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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管理奖惩制度

管理运行制度—施工现场管理(奖惩)规定现场管理(奖惩)规定,并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条例、地方管理规定规程摘要

㈠《安全生产法》为切实保证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材料控制管理目标实现,确保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文明施工,创出优质工程和良好社会信誉,特制定施工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加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队对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于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㈢《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㈣《北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

第三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建设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应负责分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

由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由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人员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九条:

作业人员任意拆改施工安全防护设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拆改防护设施人员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

分包单位不服从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管理的,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由于前期施工质量缺陷或隐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前期施工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租赁使用的塔吊等大型机械设备在施工时,由于租赁单位(出租方)配备的操作、指挥人员误操作或使用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以及租赁设备本身的机械原因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由租赁单位(出租方)负主要责任。

㈤《xx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必须搭设密闭的垃圾站。

清运施工垃圾,采用专用的垃圾通道或容器吊运,严禁高空抛掷。

违反本规定条款,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进行夜间施工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施工料具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图确定位置码放,水泥等可产生灰尘污染的建筑材料,不在库房内存放或者严密遮盖、以及没有防止泄露和污染措施的,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㈥《xx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从事其它产生扬尘污染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污染的,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

对逾期不改的,可责令停工整顿。

㈦《朝阳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

专业、劳务分包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工程,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专业分包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本队伍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承担责任。

全区各工程项目部所有专(兼)职安全员必须佩戴红袖标上岗,不佩戴红袖标的将视为工程项目部安全体系保障不健全;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干扰安全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

分包单位安全员的配备,人员超过40人的,必须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

每个专业、劳务班组均要设置兼职安全员1名,班组人员控制在15人以内,每超出10人增设1名兼职安全员。

二、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

㈠生产管理规定

违反生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终止合同:

1.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管理的;不严格执行管理规定、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的;对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发出的工作联系单、通知、通告置若罔闻,或采取拖延态度,致使施工现场管理失控的。

2.项目部组织的各种会议、活动,接到通知后按时参加。

不请假不参加者罚款100元。

3.不按总包要求合理安排劳动力,或管理不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计划滞后或直接影响工期滞后的。

4.多工种、多工序作业出现互相有干扰时,不是积极协调、而是互相扯皮、互置障碍,致使停止作业、或导致打架斗殴的。

5.多工种、多工序作业,不服从总包协调、导致出现质量、安全隐患的。

6.出现有损于企业形象或给企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㈡安全管理规定

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按伤害和损坏程度及造成经济损失额度从重加倍处理;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分包单位及本人自负:

1.劳务、专项分包单位不按规定配备专职(兼职)安全员的。

2.施工人员进场不经培训私自上岗、不经项目部同意擅自撤人换人。

3.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未按规定对班组进行书面安全交底,并经班组人员签认。

每日工作前,各班组没有进行班前安全讲话的。

5.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

6.违反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和用火有关规定的。

7.高处作业或特殊场所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带。

8.私自拆改动用安全防护设施。

9.施工中不按规定拆除、搬运、码放周转材料。

10.违反消防法私自动用消防器材。

11.不按规定使用操作中小型机械设备、造成伤害和明显损坏的。

12.施工队管理人员、安全员(兼职)不正确佩戴及不佩戴“安全监督”袖标。

13.收到安全隐患通知后,对通知内容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㈢xx施工管理规定

违反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防止和减轻粉尘对周围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达到现场目测无扬尘的标准。

进入现场的水泥、石灰等易扬尘的粉状材料应进入封闭库房;现场砂堆和土方进行严密苫盖;现场搅拌采用花管淋水降尘;大风天应停止作业;气温在零度以上时,指派专人对道路和裸露土地洒水降尘,一日二次。

违者罚款1000---2000元。

2.场容不达标的施工队伍处于1000元以上罚款;经教育无效时,项目部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整顿,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和停工损失,由施工队承担;在项目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达到要求时,项目部有权派其它队伍落实整改,费用由施工队负责,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作业面脏、乱、差,未能做到干活脚下清的。

4.木工房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成品半成品码放无序。

5.分包责任区内有大便、乱倒垃圾、墙上乱写乱画。

6.现场材料码放不符合场容要求。

7.不正确使用信号造成噪音污染。

8.违反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撒料具的行为。

9.违反消防设施周围3米以内严禁堆放物料有关规定的。

10.违反夜间施工有关规定,在第三方现场检查中,给总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导致发生经济损失的各种行为。

㈣质量和材料管理规定

违反质量和材料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应给予停工整顿或清退禁用。

1.未建立起强有力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分包单位,不按规定设置质检员,达不到质量管理要求的,给予经济处罚,责令整改。

无效时终止劳务合同,更换施工队伍。

2.施工人员不认真履行技术、安全技术交底手续;不严格执行施工方案、规范和技术交底;未执行“三检制”的。

3.不按备料单备料或不做计量的。

未经主管工长同意,私自加工、使用、代用工程材料,违反材料节约原则。

4.钢筋加工尺寸、数量、型号出现错误的。

5.钢筋绑扎出现位移,超出标准的。

6.因模板支模不牢固或支模方法不对,穿墙螺栓不紧固等,造成跑模、涨模,或给下道工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7.浇灌砼时超耗、遗洒的。

8.砼出现过震、漏震、烂根或严重缺陷的。

9.砼养护不及时,对强度造成影响的。

10.因强度未达到要求时拆模造成粘模的,或不按规定拆除模板的。

11.不严格履行报验手续的。

12.不按规定使用操作加工机械,造成材料损失浪费的。

13.现场长材短用、优材劣用,不合理使用材料;钉子火烧丝等遗失不及时回收的。

14.不及时装卸车,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延误使用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未经项目部同意私自处理现场废旧材料。

㈤保卫管理规定

1.不得打架骂人,严禁打架斗殴、聚众闹事。

发生矛盾要找管理人员及时解决,一但发生打架现象,根据责任、后果的轻重,对责任双方单位罚款1000-5000元。

打人方单位支付受伤害方的全部经济损失,打人者立即清除现场。

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事件时,施工队管理人员要及时做正面疏导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凡支持、怂容、偏袒工人闹事的,不积极制止的,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施工队承担,终止劳务、专业分包合同。

2.对当地居民和工作人员态度和蔼,以礼相待。

辱骂居民和甲方工作人员的,向对方赔礼道歉,对责任人单位罚款1000-5000元。

造成恶劣影响的终止劳务、专业分包合同。

3.严禁酗酒。

酒后不得作业,酒后上岗作业人员,罚款100元。

酗酒闹事处以500元以上罚款,立即清除现场。

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自行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现金和贵重物品,不得擅自挪用项目部及他人物品,拾得他人财物要归还失主或交公。

严禁偷窃,发生盗窃案对偷窃者所属单位按偷窃物品价格的10倍进行处罚,偷窃者立即清除现场。

数额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严禁赌博。

发现赌博,没收赌资、赌具,对赌博者所属单位按赌资的10倍进行处罚,赌博者立即清除现场。

数额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施工队雇用女工必须有进京备案手续。

要尊重妇女,严禁私雇女工,乱搞两性关系、嫖娼,男女混住,违者轻者处以500元以上罚款,立即清除现场,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7.家属子女不得在现场(施工区、宿舍区、办公区)居住。

其他外来人员不经后勤、保卫部门批准,不得在现场留宿。

违者处罚500---3000元。

㈥生活区管理规定

违反生活区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食堂卫生不达标(生熟不分、餐具不洁、食用有毒有害或不卫生食品、衣冠不整、燃气罐同操作间不分放)。

2.xx无卫生负责人。

3.宿舍内脏、乱、差,在床上吸烟,地上有烟头。

4.宿舍内使用禁用电器。

5.宿舍内私拉电线。

6.宿舍内乱写乱画。

7.浪费水电。

8.宿舍内公用设施及门窗有损坏。

三、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的执行

在总包方与劳务分包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乙方在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节约材料降低成本、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责任。

同时劳务分包单位也已经明确承诺遵守项目部施工现场管理(奖罚)规定。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劳务分包单位交纳了履约保证金。

1、若劳务分包单位未认真履行合同,或违反施工现场管理(奖罚)规定的,由项目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罚,再由劳务分包单位处罚相关责任人。

履约保证金不足扣罚的部分由劳务分包单位补交或从工程款中扣除。

工程完工后,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由分部退还劳务分包单位。

2、处罚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

并且要充分的听取被处罚人的辩解。

在此基础上,若被处罚人态度恶劣,拒绝在处罚决定上签字,加倍处罚。

处罚决定经项目部领导签字确认后同样生效。

本规定自双方签订xx执行。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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