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的法律责任dot.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4875934 上传时间:2023-06-28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2.0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医疗损害的法律责任dot.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医疗损害的法律责任dot.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医疗损害的法律责任dot.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医疗损害的法律责任dot.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医疗损害的法律责任dot.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医疗损害的法律责任dot.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3页
医疗损害的法律责任dot.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3页
医疗损害的法律责任dot.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3页
医疗损害的法律责任dot.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3页
医疗损害的法律责任dot.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3页
医疗损害的法律责任dot.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3页
医疗损害的法律责任dot.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3页
医疗损害的法律责任dot.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医疗损害的法律责任dot.docx

《医疗损害的法律责任dot.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疗损害的法律责任dot.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医疗损害的法律责任dot.docx

医疗损害的法律责任dot

医疗损害的法律责任

著名法学家凯尔森:

法律责任“是法律秩序对不法行为的反应,或者说就是法律秩序所构成的共同体对作恶者、对不法行为人的反应”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或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引起的一种法律后果或法律状态。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国家赔偿责任

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

(1)财产责任

(2)非财产责任

根据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1)补偿性方式

(2)惩罚性方式

医疗损害中的法律责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诊疗常规以及执业纪律,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后果。

刑事责任犯罪刑事法律规范

行政责任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法规

民事责任民事权利侵犯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

民事义务违反

第一节医疗损害的行政责任

一、医疗损害行政责任的概念

(一)概念

医疗损害的行政责任是指在发生或处理医疗损害或事故时相关机构或人员因违反卫生行政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诊疗护理操作规范,所应承担的具有惩戒或制裁性的法律后果。

承担责任的主体的不同:

(1)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3)尸检机构的工作人员;(4)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5)患者及其亲友等人

(二)特点

(1)存在于特定的医疗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

具有确定性,只有在医事主体违反法定义务,或不履行

法定义务的情况下,才可能产生行政法律责任。

(2)行政责任的承担者是特定的,只适用于特定的人。

(3)以违反了卫生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为前提。

(4)行政责任只能由法定机关追究。

(5)医疗损害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具有多样化。

既有行政处

分,也有行政处罚,既包括财产方面的处罚,也包括承担

资格、资质认定方面的不良后果。

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7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二、医疗损害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违反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违法行为超过一定限度

(3)主观上有过错

(4)行为人具有相应责任能力

三、承担医疗损害行政责任的方式

(一)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或者所属人员实施的惩戒措施。

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法规:

《条例》53条、54条、55条、56条、58条及相关行政法规

行政处分的特点:

(1)实施行政处分的机构,必须是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和行政处分权限的政府卫生主管机关和医疗卫生机构。

(2)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责任形式,处分的对象只能是实施了医事违法或渎职的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医事行政相对的个人,不涉及一般相对人的利益,特别不能对单位实施医事行政处分。

(3)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医事行政相对的个人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只是违反了医事法律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属于行政责任范围。

给予行政处分应当考虑的因素

1、损害后果和损害程度。

2、情节轻重。

情节的轻重反映了责任人的主观过失和行为的恶劣程序,应当作为给予行政处分的参考条件。

3、本人态度。

医疗损害发生之后,相关责任人对自己错误的检讨态度,反映了其对自己错误和违法行为的认识,应当作为给予行政处分的参考条件。

4、一贯表现。

医务人员一贯以来对工作所持的态度。

(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性质:

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裁,体现在对违反医事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某种权利的限制,对其已获得的某种权益的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

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拘留;法律法规定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规:

《条例》55条、57条、58条及相关行政法规

行政处罚的特点: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卫生行政主管机关或者法律

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而且必须在行政主体

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医事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

法律规范、破坏医事管理秩序的行为,而这种行为按照

医事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医事违法行为

人——区别于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监察机关依

职权对其公务人员所做的行政处分。

(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

制裁机关

制裁对象

制裁种类和内容

制裁程序

制裁

目的

行政

处分

受处人所

在单位或

政府主管机关

医务人员

卫生行政

人员

六种

《公务员法》规定的程序

不服不能提起诉讼只能申请复核、申诉

主要是处理工作中违法失职的人员,对其进行教育

行政

处罚

由管辖权

的卫生行政

机关作出

医疗机构

及其医务

人员

主要有五种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

可提起诉讼

制裁违法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

第二节医疗损害的刑事责任

一、概念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医事刑事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有关刑事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的行为;

2、行为是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的职务行为;

3、构成犯罪,达到了应当受刑事处罚的程度;

4、构成相应犯罪的主体必须符合相应犯罪主体的要件。

二、承担医疗事故争议刑事责任的特征

(1)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必须构成犯罪

(2)犯罪主体只能是医务人员或纠纷处理中的相关人员

(3)犯罪种类的多样性

(4)犯罪情节的严重性

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可能构成不同的罪名,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国家正式批准或承认的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依法注册的执业医师

医务人员(直接从事诊疗工作的人员):

普通医师;具有行政管理职务的医师;护士;卫生防疫人员;药剂人员;麻醉人员;医疗管理人员

(1)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构成医疗事故罪。

(2)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医务人员如果作为案件中的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严重影响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构成伪证罪。

(3)刑法第330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刑法第331条: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构成妨碍传染病防治罪

刑法332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刑法第333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

刑法第334条第一款: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罪

刑法第337条:

卫生防疫人员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构成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4)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作为药品、器械和相应产品的使用者,还可能涉及刑法第136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5)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的第7条在刑法典第253条后增加了一条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6)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予以扩大到“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收受“回扣”或者“红包”,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单位刑事责任

医疗行为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医务人员为核心,在法律责任承担上两者形成雇主责任。

单位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刑事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

医疗卫生单位构成单位刑事犯罪

刑法第330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刑法第332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刑法第334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刑法第337条: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刑法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刑法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刑法第148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刑法修正案(七)》的第七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其他人员刑事责任

(1)不具备医务人员主体资格的人员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336条规定: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构成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2)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3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犯罪。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其主体身份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身份,如果实施的行为构成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将依照刑法规定定罪处罚。

(3)医疗机构中从事行政管理以及具备刑法分则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人员的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中的管理人员由于其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的不同,如财会人员,医药用品采购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科室负责人则可能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商业贿赂罪以及刑法所规定的其他罪名等

4、患者及其家属的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40条:

妨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的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9条: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4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医疗损害刑事责任的构成

医事刑事责任的构成,即承担医事刑事责任的基本要件,又称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确认犯罪、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定标准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我国关于医事犯罪的罪名散见于刑法不同的章节

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其余医事犯罪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1、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

2、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

3、公共安全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注意:

医疗行为的侵袭性、复杂性、科学性和风险性的特点,在犯罪客观方面也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性

医疗损害结果在医疗过程中具有不确定性

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复杂,在实践中难以确认

医疗犯罪行为:

作为: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罪

不作为: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妨碍传染病防治罪

医疗事故罪:

作为

不作为

损害后果医事犯罪都要求造成严重损害后果:

死亡

残废

功能障碍

(三)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医事犯罪主体较为复杂

主体的自然属性:

自然人主体

单位主体

法律属性:

一般主体

特殊主体

自然人主体特殊主体医疗事故罪

一般主体且只能是自然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非法行医罪

特定的单位且不能是自然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有权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

自然人和单位都可强迫卖血罪,法行医罪

(四)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同时包括犯罪动机和目的。

注意:

1、医事犯罪中一般不存在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2、有的医事犯罪其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如生产、销售假药、

劣药罪、非法行医罪

有些医事犯罪其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如医疗事故罪。

3、凡属过失性的医事犯罪,只有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

三、医疗事故争议中的主要犯罪

(一)医疗事故罪

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医务工作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及健康权利

生命健康安全正在遭受侵害的患者犯罪对象

 

(2)犯罪的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

包括积极的作为形式和消极的不作为形式

本罪是结果犯,必须要造成患者严重损害身体或死亡的结果

(3)主体要件

刑法335条: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包括各类各级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及合法开业的个体医务人员。

医师、护士、防疫人员、药剂人员、麻醉人员,医疗单位中其他负有为保障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益而必须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等与诊疗护理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4)主观要件过失:

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

(二)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2.客观要件:

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明知无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

 

第三节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概述

一、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概念

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责任是指在医疗事故中医方被确认违反医疗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侵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构成医疗事故时,应对患者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二、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责任的特征

(一)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是医方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是财产责任

(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当事人对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可以协商

(四)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责任主要是对受害人承担的一种补偿责任

第二节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

侵权责任

契约责任说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说

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产生,各项民事责任相互发生冲突的情况。

当医患之间存在契约关系时,医疗损害行为因为没有适当地履行契约,构成违约行为。

医疗损害行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构成侵权行为

医疗事故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三、医疗损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举证责任

归责原则

损害赔偿的范围

时效期间

免责条款

请求权主体

诉讼管辖

违约责任

患者就违约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医方就无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严格责任

(无抗辩事由即承担责任

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二年

当事人可约定免责条款

一般不及于第三人,只能由患者行使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侵权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过错责任

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因身体受到伤害的一年

不能事先约定

患者、配偶、父母及近亲属

医方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

四、我国现行法律对责任竞合的解决办法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