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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管理和奖惩制度

金乡县凯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施工现场管理和奖罚制度

第一章建立健全现场管理制度

一、工程质量

1.一般规定

1.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1.2.施工单位应编写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分项(专业)工程必须单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监理(建设)单位批准。

若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及时修订施工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后执行。

1.3.施工单位应在施工作业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中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及时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内容应真实、完整。

1.4.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组织对建材产品的检验和验收;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监控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及时核查施工技术资料。

1.5.建筑工程设计荷载增加、结构改动、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批。

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1.6.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含分包)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工程成品保护,防止碰伤、缺损、污染。

2.建材产品进场验收

2.1.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应分别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门人员负责建材产品的进场验收。

2.2.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应对进场建材产品的外观质量和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不合格的建材产品应立即退货。

2.3.需送检的建材产品,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建设)单位按规固定取样后,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检验;必须见证取样用送检的建材产品,按下列要求执行,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与监理(建设)单位。

(1)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与送检的规定,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件)、材料取样、封样,共同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不合格的,应按照判定原则处理。

(2)取样人员应在试样上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应确保见证取样送检过程的规范性,并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3)下列试块(件)、材料应按规定数量实行见证取样:

a.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b.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c.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d.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e.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f.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g.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h.其它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件)、材料。

2.4.按规定进行建材抽检的建材产品,采购单位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会同监理(建设)、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定的取样方法、数量和判定原则现场抽样检验,下列建材产品应进行建材抽检:

(1)钢材;

(2)商品混凝土;

(3)塑料、铝合金门窗;

(4)给排水管材、管件;

(5)管道阀门;

(6)防水材料;

(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8)内外墙涂料;

(9)其它按规定应抽检的建材产品等。

2.5.建材产品检验合格,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下进行封存,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

2.6.施工单位应建立建材产品检验及验收档案,及时填写《建材产品进场分类台帐》

3.配合比与计量

3.1.混凝土、砂浆搅拌前必须取得由检测(试验)单位出具的配合比通知书,施工现场所用材料发生变化,应委托检测(试验)单位重新设计配合比。

3.2.施工现场必须在搅拌机具旁设置计量设备,悬挂计量标志牌。

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明,并定期校准。

3.3.试块留置与养护

(1)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留置标准养护试挠和同条件养护试块。

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组数应满足施工期间确定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和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需要。

(2)施工现场宜配置移动式试块标准养护室(箱)。

混凝土、砂浆试块养护的温度、湿度应达到技术标准的要求。

养护室(箱)必须进行定期校核,每年不得少于1次。

现场选用标准养护室(箱)的规格和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结构形式、工序要求及试块留置组数确定。

(3)施工现场应制作用于同条件试块养护的专用保护器具,养护条件应与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一致。

4.建筑结构工程

4.1.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工程施工结束,施工单位应组织监理(建设)、设计、质检、地堪等单位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4.2.主体工程施工结束,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结构进行抽样检测。

未经主体结构抽检或抽检不合格的,不得组织主体分部验收。

4.3.基槽(坑)开挖至设计标高,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当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基槽(坑)验收,并填写地基验槽记录。

4.4.砌体工程砂浆饱满度应符合要求:

外墙转角处严禁留直槎;冬、雨期施工时,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2米。

4.5.钢筋进场后,需提供材料合格证书并在监理旁站下抽样报与具有相关检验资质单位检验。

4.6.梁、板、剪力墙钢筋制作与安装过程中,严禁出现少加、漏加钢筋或随意改变钢筋大小和型号,采用搭接或机械连接时,应按照设计、规范要求满足其搭接、锚固长度。

4.7.混凝土浇筑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浇筑。

4.8.混凝土施工缝应按规范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不得随意留置。

4.9.现浇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强度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拆除模板及支撑。

4.10.冬期施工,混凝土的浇筑温度应不低于5℃,并增加留置不少于2组同条件养护试块。

5.装饰装修工程

5.1.装饰装修材料应使用环保节能材料,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防火、防腐、防虫等处理。

5.2.装饰装修施工必须坚持样板领路;样板间(套、墙)经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共同检查通过后,方可展开施工。

5.3.塑料、铝合金外门窗(异型门窗除外)应采用后塞企口法安装。

5.4.屋面及卫生间等防水工程施工完毕,应进行不少于24小时的蓄水试验或持续淋水试验,并进行记录。

6.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6.1.安装单位应配置设备检验、调试仪器,并按规定定期校验。

6.2.预埋件、预埋套管、电气配管、管道以及设备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经监理(建设)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3.施工过程中,安装单位应与土建、装饰施工单位密切配合;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验收,经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

6.4.消防、通风空调、强弱电等工程施工完毕,应按规定进行功能性试验,并填写有关记录。

6.5.建筑工程电气设备调整,用电负荷发生改变,必须经原设计单位修订设计后方可施工。

6.6.电气产品凡列入3C认证目录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认证产品;产品未列入认证目录的,应按规定程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7.施工技术资料

7.1.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

7.2.施工技术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内容应真实、完整,严禁涂改、伪造。

7.3.施工技术资料签证应齐全,签字及盖章应符合规定要求。

7.4.监理(建设)单位应及时审核施工现场技术资料。

7.5.单位工程应整理两套以上施工技术资料,移交建设单位一套,施工单位保存一套。

8.质量验收

8.1.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进行检查,并向监理单位报验,未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8.2.检验批、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8.3.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工程的验收。

8.4.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含分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8.5.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1)工程出现质量缺陷,责任单位应根据实体情况及检测结果,及时提出技术处理意见。

(2)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应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危及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启动应急预案。

(3)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及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涉及结构安全的,施工或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鉴定单位进行结构鉴定,原设计单位应根据鉴定检测结果,提出质量事故处理意见。

施工单位应根据事故处理意见,编制施工方案,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后组织施工,并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5)质量事故处理结束,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专项验收。

二、安全文明施工

1.一般规定

1.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施工安全报监手续。

1.2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填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应对评估结论的可靠性负责。

1.3施工前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其方案内容应包括围挡墙、临建设施搭设、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环境保护、消防等主要内容,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1.4施工现场应建立挡墙围挡,挡墙外保持整洁,禁止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或用围挡墙做挡土、挡水墙或做宣传牌(含广告牌)、机械设备等的支撑体。

1.5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监理单位按规定分阶段对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评定结果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6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对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进行重点监控,严禁随意变动经过审查的施工方案。

1.7施工单位应建立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对操作者讲明安全事项,要有针对性、指导性。

(3)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接底双方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1.8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由分管经理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并会同项目总监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当天的天气情况。

六级风以上及雨、雪等恶劣天气,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部必须立即组织检查,对影响施工作业环境的异常天气下,施工现场应停止施工。

1.9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受教育者应签字确认。

严禁代签字。

1.10在各通道的必经之路,应设置安全警示镜、防护用品正确佩戴示意图及警示标牌。

上岗前,安全管理人员在警示镜旁检查工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

1.11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和年审。

作业时必须持证上岗,证书原件应存放现场以备查验,做到人、证相符。

1.12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足应急物资、器材和车辆,保证通讯畅通。

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主动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严禁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

施工单位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项目部每月向公司上报安全事故情况,施工企业每月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安全事故情况。

2.目标责任

2.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上墙,安全目标责任分解到人,执行安全管理“从零工作法”。

2.2施工单位应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指标,并有明确的奖罚措施。

2.3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安装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不少于1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安装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1亿元的不少于2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安装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不少于3人,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并设安全主管。

2.4施工现场大门处应按要求设置“七牌两图”,即施工标志牌、安全措施牌、文明施工牌、入场须知牌、消防保卫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建筑工人维权须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工程立体效果图。

2.5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悬挂在操作岗位前,安全警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现场应使用人性化安全警示用语牌。

(2)警示用语牌应在施工现场的作业区、加工区、生活区等醒目位置设置。

(3)警示用语牌要统一规范,满足数量和警示要求。

(4)安全标志应针对作业危险部位悬挂,并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不得将安全标志不分部位、集中悬挂。

安全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要求。

2.6施工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建立防疫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人进行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发现疫情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2.7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专项施工方案

3.1基础工程

(1)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临时用电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必要的计算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实施。

(2)对涉及深基坑工程、30米以上高空作业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师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施工单位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3)基坑开挖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对基坑周边环境、土质等情况进行安全评估。

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该方案组织施工。

基坑开挖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放坡,不具备放坡条件的要根据现场情况,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对坑壁进行加固与支护,基坑内应搭设上下通道,作业人员应有安全立足点,禁止垂直交叉作业。

(4)基坑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并满足施工、防汛要求。

基坑周边应设置防护栏,严禁堆放土石方、料具等荷载较重的物料,对周边原有建筑物、公共设施等必须设置观测点,专人负责,及时观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

3.2安全管理资料

(1)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安全技术资料范本。

(2)施工现场应设专职安全技术资料员,持证上岗。

(3)安全技术资料应及时填写、分类清楚,装订统一规范、内容完整真实。

3.3 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

(1)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搭设要求、基础处理、杆件间距、连墙杆设置、设计计算书、施工详图及大样图等内容。

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按照规范和建筑强制性条文要求执行。

(2)严禁使用木、竹脚手架和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

架体高度超过10米的,严禁使用单排脚手架。

(3)钢管、扣件进场时,供应单位必须出具证明其产品合格的相关资料,施工单位进行验收,证明材料及验收记录应存档备查。

严禁不合格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

脚手架搭设时,搭设人员应对钢管、扣件进行检查。

(4)脚手架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搭设人员进行联合验收,并履行验收签字手续。

脚手架在下列阶段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a.脚手架基础完工后、架体搭设前;

b.每搭设完10-13米高度后;

c.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d.达到设计高度后;

e.遇有六级风、雨雪天气后;

f.停用超过1个月。

(5)搭设脚手架时,基础必须努实平整,设置木垫板、钢底座和纵横向扫地杆,排水良好;架体与建筑物拉结按规定设置,拉结可靠牢固;拉结点应设明显标志。

脚手架搭设尺寸必须满足:

立杆横距≤1.05m;步距≤1.2~1.35;立杆纵距≤1.5。

脚手架杆件必须涂黄色漆,防护栏、安全门及挡脚板必须涂红、白相间警示色。

(6)按规定设置剪刀撑,剪刀撑必须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

脚手架高度在24米以下的,各组剪刀撑间距不大于15米;脚手架高度在25米以上的,剪刀撑必须沿长度连续设置。

(7)操作层脚手板必须满铺,固定牢固,材质符合要求;操作层应设18厘米高的挡脚板,并居中设一道防护栏杆。

严禁擅自拆除密目式安全立网等安全防护设施;

卸料平台必须有设计计算书,设置荷载标志牌,平台底板应满铺,固定牢固,材质符合要求。

卸料平台必须有独立的支撑系统,严禁与脚手架架体连接。

(8)架体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米设层间安全平网,3.2米处设首层安全平网,操作层下设随层安全平网,安全平网应架设牢固、封闭严密,内立杆与建筑物距离大于15厘米必须进行封闭。

3.4“三宝”、“四口”与“临边”防护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2)建筑物必须采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架体内按规定设置安全平网。

(3)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高挂低用。

(4)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

(5)楼梯口必须设牢固稳定的防护栏。

(6)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防护门,宜采用定型化、标准化、工具化产品。

井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米应设安全平网,网内不得有杂物,不得进行硬防护。

(7)通道口必须搭设防护棚,高层建筑应设双层。

通道口两侧设防护栏,挂立网。

(8)预留洞口必须用坚实盖板盖严,固定不移位。

(9)临边防护栏应设置上下两道,上杆距地高度为1.2米,下杆距地高度为0.5-0.6米,立杆间距不大于2米,并设置挡脚板或立网。

防护栏杆宜使用钢管,牢固可靠,并涂红白相间警示色。

3.5 模板工程

(1)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按照规范验收程序执行,并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2)模板支撑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立柱底部设置垫板,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立杆间距符合设计要求。

(3)模板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堆料均匀。

(4)模板存放高度不得超过1.8米,大模板存放必须要有防倾倒措施。

(5)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必须达到规定强度要求,经现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批准后,方可实施。

拆除时必须划定警界区域,设置监护人。

3.6施工用电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应有施工单位电气工程师参加会审,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施工方案。

(2)施工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达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

电箱设置、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置、电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3)配电箱、电缆、漏电保护器等电气产品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

(4)外电线路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防护,防护措施应同时满足供电部门要求。

(5)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电器测试仪器,电工必须每天巡回检查。

漏电保护器测试每周不少于一次,各类电器的绝缘、接地电阻测试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雨雪天气后必须进行测试,并做好检查维修纪录。

3.7 起重机械设备

(1)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注册手续,取得登记注册铭牌和证书。

安装完验收后,使用单位应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志。

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拆装、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时限,通过遂宁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系统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2)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安装拆卸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报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使用单位、设备产权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后,组织实施。

安装拆卸时须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拆装过程中,应划出警戒区域,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总监必须进行全过程监控。

(3)设备的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必须对起重机械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使用中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对安全限位保险装置和钢丝绳、吊索等易损部件每天进行检查,确保灵敏可靠。

(4)多台塔吊作业时必须满足安全距离要求,并采取有效的防碰撞措施。

第二章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奖罚制度

在施工过程中,要求各施工单位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情况下,严格按照《建筑设计》、《施工规范》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进行施工,其遵守事项如下:

一、安全文明方面

1.具体要求

1.1进入施工场地必须戴安全帽;

1.2严禁施工人员穿拖鞋、钉鞋等进入施工场地;

1.3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搭设安全操作平台,外墙作业必须搭设安全脚手架、防护网等安全设施;

1.4施工必须提交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及塔吊安装专项施工方案;

1.5施工用电必须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1.6施工场地起重设备塔吊、龙门架、搅拌机,在安装完成后,在作业时必须按以下要求执行:

(1)施工单位必须向监理、业主提供塔吊、龙门架安全使用的检测报告,搅拌机应进行检查试运行,安全稳固后才能投入使用;

(2)施工单位必须向监理、业主提供塔吊、龙门架、搅拌机操作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

(3)塔吊作业幅度必须在各栋楼的施工范围内;

(4)塔吊背长超过作业半径时必须在高度上进行调节,其高差必须大于5米;

(5)塔吊在工作时必须有专人指挥,严禁无人指挥下进行吊装。

2.安全处罚

2.1进入施工场地不戴安全帽或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按以下处罚:

(1)施工管理人员一次处罚200元;

(2)现场管理人员一次处罚150元;

(3)工班组长一次处罚100元;

(4)工人一次处罚50元.

2.2施工作业人员穿拖鞋、钉鞋等进入施工场地发现一次罚款50元。

2.3不安规范要求进行临时用电搭接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2.4在规定时间内不向监理、业主提供塔吊、龙门架安全使用的检测报告及提供塔吊、龙门架操作人员的上岗证(查原件留复印件)的,除禁止使用外,另进行罚款2000元;操作人员罚款200元;

2.5施工单位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对施工单位实行经济处罚1000元;

2.6安全检查时每发现一处安全隐患,对施工单位实行经济处罚300元,安全隐患未在限期内整改完成,在300元基础上另外对承包商实行经济处罚1000元。

施工单位不接受业主、监理工程师的整改要求,对承包商实行经济处罚2000元,并签发停工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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