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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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docx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国家经济委员会制定,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年4月21日转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

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

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

  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l、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l、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学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

  (l)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

  ①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②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吸收,采用国内gF$进技术,在提高研究、设计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左右;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第九条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l、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①具有解决在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

  ③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

  ④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

  ①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胜技术问题。

  ②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实践经验,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或发表过较高水平的技术著作、论文。

  ④能够指导工程师、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2、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条担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情报等工作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应能比较熟练和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一条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对在生产、勘察、设计、研究和技术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技术职务。

第三章职务设置和职责

  第十二条技术职务设置的原则、职务数额和各级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要在批准的编制定员的基础上,根据部门任务的实际需要、国家规定的限额幅度和上级下达的工资增长指标确定,并制定出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应随着技术、生产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十三条设置工程技术职务时,要根据生产、勘察、设计、研究、技术管理等不同的工作岗位,制订各级职务职责,建立技术责任制或岗位责任制。

职责范围应该包括:

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和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等。

职责要符合实际,明确具体,便于执行和检查。

第四章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一般由单位行政领导或同行专家在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中提名推荐;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对推荐的人员进行评议审定,提出具备任职条件的人员名单;单位行政领导必须在经过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技术人员中,按照限额进行聘任或任命。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是评议、审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条件的组织,其委员应由同行技术专家和担任较高技术职务的,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经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的程序进行工作,在评审工程技术人员任职条件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讨论通过,方能确认有效。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科学地评价被推荐的工程技术人员,审定任职条件,准确地写出考核评语。

  第十六条各地区和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组建,也可以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所属单位直接组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其委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是知名技术专家或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并注意吸收一定数量的技术水平较高的中青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第五章聘任与任命

  第十七条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后,各级国家机关的技术职务实行任命制,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技术人员颁发任命书。

  事业单位的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

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事业单位也可以实行任命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

实行聘任制的单位,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

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和任命制,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在任职期满前三至六个月,单位行政领导要根据任务需要和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的实绩,提出连聘(连任)或解聘(免任)的意见,并通知本人。

  第十八条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技术人或在任职期间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等,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

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连聘或连任职务的依据。

  第十九条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后,对暂时未被聘任的技术人员,原单位要继续关心,区别情况,妥善安排。

本单位安排有困难的,要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作用的单位去任职。

待聘人员应积极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原单位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应聘方便。

待聘人员在尚未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以前,应做好原单位所安排的临时注工作。

  第二十条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时,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干部离休、退休的规定。

在这次技术职务聘任中,达到规定离休、退休年龄的技术人员,凡符合高一级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先经过任职资格评审,确定相应专业职务后,再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第二十一条工程技术人员在担任技术职务的任职期限内,按照有关的工资规定,领取相应的技术职务工资。

  第二十二条聘任或任命各级技术职务的批准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于部管理权限确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对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

各级党政领导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认真掌握政策,注意维护聘任或任命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双方的权益。

对利用聘任或任命之机打击迫害工程技术人员的,或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技术职务的,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也应参照上述规定,结合企业特点逐步实行。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经委备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实施细则,由总政治部制订,并抄送国家经委。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国家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经委《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文  号:

职改字[1986]第74号

发布日期:

1986-4-10

执行日期:

1986-4-10

  经研究,原则同意国家经委制订的《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实行<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实施。

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国家经委,以便制定《经济专业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颁布执行。

  附:

1《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2.《关于实行<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略)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一日

  附:

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经济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四化建设中作出更大的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经济专业职务(简称专业职务)的适应经济专业岗位的需要,为经济专业人员设置的专业职务。

  第三条 经济专业职务名称定为:

经济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

  第四条 聘任或任命经济专业职务,应以经济专业人员是否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专业业务水平为主要依据。

并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 任职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担任经济专业职务的经济专业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 经济员,应具有经济专业的基础知识,能够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初步分析整理,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经济专业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 助理经济师,应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独立地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综合,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第士学位,胜任助理经济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经济专业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经济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经济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 经济师,应具有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理解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地解决较复杂的业务问题,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

  获得博士学位,胜任经济师职务;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经济师工作二年左右;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经济师工作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经济师工作四年以上。

  第九条 高级经济师,应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国内外现代的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

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意见,在加强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贡献显著。

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经济师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师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条 担任经济师、高级经济师职务的经济专业人员,一般应该能够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从事对外经济贸易,经济研究、经济情报等工作的经济师、高级经济师,应该比较熟练和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一条 为了广泛选拔人才,对在经济活动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经济专业人员,经过相应的专业人员,经过相应的专业考试,确具经济专业的基础知识与专业知识者可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的专业职务。

  第三章 职务设置与职责

  第十二条 经济专业职务的设置、职务数额和各级职务的结构比例,在批准的编制定员的基础上,根据单位任务的实际需要、国家规定的限额幅度和规定的工资增长指标确定,并拟订实施方案,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在制订职务结构比例方案时,要考虑设职单位的性质、任务、规模、知识密集程度和地区条件等因素。

  经济专业职务的结构比例,应随着生产、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地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三条 设置经济专业职务,各部门要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制订各级职务职责,建立经济责任制。

职责应该包括:

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和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等。

职责要符合实际,明确具体,便于执行和检查。

  第四章 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四条 聘任或任命经济专业职务,一般由单位行政领导或同行专家从本单位的经济专业人员中提名推荐,经济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根据任职条件和职责要求,对被推荐的人员进行评审审定;单位行政领导必须在经过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人员中按照限额进行聘任或任命。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经济专业人员任职条件的组织。

由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或担任较高专业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经济专业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的程序进行工作,在评审经济专业人员任职条件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讨论通过,方能确认有效。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经济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

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组建,也可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所属单位直接组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

本单位专业力量薄弱,不能建立评审委员会的,可以由上一级组织的评审委员会或聘请外单位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任务。

  评审高级经济师职务的评审委员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是经济专家或担任高级经济师职务的人员,其中应吸收一定数量的专业水平较高的中、青年经济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 聘任与任命

  第十七条 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的部门,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经济专业人员颁发聘书,签订聘约;实行专业职务任命制的部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经济专业人员颁发任命书。

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如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在任职期满前三至六个月,行政领导要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人员在任职期间的实绩,提出连任或解任的意见并通知本人。

  第十八条 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度后,对暂时未被聘任或任命的经济专业人员,原单位要积极关心,区别情况,妥善安排。

本单位安排有困难的要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作用的单位去任职。

待聘人员应积极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原单位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应聘方便。

待聘人员在尚未应聘到外单位工作以前,应做好原单位所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第十九条 专业职务聘任或任命单位,对被聘任或任命的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晋职、调薪、奖惩和能否连聘连任职务的依据。

  第二十条 在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的同时,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干部离休、退休的规定。

  在这次专业职务聘任工作中,达到规定离休、退休年龄的专业人员,凡符合高一级职务聘任条件的,先经过任职资格评审,确定相应专业职务后,再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济专业人员在担任专业职务的任职期限内,按照有关的工资规定,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第二十二条 聘任或任命各级经济专业职务的批准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实行经济专业职务聘任制度,是对专业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

各级党政领导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政策办事,注意维护聘任或任命单位和经济专业人员双方的权益。

对利用聘任或任命之机,打击迫害经济专业人员的、或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专业职务的,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应参照上述规定,结合企业特点,逐步实行。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应根据本条例和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制订实施细则,报国家经委备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实施细则,由总政治部制订,并抄送国家经委。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中办发[1990]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门专业,也是一门科学。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在企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完成生产经营和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为了建设一支精干、稳定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更好地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是根据企业的特点和需要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名称和档次为:

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高级政工师为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实行评聘分开、择优聘任的原则。

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专职从事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条件的,均可参加评聘。

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条企业参加评聘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第五条政工员。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政工员:

一、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

三、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其它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

第六条助理政工师。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助理政工师:

一、比较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认真地在自己工作范围内运用和贯彻。

二、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等知识及中国国情,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

三、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

四、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政工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政工员工作四年以上,其它学历,从事政工员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政工师。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政工师:

一、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懂得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职业务,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在群众中进行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文章。

四、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四年以上,其它学历,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七年以上。

一九七八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要求基本掌握一门外语。

第八条高级政工师。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高级政工师: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或有专著。

四、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五、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政工师职务二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政工师职务五年以上;其它学历,担任政工师职务十年以上。

一九七八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要求掌握一门外语。

第九条个别确有真才实学,工作实绩显著者,可以不受学历和进入专业职务时间的限制,破格申报相应专业职务。

第三章职务设置和职责

第十条企业尽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各档次的结构比例和限额,应在国家规定的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数额内,根据企业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对高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数额要严格控制,小型企业一般不设置高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第十一条企业设置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要根据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

职责范围应包括;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和必须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章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

第十二条企业各档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分别由高、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直属机构主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分别组建,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辖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或大型、特大型企业分别组建;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县(市、旗、省辖市的区)主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或企业分别组建。

第十三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工作,在各级职称改革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管理和协调下进行。

各级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工作权限和评审程序等,由各级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按国家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提出和办理。

第十四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聘任,由有任命权者按干部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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