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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DXXXX-XXXX

 

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SupervisionRegulationonSafetyTechnologyforoxygensupply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年月日

前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10年4月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氧舱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院于2010年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起草组工作会议,讨论了起草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计划。

起草组在北京、武汉、烟台多次召开了起草组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2013年7月形成了《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

2013年月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xxxx]x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xxxx年xx月在xxxxx召开会议,研究处理征求到的意见并形成送审稿。

xxxx年xx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xxxx年xx月本规程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基于《特种设备目录》中氧舱的分类规定,将原《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中“医用氧舱”改为“氧舱”,从而覆盖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目录》所规定的安全监察工作范围。

根据关于制定“大规范”的思路,作为试点,在原《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多年来安全监察工作经验和氧舱技术的发展,在充分吸收事故教训的前提下,整合材料、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检验、监察各环节、各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废止以前零散的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了覆盖氧舱安全监察工作内容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1总则

(1)

2材料

(2)

3设计(6)

4制造(15)

5安装(20)

6改造与维修(23)

7监督检验(25)

8使用管理(38)

9定期检验(47)

10安全保护装置(51)

11附则(53)

附件A氧舱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54)

附件B氧舱设计文件鉴定报告(55)

附件C氧舱产品合格证(57)

附件D氧舱安装数据表(59)

附件E氧舱制造监督检验证书(60)

附件F氧舱安装监督检验证书(61)

附件G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62)

附件H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63)

附件J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试样)(64)

附件K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67)

附件L氧舱年度检验报告(76)

附件M氧舱检验意见通知书(79)

附件N氧舱定期检验报告(81)

 

氧舱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氧舱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氧舱安全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氧舱含义

氧舱是指采用空气、氧气或者混合气体(注1-1)等可呼吸气体为工作介质,用于人员、动物在舱内治疗、适应性训练、试验(以下简称“舱内活动”)的压力容器。

注1-1:

混合气体是指氧气与其他气体按照比例配制的可呼吸气体。

1.3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医用氧舱、高气压舱、减压舱和高海拔试验舱。

1.3.1医用氧舱

包括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医用氧气加压舱。

(1)医用空气加压氧舱,采用空气为工作介质,用于对人员进行治疗,最高工作压力不大于0.3MPa(表压,下同);

(2)医用氧气加压舱,采用氧气为工作介质,用于对人员进行治疗,最高工作压力不大于0.2MPa。

1.3.2高气压舱

采用空气或者混合气体为工作介质,用于对人员或者动物进行适应性训练、试验。

1.3.3减压舱

减压舱(又称再加压舱,下同),采用空气或者混合气体为工作介质,按照医疗需求调节舱内工作压力,用于对人员减压病症的治疗。

1.3.4高海拔试验舱

高海拔试验舱(又称载人低压舱,下同),采用空气或者混合气体为工作介质,用于医学试验、研究和人员训练以及装备试验,最高气压高度不大于10000m[相当于工作压力不小于0.0265MPa(绝对压力),氧分压不小于0.0209MPa]。

1.4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的规定还适用于移动式医用氧舱(注1-2)和其他载人压力容器(如盾构机械的承压载人过渡舱)。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氧舱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A5级压力容器)。

持有氧舱制造许可资质的制造单位可以从事许可范围内的以下工作(注1-3):

(1)氧舱及其管道的设计;

(2)氧舱及其压力容器、管道的安装;

(3)氧舱及其管道的改造与维修。

注1-2:

移动式医用氧舱是指氧舱舱体采用永久性连接的方式安装在走行装置上,在运送过程中或者在走行装置静止状态下对人员进行治疗的医用氧舱。

注1-3:

(1)项仅限用于本单位制造的氧舱及其管道。

(2)仅限于本单位制造的氧舱及其压力容器、管道;第(3)原则上限于本单位所制造的氧舱及其管道。

承担非本单位制造的氧舱改造工作时,施工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报告批复后,方能够从事该氧舱的改造工作。

1.5不适用范围

(1)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水下装备、煤矿矿井设施等的载人容器;

(2)做为保健用途(含家庭用)的载人容器。

1.6氧舱范围的界定

氧舱,包括舱体、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电气系统、舱内环境调节系统、消防系统和安全保护装置。

移动式医用氧舱,除前款规定外,还包括氧舱的各部件、系统与走行装置连接和固定的零、部件。

1.6.1舱体

包括筒体、封头(含舱内封头)、舱门、递物筒、观察窗、照明窗、舱内管道、舱内物料(包括面板、纺织品、座椅(床)、地板等舱内设置,下同)、保温层等。

1.6.2压力调节系统

包括气体加、减压设备、压力容器(含外购压力容器,下同)、气体净化装置、抽空设备、管道等。

1.6.3呼吸气系统

包括呼吸气体供应装置、呼吸装置、加湿装置、管道等。

1.6.4电气系统

包括电源开关、电流过载保护装置、隔离变压器、供电电缆(线)、应急电源装置、继电器、接触器、配电柜(板)、对讲装置、应急呼叫装置、视频设备、照明装置(含应急照明装置,下同)、生物电装置等。

1.6.5舱内环境调节系统

包括空气调节装置、制冷、热装置、温度控制装置、风扇驱动电机、散热器、加湿装置、管道等。

1.6.6消防系统

包括水喷淋消防系统(启动气源、储水罐、管道、控制阀门、喷头等,下同)和其他消防器材等。

1.6.7安全保护装置

包括安全阀、应急切断装置、紧急排放阀、安全联锁装置、呼吸气体浓度测定仪(含测氧仪,下同)、接地装置以及氧舱运行参数测定、显示、记录装置等。

1.7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氧舱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使用、检验等环节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氧舱的技术标准以及相关单位、机构的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1.8特殊规定

1.8.1与本规程不一致的处理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特殊结构形式以及有其他特殊使用要求的氧舱,与本规程不一致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特种设备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组织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的结果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能够进行试制、试用。

1.8.2进口氧舱

(1)进口氧舱的产品安全性能应当满足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

(2)境外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资质;

(3)进口氧舱制造过程中,因故未能进行监督检验的,到岸后,应当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经检验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1.9遵循规范与引用标准

本规程遵行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主要引用标准如下:

(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

(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

(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

(4)GB150《压力容器》;

(5)GB/T12130《医用空气加压氧舱》;

(6)GB/T19284《医用氧气加压舱》;

(7)GB27513《载人低压舱》;

(8)GB50751《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9)GB9706.1《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10)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11)GB/T19904《医用氧舱用电化学式测氧仪》;

(12)GB/T7134《浇铸型工业有机玻璃板材》;

(13)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14)GB3096《环境噪声标准》;

(15)JB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16)YS/T650《医用气体及真空用无缝铜管》;

(17)GB13277.1《压缩空气第1部:

污染物净化等级》。

1.10监督管理

1.10.1基本要求

(1)氧舱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下同)、使用、检验等环节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境内、外氧舱制造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氧舱使用、检验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4)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质监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氧舱使用登记工作;

(5)氧舱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有关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1.10.2生产单位及其人员

(1)从事氧舱生产的单位应当接受各级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在取得许可资质后,方能够从事相应许可范围内的氧舱生产工作,并且对所生产的氧舱安全性能负责;

(2)生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所生产的氧舱安全质量第一责任人;

(3)从事氧舱的设计、审核和审批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对氧舱的设计、审核、审批工作质量负责;

(4)从事氧舱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检测人员,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有许可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取得相应资格,并且对所进行的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检测工作质量负责。

1.10.3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有关技术机构及其人员

(1)从事设计文件鉴定、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无损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有关技术机构应当接受各级质监部门的监督,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方能够从事核准范围内的设计文件鉴定、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无损检测工作;

(2)检验机构和有关技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从事设计文件鉴定、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无损检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3)检验、检测人员(含设计文件鉴定、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无损检测等人员)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取得许可资格后,方能够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

(4)检验机构和有关技术机构对所出具的报告、证书(含设计鉴定报告、监督检验证书、定期检验报告、无损检测报告等)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1.10.4使用单位及其人员

(1)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各级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对氧舱的购置、使用登记、使用、操作、维护、报废处理、年度检查、申报定期检验等氧舱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运行负责;

(2)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氧舱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人;

(3)氧舱安全管理负责人和操作、维护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业人员资格后,方能够从事使用安全管理和操作、维护工作;

(4)氧舱的操作、维护人员对所进行的操作、维护工作质量负责。

2材料

2.1通用要求

(1)舱体以及承压部件采用的金属材料应当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的规定;

(2)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对管道元件(包括管子、弯头、三通、阀门、法兰等)有制造许可要求的,应当采用许可产品;

(3)舱体、观察窗、照明窗等采用的有机玻璃材料,应当符合浇铸型有机玻璃管材、板材的产品标准一等品要求;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件或者按批次出具产品质量证明书;

(4)氧舱管道采用非金属管道的,其材料应当为无毒和具有抗氧化性能;

(5)舱内物料在氧舱工作条件(压力、呼吸气浓度、湿度、温度等规定条件,下同)下,应当满足难燃、阻燃和抗静电性能的要求;制造单位应当购买具有难燃、阻燃处理和抗静电性能质量证明的产品;

(6)氧舱以及压力容器内壁喷涂的防锈涂料,应当是满足相关医疗卫生技术规范要求的无毒型涂料;

(7)润滑材料以及液压介质不得使用油脂或者易燃、易氧化材料;

(8)密封材料(密封圈、垫等)应当采用抗氧化能力强、密封性能好的材料;

(9)电气系统的设备、仪器、仪表、电气元器件等,应当符合GB9706.1《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以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10)所采用的电线(缆)应当符合GB5023《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的要求;单芯屏蔽线、双芯屏蔽线应当符合JB8734《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的要求;高气压舱、减压舱内所采用的电线(缆)应当采用符合GB/T19666《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的要求;

(11)接地装置的埋地部分材料应当采用铜合金或者不锈钢材质。

2.2无缝钢管

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采用的无缝钢管,应当符合GB/T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的要求。

2.3不锈钢无缝钢管和铜合金管

除本规程第2.2规定以外的管道材料,不锈钢无缝钢管应当符合GB/T14976《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的要求。

铜合金管应当符合GB/T1527《铜及铜合金拉制管》的要求。

2.4高海拔试验舱采用的材料

应当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以及GB27513《载人低压舱》、设计文件的要求。

2.5材料代用

(1)氧舱制造、安装过程中,对影响氧舱安全性能的承压零、部件以及电气装置、设备、仪器、仪表、元件器件等的材料代用,应当事先经由原设计人员确认,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且应当在竣工图样上详细记录;

(2)氧舱改造过程中,对影响氧舱安全性能的承压零、部件以及电气装置、设备、仪器、仪表、元件器件等的代用,事先应当由原设计人员确认,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且应当在改造质量技术资料中详细记录;如果对非本单位制造的氧舱进行改造时,材料代用可由承担氧舱改造的单位设计人员确认,技术负责人批准;

(3)氧舱制造、安装、改造过程中,材料代用涉及本规程第3.7.2规定的,应当将材料代用资料提交承担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机构进行鉴定。

3设计

3.1设计文件内容

氧舱的设计文件主要包括设计计算书和设计说明书、设计总图和主要承压元件图、舱内布置图、压力调节系统图、呼吸气系统图、电气系统图、舱内环境调节系统图、水喷淋消防系统图、氧舱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及其其他设计文件等。

3.2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设计要求

氧舱的设计除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1)金属材料氧舱舱体以及承压部件设计应当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以及GB150《压力容器》的规定;

(2)氧舱管道设计应当满足GB50751《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3)移动式医用氧舱的设计应当考虑舱体、管道的惯性力载荷、热胀冷缩,机械振动、外力冲击等走行装置在运送过程中所产生的情况,还应当符合《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4)高海拔试验舱的设计应当考虑到低温、湿度以及低气压对氧舱安全性能的影响因素;

(5)氧舱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的设计应当满足GB50751《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以及医疗卫生、消防规范的要求;

(6)氧舱电气系统的设计应当满足GB9706.1《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的要求;

(7)氧舱通舱件(需要在舱内、外部连通的零、部件)的设计,应当考虑到气密性能、绝缘性能、保温等影响因素。

3.3设计基本要求

3.3.1压力

(1)设计压力,是指设定的氧舱顶部的最高压力,与相应的设计温度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其值不低于工作压力;

(2)最高工作压力,是指氧舱舱体、承压部件以及人员、动物进行舱内活动等条件下规定的所允许承受最大压力载荷。

3.3.2温度

(1)设计温度,是指氧舱在工作条件下所设定的最高和最低温度范围;

(2)最高(最低)工作温度,是指氧舱在进舱人员、动物进行舱内活动等条件下规定运行的温度范围。

3.3.3结构

(1)氧舱舱体基本结构形式应当符合安全、可靠的原则;

(2)单个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含治疗舱和过渡舱)的额定进舱人数应当不大于12人;

(3)有机玻璃材料氧舱筒体不允许开孔等导致应力集中、突变的结构形式,安全系数不应当小于15,并且不得使筒体承受加压介质以及轴向端面密封所需载荷以外的其他载荷;

(4)有机玻璃管材、板材的物理、力学性能应当符合表3-1、表3-2的规定,管材的最大、最小壁厚差和板材的厚度差应当不大于公称壁厚和公称厚度的10%;

表3-1有机玻璃管材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

项目

性能指标

抗拉强度(MPa)

≥53

抗溶剂银纹性

浸泡4h无银纹出现

表3-2有机玻璃板材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

项目

性能指标

简支梁无缺口冲击强度(kJ·m2)

≥17

抗拉强度(MPa)

≥70

拉伸断裂应变(%)

≥3

维卡软化温度(℃)

≥100

抗溶剂银纹性

浸泡4h无银纹出现

(5)移动式医用氧舱与走行装置连接结构的惯性力载荷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第3.10.1.1条的规定转换为等效静态力。

3.3.4压力调节系统

(1)压力调节系统的压力介质质量要求应当满足表3-3要求;

表3-3压力介质质量要求

项目

碳氢化合物(mg/Nm3)

水(mg/Nm3)

颗粒物(GB13277.1)

气味

质量指标

≤0.1

≤575

2级

(2)压力调节系统的气体压缩设备提倡选用无油润滑压缩机;

(3)压力调节系统的压力介质储备量除应当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使用频次以及额定人员进舱活动用气量的需要;

(4)采用气、电动调节阀门的,应当配置一套手动机械阀门;

(5)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多人舱)的舱内、外应当设置应急排气装置;

(6)氧舱为多舱室的,每个舱室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压力调节装置;

(7)除排气管道采用无缝钢管以外,其他管道应当采用不锈钢、铜合金材料;

(8)高海拔试验舱为二个以上舱室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压力调节装置,并且还应当设置两组以上的抽真空设备,每组抽真空设备应当满足各个舱室在不同压力下用气量的要求。

3.3.5呼吸气系统

(1)呼吸气系统所提供的呼吸气体应当满足人员在舱内活动的呼吸气体需要最大用量和流量的要求;呼吸气体质量指标(气体组成、浓度、湿度)应当符合相关医疗卫生规范的规定;

(2)呼吸气管道设计压力高于0.8MPa的,所设置的阀门应当为渐开式阀门。

3.3.6电气系统

(1)设置在舱内的设备、装置、仪器、元器件、电线(缆)等在氧舱工作条件下,不得产生过载和电火花现象,所配置的开关应当为感应式开关,并且在舱外还应当配备电流过载保护装置;

(2)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应当设置舱内外对讲、应急呼叫等通讯装置,应急呼叫装置应当在控制台上设置应急呼叫声光报警,声光报警信号仅能由操作人员切断;各个舱室设置的对讲装置与控制台之间,应当具备不间断双路对讲通讯功能,舱内对讲装置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开关,不允许使用无线对讲装置;

(3)医用氧气加压舱和移动式医用氧舱内部除设置对讲、应急呼叫通讯装置以及信号传感器外,不允许设置其他电器装置;

(4)医用空气加压氧舱配备的视频装置应当设置在氧舱外部,并且能够与舱内有效隔绝和密封;

(5)医用空气加压氧舱应当设置隔离变压器、电流过载保护等装置;

(6)医用氧气加压舱应当设置人体静电接地装置;

(7)氧舱的照明装置设计应当采用舱外冷光源照明,照明装置与舱内应当能够有效隔绝和密封,并且还应当设置应急照明装置;

(8)氧舱设置有应急电源装置的,应急电源装置应当具有过载保护功能,在供电网路中断时能够自动启动。

3.3.7舱内环境调节系统

(1)氧舱舱内环境调节系统(空气调节、制冷、制热、加湿)的设计,应当满足氧舱工作条件和相关医疗卫生规范的要求;

(2)舱内环境调节系统的驱动、控制以及加热、制冷(蒸发器除外)等装置应当设置在舱外,还应当配置电流过载保护装置,其控制装置应当设置在氧舱控制台上,不得采用无线遥控装置。

3.3.8消防系统

(1)氧舱舱内、外部应当设置符合相关消防要求的器材、设施;

(2)氧舱设计有水喷淋消防系统的,每个舱室应当设置独立的水喷淋控制装置;水喷淋消防系统的启动气源(启动压力)、储水罐、管道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3)水喷淋消防系统应当在舱内、外均设置控制阀门;

(4)水喷淋消防系统的管道应当采用不锈钢材料。

3.3.9安全保护装置

(1)氧舱所设置的安全保护装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2)氧舱的每个舱室应当设置不少于2只相同规格的弹簧式安全阀,不作为治疗、训练、试验用途的过渡舱也应当设置1只弹簧式安全阀;

(3)舱门(外开式快开门结构的)、递物筒(治疗舱与过渡舱之间采用双开门结构除外)应当设置安全联锁装置;

(4)氧舱应当设置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当不大于4Ω;

(5)氧舱应当配置与测量介质相匹配的压力测定、显示装置;氧舱为二个以上舱室的,每个舱室应当至少配置2台压力测定、显示装置,其中1台应当为机械指针式压力表;

(6)氧舱应当配置具备自动报警、记录功能的呼吸气体浓度测定仪,为多舱室设置时,应当对每个舱室内呼吸气体浓度进行测定、记录;

(7)移动式医用氧舱的接地装置应当与走行装置的静电接地装置相连接,接地电阻应当不大于10Ω,连接还应当牢固可靠,具有良好的导电性能;当走行装置处于静止状态时,移动式医用氧舱还应当设置独立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当不大于4Ω;

(8)在控制台上应当设置氧舱运行数据(包括呼吸气浓度、呼吸气压力、氧舱工作压力、湿度、温度等)自动记录装置;

(9)舱内气体组成有分析要求的,应当设置满足气体组成分析要求的气体分析装置,并且还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配置相应的过滤和限流装置。

3.4安装设计要求

氧舱的设计文件中,应当明确规定以下氧舱安装要求:

(1)氧舱压力调节系统、呼吸气系统的安装位置应当避免有可能聚集油脂污染的地点,并且压力调节系统应当安装在地面一层的建筑物内(单人舱、有机玻璃材料医用氧舱、婴幼儿医用氧气加压舱除外);

(2)压力调节系统的设备不得与氧舱安装在同一房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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