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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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统称“建筑起重机械”)等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在设备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办理设备备案手续。

安装告知是指,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在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将安装或拆卸活动相关事项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登记机关进行书面告知。

使用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在建筑施工现场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登记机关进行的动态登记。

第四条准予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由设区的市备案登记机关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标志。

备案登记标志,由产权备案铭牌(铭牌样式,见附件1)和使用登记标签(登记标签样式,见附件2)两部分组成,全省统一样式。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备案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可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设备产权备案

第七条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手续时,设备产权单位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

2、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土地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协议等;

5、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原件、复印件或相应有效证明文件;

6、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9、备案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第七条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安全装置的校验和标定资料;

2、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

3、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九条设区的市备案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证书式样见附件4)和产权备案铭牌。

设备产权备案编号,按建设部规定的统一编号规则(见附件5),实行一机一号,直至设备报废。

第一十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铭牌应置于或附着于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并安装牢固和易更换使用登记标签。

第一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备案手续:

1、属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5、达到国家规定出厂年限,未进行安全评估和经评估不宜继续使用的;

6、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行改造的;

7、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8、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装置的。

第一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细则第十一条1至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已备案的,应当向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一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办理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手续。

第一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达到国家公布的限制使用目录中规定的出厂年限,需延长使用年限的,产权单位应在出厂年限期满前1个月向原备案登记机关申请产权备案延期,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延期申请表(附件6);

2、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

3、省级以上具备相应资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三章设备安装告知

第一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见附件7)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登记备案机关,并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

2、安装单位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

6、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7、安装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8、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租赁的设备,还应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以及出租单位出租前检测合格证明。

第一十六条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办理起重机械安装告知手续前,应当将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资料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第一十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第四章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第一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第一十九条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设备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附件8);

2、安装验收资料;

3、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5、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其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备案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签。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

1、属于本细则第十一条1至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2、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3、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省外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我省使用,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备案登记机关按照本细则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建立临时档案。

第二十三条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的同时,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签自动注销。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登记情况。

第二十六条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实行信息化管理。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管理档案,将信息及时准确报送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备案登记机关人员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单位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由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由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期限达到以下使用年限的,由省级及以上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一)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

(二)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

(三)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

(四)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

(五)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六)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物料提升机;

(七)由于使用年限过久,存在设备结构疲劳、锈蚀、变形等安全隐患的塔式起重机;

(八)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传动系统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升降机;

(九)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传动系统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物料提升机。

第三十二条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的改造,应当由取得特种设备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2006年10月1日以后生产制造以及2009年4月1日以后改造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监督检验证明。

监督检验证明,是指在起重机械制造、改造单位质量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在现场,对起重机械制造、改造过程中的产品安全性能实施监督验证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2007年6月1日以后生产制造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应当具有产品设计文件和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产品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等。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铭牌式样

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签式样

3、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

4、山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式样

5、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

6、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注册延期申请表

7、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8、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附件1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铭牌式样

 

粘贴使用登记标签处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产权备案编号

设备购置时间

产权备案时间

备案登记机关

市建筑主管部门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标志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监制

 

说明:

此证大小:

297mm(长)×210mm(宽),材质宜为不锈钢。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标志”使用一号黑体字体,“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监制”使用二号宋体加黑,其他使用三号宋体。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铭牌应置于或附着于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并美观、牢固,易更换使用登记标签。

可参照以下位置和方法设置:

1、塔式起重机,设置在塔身基础节(第一节)左上方或中间,先将300×210×(2~3)mm的钢板固定在弦杆、腹杆上,再将标志铭牌铆固或粘结在钢板上;

2、施工升降机,设在吊箱内侧驾驶室旁,铆固或粘结上;

3、物料提升机,参照塔式起重机设置;

4、高处作业吊篮,设在吊篮外侧,中央位置,铆固或粘结上。

附件2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签式样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签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工程名称

使用单位

产权单位

安装单位

检测单位

安装日期

使用登记编号

登记时间

使用登记机关

说明:

此证大小:

150mm(长)×110mm(宽),采用不干胶粘贴在“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铭牌”上。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签”使用二号宋体加黑,其他使用三号宋体。

附件3

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

产权备案申请表

设备名称

登记注册数量(台部)

使用性质

塔式起重机

施工升降机

物料提升机

高处作业吊篮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制

填写说明

1、申请单位:

即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填写全称,并且名称与公章必须一致。

2、使用性质:

填写出租、自用。

3、单位地址:

填写申请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区)、路(街道、社区、乡)、号(村)等。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编制注册号。

5、经济类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单位的经济类型。

6、组织机构代码: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发的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7、固定资产:

与申请单位相关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

8、注册资金:

在工商注册的资金。

9、法定代表人:

填写申请单位合法的代表人,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

10、申请单位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

(2)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土地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协议等;

(5)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原件、复印件或相应有效证明文件;

(6)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9)备案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复印件资料不齐全的,由产权单位或生产制造单位提供有效证明文件;未实行制造许可的,应提交省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产品鉴定证明;2006年10月1日以后生产制造以及2009年4月1日以后改造的,应提交监督检验证明。

2007年6月1日以后生产制造的,应提供产品设计文件和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达到国家和省规定使用期限的,应提交省级及以上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出租的设备,应出具检测合格证明;进口的设备,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关文件。

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产权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1、产权备案编号由备案登记机关统一编号并填写。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申明

本人为(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为,在此郑重声明,本单位填报的《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内容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本单位和本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明人(签名):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受理编号:

受理时间:

申请(产权)单位名称

企业注册地

县(市、区)

单位地址

邮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济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

传真

网址

电子信箱

固定资产(万元)

注册资金(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

电话

技术负责人

职务

职称

联系人

职务

联系

电话

企业简介和业务范围

(包括起重机械设备拥有量、设备安全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自检制度等各项起重机械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内容可另附页)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检验维护保养人员花名册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岗位(隶属部门)

文化程度

所学专业

现从事专业(工种)

专业技术职称

(职业资格技术等级)

1

2

3

4

5

6

7

8

9

10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明细表

(塔式起重机)

填报单位:

年月日

序号

产权备案编号

企业设备编号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制造许可证编号

产品合格证编号

监督检验证明编号

出厂日期

购置日期

设备原值

(万元)

额定起重量(kN)

工作幅度

(m)

独立起升高度

(m)

设备改造

次数

是否为原购产品

备注

负责人:

制表人:

填写说明:

产权备案编号由登记备案机关统一填写,企业不填写。

企业设备编号产权单位根据企业内部设备管理对设备进行的编号。

规格型号 应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出厂产品合格证)标注一致。

生产厂家本产品生产企业名称。

制造许可证编号企业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

产品合格证编号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编号。

监督检验证明编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监督检验证明编号。

出厂日期产品铭牌标注的生产日期。

购置日期产品购置日期,以原始发票日期为准。

设备原值产品购买价值,以原始发票金额为准。

额定起重量设备允许的最大起重量。

工作幅度额定载荷下小车行走的距离。

独立起升高度没有附着时的起升高度。

设备改造次数使用过程中对该产品进行改造的次数。

是否为原购产品应注明该产品购置时是否为全新产品。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明细表

(施工升降机)

填报单位:

年月日

序号

产权备案编号

企业设备编号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制造许可证编号

产品合格证编号

监督检验证明编号

出厂日期

购置日期

设备原值

(万元)

额定载重量(kN)

最大提升高度(m)

设备改造

次数

是否为原购产品

备注

负责人:

制表人:

填写说明:

产权备案编号由登记备案机关统一填写,企业不填写。

企业设备编号产权单位根据企业内部设备管理对设备进行的编号。

规格型号 应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出厂产品合格证)标注一致。

生产厂家本产品生产企业名称。

制造许可证编号企业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

产品合格证编号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编号。

监督检验证明编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监督检验证明编号。

出厂日期产品铭牌标注的生产日期。

购置日期产品购置日期,以原始发票日期为准。

设备原值产品购买价值,以原始发票金额为准。

额定载重量工作工况下吊笼允许的最大载荷。

最大提升高度吊笼运行至最高上限位位置时,吊笼底板与底架平面间的垂直距离。

设备改造次数使用过程中对该产品进行改造的次数。

是否为原购产品应注明该产品购置时是否为全新产品。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明细表

(物料提升机)

填报单位:

年月日

序号

产权备案编号

企业设备编号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制造许可证编号

产品合格证编号

监督检验证明编号

备案证明编号

出厂日期

购置日期

设备原值

(万元)

额定载重量(kN)

最大提升高度(m)

设备改造

次数

是否为原购产品

备注

负责人:

制表人:

填写说明:

产权备案编号由登记备案机关统一填写,企业不填写。

企业设备编号产权单位根据企业内部设备管理对设备进行的编号。

规格型号 应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出厂产品合格证)标注一致。

生产厂家本产品生产企业名称。

制造许可证编号企业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

产品合格证编号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编号。

监督检验证明编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监督检验证明编号。

备案证明编号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编号。

出厂日期产品铭牌标注的生产日期。

购置日期产品购置日期,以原始发票日期为准。

设备原值产品购买价值,以原始发票金额为准。

额定载重量工作工况下吊笼允许的最大载荷。

最大提升高度吊笼运行至最高上限位位置时,吊笼底板与底架平面间的垂直距离。

设备改造次数使用过程中对该产品进行改造的次数。

是否为原购产品应注明该产品购置时是否为全新产品。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明细表

(高处作业吊篮)

填报单位:

年月日

序号

产权备案编号

企业设备编号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备案证明编号

产品合格证编号

出厂日期

购置日期

设备原值

(万元)

额定载重量(kg)

吊篮尺寸(mm)

安全锁标定日期

设备改造

次数

是否为原购产品

备注

负责人:

制表人:

填写说明:

产权备案编号由登记备案机关统一填写,企业不填写。

企业设备编号产权单位根据企业内部设备管理对设备进行的编号。

规格型号 应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出厂产品合格证)标注一致。

生产厂家本产品生产企业名称。

备案证明编号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编号。

产品合格证编号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编号。

出厂日期产品铭牌标注的生产日期。

购置日期产品购置日期,以原始发票日期为准。

设备原值产品购买价值,以原始发票金额为准。

额定载重量悬吊平台允许承受的最大有效载重量。

吊篮尺寸用长×宽×高表示。

安全锁标定日期安全最近锁标定日期

设备改造次数使用过程中对该产品进行改造的次数。

是否为原购产品应注明该产品购置时是否为全新产品。

设备管理、检验、维护保养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专业

现从事专业(工种)

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技术等级)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审批情况

申请(设备产权)单位意见

我单位对申请提交的资料进行了全面的审查,认为是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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