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在纳税缴费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应用研究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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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在纳税缴费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应用研究Word文件下载.docx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建立“税收缴纳”“劳动保障”领域的个人诚信记录;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也规定“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

”可见,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主要还是针对生产经营性企业纳税人,针对自然人的纳税评价基本还是空白。

因此,完善自然人纳税缴费信用体系建设势在必行。

(二)大数据在纳税缴费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应用意义

1.大数据技术是纳税缴费信用体系信息采集和分析的重要手段。

一是运用大数据技术可以实现涉税(费)信息的快速采集。

在税务系统内部信息采集方面,大数据技术可以对金税三期工程系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等内部软件的相关信息进行提取和集成分析,作为开展纳税缴费信用等级的判定和管理依据。

在外部信息采集方面,利用大数据技术与海关、银行、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涉税信息传递与交换,有助于拓宽评定信息的采集途径和不同部门间的信息交互及共享渠道,进而提高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二是运用大数据技术深挖细解可以提升税费征管水平。

金税三期具有系统架构统一、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统一的优势,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自然人信息海量离散,该系统还难以结合自然人实际状况开展纳税缴费信用评定。

大数据技术可以高效整合、挖掘数据潜在价值,多视角、多层次地分析纳税人信息,并对疑点问题进行预警。

运用大数据技术对自然人进行贴标画像,可以有效弥补金税三期系统短板,加强对自然人群体的税费风险分析和管理。

2.大数据技术是扩大纳税缴费信用增值应用范围和边界的重要方式。

一是大数据具有信息传递优势,可深化纳税信用多领域的应用。

就政务诚信而言,带头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是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加强自身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社会诚信领域,探索把纳税信用记录作为政府扶贫济困、补助补贴、社会兜底等的重要依据,作为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申请、审核、退出的重要条件,有利于确保民生政策公平、公正和健康运行。

二是大数据具有信用信息集成优势,可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数以亿计的自然人、法人纳税人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和其他领域的信用呈现,组成了社会信用体系最基础的信用要素。

利用大数据手段集成并运用好这些信用信息,对于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合规经营管理,帮助决策者进行决策,进而防范化解潜在交易风险意义深远。

二、大数据在纳税缴费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国内外应用现状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当前世界各国的共同做法。

在大数据背景下,国内诸多领域在构建科学完善的自然人信用体系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发达国家在纳税缴费信用相关法律体系建设和数字化管理方面起步较早,其大数据应用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一)国内实践情况

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深度发展,拓展了数据信息的获取途径和方式,各单位也在不断探索获取全面、准确的数据信息以满足内部管理需要。

1.加强政府部门间的信息互联互通。

如山东省荣成市税务部门积极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由政府牵头建立了“全市综合涉税数据信息管理应用平台”,明确了全市46个有关部门102项涉税信息税收征管协助目录,各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定期将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有关主体的涉税信息导入平台。

税务部门据此掌握纳税人立体化、链条式、连续性的数据信息,有效克服了“信息孤岛”现象,尤其是解决了针对数量众多、分布广泛的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数据信息掌握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的突出问题,使得税收征管效能大幅提升。

2.大数据应用项目被不断探索和完善。

如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交通大学合作研究的“税务大数据计算与服务关键技术及其应用”项目,针对税务管理面临诚信纳税难评价、点多线长难验真、偷逃骗税难发现等难点,创新提出“纳税人利益关联网络”概念并攻克相关核心技术,开发出税务大数据分析平台软件系列产品,创造性地将复杂网络理论应用于税务数据分析,在税务系统的大数据技术与服务领域取得了良好的应用与推广效果,并因此荣获2017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3.市场驱动下的信用管理成效显著。

如芝麻信用管理公司基于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建立起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采集的个人信用数据非常广泛,涵盖了阿里巴巴集团下属电商的平台交易数据,包括淘宝、天猫等平台上3亿多个人实名注册用户信息以及支付宝、余额宝、蚂蚁微贷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

当前,芝麻信用正在开辟各类渠道,未来将允许用户主动提供包括个人网购信息、信用卡还款、互联网理财、租房信息、水电煤缴费、社交信息等各类信用信息。

这些自然人信息来源广、种类丰富、时效性也很强,有助于协助税务部门构建更为全面、科学的自然人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体系。

4.积极融入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多地税务机关积极将纳税信用接入地方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与多部门实行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营造出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氛围。

如山东省威海市税务部门将自然人纳税缴费信用建设积极融入到“信用威海”城市建设中,把纳税信用“红黑名单”同步共享至政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69个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直部门单位的3613个行政管理服务事项信息全部纳入数据库,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监督、红黑名单等与信用紧密相关的信息。

同时,该地税务部门积极参与政府“信易游”“信易医”“信易停”“信易惠”“信易批”“信易卖”等其他公共领域的惠民项目,还与“美团”“饿了么”等平台合作,给信用好的纳税人“排位靠前”的激励,并帮助诚信商户在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做推介宣传,最大程度扩大纳税信用的社会影响力,让纳税人真正体会到纳税信用的“含金量”。

(二)国外经验借鉴

目前,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有三种模式:

市场主导模式、政府主导模式和协会主导模式。

1.市场主导模式。

该模式主要是由市场机构向社会提供资信调查、评级、查询等有偿服务,政府仅提供立法支持和信用监督管理,以美国最为典型。

在立法建设上,美国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信用管理制度的核心,对纳税信用评价内容诸如有无长期拖欠税款未缴的记录、有无偷逃税款记录等作出详细规定;

在实施主体上,美国市场评级机构依托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可以获得银行账户、车辆房屋、税费缴纳等所有重要信息,再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匹配分析,出具信用报告;

在纳税信用应用上,美国国内收入局成立了“遵从性分析办公室”,并建立了完善的纳税评估体系,评估纳税人申报数据的真实性以及是否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假如纳税人有不良纳税记录,就会影响其信用评分,使得其在就业、教育等方方面面受到影响。

再如,加拿大由环联(TransUnion)和艾贵发(Equifax)两大专业的商业公司专门负责收集和管理社会信用信息,税务部门会向社会公开纳税人失信信息,并与其他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如果纳税人有逾期未申报等行为,系统会自动停止该纳税人的所有退税款和家庭津贴等福利的发放。

2.政府主导模式。

该模式主要采取政府为主导的信用管理体制,并通过央行或者单独成立的信用部门向社会提供信用服务。

欧洲大部分国家采用此模式。

他们以立法强制要求拥有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向信用管理机构提供信用数据并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如法国以政府强制力协调和建立起覆盖全国范围的征信数据库,并由央行建设和运行公共信用登记系统;

北欧的瑞典、芬兰、丹麦、挪威四国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支付者信息报告制度,税务机关依托高度发达的大数据信息采集系统,可以直接获取涉税信息,并通过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进行汇总比对,对收入与缴税不相符的纳税人开展评估分析。

3.协会主导模式。

该模式主要以协会会员管理制度为主导进行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机构通过会员制方式组建而成,会员必须按照规定自觉提供其个人信用信息,并享有知晓其他会员准确、全面个人信息的权利,典型代表国是日本。

日本有三家权威的信用中介机构,他们全部实行电子化、数字化管理,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供详细及时的信用数据。

同时,日本的税务部门还建立了高效的纳税信息化管理体系,这个系统会及时进行数据的维护并高度共享,诚信纳税评估报告会通过系统发送给纳税人。

对于信用等级不同的纳税人,通过实施守信蓝色申报表和失信白色申报表制度,进行纳税区分管理,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

如,适用蓝色申报表的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申报可享受10万日元至60万日元的特别扣除政策;

适用白色申报表的自然人不享受优惠政策并且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等等。

三、纳税缴费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瓶颈

当前的纳税缴费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和瓶颈待突破,只有充分认清这些问题,并把问题分析透、把困难估计足,才能科学有效地指导实践,进而推动纳税缴费信用体系不断优化和完善。

(一)信用法律制度支撑乏力

目前《民法通则》《合同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条文中虽然都有信用方面的法律原则,但仅是抽象和概括的规定。

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也不足以对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强有力的规范和约束,权威性不足。

在税收领域,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仅适用于企业纳税人,还缺乏针对自然人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制度。

(二)信息共享机制仍不健全

能否全面、及时、准确地采集获取、交换共享涉税信用信息是纳税缴费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所在。

目前,我国相关的信息共享机制仍不健全。

比如金融、国土、住建、公安、人社、医保等部门虽然掌握了大量的涉税信息,但由于各部门之间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不够完善,且各部门内部管理条块分割,数据信息集成和利用能力也相对不足,造成了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的问题。

尽管税务部门一直在寻求各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整合、共享,但受制于部门职能分工以及对信息共享可能出现的安全责任风险顾虑,目前仍难以建立起立体、全面的涵盖企业纳税人和自然人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大数据仓库”,影响信用评价的准确性、及时性、权威性。

(三)信用评价能力有待提升

多年来,纳税信用评价主要针对企业纳税人,还存在评价范围不足、指标体系不科学、评级中介机构较少等诸多问题。

一是评价范围存在盲区。

从全国范围看,当前缺乏针对自然人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机制,尤其是当前税制改革背景下,本着还权明责于纳税人的理念,今后直接面对自然人的税费征管将不断增多,自然人纳税缴费信用评价迫在眉睫。

二是指标体系设置不科学。

当前,企业纳税信用评价存在主观性指标多、客观可量化的指标少的问题,信用评价具有随意性。

三是权威信用评级中介机构较少。

发达国家由中介机构提供的纳税信用数据占全部信用数据的50%以上,在我国这个比例还比较低。

我国信用服务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机制不成熟、信息化水平滞后等问题,还不能科学、合理地为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信用方面的辅助。

四是人才培养有待加强。

大数据时代的信用管理需要具有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能力的人才,而当前税务系统内部具备大数据分析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较为稀缺。

(四)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度不高

目前,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还主要局限在供税务机关内部分类服务和管理使用,在金融领域和商业领域有小范围的增值应用,但是在其他领域的应用尚处在探索阶段,存在应用范围不广、正向激励偏弱、社会生活关联不足等问题。

一是纳税信用数据共享不全面。

现有政策只是允许税务机关对A、D级企业纳税人进行主动公开,其他信用状态需要纳税人自行查询,信用数据公开不足,社会影响力较弱。

二是联合激励与惩戒对象范围狭窄。

当前联合激励对象仅针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不涉及对自然人的联合激励,同时,联合惩戒对象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也不涉及自然人自身的税费申报缴纳行为。

三是联合激励与惩戒措施欠缺。

当前惩戒措施主要是跟企业的投融资、工程招投标、行政审批等商业目的挂钩,缺乏针对自然人的、与自然人切身利益相关的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措施。

四、纳税缴费信用体系的完善思路及实施建议

(一)大数据条件下完善纳税缴费信用体系的框架思路

大数据条件下,我们要积极打造全国统一的纳税缴费信用综合管理系统,将信息采集、数据分析、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公布和结果应用等功能全部纳入该系统,并将自然人纳入评价范畴,积极推进纳税信用融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当中,以此达到“信用管税”的目的。

具体设想如下:

首先,在整合内外部信息的基础上形成必要的纳税人数据档案,对其归集的海量信息进行处理、协查比对和核验,并根据核验结果和纳税人纠错情况开展动态评价、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

其次,发布和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可通过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建设平台等方式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息使用者的查询使用以及多部门联合奖惩。

内部分类和管理中可将纳税人设定为激励类(内部激励和外部联合激励)、正常类(正常管理)、预警类(预警提醒并从严管理)、监控类(严格管理并进行内外部联合惩戒)(详见图1)。

(二)区块链技术在纳税缴费信用体系中的应用构想

区块链技术可在四个方面服务于纳税缴费信用体系建设。

其一,构建多部门参与的纳税信用联盟链,有望解决信息共享壁垒问题。

其二,写入纳税信用积分及修复规则,利用区块链中智能合约的自动化机制动态评价纳税人信用状况,可实现实时信用记录与公示,并进行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

其三,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链上、链下数据进行挖掘分析,有望提高税费风险预测和管理水平。

其四,依据各地区出台的多部门合作备忘录,由各个有记账权限的政府部门在区块链智能合约中设置诚信纳税人激励规则和失信纳税人惩戒规则,有望增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社会化应用(详见图2)。

(三)大数据和区块链技术下纳税缴费信用体系完善建议

1.推动信用立法,完善顶层设计。

信用立法在纳税缴费信用体系建设中起着提纲挈领、统揽全局的作用。

完善的信用体系,需以信用法律为保障。

当前,我国在诚信方面的法律规定过于零碎和分散,亟须加快社会信用立法建设。

比如加快制定《信用报告法》,以法律的形式界定清楚信用报告的隐私权、他人知情权,明确各部门信用体系建设的权利和责任,进而细化各部门信用信息共享的形式、途径、标准、频次等,树立起信用体系建设的屏障。

同时,要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汲取已开展的企业纳税信用管理经验,总结提炼部分地区开展自然人税收信用管理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增加符合自然人实际且操作性强的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内容,逐步科学规范地建立起自然人纳税缴费信用管理体系。

2.构建联盟链,实现大数据共享。

将区块链技术运用到纳税缴费信用体系建设中,打破“信息孤岛”,推动形成“社会化大数据仓库”。

在数据采集环节,由于记录于区块链中的所有信息都将经过加密处理,只有经过授权解密方可获得纳税人相关信息,因此各涉税信息集聚部门可以信任地在区块链中写入并实时共享涉税信息,无须担忧数据的归属权与安全性问题。

这样既可保护纳税人的隐私信息,又可保障税务机关获取涉税共享信息的权利,还能保障信息使用方申请获得纳税人具体纳税缴费信用信息的便利。

因此,我们建议尽快构建起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导,由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纳税缴费人等共同参与的区块联盟链(其中,税务部门和拥有涉税信息的政府相关部门具有记账权限,其他纳税缴费人只有有限查阅权限),以此实现税(费)信用信息共享,为今后开展和完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社会化应用和涉税服务提供必要支撑。

3.开展风险应对,提升管理质效。

当前,税务机关对自然人的税费征管能力较为滞后,将区块链技术运用到税收征管的风险识别应对中,有望进一步防范税费风险、保障国家税款安全。

以自然人税费风险管理为例:

一方面,将区块链技术与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并行发展,可以提高税费风险预测分析水平。

区块链的链上与链下数据的同步性特征能够保证信息更新的及时性和全面性。

运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对链上、链下所有涉税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可以对自然人进行精准画像,创制出“一人式”包括任职、收入、财产、投资、消费等不同维度的自然人税务档案。

同时,要深度挖掘大数据仓库,并科学设计一套针对自然人的风险分析模型,将收入与支出、税款与应税收入、房产与相应税费、专项扣除与户籍信息等进行比对分析,并对疑点进行预警和核实,从而及早发现问题并督促自然人纠正纳税缴费失信行为。

另一方面,基于自然人数量庞大、社会活动多元化等特点,建议将有限的征管资源优先配置到税收风险或税款集中度高的自然人纳税人上面,选择重点行业、重点人群为突破口,进行“信用管税”建设。

重点行业是指法律、医疗、影视、体育、金融等部分高收入行业,重点人群是指担任企业法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自然人群体。

可以从上述人群着手,先行试点,再结合实际运行情况逐步扩大范围。

4.强化信用管理,科学设置指标。

在构建纳税缴费信用体系的过程中,务必强化信用动态管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一是动态信用管理。

要利用区块链中智能合约的自动化机制,科学设定纳税缴费信用积分的指标、权重和匹配规则,通过运用各区块链节点存录在链中的涉税信息进行自动计算和交叉比对验证,将纳税人信用积分、失信记录实时记录到区块链中,然后将链上自动评分和链下人工评分相结合,快速计算出评价主体的最终信用积分和对应的信用级次,并进行公示,防止因信用评价结果更新不及时而对纳税人造成额外的损失。

二是指标科学设置。

要从纳税人的纳税遵从能力和主观遵从意愿两方面入手考量评价指标,结合指标采集来源、设置合理性、基层实际等方面,进一步完善评价指标项目,科学调整评价指标的分值,找到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种类与分值的最优组合。

三是实行分类管理。

要根据纳税人信用评级信息及信用记录的变化,将纳税人分为激励类、正常类、预警类、监控类四大管理类别,并采取不同的服务或监管措施。

四是鼓励信用修复。

要畅通信用修复渠道,鼓励纳税人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申请自动修复和主动修复,减少失信阻碍。

纳税人事后采取主动补报、补缴等补救措施的,可以视情况消除或缩短失信信息披露时限。

五是发挥中介作用。

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90号)的精神,鼓励和培育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参与税收管理,并依法把纳税缴费信用的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适当地移交给税务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来完成。

5.完善奖惩机制,增值结果运用。

当前,纳税信用公示仅局限于A级和D级企业纳税人,存在公示范围较窄、联合奖惩措施匮乏、各部门职责不明晰的问题,区块链技术有望为完善联合奖惩机制带来机遇。

一是要利用区块链技术,完善纳税信用公示内容。

区块联盟链可以将各部门联系在一起,保障信用信息需求方通过任何一个参与到区块链网络中的可信节点对数据记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对纳税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获取,并可以做到处理结果的实时反馈,可以有效解决各部门激励或惩戒结果反馈渠道不畅通的问题。

二是要拓展联合奖惩措施,提高纳税信用的社会化应用。

以自然人为例,纳税缴费信用的社会化应用只有充分与自然人生活息息相关,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共治作用。

一方面,要打造地区诚信品牌,丰富守信激励措施。

对守信自然人纳税人,可以联合图书馆、医院、教育等多部门进行联合激励。

如,打造“税信阅”品牌,诚信自然人可无抵押借阅书籍,并可延长借阅时限;

打造“税信医”品牌,诚信自然人可享受优先挂号免排队服务;

打造“税信育”品牌,诚信自然人子女可享受公立托育机构入托优先便利等。

通过多部门联合激励,增强民众纳税遵从度,营造良好的守信氛围。

另一方面,要拓宽失信惩戒领域,提高信用敬畏意识。

如拓展“银税互动”合作内容,加强自然人信用领域合作。

对于D级自然人,金融机构可以采取调低信用额度、缩短免息还款期限、取消VIP优先办理资格、房贷车贷利率上浮等措施进行失信惩戒;

在商业领域,对于D级自然人,可以联手“芝麻信用”,通过降低芝麻信用分,实现在信用金融、信用租车、信用酒店、信用租房、信用婚恋、信用签证等多个领域的惩戒,比如限制使用“花呗”额度、取消自然人免押金租用共享自行车、取消阿里旅行多间酒店信用住资格、取消阿里旅行深圳华侨城先旅游后付费优惠、取消租房减免押金优惠等。

通过细化奖惩措施,从经济生活入手,构建起让纳税人“不敢失信、不想失信、不愿失信”的联合奖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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