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执法人员行为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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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南昌市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一、执法人员必须文明执法。

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前用餐时不准饮酒,严禁酗酒,严禁酒后执法及驾车,工作时间要穿着整洁,执法时必须使用普通话,不打骂当事人及损坏违章物品;二、执法人员必须公正执法。

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行政不作为;三、执法人员必须依照程序执法。

执法时必须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有关执法证件,需对违法(章)单位或个人作出处罚的,必须事先告知处罚依据、标准,不得“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四、执法人员必须廉洁执法。

在执法过程中,不准利用职务上的权利和工作上的便利,对违法(章)单位或个人“吃、拿、卡、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而由当事人馈赠的礼品、红包或有价证券。

严禁贪污、索贿和受贿。

北京市城管执法系统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执法严格、群众信赖"的城管队伍建队宗旨,为进一步规范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行为和执法行为,加强队伍作风、纪律和形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管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城管执法人员工作和执法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全市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开展内务建设、制定日常工作和执法行为规范细则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全市城管执法系统执法人员和单位。

第二章着装规范

第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工作时间除特殊场合外,必须按规定着制服,非工作时间一律着便装。

第四条按规定时间换着制服。

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9月1日至10月31日着春秋装;5月1日至8月31日着夏装;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着冬装。

各级城管执法机关根据规定的换装时间,视天气情况,可分别提前或推迟换装10日。

第五条着制服时,严格按规定佩带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牌等标志标牌。

不得敞胸露怀、披衣、挽袖、卷裤腿。

制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

第六条着春秋装和冬装时,必须内着配发的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系配发的领带。

制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内衣领不得高于制服衣领。

执法检查或外出执行任务需着棉服时,应当佩戴肩章、臂章、胸牌等标志标牌。

着冬装时,室内可穿配发的制式毛衣,佩戴肩章。

着夏装时,长袖衬衣下摆扎于裤内,系配发的领带;短袖衬衣下摆不扎裤内,不系领带。

第七条着制服时,通常穿黑色或棕色制式皮鞋、凉鞋,不得穿拖鞋或赤脚穿鞋。

第八条执法检查或外出执行任务时,应当戴与制服配套的大檐帽(如需要可戴钢盔帽)。

男城管执法人员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城管执法人员帽可稍向后倾。

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

大檐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第九条参加集会、检阅等重大活动时,按要求着装。

第十条女城管执法人员怀孕期间,可以着便装。

第十一条本《规范》未列着装事项,按《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城管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暂行规定》(京城管执字〔2003〕79号)执行。

季节换装时间按本《规范》执行。

第三章礼仪规范

第十二条仪容规范

(一)城管执法人员应当仪容整洁。

男城管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得染彩色头发。

女城管执法人员发辫不得过肩,不得染彩色头发。

如留长发,工作时间应将头发盘起,不得披散头发。

(二)着制服时,城管执法人员不得浓妆艳抹,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各种饰物;不得戴耳环、项链、戒指等首饰。

除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三条礼节规范

(一)为体现全市城管执法系统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城管执法人员必须有礼节。

(二)城管执法人员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

着制服戴大檐帽或者不带大檐帽,通常行举手礼。

携带执法装备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三)城管执法人员之间通常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

在公共场所和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同志。

(四)城管执法人员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每天第一次见面时,应当相互主动打招呼和问好。

进见领导时,进入室内前,应当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并向领导问好;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以进入。

在室内,领导或者上级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进见或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市领导时,应当敬礼;与党政军机关领导人员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高的应当敬礼;与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接触时,应当讲文明、有礼貌。

升国旗时,列队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位于指挥位置的指挥员,行举手礼;单个活动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着制服时行举手礼,着便装时行注目礼。

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组织集会、检阅等活动或集中执行任务时,承办单位的领导应向上一级到会最高领导敬礼和报告(报告词见附件2)。

第十四条举止规范

(一)城管执法人员必须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二)执法检查时,应当两人成列,三人成行(横排通称列,纵排通称行)。

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哼小调、扇扇子,不得嬉戏打闹、搭肩挽背。

(三)参加集体活动时,按要求整队入场,在指定位置就座,自觉遵守会场秩序。

散会时,依次退场。

(四)着制服进入室内通常脱帽。

脱帽后,放置于衣帽钩处。

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夹于左腋下,坐姿统一置于桌(台)前沿左侧(帽顶向上,帽徽朝前),或置于桌斗内。

坐姿无桌(台)时(帽顶向上,帽徽朝前),置于两腿上面。

第十五条用语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要讲文明,有礼貌,做到用语规范,礼貌待人,树立良好的城管队伍形象(用语规范见附件3)。

第四章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六条城管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总的要求是:

奉公守法,勤政为民;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文明执法,礼貌待人。

在执法或接待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做到教育与管理、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公平、公正对待管理相对人。

第十七条城管执法人员应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管理相对人享有的权利;熟练掌握相关法律和法规的适用范围、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

执法检查时,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

处理违法行为时,必须先向管理相对人敬礼,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相对人违法内容、处罚依据和其享有的权利,并允许其申辩。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十九条城管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组织执法人员八不准规定》。

第二十条城管执法人员必须做到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不准贪污、挪用公款和以权谋私;不吃请、收礼或索贿受贿;不准利用职权向管理相对人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为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不准干扰、阻碍涉及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违法经营案件的调查处理;禁止廉而不勤,勤而不廉现象发生。

第五章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的贯彻实施,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分级负责组织实施,层层抓好落实。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

同时要认真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二十二条各级城管执法机关的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在开展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教育的同时,建立健全检查制度,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市城管执法局每季度对全市城管执法人员遵守行为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范的,除按照《北京市城管执法系统内部监督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外,根据《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违反本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原市城管执法局机关执法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同时废止)。

报告词示例

报告词的内容通常包括单位、正在进行的工作或者活动、报告人的职务和姓名(对直接领导不报告报告人的职务和姓名)等。

示例如下:

一、对直接领导的报告

市城管执法局召开全市城管系统会议时,承办会议的处室领导向局领导的报告词为"局

长(副局长)同志,×××会议准备完毕,请指示"。

二、对非直接领导的报告

市城管执法局举办全市城管系统活动邀请市领导参加时,局领导向市领导的报告词为"

市长(副市长)同志,×××准备完毕,请指示,局长(副局长)×××。

用语规范

一、机关人员文明用语

1.请进;

2.您好,请坐;

3.请问您找谁;

4.您有什么事请讲;

5.请您到***房间去办理;

6.请稍等;

7.真抱歉,让您久等了;

8.对不起,***;

9.谢谢;

10.没关系,不用谢。

二、执法队员文明用语

1.您好,我们是***(单位名称)的;

2.希望您能协助我们的工作;

3.请您出示一下***证(照),***许可证;

4.您违犯了***,按照***规定,对您进行***;

5.请您于**月**日前,到***接受处理;

6.请您要***、不要***;

7.这是我们的工作,请您谅解;

8.感谢您支持我们的工作;

9.欢迎您监督我们的工作;

10.谢谢;

11.没关系,再见。

三、接打电话文明用语

1.您好,***处(大队),***(名字);

2.请讲;

3.请稍等;

4.请稍等,我帮您找一下;

5.对不起,***不在,有什么事,我能帮您转达吗;

6.对不起,您打错了;

7.您好,请问是***(单位)吗、***在吗;

8.我是城管执法局***处(大队),***(名字);

9.您能帮助找一下吗;

10.感谢您支持我们的工作;

11.欢迎您监督我们的工作;

12.您反映的问题,我们会及时向领导汇报;

13.谢谢;

14.谢谢,再见。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管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行为、保障执法,树立形象、提高素质,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市、区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活动。

第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四条上岗执法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执法文书和票据。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要仪表端正,举止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徒步巡查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纠正违章时,先敬礼,后出示证件,严格依法按规定程序执法。

每次执勤结束后,应做好有关票据上缴和文书归档。

第六条城管执法人员标志服装(包括帽子、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由市行政执法局统一式样和制作。

工作服分夏装、春秋装和冬装。

第七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制服、肩章、臂章、胸章、领花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给非城管行政执法人员;

第八条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着制服,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

办公室内,可不戴大檐帽,但应统一挂放整齐。

城管执法人员非因公外出、女队员怀孕以及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不得着制服。

第九条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

着春秋装时,内着制式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扎系制式领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第十条城管执法人员应按时令着制式服装,换装时间由市行政执法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城管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保持仪容端庄、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歪戴大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冬装、春秋装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二)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三)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

男队员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队员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四)不得扎系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不得纹身;(五)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

第十二条城管执法人员着标志服装时,必须举止文明、精神振奋、姿态良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袖手、背手、插兜、搭肩、揽腰,不准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准席地倒卧;

(二)不准在执勤时吸烟和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等;

(三)执勤乘车中应坐姿端正,不得躺卧,纠正违章时应下车,不得在车上吆喝。

第十三条本规范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发文单位:

白城市人民政府

文号:

白城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发布日期:

2004-10-11

执行日期:

2004-1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行政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转变观念,为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与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公正执法和依法行政的观念。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市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章仪容风纪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仪态、仪表和形象要庄重、严肃、得体。

第五条国务院要求统一着装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着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制服,并佩戴胸卡。

上述人员应按照统一规定的换季时间着装,在工作期间,春秋装与冬装不得混穿。

不许佩戴标志不齐全,不许将行政执法制服与其他服装混穿。

着装时,男同志不准蓄胡子,留长发、怪发或剃光头,女同志不准浓妆、戴耳环。

第六条不许将行政执法制服赠送或转借给外单位人员及本单位无执法资格人员使用。

第七条未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着行政执法制服,在从事执法活动时应佩戴胸卡。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要风纪严肃、衣着整洁,不准敞胸、披衣、挽袖、卷裤腿,不准歪戴帽子,不准光脚或穿拖鞋办公。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语言要文明、礼貌,严禁耍威风、说粗话或盛气凌人,严禁说文明忌语,提倡规范用语。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要尊重当事人,态度要诚恳谦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严禁态度蛮横,工作方法简单、粗暴。

严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过激措施。

第十一条不准在工作时间内饮酒。

严禁酒后执法。

第三章廉洁从政

第十二条不准利用行政执法权力搞创收。

第十三条不准违反规定从事营业性活动。

第十四条不准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礼品、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第十五条不准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宴请及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支付费用的服务和消费事项。

第十六条不准与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带有赌博性质的游艺活动。

第十七条不准私自留置、处理、占用被扣押和罚没的财物。

第十八条不准向行政管理相对人索要款物、借款、借物、赊账、推销产品,或者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为其提供不合理的服务。

第十九条不准利用行政执法权力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章程序正当

第二十条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严格遵循法定方式、法定顺序、法定步骤、法定时限的规定,并严格执行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应出示《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

严禁无执法资格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隐瞒身份,诱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而对其予以处罚。

第五章公正执法

第二十四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搞暗箱操作,凡应公开的事项要一律公开。

第二十五条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歧视,不准在执法中包庇、袒护和放纵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要以批评教育为主,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八条全面履行管理职责,严禁行政不作为。

第二十九条严禁以罚款或收费代替管理。

第三十条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要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检查准入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准刁难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认真受理群众关于行政执法方面的咨询,有问必答,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十三条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行政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体现便民原则。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行为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对违规行为进行认真调查,并视情况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意见。

第三十五条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政府法制部门、行政监察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直接作出处理决定,也可以联合作出处理决定,独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将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并可建议其它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于责任人员的处理可以区分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诫勉、通报批评、离岗接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免职、责令辞职、辞退及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应记入白城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库。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行为规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行为规范的规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给予当事人赔偿后,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确认应追缴责任人员的赔偿数额,作为赔偿费用的抵偿,并通知财政部门在工资中扣缴。

行政赔偿责任人员一般应承担行政赔偿额的5%-30%.情节严重的,应全额承担赔偿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行为规范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白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商白城市监察

局、白城市人事局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范于2004年11月1日实施。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

第二章着装规范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执勤、备勤、值班、操课时,必须按规定着城管执法工作服。

不执行公务活动时应着便服,不得将便服与执法工作服混穿。

因特殊情况,需要着便服执行任务时,应报大队领导批准。

第四条着执法工作服时,帽徽、臂章、胸牌号等城管执法标识要齐全,并按规定佩戴。

要衣着整洁,风纪严整,扣好领钩、衣扣,着制式黑皮鞋。

着长袖衬衣时,下摆束于裤内,系制式领带。

着短袖衬衣时,下摆置于裤外,不系领带。

着雨装、冬装、风衣时,内穿与季节相适应的执法工作服。

第五条戴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帽饰带并拢并保持水平。

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在办公区内可不戴帽子。

驾驶和乘坐摩托车,执行突击整治的执法任务,或执法督察任务时,应戴制式头盔。

第六条着执法工作服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夏季服装和毛、布料服装不得混穿;执法工作服外不得罩便服和围巾;腰带上不得系挂钥匙、饰物;不得佩带与城管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其它标志、徽章。

第七条因伤病影响执法人员形象,或女性队员怀孕期间,应着便服。

第八条未经市城管执法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仿制、买卖、穿着城管执法工作服及其标识。

各着装单位要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服及其标识的管理,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擅自修改、外借和赠送。

第三章仪容规范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准染彩发。

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不准留披肩长发,发辫不得过肩。

第十条执法人员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第十一条着执法服时,不准戴耳环、项链、手链、手镯、领饰、戒指等饰物。

第四章举止规范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声誉。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参加集会或活动,须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散会依次退场。

第十四条在室内脱帽,无衣帽钩时,立姿可夹于左腋下,坐姿可置于桌(台)前沿,或帽顶向上、帽徽朝前置于膝上,也可置于桌斗或衣橱内。

第十五条着装时,不准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准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准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准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准席地坐卧,不准酒后执勤、驾车,不准到餐馆、酒吧、网吧、按摩室、桑拿室、足浴房、录像厅、歌舞厅和电子游艺厅等场所消费娱乐。

第十六条不准酗酒、赌博、打架斗殴。

第五章礼节规范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第十八条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装列队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执法人员应当行注目礼。

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第十九条当天第一次遇见领导或上级时,应当主动问好;同级同事相遇时应互相问候。

第二十条晋见领导,或进入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先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在室内,领导或者上级来到时,应自行起立。

第二十一条召开城管执法系统大会时,着装单位应整队入场。

第二十二条遇上级领导视察工作时,应当敬礼。

第六章执勤规范

第二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由领导干部带班,安排适当警力备勤,配备相应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随时执行各种紧急任务。

第二十四条执法队伍上岗执勤前先列队,由带队领导清点人数,整理着装,检查执法证、胸牌号、执法文书和票据,明确任务,提出要求。

第二十五条执勤时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时上下岗,认真填写城管执法工作日志,遇重大事件及时请示或报告,不得做与执勤无关的事。

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与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第二十七条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步调一致、威严有序。

第二十八条执勤下岗后,带队领导应组织小结讲评,暂扣(收缴)物品和罚款现金、执法文书和票据等应及时上缴,换着便服下班。

第七章执法规范

第二十九条执法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执法行为和语言文明,纠正违章先敬礼。

第三十条执法检查和办案调查不得少于两人。

执法检查要先向相对人出示有效证件;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告知相对人违法内容、处罚条款,及其应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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