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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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

1.1.2.1营业执照内容与实际不符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1.1.2.2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1.1.3其他

1.1.3.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十九条:

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

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

1.2.1.1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2.1.2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

1.2.2.1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第3条:

尾矿库企业必须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2.2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3安全规章制度

1.3.1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

1.3.1.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从业人员等安全生产责任制。

1.3.1.2未明确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等八项职责。

1.3.1.3未明确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五条: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监督责任;

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1.3.1.4未明确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所从事的工作负岗位责任。

1.3.2安全管理制度缺陷

1.3.2.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七条: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等十九项安全管理制度。

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

1.3.3.1未按规定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十四条:

安全操作规程应覆盖主要设备设施生产作业和具有安全风险的作业活动等。

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

1.3.4.1未按规定制定制度编制、发布、修订等制度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尾矿库实施指南》(AQ2007.4-2006)3.5.1.1:

企业应建立文件控制的管理制度,确保尾矿库安全规章制度产生、使用、评审、修订和控制的效力与效率。

1.3.4.2制度执行未落实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尾矿库实施指南》(AQ2007.4-2006)11.1.1:

企业应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4安全培训教育

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1.4.1.1未按规定取证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

1.4.1.2再培训不符合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九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1.4.2.1未按规定取证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或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满足其岗位要求的基本条件,应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安全培训,具备本工种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取得安全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1.4.2.2未按期进行复训和复审

特种作业人员(或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按期进行复训和复审。

1.4.3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1.4.3.1缺少新进员工的“三级”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满足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要求。

1.4.3.2缺少“四新”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十七条:

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1.4.3.3缺少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

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1.4.3.4缺少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的教育和告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5.5.4:

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1.5安全投入

1.5.1安全投入不足

1.5.1.1未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六条:

企业应按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的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1.5.2安全投入使用缺陷

1.5.2.1安全投入使用范围不符合要求等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十八条:

企业安全费用于: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尾矿库完善、改造和维护等支出等十项。

1.5.3其他

1.5.3.1未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四川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川财企[2007]33号)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一)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分别为3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1.5.3.2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年第70号)第43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6相关方管理

1.6.1相关方资质缺陷

1.6.1.1相关方不具备合格资质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7条:

企业应当对相关方有关安全资质和能力或相关方合格资质进行确认。

1.6.2安全职责约定缺陷

1.6.2.1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8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或在劳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

1.6.3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缺陷

1.6.3.1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监督管理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7条:

企业应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等。

1.7重大危险源管理

1.7.1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缺陷

1.7.1.1未按要求正确辨识评估重大危险源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

1.7.2登记建档备案缺陷

1.7.2.1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建档、备案等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16条:

企业应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备案。

1.7.3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缺陷

1.7.3.1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第五条:

企业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1.8个体防护装备

1.8.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不足

1.8.1.1未按规定选用个人防护用品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32条、《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

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场所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

1.8.1.2个体防护装备不合格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2:

个体防护装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不得降低防护装备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并取得市场准入资质。

1.8.1.3未按要求配备个体防护装备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8.1:

应按个体防护装备的分类、分级及使用范围进行配备。

1.8.2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缺陷

1.8.2.1未安排专项经费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1.8.2.2未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1.8.2.3未按要求进行培训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9.8:

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选用、使用、维修及保养等专业知识与实际操作的培训。

1.8.2.4未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测、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52号)第二十六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8.3其他

1.8.3.1未进行实际操作培训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9.9:

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下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实际操作培训,并监督使用的正确性。

1.9职业健康

1.9.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缺陷

1.9.1.1未按规定申报危害因素岗位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

企业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1.9.1.2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八条:

企业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9.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缺陷

1.9.2.1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1.9.2.2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1.9.2.3职业病检测评价因素不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52号)第七十六条:

企业不得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

1.9.3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缺陷

1.9.3.1未按规定公告职业病危害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52号)第二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1.9.3.2未按规定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52号)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1.9.4职业健康检查缺陷

1.9.4.1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52号)第三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1.9.4.2未开展职业健康体检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9.4.3体检结果未通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应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1.9.5其他

1.9.5.1未按相关规定将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52号)第57条:

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1.9.5.2建设项目未按要求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

1.10应急管理

1.10.1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缺陷

1.10.1.1未按规定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第二条:

矿山企业应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1.10.1.2未按规定配备应急管理人员

矿山企业应配备应急管理人员。

1.10.1.3未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

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第16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无能力建立的,要与周边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或骨干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

1.10.2应急预案制定及管理缺陷

1.10.2.1未按规定制定各类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年第70号)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等应急预案。

1.10.2.2未对预案进行有效管理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论证、评审、备案、修订。

1.10.3应急演练实施及评估总结缺陷

1.10.3.1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1.10.3.2未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和总结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七: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1.10.4应急设施、装备、物资设置配备、维修保养和管理缺陷

1.10.4.1未按要求配备立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非煤矿山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1.11隐患排查治理

1.11.1事故隐患排查不足

1.11.1.1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1.11.2事故隐患治理不足

1.11.2.1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开展隐患治理工作。

1.11.3事故隐患上报不足

1.11.3.1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上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报送事故隐患。

1.11.4其他

1.11.4.1未对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分析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分析。

1.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12.1事故报告缺陷

1.12.1.1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12.1.2未按规定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1.12.2事故调查和处理缺陷

1.12.2.1未按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并接受委托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事故进行调查。

1.12.2.2未按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1.12.2.3未按规定对事故进行分析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1.12.3其他

1.12.3.1拒绝、阻碍或者干涉事故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1.13其他

1.13.1设计与评价缺陷

1.13.1.1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十条:

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预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1.13.1.2未按要求进行工勘和稳定性分析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5.3.22:

尾矿库使用到设计最终坝高的1/2--2/3高度时,应对尾矿堆积坝进行工勘和稳定性分析。

1.13.1.3尾矿库再利用未按规定进行设计、评价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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