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研究1218改稿1.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4810556 上传时间:2023-06-27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7.7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研究1218改稿1.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研究1218改稿1.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研究1218改稿1.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研究1218改稿1.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研究1218改稿1.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研究1218改稿1.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3页
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研究1218改稿1.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3页
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研究1218改稿1.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3页
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研究1218改稿1.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3页
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研究1218改稿1.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3页
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研究1218改稿1.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3页
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研究1218改稿1.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3页
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研究1218改稿1.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研究1218改稿1.docx

《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研究1218改稿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研究1218改稿1.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研究1218改稿1.docx

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研究1218改稿1

东莞市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农民工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同时又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没有社会的安定,就没有社会的发展;没有社会保障,就没有社会的安定。

农民工为城市发展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却没有受到应有的保护。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工个人的生存问题,还关系到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农村现代化建设。

本文将以东莞市农民工为研究对象,通过介绍东莞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分析东莞市农民工社会保障中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同时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就有关问题提出有效可行的解决对策,希望能为东莞市相关机关单位和研究部门提供研究基础。

关键词:

农民工;社会保障;对策

 

目录

1绪论3

1.1选题目的及意义3

1.2相关概念界定3

1.2.1关于农民工3

1.2.2农民工社会保障4

1.3研究方法4

2我国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分析4

2.1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4

2.2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4

2.3城市农民工人社会保障权制度存在的问题5

2.3.1体制问题5

2.3.2执法问题6

2.3.3制度与农民工自身问题匹配问题6

3建立城市农民工人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6

3.1社会保障权是城市农民工人的基本权利6

3.2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7

3.3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需要7

3.4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7

4国外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借鉴8

4.1社会保障立法8

4.2社会保障水平的基线要低8

4.3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资金不应该独家垄断8

5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对策9

5.1深化户籍制度改革9

5.2加快社会保障立法9

5.3社会保障管理10

5.4规范用工管理,扩大保障范围10

5.5改革土地制度,制定土地换保障政策10

5.6组建劳务公司、加强职业培训11

6参考文霞11

 

1绪论

1.1选题目的及意义

当前,我国有3.4亿劳动力以农业生产为主,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仍将持续相当长时间。

随着产业链的延伸和配套产业的发展,城市中的劳动力缺口依然很大,城市将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要载体。

农民工是城市产业工人的组成部分,城市的繁荣和高速发展这些农民工功不可没。

但是,作为“边缘人”,农民工群体近乎游离于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他们在城市付出最高的劳动力,享受着很低的社会保障福利。

《国际劳工组织宣言》指出:

“没有社会的安定,就没有社会的发展;而没有社会保障,就没有社会的安定”。

在当前倡导建设和谐社会的主导思想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尤显重要,因为这不仅仅涉及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更直接影响到全社会的稳定。

只有为农民工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才能使他们安心地在城市中工作生活,有效开发和配置农村丰富的人力资源,促进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安定。

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原有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己经受到冲击,建立在二元化基础上的社会保障理论受到极大挑战。

城镇统一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对象应当是所有工资收入者,而不是将城镇职工和“农民工”截然分开,差别对待。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就要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农民工”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

城市在实行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障的五年时间里,社会保障的弊端已初步显现。

本文在阐述社会保障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以东莞市农民工为研究对象,对东莞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内容、待遇以及当前东莞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成因进行研究分析。

最后对农民工社会保障进一步的完善提出宏观对策。

现有的社会保障无法为农民工提供切实的保障,给农民工提供保障的最终办法还是要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解决农村和城镇社会保障差别的根本途径。

1.2相关概念界定

1.2.1关于农民工

农民工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形成的一个新生的、特殊的城市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群体,简单解释是指农村户籍身份而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他们常年在城市务工,有的是几年,有的是十几年甚至更多,已经不同程度地融入城市社会,不再从事农业生产。

1.2.2农民工社会保障

在美国的《1935年社会保障法》中最早出现了“社会保障”这一词汇。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共福利计划,是在保护个人及其家庭免除因年老、失业、死亡及疾病而受到的损失,并通过公益服务(如免费医疗)和家庭生活补助,从而得以提高福利。

这项计划包括保健计划、保险计划、各种维护收计划和福利事业。

1.3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对东莞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内容、待遇以及当前东莞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成因进行研究分析。

本研究将采用如下研究方法:

1、实证分析法实证方法主要通过对经验事实的取得、分析来建立和论证各种理论命题。

本文对城市现行农民工社会保障情况进行考察。

2、文献资料研究法文献资料研究法是指利用各种渠道对文献和资料进行合理的搜集与应用,从而获得间接理论知识的一种方法。

2东莞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

大部分城市农民工在农村还拥有一份承包地,这是个客观事实。

如果土地能够给他们提供富足稳定的生活,城市农民工在农村可以享受到比较好的社会保障水平,那么我们讨论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可以说是毫无意义的,甚至是对城市居民和其他农村居民的一种不公。

因此,在展开后面的讨论之前,本章先对东莞市农村社会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地方养老保险金制度的发展状况及处境进行介绍。

2.1东莞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东莞市能够发展到今天的繁荣水平,可以说是用农民工的血肉与血汗堆积起来的。

截止2011年底,东莞市本地户籍人口约196万人,而来自农村的农民工超过600万人,是本地户籍人口的3倍多。

一直以来,东莞市高度关注农民工在莞的工作、生活情况,通过不断扩大农民工参保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权益。

针对来东莞市从业的农民工数量多、青年化、流动性大、收入较低和各险种实际,大力鼓励支持农民工参保。

1997年1月起,逐步向农民工实施失业保险。

2000年3月,全面实施职工医保,在市属单位推行“统账结合”的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在镇(街)实施了以“缴费水平低、保大病、保住院”为特征的住院医保,既提供了待遇合理的医疗保障,又减轻了农民工和企业的负担,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实现了双赢。

但这些,远远不足以满足浩大农民工群体的需求,医改需更进一步地提高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水平。

2.2东莞市首创地方养老保险金制的现状

一个新政策,一项新服务,让广大农民工真真切切地享受到了东莞市社会保障体系的日益完善。

2007年3月东莞市从企业职工养老险和失业险缴费费率中腾出三个百分点,在全国首创地方养老保险金制,将职保参保人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是这样解释养老保险金制的:

“假如一个参保人他的缴费工资是一千元,他个人缴百分之八,就是八十元,另外地方养老保险还有三个点,就等于三十元,这加起来共有一百一十元就属于他个人所有,他如果要退保的话,就能退一百一十元”。

地方养老保险金制推出以来,东莞市农民工参保积极性正逐步提高。

据统计,地方养老保险金制推出三个月的时间,东莞市各项保险参保总人数首次突破一千万人次,较去年同期增长百分之十。

2011年,东莞市核付工伤保险待遇二点五亿元,全市各项社保待遇基本实现社会化发放,保障了参保人的基本生活。

东莞市社保部门表示,接下来将进一步创新社保机制,继续推进“平安计划”,制定建筑工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督促各有关单位依法落实农民工参保缴费,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权益。

3东莞市农民工人社会保障的存在问题

3.1社保制度单一

社会保险制度的单一性不适应农民工的特点。

当前我国养老、工伤、医疗、失业和生育等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固定工设计的,并要求几大险种“捆绑”参保,不能单独购买其中一项或几项,灵活性不足。

东莞市农民工普遍年轻、少病、流动性强、失业再就业的转换快,加上工资较低,对一些险种要求不迫切,宁愿自身保存更多的流动资金以防万一。

同时,现代社会瞬息万变,生活越来越精彩多变,社会问题、社会差异程多样化发展,不同群体之间的需求差异也很大,要求灵活参保的呼声很高。

另外,劳动者就业形式多样化、非传统就业队伍日益庞大。

这部分灵活就业与待业人员,缴费基数以东莞市平均工资为准,然而却没有东莞市内一家企业替他们缴纳企业应缴纳部分,而因此有很大一部分低收入群体根本缴不起各类社会保障金,成为社会保障的长期欠缴费群体,从而无法享受社会保障。

按照当前的制度,越是需要社会保障的弱势群体反而越因为负担不起社会保障而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障。

但由于现行制度缺乏灵活性,导致部分人宁愿企业增加少量工资也不参保。

不利于将广大农民工纳入社保范围,发挥其应有的保障作用。

3.2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的问题,不仅东莞市存在,在全国各大小城市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

理论上养老保险是全国人民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但现实状况是地区间基本不允许转移,更多的是转出地乐意转出,转入地不愿意转入。

现行养老保险的转移办法与养老保险的责任相分离,统筹部分的资金不能转出,加重了转入地日后养老金支付的财政负担,明显对转出地有利,对转入地不利,造成转入地拒絶接收社保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养老保险关系在省际之间、甚至省内各市之间都存在转移难。

而农民工流动频繁,社保关系无法转移,相当部分人选择了退保。

据东莞市社保局统计,2011年全市农民工退保就达40多万人次,平均参保时间仅7个月。

另一方面,由于保险政策的不完善,员工对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低,加上企业出现蒙骗漏报情况比较严重,员工被解雇后才知道自己应有的享受权益,而政策又不支持补缴,这是越级上访较为特出的问题。

这严重影响将来参保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目,对将来退休生活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3.3参保主动性不高

        主动性参保不高是农民工群体中存在的通性问题。

这既涉及到制度层面的问题,也涉及到企业与农民工的层面问题。

目前东莞市企业大部分是中小型的制造企业,以密集型生产为主。

现有社保制度门槛较高,再加上法律强制性,与东莞市企业实际情况有些不一致。

现时东莞市企业单位员工工伤保险参保率规定为100%,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个人不缴纳,而养老保险参保率则为50%,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的员工都参加养老保险。

因为现时规定员工如果要购买养老保险的话,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也要一并购买,所以某些企业为了减少支出,只帮一部分员工购买养老保险。

这部分员工主要以企业行政人员和东莞市户籍人口为主,农民工只占极小部分。

同时一些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设法规避社保;农民工流动性大,工资水平普遍较低,且多数注重当前利益,缺乏参保意识;现行制度转移难、退账难,农民工心存疑虑,不易调动他们的参保积极性,所以企业不为员工参保,员工不参保甚至主动退保的局面出现。

虽然现阶段这一现象有所改善,但只局限于工伤保险这一险种。

3.4维权程序冗长

在东莞当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劳动争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需要面对“一裁二审”的维权程序。

看似公平,其实耗时太长,浪费金钱,难以从根本上遏制恶意欠薪、不给付工伤待遇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如一个工伤事故最多需要经过一次工伤认定、二次行政复议、四次行政诉讼、三次劳动能力鉴定、一次劳动争议调解、一次劳动争议仲裁、二次民事诉讼。

对于一个身体受到伤害,没有受过正规法律法规教育的农民工而言,如此繁杂的程序是一个漫长而痛苦的历程,也难以得到如此多的人力和物力支持。

特别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缺乏对违反者的财产查封、保全、处置和人身限制等有效手段,或者是劳动保障监察机关执法不力,与企业主相勾结,故意放纵。

实际上,东莞市发展重心在经济娱乐事业上,社保监督力度相对弱,执法力量也不符合维权需要。

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与法定权益保护对象达不到国家劳动保障部规定的1:

8000人的要求,人均工作量过大;加上执法机构装备和经费缺乏保障,劳动保障监察难以到位。

4东莞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

如果将城市农民工人与农村居民相比,在社会保障状况方面是没有差别的。

但是由于工业劳动和农业劳动的不同,工业劳动者更容易受到伤害,更需要社会保障制度的保护。

在农民工人具有产业工人之实而无产业工人之名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存在社会保障权缺失现象。

对于城市农民工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问题,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4.1体制不完善

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东莞市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缺失的根本原因。

与二元结构相适应,社会保障制度也呈现出明显的二元特征:

在城镇,已经建立了一套项目齐全、体系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城市居民的“生老病死”几乎全由国家包下来了。

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还非常薄弱,仍处于制度建立的初期。

根据穆怀中(1997)的研究,城市社会保障水平超出适度上限约为6一8%,农村低于适度下限为5一6%,两者之间的保障水平差异非常显著。

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各种思路都还是以户籍为基础的。

农民工人的身份还是农民,还是农村户口,即使他们在东莞市工作,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也不在东莞市政府的管辖范围。

而在农村,广大农民的保障是以土地保障为核心的家庭保障,除了少量的社会救济外谈不上有什么社会保障项目。

造成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不管城市农民工人的社会保障问题,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又无力解决城市农民工人的社会保障问题的困境。

在二元社会保障结构下,城市农民工人的社会保障问题就这样被忽视了。

4.2执法不力

农民工长期以来一直被称为“盲流”,卡、堵、压是对付他们的常用手段。

为了缓解城市的压力,东莞市出台了不少名为有序引导实为限制农民流动的政策措施,但同时一些管理部门对农民工流动实行限制性措施,如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哪些工作不能向农民工开放。

这些政策规定不同程度的损害了城市农民工人的合法利益。

同时,一些维护城市农民工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得不到很好贯彻执行,或者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出现偏差。

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劳动法》、《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益、劳动关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但东莞市不少用人单位并不按照法律法规办事,执法单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这就导致用人单位不参保或不给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不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擅自延长工作时间,不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防护措施,同工不同酬,无故拖欠、恶意赳扣甚至逃付农民工工资。

而政府为保证本地的经济增长,对企业的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并没有真正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结果是损害了城市农民工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社会保障权益。

4.3制度与农民工自身问题匹配问题

农民工自身对社会保障没有形成“有效需求”。

农民工流动目标主要是增加经济收入(在笔者的调查中,有78.82%的农民工人的外出目的是增加收入),对在城市所经受的不平等待遇有较好的心理承受能力。

尽管在城市的收入不高,而且遭受种种歧视,但是农民工人对自己工作的满意度比较高。

在笔者的调查中,有16.1%对自己的工作很满意,78.4%认为还可以,过得去,仅有5.5%对自己的工作不满意(见表3.3)。

这在很大程度是因为农村收入太低,在城市的工资收入比农村务农收入更高。

另外,这与农民工人选择的参照标准有关系。

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民工人的满意度肯定是低的,但与留在农村务农相比,满意度就高了。

一些调查资料显示,城市农民工人对用人单位和自身是否参保抱有无所谓的态度,这反映出农民工人自身对社会保障的利益诉求还没有达到非常强烈的地步,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问题的紧迫性,避免了这一问题的“问题化”。

然而,他们所面临的各种生活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他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也是客观存在的。

5国外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借鉴

5.1社会保障立法

发达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都有立法经验,并且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社会保障法的制定在世界各大洲的经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受到普遍重视,获得健康发展。

这个发展过程是持续不断和规范有序的。

到1995年为止,全世界己有168个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建立起社会保障制澎。

我国虽然在1998年真正建立了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律,但并不适用农民工群体,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相应的立法。

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使他们的社会保障工作难以实现强制性原则,这是造成目前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现象存在的根本原因。

这样,大部分的民工游离于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之外就成为意料之中的事情了。

社会保障立法是实现城乡统筹、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

5.2社会保障水平的基线要低

任何公民都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不能无故游离于这一保障体系之外。

但是应该看到这一保障是个基础性的保障,不应该高标准、高待遇,但是可以鼓励农民工成员通过储蓄投保等方式参加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个人保险。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在确定社会保障水平的基线时,一定要谨慎。

因为社会保障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政策和标准一旦出台,基线一旦确立,那只会逐年上升,基本上是不会下降的。

剑桥大学管理学院的学术主任查尔德教授也一再提醒说,在建立社会保障体制时一定要注意设计一个花费不是太高的体系。

社会保障涉及到利益格局的调整,所以千万要慎之又慎。

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还未完全解决,如果初始保障基线定高了,不但骑虎难下,而且会使经济背上沉重的包袱,结果也会损害农民工的利益。

5.3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资金不应该独家垄断

按照发达国家试行社会保障的经验,多数国家社会保障基金一般交由私营机构而非政府机构经营管理,且由多家经营而不是独家垄断。

世界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

在全世界范围内除美国、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少数国家外,在大部分国家,由私营机构经营的社会保障基金收益率普遍高于由政府部门经营的收益率191。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

第一,政府部门管理的基金通常不能投资于股权、不动产或国外资产,而是被迫购买政府债券或以很低的名义利率向亏损的国有企业贷款,从而使风险过分集中;第二,政府部门自身的运行效率往往不高,甚至会出现腐败问题。

将社会保障基金交由私营机构管理,这种基金经营方式很值得我们借鉴。

6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对策

农民工是一群特殊群体,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将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的冲击。

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刻不容缓。

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好农民工在社会保障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样待遇问题,把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提升到国家层面上考虑。

6.1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我国二元户籍制度是妨碍城镇化的主要制度障碍,是进城农民工面临各种歧视的基础性原因。

国办发〔2011〕9号文件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的政策,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统筹推进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迈出消除城乡差别的关键一步。

因此,要想让农民工充分享受各项社保,必须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从根本上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

6.2加快社会保障立法

国外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均是立法在先。

德国是近代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从19世纪开始就先后制定了《穷人权利法规》、《疾病保险法》、《残疾和老年养老保险法》,美国1935年通过《社会保障法》。

目前,虽然我国也通过国务院令的方式颁布了一些有关社会保障的条例,如《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和一些规范性文件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加以规定,但因为各地法规不统一,做法也各不相同,彼此之间常存在许多不协调甚至矛盾之处,从而使现有的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因此,政府应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

通过完善立法和相应司法保障措施,明确保障对象、保障资金筹集、保障标准、保障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使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得以维护;同时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组织建设,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5]。

6.3社会保障管理

所谓社会保障管理,是指通过一定的机构与程序,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对各种社会保障事务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的过程。

农民工人社会保障制度管理机构的确定非常重要。

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是社会保障管理的重点内容。

一般来说,社会救济制度的财源来自于普通财政收入,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实指社会保险的基金管理。

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中,农民工人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都不需要农民工人个人缴费,因此,城市农民工人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的缴费,还可能来源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收入以及慈善机构、社会团体的捐赠等。

社会保障基金能否高效运营、保值增值,不仅关系到广大被保障对象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保障,而且关系到城市农民工人社会保障体系能否稳健持续运行。

城市农民工人社会保障体系设计也必须考虑基金投资运营问题,确保未来有足够的支付能力。

由于农民工人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险种都是不需要长期积累的,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较高,基金的运营应以稳健目标而非赢利目标为主,因此,公共管理模式更适合农民工人社会保障基金采用。

同时,原来的城市农民工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中,出现过将基金“挪用”到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中去的问题,损害了管理机构的公信力和农民工人社会保障制度的持续发展,必须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

管理机构需要定期公布基金的收支情况,做到透明规范管理。

6.4规范用工管理,扩大保障范围

劳动合同是规范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可以有效地保护农民工的利益。

政府需加大监管力度,强制各类企业必须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制定适合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告知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引导农民工为了自身利益,行使自己的权利,在上岗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立法,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促进企业为农民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从保障农民工的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建立包括失业、医疗、工伤、养老保险等在内的低水平、全方位、不遗漏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再通过各层次之间的融合,最终建立城乡一体化、规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6.5改革土地制度,制定土地换保障政策

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建立的农民年金制度可以提供很好的借鉴,建议在我国建立农村土地承包权制度,允许土地经营权的转让。

对进城达到一定年限、在城镇有了较为稳定的职业与收入的农民工,在其自愿的前提下,政府可以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同时辅之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方面可以扩大农村人均占有土地面积,甚至可以实行一定程度的集中经营;另一方面可以促进一部分进城农民工放弃回乡念头,提高城市化水平,推动我国城市化进程。

6.6组建劳务公司、加强职业培训

劳动、工商、税务、建设等政府部门要密切协作,发挥主导性作用,取消或规范部门指定的各种商业保险,通过制定和落实一些政策措施,鼓励农民集资建立农村劳务输出公司。

在劳务输出公司组建初期,要在保险费收缴、税收优惠政策、行业管理方面给予大力扶持,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此外,国家应加大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力度,通过技能培训,提升其劳动技能,使其在竞争中取得优势。

另一方面要引导农民工自强、自立,树立培训意识。

此外,在培训费用中,培训经费一般实行的是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分担的多元投入机制。

在当前的就业形式下,农民工自己也应该树立培训意识,自觉付出一定的培训费用,以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能力。

7参考文献

[1]李群,吴晓欢,米红.中国沿海地区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实证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哲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