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交工验收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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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交工验收程序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程序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程序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项目管理手册(建设中心)
第一节合同段交工验收程序
一、工程初验
(一)初验条件
合同段工程在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可尽早向监理工程师申请交工的意向:
1.承包人拟申请交工的工程已经基本完成,剩余工程收尾工作量很少,且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这些工程时,不影响完工工程的正常使用及施工安全;
2.监理工程师已分别按照《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的要求基本完成分项工程质量检查和评定,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分项工程交工证书。
(二)初验检查内容
合同段工程初验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
总监理工程师在认为上述条件基本具备后,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意向书7天内组织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按以下方面内容对合同段工程完成初步检查,并通知工程管理部、相关承包人派人参加(其中路面承包人主要参与路基、桥梁宽度、高程、横坡等联合测量)。
检查内容包括:
1.逐项检查拟申请交工的工程是否按合同要求已全部完成;2.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结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监理工程师在各种场合,以不同形式向承包人指出的各类质量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4.各项技术、质量管理和合同管理程序及手续是否齐全、完备;5.是否有遗留未处理的重大技术、质量遗留问题;
6.承包人申请交工的工程现场是否进行全面清理(包括临时用地和材料堆放场、弃、取土场等);
7.是否得到当地及环保等政府部门认可;
8.承包人是否按合同规定完成或基本完成有关的工程交工资料,文件的编制是否满足归档要求;
9.现场剩余工作完成计划(如果有)。
(三)初验报告
初验检查工作结束后,由监理工程师完成初验报告,初验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段工程总体情况及初验概述;2.现场存在的有关问题;
3.工程质量(总体)评定表及评定结果;4.与评定表相对应的工程初验检查检测记录表;5.初验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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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程管理部认为上述交工验收条件尚不具备,则由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人抓紧完成上述工作,直至合同段交工验收条件成熟后,承包人再提出正式交工申请报告。
二、交工验收
1.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2)施工单位按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4)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5)竣工文件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6)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由监理工程师向工程管理部提出申请,工程管理部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的交工验收工作。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工程交工验收工作由建设中心主办,交委规划发展处、建设管理处配合。
工程管理部根据验收的内容,组织相关人员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组长由工程管理部负责人担任。
2.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1)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2)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3)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4)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5)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6)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7)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3.各参建单位主要任务
(1)建设中心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
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
(2)建设中心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3)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项目管理手册(建设中心)
(4)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5)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6)工程管理部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7)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8)工程管理部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4.评分标准
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即: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值(单位工程质量评分值该单位工程投资额)合同段总投资额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工程管理部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即:
工程项目质量评分值(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值该合同段投资额)
施工合同段投资额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5.交工验收报告及备案
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部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由中心部门会签后报市交委备案。
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
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
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承包人限期完成。
6.交工证书的签发
合同段工程交工证书是承包人办理交工计量和交工支付的必要条件,如果经验收小组检查认为工程质量合格,工程管理部应在此项验收工作完成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合同段工程交工证书,证书中应写明按合同规定本合同工程的交工日期(即承包人最后一次提交交工申请报告的日期)。
合同段工程交工证书的汇编、整理工作由承包人完成,交工证书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项目管理手册(建设中心)
管理部签发。
合同段工程交工证书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封面;
(2)目录;
(3)合同段工程交工证书;(4)评估报告;
(5)交工验收会议纪要;(6)承包人交工申请报告;(7)承包人及监理工作总结;(8)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9)归还用地、用房及场地清理认可的证明文件;(10)缺陷责任期剩余工作实施计划及承包人联系方式。
7.例外事项的处理:
如经交工检验认为工程质量虽合格,同意验收,但某些工程影响使用尚需整修和完善,且不同于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则应缓发合同段交工证书,要求承包人限期整修,待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经监理工程师复查认可达到质量要求并报请工程管理部审批后,再发给合同段工程交工证书。
如经交工验收认为个别项目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验收小组的意见,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
承包人在完成上述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与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小组复验认为达到合格标准后才发给合同段交工证书。
合同段工程交工证书签发后承包人不再负责对工程的照管,工程即进入缺陷责任期。
对于机电、交通安全设施等小型工程项目验收也可参照上述程序执行,检查表格可根据设备供应商的设计文件的有关规定、规范填写;需专项验收的项目(如消防、供配电)由工程管理部及各相关行业部门参加验收。
附件:
合同段交工验收程序(见附图15)
合同段工程交工证书(见附表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项目管理手册(建设中心)
附图15:
合同段交工验收流程图
是否存在的问题是否严重是否承包人按照验收小组的要求并在其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返工或修整进一步改善工程质量是验收小组复验,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加7天内确定是否签发交工证书是验收小组报请项目分管领导签发交工证否开展验收工作14天内决定是否签发交工证书工程管理部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安排工程评估验收工作,7天内完成承包人正式向工程管理部提出交工申请报告,工程管理部进行验收评定是7天内完成合同段工程初验否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决定交工验收条件是否具备
承包人提出申请交工意向交工结算
扩展阅读: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2*]65号)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
交公路发20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部制定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2*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
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
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
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见附件4)。
第六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评价表见附件6-2~6-4)。
第七条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
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
第八条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即:
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
第九条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一条对通过交工验收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制定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
(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
审查同意后报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以上文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
(见附件5“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
(三)听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
(五)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审定交工验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初步评价。
(见附件6“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表”)
(六)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评价建设项目。
(见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评价表”)
(七)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件8)。
(八)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九)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见附件9)。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
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及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接管养护单位负责提交项目使用情况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有多家单位的,项目法人应组织汇总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项目使用情况报告。
竣工验收时选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2。
对于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小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1,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3。
工程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特别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照整改前的鉴定得分,超出75分的按75分,不足75分的按原得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和综合评定等级直接确定为合格。
(一)路基工程的大段落路基沉陷、大面积高边坡失稳。
(二)路面工程车辙深度大于10mm的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该合同段车道总长度的5%。
(三)特大桥梁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四)隧道工程渗漏水经处治效果不明显,衬砌出现影响结构安全裂缝,衬砌厚度合格率小于90%或有小于设计厚度二分之一的部位,空洞累计长度超过隧道长度的3%或单个空洞面积大于3m2。
(五)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
第二十条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75分计算;并视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评为优良。
(一)路基工程的重要支挡工程严重变形。
(二)路面工程出现修补、唧浆、推移、网裂等病害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路线的3%或累计面积大于总面积的1.5%;竣工验收复测路面弯沉合格率小于90%。
(三)大桥、中桥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项目法人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综合评定等级不得评为优良。
第二十四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2*3号)要求,竣工验收时需要核验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等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竣(交)工验收的检测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2*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2*4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一、质量鉴定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该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或竣工验收单位指定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
2.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
3.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依据质量监督机构在交工验收前和竣工验收前的工程质量检测资料,同时可结合监督过程中的检查资料进行评定(必要时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二)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的划分。
1.单位工程。
每个合同段范围内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中桥、隧道以每座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分为多个合同段施工时,以每个合同段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互通式立体交叉的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设施按合同段纳入相应单位工程,桥梁工程按特大桥、大桥、中桥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2.分部工程。
每个合同段的路基土石方、排水、小桥、涵洞、支挡、路面面层、标志、标线、防护栏等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桥梁上部、下部、桥面系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隧道衬砌、总体、路面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机电工程监控、通信、收费系统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按其专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评
定。
(三)鉴定方法。
1.分部工程质量鉴定方法。
工程实体检测以本办法规定的抽查项目及频率为基础,按抽查项目的合格率加权平均乘100作为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检查发现的缺陷,在分部工程实测得分的基础上采用扣分制,扣分累计不得超过15分。
Σ[抽查项目合格率×权值]
分部工程实测得分=×100
Σ权值
分部工程得分=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扣分2.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方法。
根据分部工程得分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单位工程得分,再逐级加权计算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
内业资料审查发现的问题,在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的基础上采用扣分制,扣分累计不得超过5分;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减去内业资料扣分为该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得分。
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得分。
Σ[分部工程得分×权值]
单位工程得分=Σ权值
Σ[单位工程得分×单位工程投资额]
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内业资料扣分
Σ单位工程投资额
Σ[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合同段工程投资额]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得分=Σ合同段工程投资额
公式中的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无法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
但无论采用结算价还是招标合同价,计算时各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均应统一。
(四)工程质量等级鉴定。
1.总体要求。
路基整体稳定;路面无严重缺陷;桥梁、隧道等构造物结构安全稳定,混凝土强度、桩基检测、预应力构件的张拉应力、桥梁承载力等均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经施工自检和监理评定均合格,并经项目法人确认。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工程质量鉴定不予通过。
2.工程质量等级划分。
工程质量等级应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分部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则分部工程质量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单位工程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质量等级为优良;所含各分部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于90分,质量等级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合同段(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合同段)均合格,且工程质量鉴定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优良;所含单位工程均合格,且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