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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电气安全检修规程Word文件下载.docx

指室内高压电气装置全部停电(包换架空线与电缆引入线在内),并且通到邻近高压室的门全部闭锁。

但在同一室内的低压配电装置,与邻近共用的低压母线等如有遮拦,使工作人员在任何工作位置绝不可能触及带电部分时,可不停电。

2、低压设备全部停电:

指低压电气装置本身所有部分(包括进出线)均已停电。

但在同一房间中的其它电气装置符合下列情况可不停电:

①、导电部分有坚固密封的遮拦,人员工作时绝不可能触及;

②、裸导线安装的高度,按工作条件如绝不可能触及或在任何工作位置绝不可能偶然触及。

第17条:

部分停电工作系指:

1、高压设备部分停电:

指室内高压设备只部分停电,或虽已全部停电,但低压带电设备没有遮拦,或通到邻近高压室的门并未全部闭锁。

2、低压设备部分停电:

指低压装置进行工作的部分已停电,而其余部分带电或虽已全部停电,但同一房间中的其它装置的导电部分没有坚固密封的遮拦,以及裸导线安装高度按照工作条件可能触及。

第18条:

不停电的工作(包括带电作业)系指:

1、高压设备不停电的工作;

①、工作本身不需要停电和没有任何偶然触及导电部分的工作。

如:

在遮拦外,高压设备隔离室或隔离外,室内配电装置或室外变电所公共过道上,进行打扫房间、修门窗、悬挂警告牌、换灯泡等远离高压设备的工作。

②、准许在不带电的外壳或导电部分上进行的工作。

清扫外壳、小修油位指示器玻璃、注油和取油样、抄录带电设备铭牌、测定触点温度和母线振动地点、用钳形表测量电流、定相等工作。

但当发现线路上有接地现象时,禁止在中性点不接地系统的设备外壳上工作,以防触电。

③、在停电而未装设接地线的电气装置上的工作。

⒉低压设备不停电的工作:

①、不需要停电及绝不可能偶然触及未遮栏的导电部分的工作。

如在遮栏外打扫房间、清扫和擦拭不带电的设备外壳,以及配电盘正面等。

②、在未停电的导电部分及未遮栏的带电体附近的工作。

如用钳形电流表测量电流、用电压表测电压、用绝缘工具检查接点温度等。

③、带电作业:

在不可能停电时,在带电体上进行的工作(但必须无电流且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

a、配电室等处低压母线带电工作,装拆电源线,紧螺丝等。

b、带电装拆电焊机、照明等电源及室外引入线。

c、架空线路带电检修及带电装拆电源线。

d、刀闸开关带电检修等。

第19条:

不停电的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应有负责人的命令(口头命令或电话命令及工作票),执行时应有工作记录;

2、开始工作前,必须完成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3、必须两人以上,方可工作,监护人应履行职责。

第20条:

变配电装置,架空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及时清除鸟巢;

变配电室的孔洞、门窗应采取措施,严防动物入内造成事故。

第21条:

电气设备根据其电压,划分为:

高压设备:

设备对地电压250伏以上者;

低压设备:

设备对地电压250伏及以下者;

安全电压:

电压在40伏及以下者。

第22条:

电气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生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2、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3、掌握紧急救护法,触电、窒息急救法、人工呼吸法、有关烫伤、外伤、中毒等急救常识(见气体防护安全技术规程)。

第23条:

新工人和实习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下现场随同工作。

电力线路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

电气工作人员间断工作连续六个月以上,必须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24条:

外单位派来工作的电气人员,工作前应向其介绍现场电气接线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否则,不准安排工作。

第25条:

任何工作人员发现违犯本规程和严重安全隐患的作业,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现象,有权停止其工作。

任何违反本规程的命令或安排票证上未涉及的工作内容时可拒绝执行,但应向发令人说明原因。

 

第二节值班与事故处理

一、值班与巡视

第26条:

需经常监视和维护的电气设备,应有一人或数人值班。

值班负责人或单人值班者,应由二级以上电工担任。

第27条:

值班负责人必须执行值班职责,不准兼任其它工作。

第28条:

巡视时,禁止取下警示牌,严禁移开和越过遮栏。

如有必要,必须经过有关领导允许。

进出配电室,必须关好门。

第29条:

值班时必须认真记录。

巡视时发现缺陷,应及时报告,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第30条:

巡回检查范围是:

高压架空线、避雷器(针)、高低压配电室、主接头发热、各车间配电室和用电设备的电流、电压、轴承温度及响声等。

二、高压变电所值班

第31条:

单人值班除遵守第26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设有网状或无孔遮栏,其高度距地不低于1.7米,且安装坚固。

2、油开关由远方操作或者操作机构与油开关以墙(金属板)相隔离。

第32条:

外单位人员(持有工作票的有关领导例外)进入高压室前应进行登记。

如参观或检查必须由值班主操或班长陪同,但不准触及任何装置。

第33条:

异常天气要加强巡视。

雷雨天巡视室外设备时,应穿绝缘靴,不准接近避雷针。

雷雨过后,要全面巡检一次。

第34条:

高压设备的操作必须事先在车间办好停送电操作票,经批准后按批复意见执行。

一切操作均需要两人进行,其中一人监护。

监护人应按操作票的内容,监护操作的顺序与操作的正确性。

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复诵制,每操作完一项,做一个记号“√”,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

第35条:

用绝缘棒拉合刀闸或传动机构拉合刀闸或油开关时,均应戴绝缘手套,操作室外设备时,还应穿绝缘靴站在绝缘垫上。

三、低压设备和车间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与操作

第36条:

操作工如果发现电气设备有问题,应及时通知值班电工,不得自行处理。

任何电气设备故障的的处理,均必须由专责电工进行。

在处理故障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37条:

车间内的一般电气设备的开停操作由生产操作工执行,特殊电气设备的操作如压缩机合闸、发电机并网操作宜由值班电工进行。

第38条:

装卸可熔保险器时,应当由专责电工进行(其它见熔断器的具体规定)。

四、紧急处理

第39条:

电气设备及线路有破损、折断或带电部分绝缘损坏裸露,以及在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应停止运行,待修复后才可继续使用。

第40条:

发现有人触电时未脱离电源时,可以不经批准立即断电进行抢救,但事后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41条:

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

如为低压不能切断时,应用干燥不导电物体,将触电者脱离电源。

如为高压必须切断电源后紧急抢救。

抢救的规则和方法见气体防护安全技术规程。

第42条: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用绝缘灭火器灭火。

严禁使用泡沫灭火器灭火。

使用四氯化碳灭火时,应站在上风侧,以防中毒。

充油设备宜用干砂灭火。

第43条:

变压器或油开关等设备紧急停电的处理,见本规程有关部分。

第44条:

厂房内有大量泄露易燃气体需紧急停送电时,严禁在现场操作非防爆型开关、按钮,宜在配电室、变电所执行,以免扩大事故。

第45条:

在紧急事故状态下的操作,可以不用操作票,但应有人监护。

操作完后应立即报告上级。

第46条:

高压设备导电部分发生接地故障,切断电源前,如为室外设备,则不得进入故障点8米的范围;

如为室内设备,则不得进入故障点4米的范围。

抢救受伤人员时,不在此限,但必须穿绝缘靴,戴绝缘手套。

第47条:

登高时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程,并有快速撤离的准备措施,使用木梯,梯子与地面间角度以75·

为宜,使用梯子时要有防滑措施。

第三节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一、断开电源

第48条: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装置上进行工作,必须断开电源,即切断施工设备的导电部分。

第49条:

在电气设备或线路上施工,人体连同使用工具的活动范围,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电压等级(千伏)

安全距离(米)

3~6.6

0.7

10~35

1.0

60~110

1.5

220

3.0

第50条:

导电部分必须在工作人员的面前或一侧,如果在后面或两侧,不允许进行工作。

第51条:

断开电源时,必须将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有明显的断开点。

如使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停电,应从高、低两侧断开,防止向施工设备反送电。

第52条:

停电的程序是:

先低压后高压,即先拉掉低压开关,然后依次序断开全部开关和隔离开关。

此时主开关和隔离开关的远方控制回路的保险器必须取下,操作把手必须可靠锁住或采取其他措施,送电顺序相反,严禁带负荷操作。

二、悬挂警告牌和装设遮拦

第53条:

部分停电工作,安全距离小于第49条的规定。

未停电设备应设临时遮拦。

临时遮拦与导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定植。

临时遮拦可用干燥木材、橡胶或其他坚韧绝缘材料制成,装设牢固,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

”的警告牌。

3~6.6千伏及以下

0.35

0.60

1.50

3.00

第54条:

如果工作特殊需要,35千伏以下的设备的临时遮拦可与带电体接触(一般不采用这种方法,在我厂严禁执行)。

此种遮拦必须经试验合格,使用时应扫除干净,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严禁触及绝缘遮拦。

第55条:

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刀闸和开关的操作把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明显的警告牌。

并在显眼处及手柄操作处用粉笔写明警告语及姓名、时间。

第56条:

如果室内高压设备上有人工作,应在工作地点两旁间隙和对面间隔的遮拦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

第57条:

在室外地面上高压设备的工作,应在工作地点四周用绳子做好围栏,围栏上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

”的警告牌,牌面朝向工作地点含高压测试。

三、验电

第58条:

验电器是检验有无电压的依据,其它表计或信号只能作为参考,凡可能触及或低压串高压或低压可能反送高压的电气设备或导线要视为有电必须验电。

第59条:

验电时,必须使用电压等级合适,且合格的验电器,在施工设备进出线两侧每组分别验电,验电前后必须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以确认验电器是否良好。

第60条:

高压设备验电应戴绝缘手套,由两人进行,其中一人监护。

第61条:

10千伏以上的带电设备,在没有专用验电器的特殊情况下,只可以使用绝缘棒代替验电器,根据绝缘棒端有火花和放电劈啪声来判断有无电压,但只许在干燥天气进行(一般不采用,宜用专用验电器验电)。

第62条:

验电器不得装设接地线。

如果在木杆、木梯或木构架上验电,不接地线不能指标者,可在验电器上装接地线,但接地线与导电部分的距离,必须符合第49条的规定。

四、装设接地线

第63条:

接地线必须用多股软铜线组成,其截面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

禁止用其它导线作接地和短路之用。

第64条:

装设接地线必须按票证由两人进行,一人监护,其它人不得自行装拆或变动接地线。

第65条:

装设接地线必须在验明无电压后进行。

装、拆接地线应戴绝缘手套。

装设地线时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电体。

拆地线时的顺序则相反。

第66条:

当验明设备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施工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

一是防止突然送电到施工设备;

二是将设备断开部分的剩余电荷接地放尽。

第67条:

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或能产生感应电压或可能触及的各方面,都要装设接地线。

使工作部分处于若干接地线中间,接地线与带电部分距离应符合第49条表中的规定。

第68条:

检修母线时,应根据母线的长短等实际情况确定接地线数量。

检修10米以上的母线,至少应在母线两端装设接地线。

检修10米以下的母线,可在靠近电源侧装一组接地线。

T形接线应三端接地,同杆架设的多路相线应分别接接地线。

第69条:

施工部分,若分为几个在电气上不相连的部分(如分段母线以隔离开关或油开关隔开分成几段),则各段应分别验电,并分别将靠近电源侧的部分接地短路。

第70条:

在室内配电装置上,接地线应装在该装置导电部分的规定地点,这些地点的油漆应刮去,并划上黑色记号。

应在配电装置的适当地点设有接地网的接头。

临时接地极打入地下的深度应不小于0.6米。

第71条:

接地线应装设在工作地点可以看得见的地方。

第72条:

同杆塔架设的多层线路挂接地线时应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下层后挂上层。

接地线在使用前应经过详细检查,禁止使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短路。

第73条:

每组接地线均应编号,并存放在固定地点。

存放位置亦应编号。

接地线号码与存放地点位置号码必须一致。

装接地线,应做好记录,交接班时应交接清楚。

第74条:

检修完毕后均应相应拆出接地线,先拆导线侧,后拆接地侧,确认无误后方可恢复送电。

第75条:

施工设备的电源唯一断开点,如在生产车间或无人管理的公共场所时,应在该刀闸的操作机构上加安全锁,挂安全锁需办理挂锁通知单,并在断开显眼处写警告语、姓名、时间。

第76条:

凡装设接地线刀闸的装置上,应当在接地刀闸以及所有使该处能受电或返回的刀闸操作手把上,都要加挂安全锁。

第77条:

10KV及以下施工设备,在不能装设接地线(如低压配电装置上,安全距离不允许装设接地线等),或接地线直接防碍工作时,应当在作为明显断开的刀闸口上加放绝缘挡板,以隔开动、静触头。

同时将该刀闸的操作把手用安全锁锁住。

第78条:

10KV以下的下列设备上的工作,在所有电源侧的刀闸上放绝缘挡板,并用安全锁锁住操作把手后,允许不再挂接地线,可能有反送电的不行。

1、母线刀闸被铁板隔离在开关柜顶上时,高压电动机回路油开关以下设备(电缆、电压互感器、电动机)上的工作。

2、检修线路油开关,当线路在停电状态,油开关两侧刀闸均在工作地点,且与油开关以铁板或墙隔开时。

3、在高压设备附近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部分停电者。

第79条:

高压设备加放绝缘挡板,必须由两人进行,戴绝缘手套,并在断开电源验明无电后进行。

绝缘挡板使用前,应检查有无破损污物,并擦灰除尘。

35KV以上设备禁止加放绝缘挡板。

第80条:

绝缘挡板必须有足够的机械与绝缘强度,绝缘挡板的尺寸应保证在合闸过程中刀刃全部被挡住。

第81条:

加挂安全锁和加装挡板的刀闸仍需悬挂警告牌,安全锁应严格实行编号登记制度,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借用。

第四节低压带电作业

第82条:

一般不准带电作业。

如必须带电作业时,应办理带电作业证。

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由两名有经验有电工进行,一人监护,一人操作。

2、工作人员必须穿长袖衣、绝缘鞋,戴清洁干燥的手套,站在合格的绝缘物上,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

3、工作前应采取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地的隔离措施。

4、工作中不准用手直接接触不同电位的导电部分。

接线时,应将两个线头搭实再缠绕接好,严防通过人身接通两根导线。

身体各部位不准与周围接地体接触。

5、带电作业必须在无负荷时进行。

带电接线,应先将待接开关扩引线连接可靠,然后接至电源。

6、在架空线上带电操作,严禁接地引下线、拉线、通讯线、路灯线等触及身体。

7、雷雨、浓雾及周围潮湿时,不准带电作业。

8、使用验电器验电时,应谨慎小心,以免造成接地等事故。

第五节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一、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类别

第83条:

在电气设备是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1、工作票制度。

2、工作监护制度。

3、工作间断制度。

4、工作终结制度。

二、工作票的使用范围和分类

第84条:

在电气设备上或其附近工作,应办理工作票或切电手续。

不用工作票,根据口头命令或电话命令,应记入工作日记中。

第85条:

工作票是准许在电气设备上工作的命令,应载明工作项目、安全措施、工作负责人和全体工作人员。

第86条:

工作票使用范围为:

1、高压(或低压)设备,线路检修安装,需要部分停电或全部停电者。

2、在高压设备、线路附近工作,需要高压设备、线路停电或装设遮栏者。

如大压缩机大中修等。

3、电力线路用电设备需厂内安装临时停电者。

使用临时搭火通知单。

4、二次回路或低压直流系统上工作,需停电或不停电者。

第87条:

办理切电手续:

1、高、低压设备、线路附近工作,需将高、低压停电或装设遮栏者。

2、检修施工接装电焊机。

第88条:

不用工作票,而用口头或电话联系范围如下:

1、由值班电工在自己的专责设备上停电装接或拆除临时线者。

2、值班人员在自己专责的设备上进行检查温度、抄录铭牌,注油、取油样等日常工作,以及用钳形电流表进行测量等。

3、值班人员在自己专责的设备或区域内更换灯泡和保险、清扫等。

4、安装、拆除临时照明、电炉、吹尘器等日用电器。

5、在值班电工的监护下,进行低压设备的故障处理。

第89条:

不办理工作票的工作,应有两人进行,并有专人负责。

第90条:

不办理工作票的工作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记在工作日记内。

如果有不经常进行的工作或较危险的工作,则应事先取得上级的同意,方可进行。

第91条:

工作票的有效时间,按批准时间为准。

如安全措施有变动或工作票破损不能再使用,应填写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开工。

第92条:

工作票的填写和办理。

1、值班负责人及安全员填写工作票,按工作票上墙报填写审批要求逐一签名。

2、值班负责人也应明确工作票工作内容,待有关负责人负责审查,批准工作票后执行操作。

3、比较危险、措施比较复杂的带电作业等工作,上述人员审批后,应报请车间领导或动力安全部门的领导批准。

4、值班员必须按工作票完成各项措施,并向施工人员交待现场情况,指明带电设备所在位置,讲清注意事项。

同时验明无电后用手触及已接地的导电部分证明无电。

5、值班负责人应会同施工负责人检查安全措施,合格后,工作人员方可进入现场。

上述工作全部完成,方可开工。

第93条:

工作开始后,任何人不准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员不准变更有关电气接线方式。

如必须变更应经各方同意,并需重新办理工作票,重新开工。

第94条:

工作结束后,施工负责人应同值班负责人或指定的值班员办理锁票手续;

同时,在工作票上写明施工情况及评语。

三、工作监护制度

第95条:

监护人应由技术熟练、责任心强的电工担任。

如几个工作组同时作业而相互看不见时,需分别设监护人,根据我厂特殊情况,安排具体作业负责人及值班主操均是作业现场监护人。

第96条:

在全部停电时,或带电设备很高,或遮栏特别可靠,而不致发生触电等其它危险时,工作监护人可以参加本组工作,但应将有关情况向全体工作人员交待清楚,不准离开现场。

第97条:

工作一开始,监护人应立即对工作人员进行监护,并履行下列职权:

1、正确执行工作票规定的各项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2、对工作人员的动作不准确和违反安全的行为提出警告和加以制止。

3、随时与值班人员和工作人员研究安全问题。

4、对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第98条:

非电气工作人员在变电所或配电室内工作时,一个监护人只能监护三个人,放电缆时可增加至六个人;

如全部停电不受此限制。

第99条:

在高压室工作未全部停电时,若监护人因故要离开工作现场时,只能由施工负责人代替监护,否则工作工作人员应撤离现场。

第100条:

如低压室全部停电,监护人可参加工作。

部分停电时,监护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参加工作,但必须以监护为主。

1、工作组总人数不超过三人。

2、室内所有带电部分遮栏可靠,以致不可能发生触电者。

四、工作间断制度

第101条:

在变电所、配电室工作,工作人员若中间全部撤离现场,安全措施应不变,并将门锁好。

第102条:

工作班每日下班前,应清扫工作地点及整理工具材料。

退出现场应和值班人员讲清情况。

第103条:

复工前,施工负责人必须检查安全措施,确认不变,并经值班员允许方可开工。

第104条:

施工中倒班工作应认真交接班。

施工负责人将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工作中注意事项交待清楚后,接班人员方可开工。

第105条:

在准许工作时间内,需要急送时,必须收回工作票、通知工作负责人、全部人员撤出现场、值班员拆除施工安全措施、恢复常设遮栏和标示牌、测量绝缘合格后方可送电。

五、工作终结制度

第106条:

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清扫现场及清点工具。

施工负责人应清点人数,检查现场有无遗留物件,确认工作结束,通知值班负责人验收。

第107条:

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验收,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第108条:

外观检查合格后,应作好下列工作再给设备试加电压。

1、全体工作人员(施工负责人除外但不允许触及被试导体)退出现场。

2、拆除施工安全措施,恢复常设遮栏、标示牌,测绝缘合格。

第109条:

试加电压发现缺陷,需继续处理,值班员应重新恢复施工安全措施。

第110条:

试压合格,双方负责人在工作票上签字,锁票完毕,工作票即行作废,存档。

作废的工作票应由指定人员保存三个月以上。

第111条:

同一系统停电检修,多班同时作业,只有全部工作结束锁票后,并拆除所有安全措施,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合闸送电。

第六节临时用电设备

第112条:

安装临时用电设施使用厂内电源,必须办理临时搭火通知单。

使用电力部门或外单位电源时,应按当地部门办理手续。

第113条:

移动式电气设备导线,应采用四芯橡套电缆,其中一芯接地或接零;

若架空敷设不过道路时,离地高度不得低于2.5米;

沿地面敷设过道路时,应加金属保护,以免损伤造成事故。

第114条:

临时线用其它电线时,离地高度如下:

室内为2.5米以上;

室外为3米以上(穿越横道参照第257条规定执行);

架空线长度不准大于500米。

第115条:

临时用电机、变压器、电焊机等机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的接地线,禁止多台串联后接地。

第116条:

凡人易接触而又有触电危险的设备(装在地面上的变压器)周围应设围栏,并挂上警告牌。

第117条:

设备的电源部分必须设置分开关,加箱设锁,固定在一定高度或安全的地方。

不准搭挂,应一闸一用,禁止一闸多用。

第118条:

临时用电的设备、机械和照明等拆除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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