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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章程

 

医院章程(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举办主体:

第二条医院性质:

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院名称:

第四条医院地址:

法人地位:

医院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事业单位,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领导体制:

医院实行以党委为政治核心的院长负责制。

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功能定位:

作为县域医共体核心综合医院,承担城乡居民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和一般疑难疾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的接治和转诊;适宜医疗技术的推广应用;承担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承办县医管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医院精神:

第八条医院理念:

医院宗旨:

第十条医院愿景:

第二章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举办主体代表政府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第一十条举办主体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第一十一条举办主体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一十二条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等挂钩。

第一十三条举办主体任免(聘任)医院领导人员,开展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第一十四条举办主体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一十五条举办主体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十六条医院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一十七条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省内医学院校临床实习,督促院内医护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四)开展临床医学研究,推动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开展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

(六)承担州、县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

(七)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八)承担省、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一十八条医院的业务范围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贵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第一十九条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十条医院接受县卫计局和相关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党委、纪委

第二十一条医院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支部”),党支部设委员若干名,其中,设书记1名,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设纪检委员1名,组织委员1名,宣传委员1名。

党支部书记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

医院党支部每届任期2年。

第二十二条医院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医院得到贯彻执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发挥主体责任;参与医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决策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在选人用人工作中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领导医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领导医院文化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三条明确医院党支部和行政管理的关系,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医院管理统一起来,明晰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有力、运转顺畅的医院治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医院预算。

第二十五条医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专职委员(以下简称“纪检委员”),纪检委员是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主要责任人。

医院纪检委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

第二十六条医院纪检委员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责任。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格对党员干部、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的监督;强化党纪教育,建设医院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督查,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二节医院领导班子

第二十七条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

医院领导班子设院长1人,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院长是医院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支部监督下开展工作,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

设副院长若干人、总会计师1人,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护理、后勤、科研及财经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贵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

院长和分管医疗、护理、后勤、科研及财经管理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

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二十九条院长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一)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医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管理制度、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方案、年度预算等;

(二)组织制订和实施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岗位职责;

(三)组织制订医院管理规章制度;

(四)落实政府办医目标,组织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落实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目标,加强学科队伍建设;

(五)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体现公益性的内部绩效考核体系和符合行业特点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

(六)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条医院领导班子的任期及退出:

医院领导班子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以连任。

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因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因本人提请辞职的,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医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确定;班子成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三十二条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第三十三条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节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根据医院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药事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在科室推荐、主管职能处室审核基础上,产生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及成员。

第三十六条专业委员会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换届。

第四节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医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医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职代会每年举行1-2次,医院职代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听取和审议院领导班子工作报告;

(二)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管理制度、薪酬分配方案等以及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围绕中心议题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根据群众和代表的意见,向医院领导班子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五节内设机构

第三十八条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处室和临床科室。

职能处室主要职责:

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科室主要职责:

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条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科主任、护士长等,制定部门管理细则,完善民主决策制度、核心组会议制度以及部门全体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工作需要,选拔任用内设机构负责人。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到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

加强聘后管理,激励内设机构负责人牢记使命,认真履职。

第四十一条内设机构负责人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换届。

第六节群团工会

第四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医院成立工会,依法保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医院工会接受医院党支部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围绕医院中心任务,团结动员职工为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做贡献。

负责职代会的筹备及组织工作,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做好职工福利工作。

第五章决策机制

第一节集体决策

第四十三条医院坚持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四重一大”)必须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原则。

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形式有党委常委会、院领导班子会和院行政办公会。

医院党政主要领导有义务通报相关情况,在召集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前,要向其他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提交会议讨论的基本情况;会后要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通报集体决定程序和会议决定。

会议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会议讨论中,凡涉及与某参会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有关系的议题,该参会人员应实行回避。

第四十四条党支部会:

党支部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委委员参加并享有表决权。

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党支部书记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党支部会主要讨论党建工作、干部任免、重大决策等相关事宜。

党支部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会议决定。

党支部委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支部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五条院领导班子会:

院领导班子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

院领导班子会主要讨论涉及保密或不宜大范围讨论的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事宜。

在领导班子成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综合班子成员意见做出会议决定。

院领导班子会每月召开1次;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院领导班子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六条院行政办公会:

院务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领导班子成员、职能处室及临床科室第一责任人等参加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

院务会主要讨论医、教、研、管等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事宜。

在会议成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综合参会人员意见做出会议决定。

院务会每周召开1次;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院务会。

第六章运行管理

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四十七条医院运行管理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激励的原则,科学整合院内外各方资源,建立合理机制实现优质高效,促进医院平稳健康发展。

第四十八条医院运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有机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医院发展规划由院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制订,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部门工作计划由本部门核心组讨论制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请院领导班子会批准通过并备案。

工作规划或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明确考核奖惩机制。

相应责任人对上级领导和医院负责,受上级领导和全院职工监督。

第二节人力资源管理

第四十九条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

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逐步完善岗位结构比例,实现各类人员由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转变。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完善高端人才、优秀人才引入机制,对特色学科进行重点的人才支持,促进学科发展。

第五十条医院严格落实国家人事政策,探索符合医院实际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员工薪酬体系,突出“重技术、重实效、重贡献”。

医院以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为原则,实行“病人需要什么,绩效就考核什么”的量化考核和激励制度,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热情,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第三节医疗、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五十一条医疗质量与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临床医技科室在院领导班子领导和医疗委员会指导下,全面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

医院实施严格的医疗服务准入管理。

对拟新增或调整的诊疗科目、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拟使用的临床新药,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院内管理流程,经由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查、完善风险评估后,报院领导班子会审批,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二条医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结合“三基三严”的协和优良传统,制定并不断完善医院住院医师及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重视人才梯队建设,通过经费和制度优先保障中青年业务和管理骨干人员的职业化培养。

制定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全员能力素质。

第五十三条医院高度重视临床科学研究,发挥学术引领作用。

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医院科研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科研工作。

医院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鼓励各类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节财务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医院经费来源为上级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

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

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五十五条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六条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合作制度等;依法按章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七条医院设置总会计师,由总会计师全面负责医院财经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医院财务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五十八条医院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第五十九条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

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活动;建立机制,保障捐赠管理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六十条医院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主管部门对医院进行的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等监督、审计。

第六十一条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五节后勤管理

第六十二条医院后勤管理秉承“服务病人、服务临床一线”的原则,依据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发展要求,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经济的保障服务。

第六十三条医院后勤管理对象涉及物资、设备、信息、服务等内容。

对物资设备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经济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

大力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

以建设节约型医院为目标,倡导技术革新和管理持续改进。

第七章监督机制

第六十四条党纪监督:

医院健全党委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实行。

医院纪委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医院设立党风监督员、特邀监督员和社会监督员,建立健全的党风行风监督体系。

第六十五条内部监督: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院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

医院实行院周会制度,每周将医院重要事项向全院通报,保障医院决策和管理制度的高效落实,并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六十六条政府监督:

医院应保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配合相关巡查,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六十七条社会监督:

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落实结果反馈,建立360度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八章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八条本章所指医院员工包括全体在编职工和合同制职工等。

第六十九条医院员工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七十条医院员工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医院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七十一条医院员工在同等条件下公平享有职业发展机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第七十二条医院员工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及其他关系自身利益等事项享有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医院应明确员工表达异议和申诉的程序和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十三条医院充分保障员工良好的工作环境,主动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本院员工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七十四条医院员工有权监督医院管理工作。

医院员工有权就医院运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医院相关部门举报。

并有权对医院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医院建立有效机制保障员工实现监督权。

第七十五条医院员工有权参与医院管理决策和业务活动,对各项工作中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享有知情权。

第七十六条医院员工应该发扬救死扶伤精神,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遵纪守法、服从指挥、勤奋工作,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七十七条医院员工是医院的形象代言人和维护者,有义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服务形象,维护医院声誉和权益。

第七十八条医院员工有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七十九条医院离退休职工、外包服务人员等按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政策和医院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九章文化建设

第八十条医院始终将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放在医院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积极挖掘、传承和发扬协和优良传统和文化特色,不断提高医院凝聚力和战斗力。

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塑造医院及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弘扬医界正能量。

第八十一条

第一十章附 则

第八十二条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三条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

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办理。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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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人民医院2018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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