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共服务项目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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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共服务项目服务指南

9・18防空日宣传教育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9969、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试鸣防空警报。

试鸣防空警报方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通信、广播电视、公安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试鸣前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二、承办机构

临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指挥通信室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1.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

县人防办根据法律规定、省市人防办有关部署和年度工作计划,会同县通信、广播电视、

公安等部门制定《年度试鸣防空警报和宣传教育活动方案》。

2.报批:

《年度试鸣防空警报和宣传教育活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3.公告:

在试鸣前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5.实施:

在9月18日当天组织实施试鸣防空警报和宣

传教育活动

五、服务时限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方式

县人防办指挥通信室

电话:

人民防空教育宣传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9969、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在

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三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二、承办机构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指挥通信室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1.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

县人防办根据法律规定、省市

人防办有关部署和年度工作计划,会同县教育、新闻、出版、

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制定《人民防空教育宣传工作方案》。

2.实施:

县人防办会同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

文化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教育宣传工作方案》。

五、服务时限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方式

县人防办指挥通信室

电话:

组织有关部门

建立群众防空组织、开展防空演练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9969、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提供。

第四十二条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

(一)城建、公用、电

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

(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

救护队;(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四)卫生、

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五)邮电部门组建通

信队;(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群众防控组织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和便于领导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组建、培训、管理,接受人民防空部门的业务指导,战时接受人民防空指挥机关统一指挥。

二、承办机构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指挥通信室

三、服务对象

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1.成立组织:

根据法律规定和省市工作部署,县人防办

成立人防应急通讯专业队;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建:

(1)县

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

(2)县卫生、医

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3)县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4)县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5)

县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6)县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

县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2.制定计划和方案:

根据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训练规定》、《人民防空训练与考核大纲》和有关规定,县人防办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训练计划和方案

3.落实经费和装备:

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提供。

其中有关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4.组织训练演练:

根据工作计划、市人防办、县武装部和县政府应急工作部署,县人防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防各专业队和群众人防组织开展训练演练。

5.完成应急任务:

根据市人防办、县武装部和县政府应急工作命令,参与完成有关应急支援任务。

五、服务时限无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方式

县人防办指挥通信室

电话:

防空通信、警报的建设和管理

(含警报试鸣、发放)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9969、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试鸣防空警报。

试鸣防空警报方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通信、广播电视、公安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试鸣前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3•《安徽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二、承办机构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指挥通信室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1.编制规划:

依照法律规定,县人防办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

2.组织建设:

依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县人防办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人民防空通信网络、警报网络建设。

3.使用管理:

县人防办联合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人民防空通信网络、警报网络进行日常管理,组织落实人防通信工作任务。

每年9月18日组织全市防空警报试鸣、根据上级命令、需要进行防空警报信号鸣放。

实施防空警报器社会化管理(组织警报器社会化管理人员培训、防空警报维护管理、对各乡镇防空警报器及信息化建设进行服务)

五、服务时限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方式

县人防办指挥通信室

电话:

人防疏散基地和疏散林建设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9969、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疏散地域(基地)建设的通知》(皖人防〔2012〕104号)

2•《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开展防空

林建设的通知》(皖人防〔2013〕25号)

二、承办机构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指挥通信室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1.项目立项:

根据人防规划、年度计划和省市人防办年度工作考核要求、人防疏散基地和疏散林建设的内容和标

准,县人防办提出人防疏散基地和疏散林建设项目立项申

请,按照程序规定要求,分别报市人防办、县发改委审批。

办理项目规划、用地、建设有关手续。

办理项目建设有关的招投标手续。

2.项目建设:

县人防办牵头组织人防疏散基地和疏散林项目建设。

3.日常管理:

设置人防疏散基地和疏散林的标志牌和指

示牌,落实责任人员和单位,实施日常维护和管理。

制定和实施《人防疏散基地和疏散林战时(应急)预案》、配套的

制度。

组织开展疏散演练。

五、服务时限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方式

县人防办指挥通信室

电话:

人防应急支援服务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9969、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

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服务。

二、承办机构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指挥通信室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1.编制预案和计划:

依据法律规定,县人防办编制和落

实人防应急预案和应急支援方案、工作计划,与地震等部门

签订应急联动合作协议,开展跨部门合作。

2.落实人员和设备(设施):

加强县人防办系统人防指挥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警报系统管理人员和各人防专业队的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加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日常维护管理。

落实战备值班制度。

组织应急训练演练、人防应急知识教育宣传教育。

3.应急支援服务:

根据县政府部署或命令,参与县应急办组织的重要活动、利用人防通信系统和警报设施为抢险救灾提供支援服务。

根据县政府和县武装部指示,为重大活动提供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五、服务时限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方式

县人防办指挥通信室

电话: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发放

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省委皖发〔2015〕15号文件“平时开发利用的人民防

空工程由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平时使用证”。

2•《安

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样式的通知》(皖人防〔2016〕16号)

二、承办机构

县人防办工程室(县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窗口)

三、服务对象

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严格执行人防工程使用备案登记制度。

人防工程使用

前,使用单位均须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申领《人防工程使用证》。

五、申报材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租赁工程的使用单位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六)使用单位与人防主管部门签订的《人防工程安全责任书》。

六、服务流程

(一)申领《人防工程使用证》

1.受理:

申请人到临泉县人防办提交申请办证材料,受理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的发缺件告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转入审核。

2.审核:

审核人员对受理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核,并与申请人一同对人防工程现场状况、设施设备情况进行核对和登记。

3.审批:

审核人员审核通过后报业务部门领导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不批准的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

4.发证:

通知申请人领证。

(二)换领《人防工程使用证》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用途发生改变的,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换领《人防工程使用证》。

(三)收回《人防工程使用证》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防主管部门依法收回

《人防工程使用证》:

1.工程使用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

到位的;

2.拒不履行工程维护和安全管理义务的;

3.利用工程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

活动的;

4.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后,未及时开发利用,闲置半年以上,管理责任不落实的。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人防办工程室

电话:

外省人防工程设计、监理单位备案

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安徽省人民防空办

公室关于协作推进全省人防政务服务改革增效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防〔2015〕60号),

2•《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省外甲级人防工程监

理、设计单位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防〔2015〕127号)

二、承办机构

县人防办工程室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一)省外甲级人防工程设计单位

1.具备国家人防办认定的人防工程甲级设计资质;

2.承接过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人防工程设计业务,工程已竣工验收;

3.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省外甲级人防工程监理单位

1.具备国家人防办认定的人防工程甲级监理资质,近3

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2.备案人员是具有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人防工程监理实

践经验的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土建和安装专业);

3.根据人防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相应人员数量的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均需要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格)。

五、申报材料

(一)省外甲级人防工程设计单位

1.前来备案人员需持有材料。

(1)备案企业法人的委托书;

(2)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验);

(3)被委托人是备案企业正式员工的证明材料(社保证明);

(4)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和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

2.省外甲级人防工程设计企业入阜备案登记表1份。

3•附件材料1份。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人防设计甲级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驻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驻皖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书;

(若无驻皖分公司,(4)、(5)条可不附)

(6)各专业主要设计人员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

防护工程师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本企业正式职工证明

(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原件)。

有驻皖分支机构的,

还需提供入阜技术人员以上证书及材料。

(7)曾设计过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防工程业绩证

明材料(带有审图专用印章的施工图图签栏复印件)。

(8)备案时对于外省甲级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总公司的

人员,按照《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

防〔2013〕417号)中“第五条(三)技术条件”的规定执行。

(9)外省甲级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常驻技术人员应包括人防工程建筑、结构(防护)、暖通(防化)、给排水、电气(通信)各专业,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

所有材料应加盖公章,申请表和附件材料用A4纸分开

装订成册,复印件提供原件备验。

(二)省外甲级人防工程监理单位

1.前来备案人员需持有材料。

(1)备案企业法人的委托书;

(2)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验);

(3)被委托人是备案企业正式员工的证明材料(社保证明);

(4)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和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

2.省外甲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入阜备案登记表1

份。

3•附件材料1份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人防监理甲级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驻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驻皖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书;

(6)驻皖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任命书(按监理规范要求);

(7)入阜技术人员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防监理工

程师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本企业正式职工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原件);

(8)入阜技术人员曾监理过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防

工程业绩证明材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所有材料应加盖公章,申请表和附件材料用A4纸分开

装订成册,复印件提供原件备验。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申请人到阜阳县人防办提交申请办证材料,受理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的发缺件告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转入审核。

2.审核:

审核人员对受理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核。

3.备案:

审核人员审核通过后报业务部门领导审批,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不予备案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理由。

4.公示。

在作出备案决定后的8个工作日内,将备案单位及人员、项目等信息报送省人防办。

省人防办在门户网站

“企业公示”栏予以公示。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人防办工程室

电话:

网络:

人防投诉举报受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二、承办机构

县人防办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县人防办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均可以依法向本办投诉或控告、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

(五)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上述情形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不属于受理范围。

五、申报材料

1.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2.有具体事实和依据;

3.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4.属县人防办职权范围、由县人防办及有关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诉讼的,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诉讼。

2.审核:

审核人员对受理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核、调查。

3.反馈:

根据投诉举报和法律法规、县人防办做出处理

决定(依规依纪对违法人员作出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

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人防办

电话:

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通报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9969、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纲要》(皖人防〔2016〕

14号):

第四条(十四)落实《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实行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报告和公告制度的通知》

(皖人防〔2014〕132号)要求,完善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通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人防工程从业单位及人员诚信情况和不良行为等信息。

二、承办机构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室

三、服务对象

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1.县人防办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制度,建立“一单两库”,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

2.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掌握的不良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填写《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报告表》,向省人防办报告,

3.省人防办将对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专门建档,并在“安徽人防”网站上予以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实现全省信息共享、统一管理。

注:

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是指参与人防工程建设活动的业主、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执(从)业人员违反人防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职业道德,以及扰乱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

五、服务时限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方式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室

电话:

困难归侨、侨眷救济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十^一条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

用人单位和归侨、侨眷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加社会保险的归侨、侨眷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地方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应当给予救济,

并对其生产、就业给予扶持;依法保障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的基本生活。

二、承办机构

临泉县外事侨务办

三、服务对象

归侨侨眷

四、服务条件

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

五、服务流程

1.申请:

各县区侨办汇总所辖范围内的困难归侨侨眷信息。

2.受理:

工作人员统计核实困难归侨侨眷情况、需求

3.上报:

上报市侨办确认。

六、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临泉县外事侨务办

电话:

应急培训和演练指导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

二、承办机构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会同县直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

五、服务流程

1.制定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方案;

2.组织实施方案;

3.进行活动及演练总结评估。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临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办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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