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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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要求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要求〔试行)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满足的基本要求。

适用于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对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本文件所包含的全部要求均构成了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2引用文件

ISO/IEC导则62:

《对认证机构评审和认可的基本要求》1996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1999

3定义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中的有关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此外本文件还采用下列定义:

3.1认证机构:

根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和体系所要求的其他辅助文件,对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认证的第三方机构。

3.2认证机构认可:

认可委依据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按照认可程序对认证机构所具有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能力及范围的承认。

3.3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

认证机构依据规定的标准及程序,对受审核方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实施审核,确认其符合标准要求而授予其证书的活动。

3.4标志:

由认可或认证机构向被认可方或被认证方发放的一种标识,以表明受审核方的认证体系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符合特定的标准。

3.5认证制度:

为保证认证工作的质量及水平而建立的一套程序和管理制度,认证机构依据该制度开展审核认证以及对获证组织的监督活动。

3.6认可业务范围:

认证机构经认可机构认可的有能力保证的认证活动范围。

3.7认证评定:

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工作及受审方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予以评审,对受审核方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予以最终确认并决定是否准予认证的过程。

4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4.1认证机构

4.1.1总则

a)认证机构运作所遵循的原则和方针以及其管理方式应具有公正性,不应使用违反本文件的程序来阻止或阻碍组织的认证申请。

b)认证机构的服务应向所有的申请组织开放,不应附加额外的财务或其它条件,认证机构不应为自身利益而对某些申请予以优先,也不应借故拖延申请的受理。

c)认证机构应以《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或与其职能相关的引用文件作为审核准则,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

d)认证机构应在批准的认可业务范围内开展认证活动。

e)认证机构应仅在拟认证的范围内规定其认证要求、进行审核评定并作出认证决定。

4.1.2组织结构

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应能确保其认证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并满足以下要求:

a)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该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独立法人资格组织的一部分。

它必须在认证活动中具有充分明确且独立的授权。

如果认证机构是某一组织的一个部门,应清楚地界定其与该组织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并保证该组织及其它部门所从事的活动不影响认证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b)具有认证活动的权限和职责。

c)保证其制定的方针、实施的审核和所作出的认证决定具有公正性。

d)组织结构应确保其运作的公正性,当其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向认可委通报。

e)认证机构应授权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或部门,执行以下职能:

1)管理委员会:

负责参与制定认证制度的方针和原则,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该委员会应由来自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过程有关的各方代表组成。

委员会的结构应保证各方利益均衡,任何一方不处于支配地位。

应有必要的工作程序及规则以保证委员会的决定由各方积极参与制定。

管理委员会负有监督认证机构的职能,认证机构应及时向委员会提供有关认证活动信息,委员会有权将认证机构的不适当行为向认可委通报。

认证机构的负责人应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并就认证工作向该委员会负责。

2)认证机构应授权一个技术监督及认证评定部门,负责认证评定、确定认证的技术原则并

监督执行。

当认证项目需要时对有关标准进行解释并公布。

认证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保证认证评定及制定技术原则的工作不受任何商业、经济或其他压力的影响。

该部门的工作应直接向认证机构的负责人负责。

3)认证机构应授权相应的部门负责受理认证申请,实施审核与监督以及负责人事、行政、财务管理,处理申诉与投诉等工作。

部门设置和职权分配不应影响审核认证的公正性;

f)具有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认证活动的正常开展,并具有区分认证活动和本机构从事的其它活动的方针和程序。

g)认证机构应按照认证工作的类型、范围和承担的工作量配备至少10名专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员。

审核员必须经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以下简称注册委)注册。

h)具有稳定的财务状况和认证制度运作所需的资源。

i)确保负有执行职责的管理者和全体人员均不受到任何可能影响认证结果的商业、经济和其它方面的压力的影响。

认证机构应确保与其有关的机构或审核员的活动不影响认证活动的客观性、公正性,应建立并保持一个对相关机构或审核员违反规定的活动进行纠正的程序。

〔注]:

与其有关的机构指与认证机构有共同所有权、财务联系或共同管理因素的机构。

下同。

j)应对其做出的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决定负责,并应确保认证的评定不是由执行审核的人员做出。

k)有能力处理机构运作与活动中所引发的责任问题。

1)确保与其有关机构的活动不影响认证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且不应提供:

——为获得或保持认证的咨询服务;

——设计、实施或保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服务;

[注]:

认证机构可以从事下列工作而不构成咨询或存在潜在利益冲突:

-——安排有关认证的公开信息发布会;

——安排并参与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有关的公开教学及研讨活动;

——依据认证机构的规则在明确限定的次数和持续的时间内进行的预审核,其目的仅为确定是否已做好认证准备;

——依据超过认可范围以外的标准或规范进行的第三方审核。

m)认证机构所聘用的管理人员或业务人员在受聘于该机构前如果为一个组织提供过咨询服务,该人员在两年内不得参与对该组织的认证活动。

n)认证机构在咨询问题上应遵循以下要求:

——认证机构和与其有关的机构均不能参与咨询;

——认证机构在对一个组织进行认证时,也不应从事与为该组织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有联系的活动;

——如果认证机构的上级机构或该上级机构的其它部门在两年内为一个组织提供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咨询服务,则认证机构不得对该组织进行认证;

——认证机构不应为申请认证的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提供内部审核。

o)认证机构不应为在审核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现的不符合项提供具体纠正措施的建议或解决办法。

p)认证机构不能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组织如果接受了某一特定机构的咨询、培训服务,就可;

——简化认证程序;

——容易通过认证;

——减少认证费用。

4.1.3质量保证体系

a)认证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制定质量方针(包括质量目标及其对质量的承诺)并将其文件化,同时应保证质量方针在各个层次中得到理解、实施和保持。

b)认证机构应依据本文件中的有关要求,依据其工作类型、范围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c)认证机构应指定一位可向最高管理者直接汇报的代表(可以是负有其它职责的人员)并确定其权限:

——确保依据本文件建立、实施与保持一个质量保证体系;

——向认证机构的管理层汇报该质量保证体系的运作情况以便进行管理评审,并提出质量保证体系改进的建议。

d)该质量保证体系应以质量手册和相应的质量程序的形式予以文件化,其中质量手册至少应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质量方针;

——对认证机构法律地位的简要说明,包括其所属机构名称以及管理者的姓名;

——能影响认证质量的最高管理者及其它审核认证人员的姓名、资格、经历及权限;

——组织机构图,表明源于最高管理者的各个组织层次的权限、职责和职能分配及其相互关系,特别是参与认证过程和认证决定的委员会与人员之间的关系;

—对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的描述,包括机构中从事特定工作的委员会、工作组或人员的详细情况及其章程、权限和程序规则;

——管理评审的方针和程序;

——包括文件控制在内的管理程序;

——与质量有关的各业务职能及相应人员的职责与工作内容,以使每个人的职责范围和权限为相关人员所了解;

——对本机构人员的录用和培训及其监控程序;

——处理不符合项的程序和确保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的程序;

——认证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方针和程序;

——处理申诉、投诉的方针和程序;

——为保证认证质量而进行的内部审核的程序。

4.1.4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条件

a)认证机构应规定批准、保持、扩大和缩小认证的条件,以及对某一组织做出部分或全部暂停或撤销认证决定的条件。

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将可能影响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符合性的变动及时通报给认证机构。

b)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拥有一个文件化的符合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或其它引用文件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c)认证机构应有文件化的程序,对以下活动进行控制:

——对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认证审核;

——定期监督和复评、检查并记录组织对所有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措施;

——识别和记录组织对认证的错误宣传或以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信息所产生的不符合项并要求其采取纠正措施;

——批准、保持、暂停和撤销认证的决定;

——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等活动进行控制;

——除认证有效期届满时的复评外,当组织出现重大变更可能影响组织的活动与运行时(例如组织所有权、人员或设备的改变等),或者通过对来自相关方的信息的分析,表明已获认证的组织不再满足认证机构要求的时候,都应进行复评。

4.1.5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a)认证机构应有计划和系统地进行周期性的覆盖所有程序的内部审核,以检验其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效果和有效性。

认证机构应确保:

——将审核结果通知到负责被审核部门的人员;

——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记录审核结果并予以保存。

b)认证机构中负有执行职责的管理者,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对其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管理评审,以确保本机构质量保证体系的持续适用性和有效性。

评审应予以记录并保存。

c)当认可委要求时,认证机构应向认可委提供内审和管理评审记录。

4.1.6文件化

a)认证机构应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内更新以下内容,并保证在需要时可被获取:

——认证机构运行权限的信息;

——文件化的认证制度,包括其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规则和程序;

——审核和认证过程的有关信息;

—认证机构获取经济资助的途径的说明,以及对申请方和已获认证组织收取费用的一般情况;

——申请方和已获认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说明,包括对批准的认证以及使用认证机构的标志进行宣传时,应遵守的各项规定;

——处理相关方的申诉、投诉的程序;

——已获认证组织的名录(包括地址和获准认证的范围)。

b)认证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程序,以控制与认证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对初次起草、补充修订或更改的所有这些文件,在发布之前均应得到具备一定能力并经授权的人员评审和批准。

应保存表明所有文件发布和更改记录的清单。

应对这些文件的分发加以控制,以确保认证机构的人员或受审核方在需要时可以获取。

4.1.7记录

a)为适应特定工作的需要并符合现行法规的要求,认证机构应建立并保持记录制度,表明其认证程序得到了有效的实施,特别是申请表格、审核报告和其它与认证的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有关的记录。

记录的标识、管理和处置应能确保过程的完整性和信息的保密性。

记录至少应保存一个完整的认证周期,为相关方检查其认证活动提供证据。

b)认证机构应有保持及获取记录的方针和程序。

保持记录的时间、程序应符合合同、法律或其它要求,包括保密性要求。

4.1.8保密性

a)认证机构应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出适当的规定,确保该机构对认证活动中获取的信息保密。

b)除本文件的规定之外,未经受审核方的书面许可,不应将有关受审核方的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当应法律要求需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时,认证机构应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将所提供的信息

通知受审核方。

4.2人员要求

4.2.1总则

a)认证机构中从事认证工作的人员应能胜任本职工作。

认证机构应聘用经在注册委注册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员从事审核认证工作。

b)认证机构应保存i份本机构从事认证工作的所有成员的资格、培训和经历的记录。

c)认证机构应将职责和任务的最新版本的工作指导书发给相应的人员。

d.)认证机构的管理人员(包括人事、行政、业务管理及认证评定人员等)应有能力从事下列工作:

——根据应聘人员的能力、受教育程度、培训、工作经历及注册资格等条件选择审核员、技术专家和其它管理人员;

——聘用审核员及其它管理人员并安排必要的培训;

——对审核员和技术专家在审核和评定过程中的工作情况(包括现场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决定认证的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销等;

——按有关程序规定处理来自相关方的申诉、投诉。

4.2.2对审核员的基本要求

认证机构所聘用的审核员应为在注册委注册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员,具体要求按《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试行)》执行。

4.2.3对审核组的基本要求

a)审核组的选择和培训。

对于某一审核项目,认证机构应选择适宜的审核组。

认证机构应建立并运行一套程序,对审核组进行选择和培训,以确保其在下列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的理解;

——对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的理解;

——与受审核活动有关的技术知识;

——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

——管理体系审核能力;

——管理体系知识。

b)审核组成员应满足下列要求(不要求每名审核员满足全部要求):

1)在以下每一方面,审核组至少应有一名审核员满足认证机构的相应要求:

——领导审核组并控制审核过程;

——判断与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符合性;

——熟悉管理体系与审核方法、程序;

——熟悉危险辨识和危险评价方法;

——了解特殊行业的最新技术知识。

2)审核组成员应有以下几方面的最新知识:

——危险控制技术;

——事故致因分析及事故预防原理。

3)审核组应至少配备一名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以确保审核组理解被审核体系的有关要求,包括相关的过程和控制。

4)审核组应有能力根据审核发现追踪到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中的相关要素。

5)审核组长除应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员要求外,还应对上述方面的能力和技术全面了解和运用,以确保对审核过程的领导,包括制定审核的具体计划、对审核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审核组长应为审核员以上级别。

6)审核组中的实习审核员人数不应超过审核组成员总数的1/2,实习审核员不能独立承担审核任务。

c)认证机构应向审核组提供最新的审核工作指导书及认证安排与程序方面的所有信息。

4.2.4技术专家的聘用

在认证项目有特殊要求时,可聘请技术专家参加审核组,补充审核组在专业能力上的不足,但技术专家不能单独执行审核任务。

4.2.5认证评定人员的聘用

a)认证机构应按本文件的有关要求聘用参与认证评定工作的人员,认证机构应保证在认证评定工作过程中有与认证项目相应的专业评定人员,并与认证评定人员签署合同或其他类似的文件,要求其承诺遵守本机构的各项规定(包括保密制度)。

b)认证评定人员应有能力根据审核组提交的报告及有关审核信息判断审核工作的有效性并对受审核方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作出最终评定。

认证人员除应具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经验外,还应了解认证机构的审核认证程序与要求。

c)认证机构应记录并保存评定人员的最新记录,该记录包括:

——姓名和住址;

——所属部门和职位;

——教育程度和专业;

——在认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经历和相关培训;

——最新记录更新的日期;

——工作评价。

4.3合同评审与认可业务范围

4.3.1认证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合同评审能力,且通过合同评审来证明其在申请认可的业务范围内具备足够的能力与资源。

4.3.2认证机构在对认证项目进行合同评审前,应对认可业务范围内的所有相关行业进行典型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

认证机构应能证明其有能力完成下列活动:

——确定认可业务范围内相关行业的典型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确定组织的话动范围;

——确定组织活动范围内的重要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确定本机构在认证过程中识别组织的活动、危险和有害因素所需的能力;

——确定本机构是否具备所需的其他能力。

4.3.3认证机构应建立并运行一套程序,以确保了解与受审核方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相关的最新技术知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4.3.4认证机构应建立并运行一套程序,用来确定自身应具备的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和相关技术领域方面的能力。

4.4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及时将拟更改的认证要求通知各相关方,在更改方式确定之前应充分考虑相关方的意见。

作出更改决定后,认证机构应验证已获认证的组织是否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对其程序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4.5申诉与投诉

4.5.1组织或其他相关方向认证机构提出的申诉与投诉,应根据认证机构的程序处理。

该程序应包括下列规定;

——受理当事人正式提交的与认证有关的申诉、投诉材料;

——保证申诉、投诉的处理过程和方式具有公正性和独立性;

——将调查发现和处理决定及依据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在必要时通知其它相关方。

4.5.2对于有关的申诉与投诉,认证机构应采取下列措施:

——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组织有关人员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保存所有与认证机构有关的申诉、投诉及其纠正措施情况的记录。

5对认证活动的要求

5.1认证的申请

5.1.1认证机构向申请方提供的有关信息

a)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审核和批准认证的程序进行详细描述,对于认证要求和获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应予以文件化,这些文件应及时更新并提供给申请者及获证组织。

b)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

——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

——对进行认证审核、监督、复评和解决投诉做出必要的安排,包括审查文件、保证能进入所有现场、调阅所有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访问人员;

——获认证组织应仅就获准认证的范围做出声明;

——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认证机构的声誉,不得做使认证机构认为使人误解的或未授权的声明;

——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后,不得继续进行任何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并按认证机构要求交回所有的认证文件;

——只能用认证来证明其职业安全管理体系符合特定的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不能用认证来暗示其产品或服务得到了认证机构的批准;

——保证不采取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标志和报告,或其中任何部分;

——利用各种宣传媒体(例如文件、小册子或广告)进行认证的宣传时,应遵守认证机构的要求。

c)当申请者提出要求时,认证机构应向其提供更详细的信息。

5.1.2申请

a)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组织填写正式的申请书,并由申请组织授权的代表签字,申请书或其附件应包括:

——申请认证的范围;

——申请组织同意遵守认证要求、提供审核所需的必要信息。

b)在现场审核前,申请者至少应提供下列信息:

——申请组织简况,如组织的性质、名称、地址、法律地位以及有关的人员和技术资源;

——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及其所覆盖的活动的一激信息;

——对拟认证体系所适用的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的说明;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手册及所需的相关文件。

5.2审核准备

5.2.1在进行审核前,认证机构应对认证的申请进行评审并保存记录,以确保:

——认证机构的各项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认证机构和申请组织间在理解上的分歧已被消除;

——认证机构有能力在拟认证的范围和活动现场内实施认证并能满足申请组织的其他具体要求(如申请组织使用的语言等)。

5.2.2认证机构应拟定审核活动的计划以便作必要的安排。

5.2.3认证机构应任命一个审核组代表认证机构实施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

相关的技术专家可作为顾问参加认证机构的审核组,这种技术专家可以不是注册审核员。

5.2.4认证机构应提前将审核组成员的姓名通知受审核方,并征得受审核方的同意。

5.2.5认证机构应正式任命审核组并提供一定的工作文件,审核日期及计划应得到受审核方的同意。

对审核组的授权应明确界定并通知受审核方。

授权包括审核组有权要求检查组织的结构、方针和程序,确认其满足有关认证范围的要求,并确认组织执行了该方针和程序,对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能够给予信任。

5.3审核

审核组应依据适用的准则在确定的范围内审核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5,3.1认证范围

对于不同性质和不同行业的组织,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可按组织要求的表达方式予以描述,但应防止组织遗漏应包含在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运行中的要素。

认证范围应涉及受审核方在确定的管理控制下的特定场所内从事的活动。

认证范围可以由以下方面确定;

a)组织对拟认证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管理权限

1)本条款所描述的管理权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对与拟认证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相关的所有危险、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影响负有责任的管理范围;

——有权决定如何通过建立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目标、指标以及管理方案来实施其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

——有权分配一定的财力、人力资源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和改进。

2)组织应明确界定投入和产出的责任界限。

3)不能完全包容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范围内的有交叉的服务或活动,应在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时加以声明。

b)组织的活动

应明确界定认证所涉及的活动。

c)组织的现场

1)现场:

是有一定的位置且组织能够控制的全部区域。

其中包括任何与原材料、副产品、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和废弃材料相关的存储区域和活动所需的设备或基础设施。

2)多现场:

是当一个组织有多个现场时,可以对在相同管理控制下运行的有相似危险、危害因素的现场进行抽样评审。

认证机构应建立一套程序,以保证抽样方案的可信度。

对于一个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覆盖了几个类似的现场的组织,在下列情况下,其认证证书可以覆盖所有这些现场:

——所有现场在被集中管理与审核的同一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下运行,归属统一的管理评审;

——所有现场都已被按内审程序进行了审核;

——认证机构对现场进行抽样审核时,要考虑样本的代表性和抽样的科学性;

—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中包括的特殊重要因素的每一个现场或经营单位,应在第二阶段审核前进行过现场初审;

——根据上述要求应制定一个监督方案,能够覆盖组织的所有现场;

——若一个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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