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折扣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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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折扣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

【摘要】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商业企业会采取某些特殊、灵活的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以求扩大销售、占领市场,其中最常见的促销方式为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的方式有多种,比如打折式销售、赠送购物券式销售及返还现金式销售等等。

不同的折扣销售方式往往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这就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奠定了法律基础,提供了运行环境上的可行性。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利用税法提供的节税空间,选择适合的折扣销售方式,以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

【关键词】商业企业折扣销售税收筹划

一、折扣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

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因购买方需求量大等原因,而给予的价格方面的优惠。

这种价格优惠通常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

1、商业折扣销售方式

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这里的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折扣,如果是实物折扣应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处理,实物款不能从原销售额中减除。

2、买赠销售方式

买赠销售方式是指企业在促销中经常使用的买一赠一或买几赠几的销售方式。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定义为视同销售行为的一种,应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实际操作中,为保证让利顾客,商场赠送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该税应由商场承担。

因此买赠销售方式本来是企业的一种让利行为,企业却要对赠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缴纳税金,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3、赠送非兑现礼金券促销方式

赠送非兑现礼金券的促销方式容易刺激消费者的大额购买,也是当前商贸企业最流行的促销手段之一。

税法规定,企业赠送礼金券的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与赠送商品时的处理相同,即若用礼金券抵减货款后,发票低开低收的,则无需代扣个人所得税。

以赠送100元礼金券为例,开高发票价,交纳增值税及附加税(100÷1.17×0.17)×1.1155=16.21元,代顾客缴纳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100÷(1-20%)]×20%=25元,同时赠送的购物券换取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计缴所得税125×33%=41.25元,合计赠送100元礼金券后,公司还需缴纳税金82.46元。

4、返现销售方式

由于返现销售方式下的折扣没有与销售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在某种意义上属于销售费用,因而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而是以发票上所列的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法规定,企业返现销售方式下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与赠送商品时的处理相同,返券销售与返现销售无论是哪种方法,都应当视为一种销售折扣折让行为,应抵减销售收入。

它们的区别在于销售折扣折让的计算不同。

二、不同折扣销售方式的利税比较

某商场商品的销售利润率为40%,即销售100元的商品,其成本为60元。

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采用以下四种方案。

方案一:

将商品以七折销售;方案二:

凡是购满100元者,均可获赠价值30元的商品(该商品的成本为18元);方案三:

凡是购满100元者,将获得面值30元的非兑现礼金券(假定在有效期内礼金券被90%使用);方案四:

凡是购满100元者,将获返还现金30元。

那么对企业来说,同样是用70元人民币与原价100元的商品之间的交换,选择哪种方式最有利呢(所有价格均为含税价格,不考虑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及其他费用,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不予考虑)?

方案一:

相当于商业折扣销售

增值税=70÷(1+17%)×17%-60÷(1+17%)×17%=1.45(元)

应纳税所得额=70÷(1+17%)-60÷(1+17%)=8.55(元)

所得税=8.55×25%=2.14(元)

应纳税合计=1.45+2.14=3.59(元)

税后利润额=70÷(1+17%)-60÷(1+17%)-2.14=6.41(元)

方案二:

买赠销售方式

销售1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5.81+1.74=7.55(元)

代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商场代缴顾客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为:

30÷(1-20%)×20%=7.5(元)

企业所得税:

赠送商品的成本属于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赠送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100÷(1+17%)-60÷(1+17%)=34.19(元)

所得税=34.19×25%=8.55(元)

应纳税合计=7.55+7.5+8.55=23.6(元)

税后利润额=(100-60)÷(1+17%)-18÷(1+17%)-7.5-8.55=2.75(元)

方案三:

赠送非兑现礼金券促销方式

销售1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购物券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30÷(1+17%)×17%-30×(1-40%)×90%÷(1+17%)×17%=2.00(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5.81+2.00=7.81(元)

其赠送的购物券,为有机证券,按照国税函[2000]57号文,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额为:

30÷(1-20%)×20%=7.5(元)

赠送礼金券属于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其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100÷(1+17%)-60÷(1+17%)=34.19(元)

所得税=34.19×25%=8.55(元)

应纳税合计=7.81+7.5+8.55=23.86(元)

税后利润=(100-60)÷(1+17%)-30×(1-40%)×90%÷(1+17%)-7.5-8.55=4.29(元)

方案四:

返现销售方式

销售1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额=30÷(1-20%)×20%=7.5(元)

返还的现金属于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按税法规定其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100-60)÷(1+17%)=34.19(元)

所得税=34.19×25%=8.55(元)

应纳税合计=5.81+7.5+8.55=21.86(元)

税后利润额=(100-60)÷(1+17%)-30-7.5-8.55=-11.86(元)

三、结论与建议

在商业折扣销售方式下,直接下调销售价格,这既未违反税法,又扩大了销售额,收到了双重效果。

而买赠销售方式和赠送非兑现礼金券促销方式实质上都属于实物折扣销售方式,是在发生销售额的基础上进一步赠送商品,税法上视同销售行为,不仅增加了增值税税收负担,而且还为顾客的偶然所得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从而进一步增加了商业企业税收负担。

同时在返券的实际操作中,商家大多对商品标价进行了“技术”处理,消费者很难找到标价正好达到参与返券活动的合适商品,只能寻找其他商品弥补差价,以得到返券。

取得返券后,消费者必须在很短的期限内消费完毕,因而不得不被迫再次购物,而所购商品价格也很难恰好等于返券数额,于是要么放弃剩余返券,要么只能再添现金,因此消费者对返券销售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

在返现销售方式下,企业不仅需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而且将自己的净利润也都赠送出去了,这种促销行为必然会产生亏损。

商业企业在经营理财决策中,应当了解和掌握一些税收筹划的方法和技巧,在符合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事先对自己的促销行为进行精心策划,把纳税筹划变成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由于商业促销活动所面临的环境复杂,企业在选择折扣方式时,除了考虑税收因素外,还应注意其他因素,例如购买方对折扣方式的心理偏好、折扣的及时性、折扣商品的选择范围、折扣商品的质量、薄利多销后利润总额的增减等。

若只考虑税收,而达不到促销目的,对企业来说则是得不偿失,所以,企业不能盲目选择折扣方式,而应当全面权衡,综合筹划,选择最佳的折扣方式,以便在降低税收成本的同时,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

税法II[M].北京:

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2]杨霞光、梁文涛:

不同折扣方式销售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14).

[3]梁文涛:

试探折扣的纳税筹划[J].财会月刊(会计版),2008(6).

[4]费茂清、刘意:

浅析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J].财会月刊(综合版),2007(6).

[5]计金标:

税收筹划(第二版)[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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