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财政扶持激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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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关区财政扶持激励办法

拉萨市城关区财政扶持激励办法

拉萨市城关区招商引资财政扶持

激励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区内外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和拉萨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参照《西藏自治区企业发展激励办法(暂行)的通知》的相关内容,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激励办法适用于区内外投资者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在城关区区域内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独立核算企业。

同时根据拉萨市“招大招强”的目标要求,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均可入驻城关区,并享受此办法。

第一条:

财政扶持

(一)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

(二)企业在城关区注册并纳税,可按照企业纳税总额连续3年享受以下的财政扶持,第4年起按照城关区企业年缴纳税额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执行。

企业获得扶持资金奖励上交个人所得税后不享受再次扶持:

1、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扶持比例为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30%;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1500万元以下的,扶持比例为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35%;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至2500万元以下的,扶持比例为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40%。

扶持时限可根据企业情况按照年度或季度执行。

2、企业(个人)所得税: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扶持比例为年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30%;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1500万元以下的,扶持比例为年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35%;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的,扶持比例为年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40%。

根据《税务法》的相关规定,上缴的所得税国家和地方六四分成,国家将上缴的所得税划拨地方后,我区将按照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相应比例予以扶持。

企业税收贡献突出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一事一议。

如中央税收扶持政策发生变动,以中央政策为准执行。

(三)企业年缴纳税额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

按照“谁受益、谁扶持”的原则扶持已入驻城关的企业发展,由城关区财政局根据对企业的考核情况进行激励,使企业入驻城关发展安心、放心。

具体为:

企业年实际缴纳各类税收总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按激励比列计算激励资金。

具体激励比例为:

企业年实际缴纳各类税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3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5%;

企业年实际缴纳各类税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5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10%;

企业年实际缴纳各类税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15%;

企业年实际缴纳各类税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20%;

企业年实际缴纳各类税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25%;

企业年实际缴纳各类税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30%;

企业年实际缴纳各类税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激励比例为35%。

第二条:

结算时间和支付方式。

(一)享受扶持和激励的企业,在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上报城关区财政局;企业所属税务分局在7个工作日内向城关区财政局出具企业税收证明;之后,财政局与拉萨城发实业有限公司7个工作日内协调支付事宜;全部手续齐全后30个工作日内,由城关区财政局予以兑现扶持和激励资金。

(二)兑现扶持和激励资金时限原则按照一个季度兑现一次,如企业有要求,可按月或年度执行。

第三条:

总部经济扶持和奖励比例

(一)经城关区认定的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企业年实际缴纳税收金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即可享受免费提供办公场所。

(二)企业只需按照提供的场所面积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即可入驻城关区经济孵化中心,当年年底达到税收金额的招商企业,保证金将予以全额返还。

1、年实际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的,我区提供30㎡左右的办公场所;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下的,我区提供60㎡左右的办公场所;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的,我区提供90㎡左右的办公场所。

2、年缴纳税收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根据实际情况可一事一议。

3、成立的总部经济管理公司,第一年度和第二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年递增1000万元以上,上限为3亿元人民币。

(三)单个园区管理公司引进的总部经济不得列入其他园区统筹范围,个人或其他单位引进的总部经济可列入园区,但不作为园区管理公司的统计范围内。

(四)股权投资企业

1、以单个入园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总额(税款总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同)为计算基数,年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不予以扶持。

2、以单个入园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总额为计算基数,年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企业发展扶持额为计算基数的40%,再给予园区管理公司一定奖励。

(五)符合产业导向的其他类企业

1、以单个入园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总额(税款总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同)为计算基数,年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不予以扶持。

2、以单个入园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总额为计算基数,年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的,企业发展扶持额为计算基数的40%,再给予园区管理公司一定奖励。

(六)对园区内入驻的实体企业,根据本办法确定扶持比例,以实际缴纳的税款总额给予园区管理公司一定奖励。

(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团队的专业人员,年薪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部奖励给缴纳人。

(八)园区纳税总额未达到当年协议基数的,年终结算时降低奖励比例。

(九)设立园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

园区内凡享受入驻企业发展扶持金和奖励的,均按纳税总额的1%注入该资金账户。

该项专项资金由城关区财政从扶持或奖励资金中直接扣除,由拉萨城发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管理,统一支配。

第四条:

税收减免方面

除执行国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我区按照自治区、拉萨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协调解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具体为:

(一)符合城关区产业导向政策的乡镇企业(矿产业、建筑业除外),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从事农、牧、林、水产业生产和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二)兴办学校、福利院等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投资水利、能源、城市(镇)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营的,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四)投资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新能源建设经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五)投资者从事地质勘查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六)经国家、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自被认定之日起,可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

(七)对藏药剂型改良、革新和规模化生产、藏药材料种植、养殖、经营的,免征所得税6年。

(八)新办的旅游企业或项目,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九)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化、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十)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贸业、物资业、物资回收业、对外贸易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餐饮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第五条:

土地方面

(一)符合土地规划发展方向和产业功能布局的招商引资项目,同时又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重大项目,优先在城关区产业园区安排土地预留地指标和用地指标。

(二)对符合城关区产业政策的实体企业,按照亩均投资规模的大小,在城关区产业园区给予一定的地价优惠。

(三)在土地供应上做到“一增、一减”。

“一增”是指增加非公有制经济在城关区产业园区的项目用地指标,保障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用地需要。

“一减”是指减收非公有制企业土地出让金,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用地节约集约的工业项目,实行优惠地价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投资强度达到一定标准的生产性新建或技改项目,给予财政奖励;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六条:

金融方面

1、按自治区、拉萨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我区积极协调投资企业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贷款平均利率低于全国商业利率的2.472个百分点的特殊优惠。

2、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外商(指外国、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城关区投资企业以汇质抵押方式向区内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

3、按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相关规定,投资企业自有资本金率达到30%以上的,可向西藏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4、对享有边境贸易经营权的投资者,按拉萨市招商引资现行政策,允许在边境贸易中以可兑换货币或人民币计价结算,准许其在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

第七条:

外经贸方面

1、入驻城关区内的经营企业,我区可积极协调优先赋予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经营资格;生产和科技企业,可优先赋予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

2、入驻城关区内的企业,进口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办公用品等,按自治区现行政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入驻城关区内的企业,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以及外商投资者为履行出口合同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等,海关按保税货物管理,按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八条:

户籍管理方面。

凡在城关区投资且有落户意愿的招商引资投资者,按照拉萨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相关规定,经本人申请,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可为本人及直系亲属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

提供优质服务。

对区内外客商来我区投资兴办企业的,实行“一站式”联合审批制度。

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派出专人协调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审批单位自接到符合要求的全套申报材料之日起,按照从简从快的原则,按程序15日内予以审批、转报或明确答复。

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存在的困难。

第十条:

重激励。

每年对各乡、办事处、区直部门进行考核评价和综合排队,对前3名的乡政府、办事处、区直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每年评选一次城关区优秀非公有制企业,重奖创业功臣和优秀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使他们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社会上有地位、发展上有动力;对积极介绍项目落地城关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项目实际年缴纳税收的大小予以奖励〔详见城关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附件)〕。

第十一条:

其他新兴产业或招商引资企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区内外投资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享受本办法:

(一)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评不达标的;

(二)有其他违反国家、自治区、拉萨市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三条:

享受城关区财政扶持激励办法的企业必须与城关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颁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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