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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管理奖惩制度

现场管理奖罚制度

总则

为了加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季布煤业有限公司依照《现场处罚规定》对所属矿井各级各类“三违”进行处罚。

处罚的执行

(一)对矿井各单位的处罚必须在季布煤业财务科单列存根,安检科保留明细,现场处罚单由主管矿长签字生效,月底财务科兑现扣除罚款为证。

(二)对责任单位为工程承包方的处罚,由主管矿长直接签字,财务科从每月工程总结算款中扣罚,罚款单据由安检科存档备案。

(三)对责任人的处罚,由财务科在发放当月工资时,直接扣除。

罚款的管理

(四)季布煤业有限公司设立专用单列账户。

由安检科统一管理明细,财务部管理现金。

奖励

(五)季布煤业有限公司每季度组织人员对各科室、区队进行安全绩效考核。

考核按照安全目标完成情况、生产(技改)计划完成情况、质量标准化考核情况、各单位存在“三违”情况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六)评出名次。

个人:

第一名奖5000元、第二名3000元、第三名1000元、进步奖1000元。

单位:

第一名奖20000元、第二名10000元、第三名5000元、进步奖5000元。

现场处罚规定

一、安全管理方面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矿井“五职矿长”配备不齐不能违法组织施工或生产的。

没有按规定设置齐全安全管理机构的,对有关科室、区队罚款500-1000元。

没有按规定设置专职部门或没有明确专职部门管理安全工作的,没有按规定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相关专业安全管理工作或配备人员数量不符合定员标准、不能满足日常安全工作需要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矿井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的,对责任人罚款2000-5000元,造成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矿井对政府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管部门来矿检查所查出的隐患,不及时上报豫煤煤炭安检部备案的,对安检科罚款1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三章安全规章制度基本制度。

矿井刚开始、区队管理制度不健全,且在规定限期内没有完全整改到位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300-500元。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基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六)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七)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八)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九)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一十)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一十一)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一十二)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一十三)安全奖罚制度;(一十四)入井人员管理制度;(一十五)安全举报制度;(一十六)安全操作管理制度;(一十七)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一十八)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一十九)带班下井公示制度;(二十)带班下井考核奖罚制度;(二十一)带班下井举报制度;(二十二)煤矿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制度。

各级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且在限期没有完全整改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元。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十三)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十四)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十五)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十六)职能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

操作规程不健全的,且在限期没有完全整改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元。

(二十七)矿井所有岗位均有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

没有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元。

没有制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没有按标准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没有建立安全费用项目管理台账、账目项目不相符或者项目完成没有进行验收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第四章隐患排查与治理

矿井没有按规定定期组织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各专业、各区队和各岗位没有按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矿井没有及时登记所排查出的事故安全隐患,没有建立事故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和重大安全隐患信息档案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矿井没有实行安全隐患治理分级管理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一)重大安全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限期整改,挂牌督办;一般隐患应由专人负责,立即整改;治理结束后,组织验收,做好记录,跟踪闭合销号。

矿井没有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体系,没有建立煤矿安全隐患闭合管理系统;没有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全过程记录和管理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矿井没有建立健全群众安全监督网络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矿井没有制定“三违”处罚细则的,没有建立“三违”人员管理台账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按期整改的,按照国务院446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

矿井违法违规作业的,按照国务院446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

矿井没有矿领导带班或者矿领导带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带班矿领导1000-2000元,建议给予撤免职务处分。

(二)人员和定位卡分离者。

(三)提前升井或晚下井者。

(四)没有在井下交接班者。

(五)井下交接班记录不填写或代填写者。

矿井发生重大险情带班矿领导没有第一时间撤出井下所有人员的罚当事人5000-100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矿领导入井带班,达不到规定的班数,每少一班罚款200元,连续两个月完不成规定的带班班数(特殊情况除外),建议免职。

矿井没有矿领导带班发生事故的,按照安全国务院446号令执行。

矿领导带班,井口没有及时填写公示牌的,罚责任人100元。

矿长不执行请假制度的,一次一天罚款200元,以此类推。

矿领导地面值班,不坚守岗位、喝酒、离矿不请假的,每人次罚款200元,如再犯,建议罢免职务。

按规定不参加安全办公会议,没有会议记录的,发现一次各罚款100元。

按规定不按时参加生产调度会议,没有会议记录的,发现一次各罚款100元。

按规定各科、区队不按规定召开班前会,没有会议记录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五章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矿井没有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元。

矿井没有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副总工程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元。

没有建立完善以下制度的: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300-500元。

(一)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二)中长期发展规划;(三)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等的编制、审查和决策制度;(四)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的制定和审批管理制度;(五)专项工程和专业系统等的设计、审批和备案制度;(六)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复审制度;(七)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灭火、综合防尘等专业的技术管理制度;(八)安全生产技术信息化管理制度;(九)各种资料存档、保管、借阅、保密、登记及销毁等制度。

煤矿生产没有批准的设计,各类工程施工前没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不规范、不准确、不及时填绘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图纸资料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第六章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矿井没有设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没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矿井没有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矿井没有对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培训,没有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复)训档案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按规定参加培(复)训或安全资格证书失效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300-500元。

第六章其它

矿井现场发现“三违”现象的,除依照《季布煤业“三违”处罚管理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还要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对于本制度没有涉及到的其他有违反煤矿有关规程、制度行为的,由现场管理人员,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

二、一通三防方面

第七章通风系统

对巷道通风有效断面管理的处罚

(一)巷道断面小于设计断面1/2以上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二)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和动压区通风断面小于设计断面2/3以上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三)掘进工作面未及时清堵,导致断面堵塞超过1/3以上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对风量管理的处罚

(四)不按规定进行测风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五)巷道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对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罚500-1000元;(六)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风量计算不正确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罚100-200元;(七)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未达到计划风量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罚300-500元。

对矿井通风系统管理的处罚

(八)未按规定启动备用主扇的,或不按规定进行风机倒台,对责任人员处罚200-300元;(九)矿井不进行反风演习,反风演习不编写专项预案和措施,风机不能在10分钟内正常启动等,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罚款200-500元;(一十)采煤工作面进风或回风经过采空区、冒顶区,且无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漏风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罚200-500元;(一十一)井下变电所、爆炸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充电硐室等未按规定实现独立通风的,对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罚200-500元;(一十二)通风系统中,存在不合理串联通风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罚500-1000元;(一十三)通风系统中,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罚500-1000元;(一十四)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或进回风巷道存在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罚500-1000元;(一十五)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私自组织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一十六)超过规程规定距离,仍然利用扩散通风组织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

对不按规定调整通风系统的处罚

(一十七)巷道贯通后或实际风量达不到设计风量要求,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500-1000元;(一十八)矿井调整通风系统没有专项措施或设计的,或有专项措施但未经有总工程师审批而私自组织施工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200-500元;(一十九)调整通风系统期间,无指定专人现场指挥,或造成调风工作混乱,不能顺利进行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

(二十)调整通风系统前,没有经过报批、或未及时下达调风通知单,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二十一)调整通风系统期间,发现问题不请示、不汇报、不处理,或调风结束后,没有进行风量测定验证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

对通风设施管理的处罚

(二十二)风墙不平整、1m2范围内裂缝、重缝、空缝以及风门漏风超过规定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罚50-100元;(二十三)挡风墙前无栅栏、警标、说明牌和检查牌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罚50-100元;(二十四)密闭墙距离盲巷口距离超过5米,造成瓦斯积聚,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罚200-500元;(二十五)密闭墙内外有积水而不设反水池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罚200-500元;(二十六)密闭、风门等通风设施墙厚达不到设计要求,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500-1000元;(二十七)风门或风桥漏风严重,又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1000-1500元;(二十八)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应该设置永久风门的地方,没有按规定设置永久风门而设置成临时风门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500-1000元;(二十九)永久风门没有按规定进行联锁,或没有设置声光报警装置,没有安设风门开关传感器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200-500元;(三十)风门损坏不及时维修,或风门敞开不关的,对责任人员罚款200元;(三十一)通风设施前后5米范围内巷道支护不完好,存在淋水、杂物、积水和淤泥等现象,测风站前后5米范围内巷道不直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三十二)通风设施构筑不符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

第八章局部通风

对局部通风机管理的处罚

(一)存在单风机、单电源运行作业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200-500元;

(二)无安装风机开停传感器和风电、瓦斯电闭锁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200-500元;(三)无风机自动倒台、电源自动切换功能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200-500元;

(四)未按规定对局扇进行倒台试验、或没有试验记录的,对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五)局扇没按规定设专人看管或没有管理牌板的,任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对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六)存在一台局扇向两个作业地点供风或使用三台以上局扇向一个作业地点供风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500-1000元;(七)局扇停止供风、或任一一台不能正常运转未及时向通风部门和生产调度室汇报的,对责任人员罚款200-500元;(八)临时停风地点未停止作业,未按规定断电撤人的,对责任人罚款800-1000元;(九)计划检修、或更换风筒等需要停止局扇供风时,未向通风管理部门申请并制定相应措施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200-500元;(一十)停风区域或者盲巷,未设置栅栏、警标或未按规程规定进行封闭的,封闭区域未断开电缆、水管、铁道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300-500元;(一十一)掘进通风方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500-800元。

对风筒管理的处罚

(一十二)未使用阻燃、抗静电风筒的,对责任人员罚款200-500元;(一十三)未安装风筒传感器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一十四)风筒吊挂不规范,没有做到平、直、稳,有被摩擦、挤压情形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一十五)风筒拐弯处没有采用弯头或硬质风筒时,对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一十六)异径风筒花接,或异径风筒对接没有过渡节的,对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一十七)风筒末端跟工作面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对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

第九章瓦斯管理

对瓦斯管理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300元;

(二)未制定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图表未实行逐级审查,或者制定计划图表而不报、迟报的,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三)瓦斯检查工没有按检查图表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检查次数检查瓦斯(时间前后不超过30分钟),出现空班漏检、瓦检工脱岗、或者存在瓦斯检查数据造假,虚报、瞒报瓦斯数据的,对责任人员罚款200-500元;

(四)瓦斯检查工没有按规定程序汇报检查结果、不填写瓦斯手册和瓦斯检查牌板的,对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五)瓦斯检查工不在规定地点交接班,存在假签字的,或发现异常情况不处理、不汇报带班领导和调度室的,罚款200-500元;(六)在测风站、主要用风地点和其他需要设置牌板的地方,不按规定设置瓦斯检查牌板的,对通防科主要负责人罚款100-200元;(七)井下发生瓦斯积聚,严禁采用一风吹排放,发现一次对通风科长罚款500元,对总工程师罚款1000元;(八)井下发生瓦斯积聚,排放瓦斯不制定专项措施,措施不按程序审批、不按规定组织学习,排放现场不安排专人现场指挥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800-1000元。

(九)采用局扇排放临时停风地点积聚的瓦斯时,瓦检工不向调度室、值班长、带班领导汇报,值班长没有叙述口头排放瓦斯措施,擅自排放瓦斯的,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一十)矿井没有瓦斯日报、或者瓦斯日报没有经过总工程师和矿长签字的,通防副总各罚款100-200元;(一十一)矿井瓦斯监控报警值为大于%,断电值为%,复电值为小于%,不按规定设置,私自修改瓦斯报警、断电和复电值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3000元;(一十二)掘进工作面停风后,不检查工作面和局扇附近风流中的瓦斯,随意送电、送风的,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性质进行处理。

(一十三)采、掘工作面出现瓦斯异常,不及时查明原因,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生产的,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性质进行责任追究。

对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的处罚

(一十四)矿井发生瓦斯超限事故,调度值班人员在3分钟内没有及时发现,或不向集团公司调度汇报,不在记录薄上记录,对矿井调度值班人员罚款200-500元;(一十五)矿井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经分析认定属违章作业造成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一十六)发生瓦斯超限不及时处理,仍然冒险作业,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2000元;(一十七)通风人员发现瓦斯超限,不积极采取措施、不及时制止冒险作业人员,罚款1000元;

(一十八)矿井发生%以上,1%以下的瓦斯报警情况,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同时对当班安全员、采队长、带班矿长罚款500元;(一十九)矿井发生1%以上,%以下的瓦斯超限事故,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500-800元,同时对当班安全员、采队长、带班矿长罚款800元;(二十)矿井发生%以上瓦斯超限事故,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800-1000元,同时对当班安全员、采队长、带班矿长罚款1000元;(二十一)矿井发生瓦斯超限事故,没有按规定进行事故分析、分析报告及处理结果不及时上报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1000-2000元,(二十二)出现透水、自燃、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预兆,未及时停工撤人,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继续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30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性质进行责任追究。

第一十章安全监测系统管理

对监测探头设置的处罚

(一)主要测风站没有按规定设置相关监测监控传感器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二)工作面上隅角没有按规定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或工作面其他地点没有按规定悬挂瓦斯监控传感器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300-500元;(三)井下维修地点没有按规定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四)矿井其他需要设置瓦斯监控传感器或便携仪的地点没有按规定设置,对责任人罚款300-500元;

对监控系统存在问题的处罚

(五)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误码率超过规定未及时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300元;(六)安全监测系统运行记录、日报、台帐不全,或者不及时填写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七)安全监测系统分站无备用电源或备用电源失效的,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八)损坏的监测设施、传感器、仪器、仪表没有及时更换或修复的,对责任人罚款300-500元;(九)在用传感器、监测仪器、设备、仪表没有按规定检验和调校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一十)检查发现作业现场监控传感器被人为移位、喷糊、遮盖或人为损坏等,或者人为短接闭锁,导致传感器不能正常工作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3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一十一)井下施工时,不采取措施保护监测监控线路和设备、传感器等,导致设备损坏,传感器不能正常工作的,对相关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员罚款200-500元;(一十二)监测监控线路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线头等,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一十三)监测监控传感器不按规定位置和距离安设,或者悬挂不标准,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一十四)故意修改、删除安全监测数据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

第一十一章防尘管理

防尘管理处罚

(一)矿井未按规定进行粉尘测定、分析、化验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200-500元;

(二)爆破作业地点不按规定使用喷雾装置、不按规定洒水降尘、不按规定规定佩戴防尘口罩等,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三)爆破作业不实行湿式打眼、巷帮岩壁不按规定定期冲洗煤岩尘的,对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四)工作面未按规定使用水幕,放顶煤工作面未实现放煤时同步喷雾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200-300元;(五)采煤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煤层注水,或注水效果达不到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300元;(六)矿井未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或隔爆设施数量、水量不足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500元;(七)矿井未按规定执行其他防尘措施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300元。

防尘系统存在问题处罚

(八)矿井运输大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等无铺设洒水管路、或没有按规定设置三通和阀门的,或有管无水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人罚款200-500元;(九)井下运输转载点、装载点、卸载点等地点,不设洒水喷雾装置的,对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一十)运输线路上,未按规定安设净化水幕或净化水幕不能封闭全断面的,或者净化水幕不能正常使用的,对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一十一)矿井地面不设消防水池、或消防水池容积达不到要求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元;(一十二)井下用水地点供水量、水质或工作地点水压达不到要求的,对相关责任单位罚款100-200元。

第一十二章防灭火管理

重要场所防灭火存在问题处罚

(一)井口房、通风机房、库存房等严禁烟火的场所发现有烟头或火源的,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二)井上下使用的油脂、棉纱、布头等易燃品不按规定存放或处理的,对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三)井下硐室利用灯泡、电炉取暖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3000元;(四)井下主要巷道、硐室等场所不按规定使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200-300元;(五)井上下重要场所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过期失效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100-300元;(六)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材料库,或消防材料库存放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300元。

防灭火系统存在问题处罚

(七)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按有关规定(检测和取样分析)进行预测预报的,对责任人罚款200-300元;(八)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没有制定综合防治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或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没有防治煤层自然发火专门措施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300-500元;(九)矿井防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现场防灭火措施不落实的、出现自然发火预兆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罚款300-500元;(一十)容易自燃煤层巷道出现空顶、空帮不及时进行防火处理的,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一十一)采煤工作面结束后不按规定进行永久封闭的,或发生与老巷贯通,未及时封闭的,每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300-500元。

(一十二)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启封或注销火区的,对责任人罚款2000-3000-50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性质进行责任追究。

第一十三章爆破管理

爆破物品领用存在问题的处罚

(一)电雷管不经检验和编号发放、或发放没有记录的,对责任人罚款200-300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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