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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cepa服务贸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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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cepa服务贸易协议

  篇一:

cepa《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附件

  附件1

  内地在广东省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①

  ①

  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nationsprovisionalcentralproductclassification)。

  表1

  对商业存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负面清单)

  部门:

分部门:

  所涉及的义务: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1.商务服务a.专业服务

  a.法律服务(cpc861)

  国民待遇商业存在1.独资设立的代表机构不可办理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务,或聘用内地执业律师。

2.与内地方以合作形式提供法律服务限于:

  1)在广东省可由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

  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派驻内地执业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或由香港律师事务所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香港律师担任涉港或跨境法律顾问。

  2)广东省内地律师事务所和已在内地设立

  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联合经营的,在各自执业范围、权

  2

  限内以分工协作方式开展业务合作。

3)在广东省前海、南沙、横琴试点与内地方

  以合伙方式联营,联营方式按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体规定执行。

  3

  部门:

分部门:

  1.商务服务a.专业服务

  所涉及的义务: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b.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

  国民待遇

  商业存在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香港居民可在广东省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的控制权需由内地居民持有;担任合伙人的香港居民需每年在内地居住且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180天以上;担任合伙人的香港居民应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4

  部门:

分部门:

  1.商务服务a.专业服务

  c.税收服务(cpc863)

  所涉及的义务: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国民待遇商业存在实行国民待遇。

  5

  篇二:

内地与香港cepa主要内容

  内地与香港cepa主要内容

  一、总体目标和原则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安排》”)的总体目标是:

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安排》的实施与今后修订的原则是:

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双方从20xx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安排》下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具体承诺;双方将通过不断扩大相互间的开放,增加和充实《安排》的内容。

  双方同意《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和第16条,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的内容不再适用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贸易。

  二、逐步实行零关税政策

  香港将继续对所有原产内地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内地将自20xx年1月1日起,对原产香港进口金额较大的273个税目的产品实行零关税。

这273个税目的原产地标准将于20xx年1月1日前磋商确定。

  内地将不迟于20xx年1月1日对以上273种以外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但须事先由特区政府核定产品确实在港生产,并由双方核定产品清单和确定原产地标准。

  为保证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实施,双方将加强和扩大行政互助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制订和实施严格的原产地证签发程序,建立核查监管机制,实行两地发证和监管机关联网、电子数据交换等措施。

  双方将不对原产于对方的进口货物采取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符的非关税措施;内地将不对原产于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关税配额。

  双方将不对原产于对方的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如因《安排》的实施造成一方对原产于另一方的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并对该方同类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方可在通知对方后临时性中止该项产品的进口优惠,并应另一方的要求开始磋商,以达成协议。

  三、内地进一步向香港开放服务业

  

(一)自20xx年1月1日起,内地将进一步向香港开放服务业的主要内容

  管理咨询

  对除法律、会计、审计和认证等外的其他管理咨询服务业,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

具体注册资本按内地现行《公司法》办理。

  会展服务

  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会展服务。

  广告

  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

  会计服务

  1.对已持有内地执业资格并在内地执业的香港会计师每年在内地的工作时间要求比照内地注册会计师处理;

  2.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开展审计业务时,其申请的《临时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长为一年。

  建筑及房地产

  1.房地产

  

(1)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涉及自有或租赁资产的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服务;

  

(2)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

  2.建筑专业服务

  允许香港顾问工程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

  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1)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建筑企业时,其在香港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在内地设立建筑企业资质的业绩,但是,在内地的港资建筑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的实际人员数量为准;

  

(2)香港在内地投资的建筑业企业可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承揽中外合营建筑项目;

  (3)凡取得内地建筑企业资质的港资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4)允许香港公司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企业。

  医疗及牙医

  1.内地与香港合资合作举办的医院或诊所聘用的医务人员大多数可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2.将具有香港特区行医权的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最长时间放宽到3年;

  3.允许香港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的医学专业毕业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已在香港完成了1年的实习期)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凭这两所大学的毕业证书和所取得的合法行医证明,直接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

成绩合格者,可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4.允许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浸会大学的中医专业毕业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已经执照行医1年后,报考内地医师资格。

成绩合格者,可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银行业

  1.降低香港银行和财务公司进入内地市场的资产规模要求:

将设立分行和设立法人机构的资产规模要求同时降至60亿美元。

银行可选择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财务公司只可设立法人机构;

  2.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或香港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无需先设立代表机构;

  3.降低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资格条件:

  

(1)将须在内地开业3年以上的要求降为开业2年以上;

  

(2)在审查有关盈利性资格时,改内地单家分行考核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

  证券业

  1.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可在北京设立办事处,并比照境外证券机构在内  

地设立代表处的程序办理;

  2.香港证券专业人员可依据相关程序在内地申请从业资格。

  保险业

  1.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后,无须获得预先批准,可在内地执业;

  2.对香港保险公司经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可以按照市场准入的申请条件(集团总资

  产50亿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30年以上以及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批准其进入内地保险市场;

  3.允许香港居民在获得内地保险从业资格后,在内地执业;

  4.将香港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股比限制从现行的10%提高到15%。

  分销服务

  1.佣金代理服务和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1)允许香港企业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提供佣金代理和批发服务以及设立独资外贸公司;

  

(2)降低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外贸公司和批发商业企业的准入条件:

  (a)申请设立外贸公司。

香港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降至不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2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贸公司,香港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降至不低于500万美元,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1000万元人民币;

  (b)申请设立批发商业企业。

香港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降至3000万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降至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5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批发商业企业,香港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降至2000万美元,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3000万元人民币;

  (3)对香港公司在内地投资提供佣金代理和批发服务不设置地域限制。

  2.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1)允许香港投资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零售商业企业;

  

(2)降低香港投资者在内地设立零售商业企业的准入条件。

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零售商业企业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降至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降至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零售商业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600万元人民币;

  (3)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

  (4)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零售企业经营汽车销售,但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5)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中国内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广东省境内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须经过外资前置审批。

其营业范围为商业零售业,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3.特许经营

  允许香港企业在内地以独资形式从事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另行颁布。

  法律服务

  1.将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内地代表处的所有代表每年在内地的最少居留时间要求缩短至2个月;

  2.取消香港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广州设立的代表处所有代表的最少居留时间要求;

  3.允许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

  4.允许已获得内地律师资格的15名香港律师在内地实习并执业,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5.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内地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在内地律师事务所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

  6.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

联营组织不得以合伙形式运作,联营组织的香港律师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物流

  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相关的货运分拨和物流服务,包括道路普通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加工、包装、配送及相关信息处理服务和有关咨询业务,国内货运代理业务,利用计算机网络管理和运作物流业务。

  货代服务

  1.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货代服务;

  2.对香港公司在内地投资设立货代企业(国际货代)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仓储服务

  1.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提供仓储服务;

  2.对香港公司在内地投资设立仓储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运输服务

  1.道路运输服务

  

(1)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货运;

  

(2)允许香港公司经营香港至内地各省之间的货运“直通车”业务;

  (3)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的西部地区设立独资客运企业,经营道路客运业务。

  2.海运服务

  

(1)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以及无船承运业务;

  

(2)允许香港航运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为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订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

  (3)允许香港航运公司利用干线班轮船舶在内地港口自由调配自有和租用的空集装箱,但须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旅游服务

  香港公司可以独资形式在内地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公寓楼和餐馆设施。

对香港旅行社在内地设立合资旅行社不设置地域限制。

  视听服务

  1.录像、录音制品的分销服务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以合资形式从事音像制品(含后期电影产品)的分销业务,港方可以控股,但股比不得超过70%。

  2.电影

  

(1)香港公司拍摄的华语影片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可不受配额限制,作为进口影片在内地发行;

  

(2)香港与内地合拍的影片可视为国产影片在内地发行;

  (3)对香港与内地合拍电影:

  (a)允许港方人员增加所占的比例,但内地主要演员的比例不得少于影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b)故事不限于发生在中国内地境内,但情节或主要人物必须与内地有关。

  3.电影院服务

  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或改造电影院,并允许港方控股经营。

  

(二)“香港公司”界定标准

  香港有关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安排》中提供上述服务的优惠:

  

(1)企业应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或其他有关条例注册成立。

  

(2)企业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其判断标准为:

  企业拟在内地从事的业务性质应与其在香港从事的业务性质相一致,并在其在香港从事的实质经营范围内。

  企业在实质运营期间,应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申请企业应已在香港注册设立和实质性经营3年以上(含3年),建筑及相关工程、银行、保险业应已在香港注册设立和实质性经营5年以上(含5年)。

  企业应在香港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经营,其业务场所规模应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符合。

  企业在香港雇佣的员工应占其员工总数的50%以上(含50%)。

  (三)金融合作

  1.内地支持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将其国际资金外汇交易中心移至香港;

  2.支持内地银行在香港以收购方式发展网络和业务活动;

  3.内地在金融改革、重组和发展中支持充分利用和发挥香港金融中介的作用;

  4.双方将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5.内地将本着尊重市场规律、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保险企业以及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到香港上市。

  (四)旅游合作

  1.为进一步促进香港旅游业的发展,内地将允许广东省境内的居民个人赴港旅游。

此项措施首先在东莞、中山、江门三市试行,并不迟于20xx年7月1日在广东省全省范围实施;

  2.双方加强在旅游宣传和推广方面的合作,包括促进相互旅游以及开展以珠江三角洲为基础的对外推广活动;

  3.通过合作,提高双方旅游行业的服务水平,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五)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

  1.双方鼓励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推动彼此之间的专业技术人才交流;

  2.双方主管部门或行业机构将研究、协商和制订相互承认专业资格的具体办法。

  四、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

  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主要包括以下七个领域:

  

(一)贸易投资促进

  加强双方在贸易、投资方面的相互促进,及共同开拓国际商品、工程市场方面的合作。

  

(二)通关便利化

  建立双方海关信息通报制度,探讨数据联网、发展口岸电子清关的可行性,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双方对通关风险的管理,提高通关效率。

  (三)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

  加强双方在机电产品检验监督、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卫生检疫监管、产品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等方面的合作。

  (四)电子商务

  加强双方在电子商务规则、标准、法规的研究和制定及企业运用、推广、培训等方面的合作;加强电子政务合作。

  (五)法律法规透明度

  双方将加强合作,努力为两地工商企业提供资讯,为促进两地经贸交流奠定基础。

  (六)中小企业合作

  加强双方中小企业的信息交流,组织双方企业交流与考察,共同探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策略和扶持政策。

  (七)中医药产业合作

  加强双方在中医药法规建设、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导向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动中医药产业化和走向国际市场。

  篇三:

cepa10附件: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十

  附件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十①

  ①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nationsprovisionalcentralproduct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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