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配套工程合同 七通一平 通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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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配套工程合同七通一平通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条件
第1条词语涵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
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
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
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
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
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
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
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
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
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9.合同价款:
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0.经济支付:
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1.费用:
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2.工期:
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13.开工日期:
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4.竣工日期:
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5.图纸:
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6.施工场地:
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
17.红线:
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用地界线。
18.书面形式:
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19.不可抗力:
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0.协议条款:
结合具体工程,甲、乙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协议条款;
3.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4.通用条款;
5.合同协议书;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21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3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合同文件使用汉语书写和解释、说明。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行业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第4条图纸。
见合同附件。
乙方须做好图纸的保密工作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5条甲方代表。
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
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部分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义务。
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6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担)。
第7条甲方工作。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2.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除因不可抗力或甲方无法控制的其他因素外,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
第8条乙方工作。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2.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
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3.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4.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
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5.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6.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
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7.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8.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9.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
10.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11.办理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12.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所有工作内容;
13.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所有工作内容;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9条进度计划。
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10条延期开工。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
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在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可推迟开工日期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第11条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12条工期延误。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2.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质量与验收。
第13条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14条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质量应首先达到甲方的要求,并不得低于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或监理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或监理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15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复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监理参加。
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无正当理由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监理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16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协议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2.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上述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
所有调整必须经甲方代表书面确认方为有效。
第17条工程款支付。
甲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工程价款。
六、设计变更
第18条设计变更。
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应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双方办理变更、洽商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对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及要求进行变更;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定;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19条确定变更价款,发生第18条规定的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执行。
七、竣工与结算
第20条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并验收合格的日期。
八、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21条争议。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因不可抗力,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仲裁部门裁定要求停止施工。
第22条违约。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其它
第23条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
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
第24条地下障碍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坟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报告有关人员、管理部门和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25条工程分包。
乙方可分包部分工程。
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
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并承担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
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26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
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3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27条风险责任。
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如发生除不可抗力外的任何事故,由乙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如该事故对甲方造成损失,乙方亦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28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已经定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承担。
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29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30条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陆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