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核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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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核心制度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社会公众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意识和参加意识,确立专业管理与市民自治相结合都市管理模式,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生活和工作环境,依照《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建成区内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她设施、场合及周边一定范畴内区域。

负责人是指对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负有作业、管理责任关于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责任区划分

第三条 责任区按照全覆盖、不交叉、界限清晰原则划分。

第四条 临街责任区范畴,为门前外侧周边至人行道外沿,冬季铲雪除冰期延伸至道路中心线。

周边有相邻单位且有明确规划红线规定,以红线为界;没有红线规定、相邻单位之间没有公共区域,则以中线为界。

第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管理区域、物业公司管理区域、各类市场管理区域、公共服务、游览、活动场合管理区域等责任区范畴,外侧周边有道路为界,延伸至人行道外沿;没有人行道、有道路边线,至道路边线外沿;没有道路边线,相应延伸5—20米。

第六条 河道水域责任区范畴,为其驳岸、护坡涉及水面范畴;无驳岸,为其沿岸两侧规划控制线涉及岸坡、护坡、水面范畴。

第七条 公路、铁路、地铁、轻轨等责任区范畴,为其运营管理区域范畴。

第八条 科研园区、工业园区责任区范畴,为其所辖区域公共区域范畴。

第三章负责人拟定

第九条 都市主次道路和绿化隔离带、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厕等公共区域,由城管部门负责;未移送,由产权单位或设施管理维护单位负责;

都市出入口道路由交通部门负责;移送城管部门管理,由城管部门负责;

道路快慢车道、人行道上划线停放机动车辆场合,由市交警部门负责;有明确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条 小街巷、居住区(城中村)由街道、乡镇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

第十一条 各类市场由开办者负责。

第十二条 机场、车站、铁路、轨道交通、停车场、公园、广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由管理者或经营者负责。

第十三条 都市水域和水域岸坡、码头、装卸作业区及其专用道路,由管理者或经营者负责。

第十四条 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使用权人负责,收储未出让地块由土地储备部门负责;新、改建未移送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机关、团队、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责任区,由所在单位负责;经营门点及周边责任区,由经营者负责。

第十六条 举办大型户外活动所涉区域,在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商定管理责任,从其商定。

责任交叉或者不明确地区,由区城管部门拟定;区与区、区与县之间责任交叉或者不明确地区,由市城管局协调、拟定。

第四章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

第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外立面干净整洁,对影响市容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洗、清除和修复。

第十九条门窗、橱窗、牌匾、灯饰等保持完好、清洁,浮现破损须及时更换、修复。

牌匾、灯饰上文字必要规范,无错字、别字、残缺字现象。

禁止擅自设立牌匾、灯饰。

第二十条负责人不得倚门设摊、占道摆摊、占道洗车;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禁止占用盲道停放车辆;不得擅自设立占道标牌、灯箱。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顶部和门前不得堆放垃圾、杂物,外立面及门窗、橱窗内外不得擅自张贴、涂写、刻画,阳台、橱窗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观瞻物品;空调室外机和排电扇(管)、防盗窗(网)、遮阳蓬、太阳能、热水器等安装应当符合规定原则。

第二十二条负责人须对责任区内新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举报、及时拆除。

第二十三条责任区内道路、地面、花坛、树木周边保持清洁,无纸屑、烟蒂、果皮、塑料袋等废弃物,无污迹、无裸露垃圾、无渣土、无粪便污水。

第二十四条沿街两侧负责人,在每年4月1日至11月20日期间,对责任区范畴内人行道上污渍要及时清洗,以保持路面清洁。

冬季降雪期间,应当及时铲雪除冰,保证门前无积雪残冰。

白天降雪,雪停后2小时完毕铲雪任务;夜晚降雪,次日上午10时前完毕铲雪任务。

第二十五条负责人所产生污水不得随意排放、倾倒,残渣剩饭等不得倒入临街排水口。

第二十六条负责人应当按照城管部门规定,自行设立符合规定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整洁、完好。

生活垃圾密闭收集,并在指定地点投放,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市城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责任区制度实行状况进行指引、协调、检查、考核。

第二十八条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贯彻责任区制度责任主体;区城管部门、开发区有关部门负责实行责任区制度寻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宣教、业务培训、检查考核和执法管理工作,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建立责任区、负责人管理档案。

第二十九条街道、乡镇负责辖区责任区范畴划分,拟定责任区负责人,与负责人订立责任书,告知、督促负责人依法履行责任,组织负责人开展自治自律有关活动,开展寻常巡逻和执法工作,建立台帐和工作档案。

第三十条负责人要按照街道、乡镇划分责任区范畴和本办法规定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依法履行责任区责任义务,负责贯彻责任区市容环卫作业和管理,自觉接受城管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引,妥善保存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和检查记录,劝阻或及时举报责任区内违背城管规定和损坏环卫设施行为。

负责人委托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公司负责责任区工作,其责任主体不变。

第三十一条建设、房产、林业和园林、交通、水务、公安、工商、排水、市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责任区制度实行工作。

第六章监督惩罚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监督实行责任区制度权利,对不履行责任行为有权举报。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城管部门加强对责任区制度宣传,教诲和引导市民履行责任区义务。

第三十三条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负责人指引,对不履行责任负责人,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治,督促其履行责任;逾期未整治,根据《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规定予以惩罚。

第三十四条各区、开发区责任区制度贯彻状况,列入合肥市都市管理工作考核,纳入市政府目的考核。

第三十五条街道、乡镇负责将辖区负责人(涉及物业公司)履责状况记入诚信档案。

负责人履责状况作为文明单位评比根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初次责任区划分和责任书订立工作于6月30日前完毕。

第三十七条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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