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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员工在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做到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安全文明生产,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企业生存、战略发展的重要保证,是企业综合管理水平的具体体现。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构建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新格局。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遵循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标准,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对各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年度公布的安全指标,是考核各单位管理水平和主要领导干部政绩、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六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职能部门、各管理岗位依据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均应对安全工作负相关责任。

第七条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本单位全体员工(含劳务用工,下同)缴纳工伤保险;对高危作业人员根据作业期限购置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对各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下称安委会)

主任:

副主任:

常务委员:

委员:

各单位应成立相应的安全质量领导组(以下称领导组),领导组由行政第一管理者任主任,成员中应设二至三名一线员工代表。

第十一条安质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在安委会的领导下,按照国家、行业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履行监督检查、指导服务的职能。

第十二条安委会组织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质部,负责安委会的日常事务。

安委会(领导组)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主持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3)主持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控制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4)主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5)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6)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等。

7)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状况,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重大事项,采取措施,做出决策。

第十三条各单位必须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要求规定,设置独立的安质部门、保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现场工作五年以上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经省级主管部门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能是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其他相关责任应履行相关法规规定。

第十六条作业班组设兼职安全监督员或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人员设置应符合要求,并经相关培训后上岗,其主要职能是督促班组作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建立覆盖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负其责,各尽其责。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项管理制度的核心部分,各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企业全体员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按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1号)的规定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

单位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单位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单位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各单位职能部门应根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确制定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做到“一岗双责,岗岗有责”。

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性用工应统一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范畴。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使用的分、承包劳务队伍,应具备相应有效的施工资质、安全资质和营业执照等证照,在施工合同中须明确双方的职业安全健康责任、权利和义务,必要时可经有关部门公证。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根据考核结果和单位规章制度进行奖惩。

第二十四条各级党政工团组织要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形成自觉搞好安全生产的工作氛围。

第二十五条各级领导、各系统、各部门依据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指导的责任和义务,都应通过各自的业务范围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每年组织二次安全生产大检查;适时组织进行不定期的安全质量专项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在公司范围内予以全面通报。

各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进行不定期的安全质量专项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

各级安全大检查应由主管领导牵头组织,单位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保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认真组织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工作,并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安全质量隐患,应下发整改通知书(附件1),限期进行整改落实,并复查整改落实到位,形成闭合;对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未能限期整改到位或屡次发生的单位进行经济处罚,下发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罚款单。

安质部对各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八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大事故隐患及“三违”现象,有权提出整改要求,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各级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性、季节性安全检查。

各级专职安质部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三十条各单位对各级、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均应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形成闭合。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监督管理及监督检查职责。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对施工技术方案(包括大临设施、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实施,负责防洪、防汛、防地质灾害等施工生产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

机械管理部门履行对机械设备、施工用电等生产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

各级机械管理部门应建立特种设备(主要指提、运、架梁设备、塔吊、铺架起重设备、龙门吊、压力容器等)的管理台帐,对特种设备的分布、设备安全状况及使用情况进行备案管理。

物资管理部门履行对物资管理、物资储备、火工品等危险物品管理的生产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施工生产安全综合性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各级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三十三条做好安全培训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素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

作业人员(含劳务分包队伍)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单位根据现场需求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根据年度施工生产需要,编制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一并纳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教育培训情况应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同时要确保安全教育培训课时及培训内容满足法规要求。

第三十五条负责对领导、各单位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取证和本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履行从业人员“三级教育”中的“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职责。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全面掌握本单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情况,针对本单位特点和生产需求,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对管理人员每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课时不得少于相关规定,对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全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履行从业人员“三级教育”中的项目(队)级安全教育职责。

第三十七条各作业班组每天上岗前进行必要的班前安全宣讲,履行从业人员“三级教育”中的班组级安全教育职责,确保操作人员对所从事工作的危险性及必要的避险措施的掌握。

第三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专门机构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持有效证件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操作、爆破作业及营业线施工安全防护作业等。

第三十九条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由使用单位或供应商负责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十条各级安全教育培训应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本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职业危害,熟知与本岗位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费用计划、投入、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提取、合理使用、符合法规要求,以及对项目竣工完成后,项目接受外部审计结果负责。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执行,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提取标准为:

房屋建筑工程为2.0%,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四十三条安全费用应当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主要有下列费用和支出: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防护物品的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的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的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的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建立本单位安全费用的计划、使用和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细目台账的建立方法及日常管理,台账中要完善记录有关安全投入项目的数量、投入的时间、部位和地点等,并保留与实际投入相符的原始证据或票据。

第四十五条安全费用进行验工计价部分要与实物相符或实际报销单据应符合法规和公司文件要求。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对安全生产投入费用单独列出台帐,年终决算做出统计分析。

第四十七条各级工程技术管理部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由各单位总工程师负责审批。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施工技术复杂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应报公司、项目监理和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季节气候变化,提出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由安质部门监督实施。

第四十九条施工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书面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安质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五十条对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脚手架)工程、长大不良地质隧道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大型临时设施和大型起重设备的安装和拆除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审查,必要时可聘请业内专家联合进行评审、论证。

方案经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规划,办公、生活区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选址要符合安全要求。

在城市市区施工的项目,应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五十二条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由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通用部分)和工程管理部门针对本作业项目制定的安全技术交底(专用部分)两部分组成,作业人员应一并遵照执行。

第五十三条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的收集、编制、发布、实施、修订,实行专业归口管理。

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安全操作由机械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土木施工各相关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由工程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安质部负责搜集汇总各类操作规程。

第五十四条安全操作规程应作为安全技术培训、技术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作业安全的技术保证。

各单位应及时印发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组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十五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应组织对办公场所、生活驻地、施工区域进行危险源辨识和评价,特别是每个施工工号要按工序进行危险源辨识,形成本项目总的危险源统计台帐,重大危险源应按规定建档、上报公司安质部,并编制管理方案,必要时应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十六条施工场地、作业场所、运输道路、生产设备、设施均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施工现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要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十七条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防护用具的采购和发放工作,施工现场负责人和专(兼)职安质人员负责监督现场作业人员使用和佩戴情况。

第五十八条各单位采购的防护用具、保护用品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进入施工现场前的检验及其后的定期维护、保养工作。

对施工采购或租赁的周转物资(特别是脚手架钢管、连接扣件)由物资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检查,机械设备进场前应由机械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十九条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验收,符合安全使用功能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各单位应不断改善施工作业条件,防治职业病的发生,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定期体检。

第六十一条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法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六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六十三条各单位应对办公场所、员工驻地、不同的施工阶段,预想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编制《应急救援抢险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与邻近单位建立互救关系,与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消防、医院等单位建立联系。

既有线施工、隧道工程、地下工程、市政高空作业工程、铺架作业等施工项目,必须由项目总工程师主持编制应急救援预案。

第六十四条作业人员上岗前,各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及应急措施的教育培训,确保作业人员了解本岗位存在的危险源、安全隐患及事故发生前期的预兆、征兆,熟悉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第六十五条各种应急物资、器材的存放地点应予明示,标明施工现场应急、疏散通道。

第六十六条机械、物资管理部门应储备足够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并进行备案管理,一旦有事件、事故发生,马上可以调集调配相应机械设备和应急物资到达事故现场,参与救援活动。

第六十七条各单位应建立各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办公场所、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六十九条设立炸药库、成品油库的单位,应由所在地政府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库区平面布置图、规模贮量、人员情况、安全防护设施等相关资料分别报公安部门和物资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条各单位在铁路营业线或邻近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铁道部营业线施工安全的有关规定。

施工中所采取的任何技术措施,必须以铁路建设的有关法规、规范、标准等为依据,杜绝违章蛮干行为。

第七十一条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制定抢救抢险应急预案。

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行车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运营部门并上报公司安质部。

同时,必须全力以赴组织现场抢救、抢险,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七十二条各单位凡在铁路营业线或邻近营业线施工,因施工原因造成的铁路行车一般事故及以上或影响较大的事故、施工生产中一般及以上责任事故,公司将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追究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对所有的在建工程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安全评价目的是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以达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第七十四条  安全评价是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十五条 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针对各单位的安全现状进行的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第七十六条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特定的专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第七十七条安全评价内容包括危险性识别和危险度评价。

 

第七十八条安全评价程序主要包括:

准备阶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形成安全评价结论及建议;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第七十九条 准备阶段:

明确被评价对象和范围,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工程、系统的技术资料。

 

第八十条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根据被评价的工程、系统的情况,辨识和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危险、有害因素存在的部位、存在的方式、事故发生的途径及其变化的规律。

 

第八十一条 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分析的基础上,划分评价单元,选择合理的评价方法,对工程、系统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定量评价。

 

第八十二条根据定性、定量评价结果,提出消除或减弱危险、有害因素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建议。

 

第八十三条安全评价结论及建议 ,简要地列出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评价结果,指出工程、系统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因素,明确生产经营者应重视的重要安全措施。

 

第八十四条安质部依据安全评价的结果编制相应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八十五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单位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时限和内容进行事故上报。

在上报事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同时,以快报形式上报公司安质部。

第八十六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弄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第八十七条安质部门负责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等相关资料的保存归档工作。

其他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紧密结合施工生产形势,深入广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十九条党委系统主责党员安全责任区、党员身边无事故等活动;行政系统主责百日安全无事故、安全月、安全文明标准工地创建等活动;工会系统主责安全生产劳动竞赛等活动;团委系统主责青年安全监督岗、团员身边无事故、青年安全杯竞赛活动。

第九十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由企业文化部、安质部门负责,围绕安全生产的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公司安全文化。

第九十一条各种安全生产活动要安排具体、目标明确,务求实效,树立安全生产典型,以点带面提高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十二条建立完善各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管控体系,安全生产指标考核纳入各单位年度经营承包年终兑现(经营者年薪制兑现)考核中,考核工作由劳动人事部主责,安质部门配合。

第九十三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部门、人员,按公司规定给予奖励;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带来巨大负面影响的,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第九十四条对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未实现本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单位,取消当年度评先及荣誉资格。

因事故责任受过处分的人员,免除当年所有评优、评先资格。

第九十六条对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并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九十七条发生严重安全不良行为及损害企业信誉和利益,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取消评先资格及当年已获得的有关荣誉称号;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十八条各单位管辖内的协作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事故连带责任,纳入本人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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