者研究中国论着选》第八卷,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63页。

③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以下简称《天盛律令》)卷七《敕禁门》.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4页。

④《天盛律令》卷一八《杂曲门》,第565页。

⑤《长编》卷七二,真宗大中祥符二年九月乙丑条,第633页。

⑥《长编》卷七二,大中祥符二年十月庚戌条,第635页。

“(真宗大中祥符五年二月)丙辰,诏:

如闻夏州贡奉人在道市物,颇或扰民,宜令所在有司,严示约束。

”①

“(真宗大中祥符七年十一月)乙未,鄘延路钤辖张继能言:

赵德明进奉人,挟带私物,规免市征,望行条约。

上曰:

戎人远来,获利无几,第如旧制可也。

”②

“赵元昊每遣吏至京师请奉予,吏因市禁物,隐关算为奸利,(薛)奎廉得状,请留蜀道缣帛于关中,转致给之。

”③

“大观四年正月二十八日,夏国遣使人贡,五月四日,诏曰:

‘诸西人人贡,诸色人私有交易编栏,使臣不觉察者,徒二二年。

引伴官与同罪,勾管行李马驼使臣减一等,并不以赦降去官原减。

’”④

“徽宗宣和三年十月八日,臣僚言:

‘回鹘因人贡,往往散行陕西诸路,公然贸易,久留不归者有之。

恐习知沿边事,害及往来,经由夏国传播不便。

乞除人贡经由去处,其余州军严立法禁。

’从之。

以上材料反映了西夏贡使利用出使宋朝的机会从事走私活动的情况是很普遍的。

虽然北宋皇帝以王者怀柔远人的姿态,一般情况下对西夏使节的走私活动采取宽容的态度。

但对这种态度不能只从经济利益的角度予以考虑,在民族矛盾尖锐的形势下,宋朝君臣华夷之辩的思想表现得颇为强烈,而四海一统、王者无外的大一统思想并未因此而抛弃,怀柔远人与华夷之辩是一个悖论式阴阳组合命题,关涉中国古代的王权思想,此不赘述。

何况西夏使节的走私活动并未威胁到北宋统治者的切身利益。

不过,如果西夏使节的走私活动确实威胁到北宋统治者的切身利益,北宋政府就会做出强烈的反映,对渎职官员给予刑事处罚,同时,也制定相应的政策来限制西夏使节的走私活动,这在上面的材料中体现得很清楚。

西夏对他国使人在西夏的逃税走私贸易严加防范,如有违法交易者,处以两年徒刑。

⑥《律令》第十一《使来往门》、《律令》第十八《他国买卖门》对西夏使臣去他国时顺便买卖的事情作了明文规定,如有违犯则处以不同的徒刑,律文繁多,概括言之,有以下几点:

(1)使臣去他国交易时分清公私物,不可公私不分;

(2)不可以官驼驮运私货;

(3)不可以劣质私货抽换官货;

(4)不可故意毁坏官物印记;

(5)官、私货物不可同时出售。

————————————————

①《长编》卷七七,大中祥符五年二月丙辰条,第679页。

②《长编》卷八三,大中祥符七年十一月乙未条,第734页。

③《宋史》卷二八六《薛奎传》,第9630页。

④《宋会要》蕃夷七之四三,第7861页。

⑤《宋会要》蕃夷四之九,第7718页。

⑥《天盛律令》卷——《使来往门》,第397页;

卷一八《他国买卖门》,第568—570页。

由以上可知,西夏对去外国交易的使臣只强调不能以私损公,不能假公济私,西夏对去外国交易的使臣的走私行为却并不予以制裁。

因此,对使臣的走私活动是有利的,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西夏使臣走私贸易的普遍情形。

第二种是边疆的官吏。

边疆官吏利用职务之便,破坏中央政府的财政军事政策,经营走私贸易。

如《任伯雨上徽宗论湟鄯》称:

“臣闻陕西买马,来年额买二万五千匹,将官使臣私下折博交易,不在其数。

“禁缘边臣僚私交易,缺马者官为给之。

“康定初,陕西用兵,马不足……又禁边臣私市,缺者官给。

“(仁宗宝元二年八月)乙巳,降武宁军节度使王德用为右千牛卫上将军,知随州。

仍特置判官一员。

初,德用既以孔道辅言罢知枢密院,而河东都转运使王沿又言德用尝令府州折继宣市马,至是,德用以马与券来上,乃市于商人。

然犹用言者,而再贬之。

”④

“(薛奎)通判渭州,州将武人,不能谨廉,州大吏郝正者把其阴事,招权受赇,莫敢诘,府君至,以正罪恶言于将,请治之……府君乃发正私出塞市马,收案伏法。

“(仁宗康定元年八月)庚子,禁陕西缘边主兵官与属羌交易,犯者以违制论。

“(真宗)天禧元年三月,禁延州民与夏州牙将互市违禁物者。

”⑦

北宋边疆官吏的走私情况比较复杂,但主要集中在马匹走私。

主要针对军事物资马匹的走私活动,其马匹来源一是直接从西夏走私人境;

另外,文献显示边将主要在边境市场违禁私市马匹,其马匹来源不排除沿边属户从西夏走私人境者。

因为当时北宋的西部地区马匹的养殖已经衰落,军事用马主要通过同境外民族贸易获得。

第三种是沿边的士兵,他们凭藉武力走私。

“公(指范仲淹)言:

‘禁青盐欲以困西贼,非困贼之要,却有所害,会淮安砦捉到买青盐兵士二人,勘得本指挥火队掠钱买盐,人众吃用。

其买青盐士兵是本部众人之罪,实不敢尽法,恐伤士心,只决二人杖二十,押送本部,仍奏朝廷,乞更参详青盐条贯。

’”⑧关于沿边兵士走私的情况历史材料很少,但从西夏青白盐在宋夏边境地区大量走私的情况推测,范仲淹所反映的这种情况也许并不是孤立、个别的事情。

第四种是沿边的边民,尤其是属户。

他们走私青、白盐、马匹等物资,以换取粮食、布帛等生活必需品,常常是宋朝政府严厉打击的对象。

————————————

①赵汝愚:

《宋朝诸臣奏议》卷一四一《任伯雨上徽宗论湟鄯》帖黄,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901页。

②《长编》卷一三四,庆历元年十二月丙戌条,第1226页。

③《宋史》卷一九八《兵志》一二,第4934页。

④《长编》卷一三四,宝元二年八月乙巳条,第1118页。

⑤司马光:

《殿中丞知商州薛君墓志铭》,载《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

(二)卷七九,《四部丛刊》初编集部,第138册,第2—3页。

⑥《长编》卷一二八,仁宗康定元年八月庚子条,第1162页。

⑦《宋会要》食货三八之二九,第5481页。

⑧范仲淹:

《范文正公言行拾遗录》卷三,载《范文正公集》

(二),《四部丛刊》初编集部,第136册,第5页上。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乙卯,河东缘边安抚司言:

‘麟、府民多斋轻货于夏州界,擅立榷场贸易,望许人捕捉,立赏罚以惩劝之。

’上曰:

‘闻彼歧路艰险,私相贸易,其数非多,宜令但准前诏,量加觉察可也。

’”①

“三月,内殿崇班韩令琮言:

前知环州,切见民人多将违物色、人口偷卖于北界,询其道路止于截原寨、柳镇二路,望差蕃官于逐处缉捉。

从之。

“五年十二月,诏:

‘鄘延路钤辖司,自今蕃部贩盐及违禁物与巡检兵士斗敌,杀伤人员兵士者,其元行器械蕃部并处斩,自余徒党,依汉法区断。

’”③

北宋沿边属户同西夏境内的蕃部联系紧密,在宋夏之间的走私活动中他们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走私活动范围广、数量大、持续时间长。

是宋夏双方民间走私中的主要力量。

第五种是西夏政府当局。

西夏政府在边境未经宋朝政府同意公然置“会”(会,相当于集贸市场),招诱宋朝商民贸易,实际上是一变相走私贸易。

例如李继迁曾不顾北宋政府反对,单方面置会贸易:

“(真宗咸平五年正月)甲子,陕西转运使刘琮言:

‘访闻迁贼蕃部于赤沙、橐驼路各置会贸易,深虑诱熟户叛涣,请令本路部置潜军讨之。

’”④又更有甚者,西夏政府有时动用武力,迫使宋方边吏允许走私。

例如施昌言为环庆路经略使时,“亦禁私市,西人发兵压境,昌遣问其所以来之故,西人言:

‘无他事,只为交易不通。

’使者惧私许之⑤。

”总之,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当时宋夏之间确实有不少人从事走私贸易。

四、走私贸易的商品种类

宋夏之间的走私商品,可谓种类繁多,现分类叙述如下。

(一)青白盐的走私贸易

“青白盐出乌、白二池,西羌擅其利。

自李继迁叛,禁人塞,未几罢,已而复禁。

乾兴初,尝诏河东边人犯青白盐禁者,如陕西法。

青、白盐是党项人同北宋西北边民交换的大宗商品。

北宋政府从帝国的对夏政策以及维护帝国中央财政体系方面考虑,长期禁止西夏青白盐进入北宋西北市场。

宋太宗时为了从经济上封锁李继迁政权,迫其就范,采取郑文宝的建议,禁绝青白盐在北宋市场的流通。

结果事与愿违,“外则戎人乞食,相率寇边”,军事压力不减反增,内则“关陇民无盐以食,境上骚扰”⑦,西北边境内部的稳定也面临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北宋政府恢复了青、白盐的贸易,李继迁占领灵州后,北宋政府再度禁止西夏盐在北宋市场的流通。

随之而来的是青、白盐的长期的走私贸易。

北宋政府在青白盐问题上政策摇摆不定,主要还是以上两方面原因。

而青白盐是宋夏之间走私贸易的大宗商品。

①《长编》卷七二,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乙卯条,第636页。

②《宋会要》兵二七之二○,第7256页。

③《宋会要》兵二七之二一,第7257页。

④《长编》卷五一,真宗咸平五年正月甲子条,第429页。

⑤《长编》卷三六五,哲宗元佑元年二月壬戌条,第3374页。

⑥《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下,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419页。

⑦《宋史》卷二七七《郑文宝传》,第9426页。

“淳化四年八月,诏:

‘陕西诸州,先禁戎人贩青白盐,许商人通行解盐,以济民食。

诏令既下,而犯法者众,宜除之,悉仍旧贯。

“自来属户贩青白盐以求厚利,今一切禁绝之,欲以困贼,然绝属户之利,无以资其生。

“(庆历)八年……又以延、环、渭、原、保安、镇戎、德顺地近乌白池,好人私以青白盐入塞,侵利乱法。

至和二年,龙图阁直学士何中立就走私青白盐的定罪事宜奏请皇帝裁决。

皇帝诏曰:

“今后犯青白盐人,令本路安抚司相度情理轻重断遣。

内合该死罪者,依朝廷自来贷命刺面,配沙门岛。

如有大凶恶,郡党即县案奏裁,仍不得下司。

”④虽然法禁森严,但往往走私者,犯法抵死而莫肯止。

至嘉佑时,“稍迁徒者于近地,自是禁法稍宽”⑤。

这个法律条文暗示北宋对青白盐禁止入境、制止走私政策的失败。

(二)马匹的走私

历代中原王朝军马的供应地主要是西北游牧地区。

北宋时期因为西北游牧地区的丧失,军马的来源受到严重的影响,军马主要靠通过与塞外各族茶马贸易而获得。

同时,西夏以及西北各族的马匹也通过走私途径进入北宋。

史载:

“广顺元年……十月,泾州言,招到蕃部野龙十九族,有马赴市,私货卖。

“……六年,诏内属戎人驱马诣阙下者,首领县次续食。

且禁官民无得私市。

“(二月)甲午,审刑院上秦州私贩马条例:

‘自今一匹杖一百,十匹徒一年,二十匹加一等,三十匹奏裁,其马纳官,以半价给告事人。

”⑧

“八月,诏:

‘断绝私过河西兴贩违禁物货及鞍马人等,令河东转运司检详前后条贯,定夺闻奏。

”⑨从国防和经济两方面考虑,北宋政府禁止马匹的走私是有理由的,但走私马匹的丰厚商业利润总能促使走私者找到制度方面的漏洞。

①《宋会要》食货二三之二二,第5185页。

②《长编》卷一三二,庆历元年五月辛酉条,第1197页。

③《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下,第4419页。

④《宋会要》食货二四之一,第5195页。

⑤《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下,第4419页。

⑥王钦若:

《册府元龟》卷九九九,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11728页。

⑦《宋史》卷一九八《兵》一二,第4933页。

⑧《长编》卷五一,咸平二年甲午条,第431页。

⑨《宋会要》兵二七之二一,第7257页。

(三)铜钱及金、银、铜、铁等金属的走私贸易

唐宋政府对金、银、铜钱、铁的输出都有禁令。

但实际上金银、钱币及金属仍然大量流出塞外及海外,这种情形在宋代尤其严重。

《长编》卷二四,太平兴国八年十一月壬申条:

“盐铁使王明言:

沿边岁运铜钱五千贯于灵州市马……戎人得钱悉销铸为器,郡国岁铸钱,不能充其用……”宋神宗时张方子也曾说:

“……自熙宁七年颁行新敕,删去旧条,削除钱禁,以此边关重车而出,海舶饱载而回,闻沿边州军钱出外界,但每贯收税钱而已。

钱本中国宝货,今乃与四夷共享。

“边关重车而出,海舶饱载而回”,足见宋钱长期为西夏及海外所套取的事实。

近年来原西夏地区出土的铜钱,除极个别钱币是西夏钱币外,多为宋钱,更有力地证明了北宋时期,北宋钱币通过各种途径,其中也包括走私贸易流人西夏的事实。

北宋政府建立伊始就禁止铜钱及金属出塞,以后又多次申敕严禁铜钱及金属流出塞外。

而且,法律极其严酷:

“开宝三年(宋太祖开宝三年,公元970年)诏曰:

‘铜铁不得阑出蕃界及化外。

’”②

“(二月)甲申,诏:

‘西北边内属戎人,多斋货帛,于秦、阶州易换铜钱,出塞销铸为器,自今严禁之。

吏民敢阑出铜钱百以上,论罪有差。

“(五月)乙卯,诏:

‘以铜、铁(疑脱‘钱’字)出外界一贯以上,为首者处死。

其为从,若不及一贯,河东、河北、京西、陕西人决配广南恶远州军,本城、广南、两浙、福建人配陕西。

其居停、资给者与同罪。

如捕到蕃人,亦决配荆湖、江南编管,仍许诸色人告捉,给以所告之物,其经地分,不觉察官吏减二等,坐之。

“庆历初,阑出铜钱,视旧法第加其罪,为首者抵死。

“元丰八年,哲宗嗣位,复申钱币阑出之禁。

“大中祥符元年,帝以京城金、银价贵,以问三司使丁谓,谓言多西贼、回鹘所市人蕃。

诏约束之。

铜、铁等金属也是走私物品。

铜、铁等物作为战略物资,从军事边防的角度考虑,中原王朝禁止铜铁作为商品流出化外而资敌。

《唐会要·

市贡》载,唐文宗开成元年(公元836年)规定:

“金铁之物亦不得将度西北诸关。

“景德二年,二月……甲午,诏……弛边民铁禁。

”⑨

从中原王朝的角度考虑,铜、铁钱以及金属流出化外是一件危险的事情,因为这些东西是军事战略物资。

事实上,这些东西流出塞外确实有被销铸为兵器的情况。

但不能排除经济流通上的需要,宋代钱币在当时的西北各民族政权中具有国际货币的性质,人为的禁止无法切断经济联系的纽带。

因此,对钱币的走私虽然屡发禁令,但走私一直未停,对铁的地下流通交易的禁止也逐渐松弛。

①《宋史》卷八○《食货志》下,第4384页。

②《宋史》卷一八○《食货志》下,第74380页。

③《长编》卷一九,太宗太平兴国三年二月甲申条,第161页。

④《长编》卷一三二,庆历元年五月乙卯条,第1194页。

⑤《宋史》卷一八○《食货志》下,第4380页。

⑥《宋史》卷一八○《食货志》下,第4384页。

⑦《宋会要》刑法二之一六二,第6576页。

⑧《唐会要》卷八六《市贡》,《国学基本丛书》本,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1581页。

⑨《宋史》卷七《真宗纪》,第128页。

(四)武器的走私贸易

西夏少铜、铁缺少制造武器的原料,常从北宋走私武器。

对于武器的走私,北宋政府多次发令严禁,同时,连带着对其他的走私物品也加以禁止。

譬如:

“(九月)戊戌,诏:

‘河东、陕西缘边州军有以堪造军器物鬻于化外者,以私相交易律坐之,仍编管近里州军。

“祥符六年……既而取犯茶盐、矾曲,私铸军器,市外蕃香药,挟铜钱,诱汉口界,主吏盗货官物,夜聚为妖,比旧法咸从轻减。

(五)人口的走私贸易

西夏从北宋私市人口的记载较多。

《宋会要·

兵》载:

“八年二月诏:

应有蕃部将带人口人蕃界者,宜令所经历及次边州县军镇切验认收捉,不得放去。

如有将人口货卖与蕃人及勾该居停住,并依格律处死。

验认到人口便仰根问来处,牒送所属州府付本家。

仍令逐处粉壁晓示。

“六月二十三日,诏:

‘陕西路诸州戒疆吏谨视有掠生口阑出关边卖与戎人者,捕之,置于法,匿不以闻者同罪。

‘前知环州,切见民人多将违禁物色、人口偷卖于北界,询其道路止于截原寨、柳镇二路,望差蕃官于逐处缉捉,’从之。

从北宋朝廷一再明令禁止的情形考虑,当时人口走私问题很严重。

但限于资料,无法对人口走私的具体情况及数量进行计量学意义上的考察。

(六)其他物品的走私贸易

除以上几种商品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物品也在走私贸易之列。

出于军事或者政府垄断经营,北宋政府严令这些物品的贸易。

我们也只能从政府的禁令中得知哪些物品在当时是走私贸易的物品。

“太祖建隆元年八月,禁商人不得斋箭苛、水银、丹漆等物于河东境上贩易,违者重致其罪,沿边民敢居停河东商人者弃市。

“祥符六年……既而取犯茶盐、矾曲,私铸军器,市外蕃香药,挟铜钱,诱汉口出界,主吏盗货官物,夜聚为妖,比旧法咸从轻减。

“时制,沿边粮解不许过河西,河西青盐不得过界贩鬻,犯者不以多少,处斩。

显请犯多者依法,自余别为科断,以差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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