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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方案及指标体系

考核方案及指标体系

附件1:

吕梁市2013―2014上半年度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方案

为促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和任务落实,市局决定对各县(市、区)2013年度-2014上半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目的

了解各县(市、区)2013年和2014年上半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实施效果、绩效考核落实情况,项目资金落实、管理、使用情况,总结经验,规范项目管理,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落实。

二、考核依据

本次考核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化医改有关政策要求,考核依据主要包括:

(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3〕19号)。

(二)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卫〔2011〕75号)。

(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2011年版)》。

(四)财政部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

(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7号)。

(六)《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0〕26号)。

三、考核对象

本次考核以县为单位,包括各级参与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卫生、财政行政部门,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其它承担项目的有关机构。

四、考核方式

每县抽查两个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抽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按照随机抽取的方式。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座谈访谈、查阅资料、入户核查等方式进行。

听取县(市、区)有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执行情况合并汇报,与项目相关人员进行座谈,深入了解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收集有关意见和建议。

收集、查阅和核实项目管理制度、考核填报表、会计凭证、健康档案和其它项目工作记录,现场查看项目活动开展场所,实地了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五、考核内容

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项目效果。

考核实行百分制:

组织管理20分,资金管理15分,项目执行55分,项目效果10分。

具体考核指标附后。

(一)组织管理。

包括项目制度建设、日常管理、绩效考核、信息化建设等。

(二)资金管理。

包括项目资金预算安排、预算执行进度、资金支出、财务管理等。

(三)项目执行。

包括各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的数量和质量。

(四)项目效果。

包括健康档案应用效果,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效果。

六、考核组织安排

(一)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公布考核结果。

(二)市卫生局、财政局组织有关医卫专家、项目管理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对各县(市、区)进行现场考核。

(三)现场考核工作拟于5月中下旬开展,6月底前完成,7月完成考核报告,公布考核结果。

七、考核质量控制

考核方案和指标体系经专家反复研究讨论,由市卫生局、财政局审核。

对现场考核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统一考核方法和标准。

考核组成员要严格遵守考核纪律,按照考核程序和评分标准,对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和核查,客观、真实地反映各地项目开展情况、实际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及时递交考核报告。

现场考核情况要与当地进行沟通反馈,考核结果要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市卫生局、财政局对考核过程进行监督,组织人员开展现场督导和巡视,确保考核过程公平、公正,考核结果真实、客观。

八、考核结果应用

考核将以县为单位进行排队,市卫生局、财政局将向全市通报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不仅要与各县(市、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挂钩,还要与各县(市、区)2013年市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分配挂钩。

附件2:

吕梁市2013―2014上半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

服务项目考核指标体系

考核对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说明

数据资料来源

评分标准

1.组织管理

(20分)

1.1制度建设

(3分)

1.1.1方案制定

(2分)

制定或转发本地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服务规范和资金管理制度等。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指导本地区2013年和2014年上半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的有关文件资料。

满分2分。

①实施方案包括了10类服务项目(符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

得1分;

②资金管理制度明确了资金支出范围:

得1分;

1.1.2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

(1分)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兼职管理机构或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能,开展项目组织管理各项工作。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有关文件、工作记录等资料。

满分1分。

①有文件或通知明确专/兼职管理机构或人员设置:

0.5分;②有专/兼职管理机构或人员开展工作的记录资料(包括制定管理办法,会议、培训、督导考核等档案资料):

得0.5分。

1.组织管理

(20分)

1.2日常管理

(6分)

1.2.1人员培训(2分)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相关人员进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培训。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培训通知、培训记录或资料。

满分2分。

有培训通知:

1分;

有培训记录或培训教材等资料:

1分;

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材料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接受培训情况不能印证的,本项得0分。

1.2.2数据审核管理(2分)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医改进展监测的要求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报告制度,按时收集和审核项目进展数据。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2013年和2014年上半年国家医改进展监测有关数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填报的2013年和2014年上半年医改进展监测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关任务完成情况。

满分2分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3年医改进展监测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数据,与抽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填报数据的误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数据包括:

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累计建档人数、规范化电子建档人数、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人数、高血压规范管理人数、糖尿病规范管理人数。

有一项数据的误差大于等于5%:

扣0.4分;扣完为止。

1.组织管理(20分)

1.2日常管理

(6分)

1.2.3协作机制

(2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职能明确,分工明确。

疾病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考核、人员培训等。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有关文件。

县(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提供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业务指导、督导检查记录,包括业务指导记录、督导反馈或报告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接受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的记录,包括业务指导记录、反馈通知、督导反馈或通报等。

满分2分。

县级:

对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进行考核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有督导指导报告,或督导指导反馈或记录:

得2分。

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督导检查记录不能互相印证的,本条得0分。

1.3绩效考核

(9分)

1.3.1考核方案

(3分)

制定或转发本地区2013年和2014年上半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本地区2013年和2014年上半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等文件资料。

满分3分。

①绩效考核方案内容完整,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和各项服务内容:

得0.5分;

②明确绩效考核实施机构、考核时间或考核周期:

得0.5分;

③绩效考核指标完整包括组织管理、资金到位和开支核实、各类服务开展情况、满意度,且有考核标准及要求:

得1分;

④明确考核结果应用方式,并与资金分配挂钩:

得1分。

1.组织管理

(20分)

1.3绩效考核

(9分)

1.3.2考核实施

(3分)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考核原则,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落实本地区2013年和2014年上半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本地区2013年和2014年上半年绩效考核有关资料、考核结果、考核报告。

满分3分。

县级:

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全面绩效考核。

①已经完成各项服务的考核,并且有体现各项服务考核过程、结果的工具表或考核记录:

得1分;

②有绩效考核结果,包括辖区内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得分或考核排名:

得1分;

③提供辖区内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后2013年各项服务执行进展数据:

得1分。

每少考核一项服务内容(包括不能提供该项服务的考核记录)扣1分,扣完3分为止。

1.组织管理(20分)

1.3绩效考核

(9分)

1.3.3考核结果应用

(3分)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考核原则,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地区2013年和2014年上半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结果进行应用。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本地区2013年和2014年上半年绩效考核结果应用的有关文件和财务凭证。

满分3分。

县级:

①对所辖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3年度考核结果,有结果应用有关文件(如通报、公示等):

得1分;

②有根据考核结果分配资金的有关财务凭证(包括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分配文件、银行拨款单等):

得2分;

1.4信息化建设

(2分)

1.4.1信息系统建设

(2分)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建立以健康档案为基础的信息系统进行规划、指导。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以健康档案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实现居民健康档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的录入和调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以健康档案为基础的信息系统。

满分2分。

县级: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的、以电子健康档案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并实现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电子健康档案、随访服务信息录入:

得2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excel表等工具自行建立档案库的,不认为是建立并应用了信息系统。

2.资金管理(15分)

2.1预算安排

(2分)

2.1.1人均补助经费落实情况

(2分)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央、省、市、县各级落实项目资金是否达到2013年人均补助经费30元的标准。

人均补助经费=各级落实资金总额/服务人口或预算安排人口。

查看县级2013年项目预算资金指标文件(或部门预算批复)。

各级有关行政部门如果将项目资金安排用于与直接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无关用途,则应在落实资金总额中扣除。

满分2分。

足额:

2分;

不足额:

0分。

2.2预算执行进度

(6分)

2.2.1预拨资金拨付及时性

(2分)

自市级下达2013年度项目预拨资金起,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到账的周期。

县级分批下达预拨资金,依据市级或地方第一批预拨资金的拨付和到账时间。

查看县级2013年度资金分配文件或指标文件。

满分2分。

①2012年12月31日(含)以前,市级财政将中央预拨的2013年度项目资金拆分预拨到各县(市,区):

1分;

②2013年6月30日(含)以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到账:

1分;

两个条件均不符合:

0分。

2.2.2资金到位率(4分)

按序时进度,核实截至2014年3月31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2013度项目实际资金到位情况。

资金到位率=县级全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项目资金到位总额/2013年该县项目预算资金总额×100%

注:

资金到位率的计算公式中,分子分母均应扣除不合理分配资金总额及考核不合格扣除资金总额。

县(市、区)2013年度项目资金分配文件(如为市级直接拨付至基层机构,则查看市级资金分配文件)和银行拨款单。

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绩效考核结果将资金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明细情况。

满分4分。

2013年6月30日(含)以前,资金到位率达到50%,2分;

2014年3月31日(含)以前,结合绩效考核结果,资金到位率达到100%,2分。

2.资金管理(15分)

2.3资金支出

(3分)

2.3.1村卫生室补助到位情况

(3分)

核实截至2014年3月31日,乡镇卫生院按照对村医项目工作数量和质量的考核情况,支付相应考核经费的情况。

根据村医补助发放的有关凭证,对抽查的每个乡镇卫生院下辖的村医(随机抽取5名)进行电话核实,记录核实情况。

乡镇卫生院专项支出明细账。

满分3分。

截至2014年3月31日,按照考核结果及时足额支付:

3分;按照考核结果不足额支付,或未明确考核方案直接支付:

2分;未支付或未承担项目工作,或核实不一致的:

0分。

注:

查明细账时,以领款单签字或者银行工资支付凭条为依据,若无此依据,本项得0分。

2.4财务管理

(4分)

2.4.1合规情况(2分)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

市、县级卫生、财政行政部门分配项目经费时,是否存在将经费安排用于不符合财社〔2010〕311号文件规定的用途;

合规率=1–不符合规定资金额/预算资金总额×100%。

项目资金下达文件和有关拨款凭证。

满分2分。

得分=合规率×2分。

2.4.2专项核算(2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按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账簿和记账凭证。

满分2分。

按照会计制度设置明细科目进行专项核算:

2分;

未按要求核算,单独设置辅助账核算:

1分;

未按要求核算且未设置辅助账核算:

0分。

3.项目执行(55分)

3.1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

(6分)

3.1.1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

(2分)

以抽查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电子建档人数为基础,校正县(市、区)填报的电子健康档案建档数量,考察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数量。

①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县(区)校正的电子健康档案建档人数/县(区)辖区内常住居民数×100%。

②县(区)校正的电子健康档案建档人数=县(区)报送电子健康档案建档人数×(抽查两个机构核实的电子健康档案建档人数/报送的电子健康档案建档人数);核实数≥报送数的,县(区)校正数=县(区)报送数。

全县(市、区)2013年和2014年上半年医改进展监测有关数据、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2013年和2014年上半年医改进展监测有关数据,全县(市、区)常住居民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提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记录、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满分2分。

得分=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60%×2分。

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60%,得分=2分。

3.1.2抽查的健康档案合格率

(4分)

核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建立的健康档案是否真实,档案填写是否符合2011年国家规范要求。

抽查的健康档案合格率=抽查档案中填写合格的份数/抽查的档案总份数×100%。

考核的每县(区)随机抽查20份2013-2014上半年建立的居民健康档案。

抽查档案数应满足至少有10份不失访档案,核查真实性和规范性(不足10份全部抽取);10份档案核查规范性。

根据档案记录,核查健康档案信息。

(1)核查档案信息是否真实;

(2)根据档案记录,核查档案填写是否符合2011年国家规范要求。

满分4分。

得分=(抽查的健康档案合格率/90%×4分)-(不真实档案数×1分)。

抽查的档案合格率≥90%,得分=4分-(不真实档案数×1分)。

有4份及以上不真实档案,本项为0分。

3.项目执行(55分)

3.2健康教育服务

(5分)

3.2.1健康教育活动

(5分)

核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按照2011年国家规范要求开展健康教育活动的情况。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健康教育场地和健康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满分5分。

有健康教育场地:

1分;健康教育印刷资料种类符合要求:

1分;

在正常应诊时间,播放健康教育资料:

1分健康教育宣传栏设置符合要求:

1分;

健康教育讲座有资料、记录,并填写了相应的健康教育活动记录表:

1分。

3.3预防接种服务

(8分)

3.3.1抽查幼儿园适龄儿童百白破疫苗第四剂次接种情况(2分)

随机抽查适龄儿童的幼儿园登记情况和社区预防接种登记情况。

儿童百白破疫苗第四剂次接种率=抽查儿童中接种百白破疫苗第四剂次的人数/抽查儿童数×100%。

每县(区)各抽查2所幼儿园(县抽查乡镇幼儿园,区抽查城区幼儿园),每所幼儿园核查20名适龄儿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儿童预防接种登记与幼儿园查验接种登记是否相符。

满分2分。

每所幼儿园2013年查验接种证登记:

0.25分;

百白破疫苗第四剂次未接种人数≤2人,每所幼儿园:

0.5分;

社区儿童预防接种登记与幼儿园查验接种登记不相符数≤2人,每所幼儿园:

0.25分。

县(区)得分为2所幼儿园得分之和。

3.3.2抽查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情况(2分)

随机抽查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是否符合预防接种门诊认定条件,预防接种门诊、预防接种人员相关资质情况。

每县(区)各抽查5个预防接种门诊,查相关内容“山西省儿童预防接种门诊资格认定条件(试行)”(晋卫疾控〔2006〕5号),《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儿童预防接种人员准入工作的通知》(晋卫疾控〔2006〕4号)。

满分2分。

预防接种门诊建设符合预防接种门诊认定条件:

1分;

预防接种门诊、预防接种人员符合资质条件:

1分。

3.3.3抽查疫苗储存和领发制度的落实情况(2分)

随机抽查预防接种单位疫苗储存、领发登记情况,疫苗帐物相符情况,冷链设备正常运转和温度记录情况。

每县(区)各抽查5个预防接种门诊,查看指定时段疫苗领发登记簿和接种登记簿,核对储存、领发数与疫苗使用数是否符合;查冷链设备登记簿与实际运转冷链设备是否相符,温度记录是否真实。

满分2分。

预防接种单位疫苗储存、领发登记情况与疫苗帐物相符:

1分;

冷链设备登记簿与实际运转冷链设备相符,温度记录真实:

1分。

3.3.4抽查非接种点开展疫苗接种情况(2分)

随机抽查个体诊所等各类医疗机构接种第二类疫苗情况。

每县(区)各抽查5家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诊所以及专科医院),对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预防接种门诊登记底簿,查看非预防接种单位是否存在开展第二类疫苗接种的行为。

满分2分。

非预防接种单位存在开展第二类疫苗接种的行为,得0分。

3.项目执行(55分)

3.4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

(5分)

3.4.1儿童健康管理率

(2分)

以抽查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或承担此任务的基层卫生机构)的0~6岁儿童健康管理人数为基础,校正县填报的0~6岁儿童健康管理人数,考察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提供的数量。

①儿童健康管理率=县校正的0~6岁儿童健康管理人数/县年度辖区内应管理的0~6岁儿童数×100%。

②县校正的0~6岁儿童健康管理人数=县报送0~6岁儿童健康管理人数×(抽查两个机构核实的0~6岁儿童健康管理人数/报送的0~6岁儿童健康管理人数);核实数≥报送数的,县校正数=县报送数。

全县(市、区)2013年和2014年上半年妇幼卫生年报中有关数据,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或承担此任务的基层卫生机构)的2013年和2014年上半年妇幼卫生年报有关数据,全县(市、区)年度辖区内0~6岁儿童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或承担此任务的基层卫生机构)提供0~6岁儿童健康管理档案建档记录、0~6岁儿童健康管理档案。

满分2分。

得分=儿童健康管理率/80%×2分。

儿童健康管理率≥80%,得分=2分。

3.4.2抽查的儿童系统管理率

(3分)

抽查的儿童系统管理率=抽查的年度辖区中按相应频次要求管理的0-6岁儿童数/抽查已管理的0-6岁儿童总数×100%。

考核的每县随机抽查20份0-6岁儿童健康管理档案。

抽查档案数应满足至少有10份不失访档案,核查真实性和规范性(不足10份全部抽取);10份档案核查规范性。

抽查档案应包2013-2014上半年新生儿、1岁以内儿童和1岁及以上儿童,根据档案记录,核查儿童健康管理服务信息。

(1)核查档案信息是否真实;

(2)根据档案记录,核查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2011年国家规范要求。

满分3分。

得分=(抽查的儿童系统管理率/80%×3分)-(不真实档案数×1分)。

抽查的儿童系统管理率≥80%,得分=3分-(不真实档案数×1分)-。

有3份及以上不真实档案,本项为0分。

3.项目执行(55分)

3.5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5分)

3.5.1孕产妇健康管理率

(2分)

以抽查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或承担此任务的基层卫生机构)的孕产妇健康管理人数为基础,校正县填报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数量,考核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提供的数量。

①孕产妇健康管理率=县校正的孕产妇健康管理人数/县年度辖区内活产数×100%。

②县校正的孕产妇健康管理人数=县报送孕产妇健康管理人数×(抽查两个机构核实的孕产妇健康管理人数/报送的孕产妇健康管理人数);核实数≥报送数的,县校正数=县报送数。

全县(市、区)2013年和2014年上半年妇幼卫生年报中有关数据,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或承担此任务的基层卫生机构)的2013年和2014年上半年妇幼卫生年报中有关数据,全县(市、区)年度辖区内活产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或承担此任务的基层卫生机构)提供孕产妇健康管理档案建档记录、孕产妇健康管理档案。

满分2分。

得分=孕产妇健康管理率/85%×2分。

孕产妇健康管理率≥85%,得分=2分。

3.5.2抽查的产后访视率

(3分)

抽查的产后访视率=抽查的辖区内产后28天内的接受过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抽查的访视产妇总数×100%。

考核的每县随机抽查20份2013-2014上半年孕产妇健康管理档案。

抽查档案数应满足至少有10份不失访档案,核查真实性和规范性(不足10份全部抽取);10份档案核查规范性。

根据档案记录,核查健康管理服务信息。

(1)核查档案信息是否真实;

(2)根据档案记录,核查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2011年国家规范要求。

满分3分。

得分=(抽查的产后访视率/80%×3分)--(不真实档案数×1分)。

抽查的产后访视率≥80%,得分=3分-(不真实档案数×1分)。

有3份及以上不真实档案,本项为0分。

3.项目执行(55分)

3.6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

(5分)

3.6.1老年人健康管理率

(2分)

以抽查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老年人健康管理人数为基础,校正县(市、区)填报的老年人健康管理数量,考察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提供的数量。

①老年人健康管理率=县(区)校正的老年人健康管理人数/县(区)年度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数×100%。

②县(区)校正的老年人健康管理人数=县(区)报送老年人健康管理人数×(抽查两个机构核实的老年人健康管理人数/报送的老年人健康管理人数);核实数≥报送数的,县(区)校正数=县(区)报送数。

全县(市、区)2013年和2014年上半年医改进展监测中有关数据,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2013年和2014年上半年医改进展监测有关数据,全县(市、区)年度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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