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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社会考试管理办法

学院社会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社会考试工作,建设标准化社会考试考点,提高社会考试服务能力,规范社会考试经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社会考试工作实际,本着以考养考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考试,是指经有关部委、省招生考试院和黔东南州组织、人社、教育、卫生、民政、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我校设立考点并委托我校组织的直接服务于在校生、毕业生或社会考生学业水平、升学、职业资格、就业等各类社会考试,或我校根据上级要求承办的社会考试,不包括学校内部各专业全日制在校生、函授生和留学生的学业课程考试。

社会考试类别主要有:

(一)学业水平类考试:

大学英语过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专业英语过级考试等。

(二)升学招生类考试:

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五年制招生术科考试、专科分类招生考试、专升本专业课考试、民族预科直升本科考试等普高招生考试及中考评卷工作等。

(三)职业(执业)资格类考试: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鉴定

(考试)等。

(四)就业招考类考试:

公务员(警察)招录考试、事业(行业、企业)单位(含本校)工作人员招录考试等。

第三条我校是大学英语过级考试考点、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点、专业英语过级考试考点、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考试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点、黔东南州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站和二十九职业技能鉴定站,同时承担升学类相关考试和普高招生考试及评卷工作,并接受地方或行业企业委托组织公务员(警察)招录考试、事业(行业、企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考试等。

第四条我校承办各级各类社会考试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对考试委托单位负责、对考生负责,由学校社会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统领导,社会考试中心(继续教育学院)、人事处(教师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及相关教学分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充分调动校内外资源,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合理使用考试经费。

第五条学校高度重视各级各类社会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和管理,发挥考点及人力资源等优势,主动服务地方及行业企业承办各级各类社会考试工作,为提升我校毕业生就业竞争力,高效服务地方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作出积极贡献。

第六条我校承办社会考试项目必须确保考试保密安全和维护考试正常秩序,通过严格执行考试工作人员回避制度、考生身份识别、保密室值班、考点安保警戒和交通管制、无线电监测和标准化考场视频监控、考试网络舆情管控等手段,加强考试管理和服务,提高考点声誉。

第二章社会考试项目管理

第七条建立健全社会考试项目管理制度,我校承接社会考试是经考试委托单位正式列入考试工作计划(包括考试名称、任务、对象、时间、地点、参考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或我校根据上级要求举办的社会考试项目。

社会考试各类别中,学业水平考试中的专业英语过级考试由外国语学院组织实施,升学招生类考试中除中考评卷外由招生就业处组织实施,就业招考类考试中本校新教师招录考试由人事处(教师工作处)组织实施,其他社会考试项目均由学校社会考试中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我校承接社会考试,须按有关文件或委托协议拟定考点考试工作方案并经委托考试单位同意和学校社会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社会考试原则上安排在双休日和假期进行,考试项目实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工作总结和考试经费结算。

第九条我校承办社会考试工作实行项目管理,每个社会考试项目设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考点办公室和相关工作组,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并根据考试(笔试、机试或面试)工作涉及到的命题和制卷、试卷保密管理、监考(考务、流动监考)、巡考、技术及后勤保障、领卷与送卷、试卷搬运、答题卡扫描及切割、评卷等工作环节安排考试工作人员。

第三章社会考试经费管理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社会考试经费,是指委托考试单位提供或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许可标准向考生收取并由我校承办社会考试项目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社会考试劳务费和购置考试用品等实际费用。

社会考试劳务费支出范围包括命题费、领卷或送卷费、试卷搬运费、试卷保密值班费、监考费(含考务、流动监考、机考系统管理和技术支持)、巡考(视)费、后勤保障劳务费、考试监督及其他工作人员劳务费、答题卡扫描及切割费、评卷费(包括笔试阅卷和面试评分)等。

第十一条社会考试劳务费发放标准(税后):

(一)命题费(笔试或面试):

600元/套/人(含题本、答题卡和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每科目命题专家不超过2人。

专科分类招生考试的命题费(笔试或面试)为300元/套/人。

(二)领卷与送卷及试卷搬运费:

领卷与送卷时的试卷搬运费为100元/次/人;考务工作人员(含驾驶员)因考试领卷或送卷需要出差的差旅费按照《黔东南州州级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出差用车的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凭票据实报销。

(三)试卷保密值班费:

为100元/白班/人或200元/夜班/人(白班时间为8:

30-17:

30;夜班时间为17:

30-次日8:

30)。

(四)监考费(含考务、流动监考、机考系统管理和技术支持):

大学英语过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专业英语过级考试:

为150元/场/人;

专科分类招生笔试、专升本专业课考试、民族预科直升本科考试:

为200元/场/人;

专科分类招生面试、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五年制招生术科考试:

为500元/天/人或300元/半天/人。

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15元/场/人;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

20元/考生/人计发,但每天保底数300元/人,计发数达不到300元/人的,按300元/人计发。

行业企业委托我校组织的考试,如公务员(警察)招录笔试、事业(行业、企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笔试、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等考试,若委托单位有标准的按其标准发放,若没有发放标准,则视委托单位划拨的考务费多少而定,原则上为200-300元/场/人。

(五)巡考费、后勤保障劳务费、考试监督及其他工作人员劳务费:

巡考(视)费:

为200元/次/人。

医务人员、安保人员、考试场地开关门、考场卫生管理、考试网络信息监控等人员的劳务费:

300元/天/人。

交通车驾驶员、司铃人员的劳务费标准:

200元/天/人。

与考试相关的协调工作,如车辆安排、水电保障、保卫安排、考试场地协调、考试经费管理等劳务费:

100元/次/人。

(六)评卷费(包括笔试阅卷和面试评分)标准

委托单位有明确标准的按照其标准发放,委托单位没有明确标准的则按每天(8小时)600元/天/人标准发放。

招录人员面试评分500元/天/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评分为25元/考生/人计发,每天保底数400元,达不到400元的按400元/人计发。

升学招生类考试评卷为10元/份/人或300元/半天/人。

(七)答题卡扫描及切割人员劳务费

行业企业委托我校组织评卷前进行的答题卡扫描及切割人员的劳务费,若委托单位有明确标准的按照其标准发放,若没有明确标准则按每天(8小时)500元/人的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根据考试需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的考试用品,按市场平均价格控制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考务工作人员考试工作餐标准以20元/餐/人凭票据实报销;考试经费结余上交学校用于考试场地水电费和考点建设。

第十三条除委托考试单位直接发放考试劳务费的社会考试外,社会考试经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委托考试单位提供或考生缴纳的考试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收取,具体承办社会考试工作的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考试经费。

第十四条学校社会考试中心(继续教育学院)、人事处(教师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及相关教学分院代表学校组织实施社会考试的考试经费支出报销,应当提供考点考试工作方案(通知)、参加考试工作人员名单、社会考试劳务费签收单以及考试用品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每次社会考试所产生的各类费用相关票据必须经领导审批同意签字后报销。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社会考试经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社会考试,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校外人员社会考试劳务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考试费用支出,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采取银行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我校承办社会考试工作,坚持以考养考的原则,严禁借考试名义安排与考试工作无关的支出,严禁使用考试经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考试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考试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考试费设立“小金库”。

第四章社会考试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学校社会考试中心(继续教育学院)、人事(教师

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及有关教学分院应当将承办社会考试的名称、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报告学校社会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自觉接受学校检查、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

第十八条学校社会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或委托学校审计、纪检部门对社会考试中心、人事处(教师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及相关教学分院承办的社会考试和考试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社会考试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临时增加社会考试项目是否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三)社会考试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社会考试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社会考试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社会考试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社会考试费超支的情况;

(八)是否存在截留社会考试费设立“小金库”的情况;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学校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严肃问责。

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校社会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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