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教育体育局行政职权事项清理调整意见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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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教育体育局行政职权事项清理调整意见表

大武口区教育体育局行政职权事项清理调整意见表

(共41项,其中不列入39项,取消2项)

(1)行政审批类(共4项)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编办审核意见

部门确认意见

项目

子项

1

举办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非许可)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条例》(2006年修改)

第二十四条 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自治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全区性体育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

行署、设区的市、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相应级别体育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承办国际和国内区域间城市的体育竞赛,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自治区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或委托。

【部门规章】《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

第五条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性体育竞赛。

取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和《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体政字〔2014〕124号)已明确规定:

“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

取消

同意

2

教育网站和网校审批

《互联网信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教育部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教技[2000]4号)

取消,《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取消

同意

3

政府举办的体育竞赛审批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体育总局令3号)

第五条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性体育竞赛。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内部管理事项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内部管理事项

同意

4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及幼儿园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修改)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变更手续。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同意

(二)行政处罚类(共12项)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编办审核意见

部门确认意见

1

未按规定开设或随意停止体育课、未保证学生体育活动时间、体育竞赛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法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共性权力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共性权力

同意

2

拒绝及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

第二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共性职权。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共性职权

同意

3

考试机构违反普通高校招生规定的处罚

【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教育部令第36号)

第八条招生考试机构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高校擅自超计划招生办理录取手续的;

(二)对降低标准违规录取考生进行投档的;

(三)违反录取程序投档操作的;

(四)在招生结束后违规补录的;

(五)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工作信息的;

(六)对高校录取工作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不列入权力清单。

招生考试机构为教育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对招生考试机构管理是内部管理事项

不列入权力清单。

招生考试机构为教育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对招生考试机构管理是内部管理事项

同意

4

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点)在考试、招生中违规违纪的处罚

【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1年教育部令第33号)

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列入权力清单。

招生考试机构为教育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对招生考试机构管理是内部管理事项

不列入权力清单。

招生考试机构为教育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对招生考试机构管理是内部管理事项

同意

5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规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3年修改)

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不列入权力清单。

属共性权力。

不列入权力清单。

属共性权力

同意

6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教科书课程教材审查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课程教材编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

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规章】《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1教育部令第11号)

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

全国和省级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委员和审查委员,被聘期间不得担任教材编写人员。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退出。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审定委员或审查委员资格。

不列入权力清单。

属共性权力。

不列入权力清单。

属共性权力

同意

7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撤消中小学校教师资格证的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改)

第六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不列入权力清单。

属学校内部管理。

不列入权力清单。

属学校内部管理

同意

8

拒不履行艺术教育责任的处罚

【部门规章】《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教育部令第13号)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程,拒不履行艺术教育责任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不列入权力清单。

属内部管理事项。

不列入权力清单。

属内部管理事项

同意

9

拒不开展国防教育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不列入,属单独责令改正

不列入,属单独责令改正

同意

10

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或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

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不列入权力清单。

属共性职权。

不列入权力清单。

属共性职权

同意

11

给予违反规定造成学生食物中毒等事故的学校负责人的行政处分

【教育部规章】《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令第14号)

第三十四条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内部管理事项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内部管理事项

同意

12

撤销教师资格的处罚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许可后续监管

不列入权力清单,属许可后续监管

同意

(三)行政检查类(共9项)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编办审核意见

部门确认意见

1

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

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不列入清单。

属宏观管理职权

不列入清单。

属宏观管理职权

同意

2

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指导

【行政法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

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不列入,属宏观管理权力

不列入,属宏观管理权力

同意

3

幼儿园的监督评估和

指导

【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不列入,属宏观管理权力

不列入,属宏观管理权力

同意

4

中小学和幼儿园周边治理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不列入,属宏观管理权力

不列入,属宏观管理权力

同意

5

教育统计工作的检查

指导

【部门规章】《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1986年教育部[86]教计字034号)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教育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有一位负责人分管统计工作,把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经常督促检查、具体指导。

要教育与支持统计干部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要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以保证教育统计工作顺利进行。

不列入清单。

属内部管理

不列入清单。

属内部管理

同意

6

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检查

【部门规章】《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

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不列入清单。

属工作职责

不列入清单。

属工作职责

同意

7

特殊教育学校的检查指导

【部门规章】《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年教育部令第1号)

第八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特殊教育学校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特殊教育学校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学年末,学校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不列入,属内部管理

不列入,属内部管理

同意

8

教育系统内部财务及经济活动重大事项审计调查

【部门规章】《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7号)

第六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十六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向上级部门和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不列入,属内部管理

不列入,属内部管理

同意

9

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和保健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国家教委令第4号)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不列入,属宏观管理

不列入,属宏观管理

同意

(四)行政确认类(共1项)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编办审核意见

部门确认意见

1

自治区、市、县(区)骨干教师的培养和认定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宁党发[2010]67号)

实施中小学骨干教师培养培训计划,依托高校建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加快建立区、市、县(区)三级骨干教师培训体系。

不列入权力清单。

属内部管理事项

不列入权力清单。

属内部管理事项

同意

(五)其他类别(共15项)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编办审核意见

部门确认意见

1

特级教师评选

【部门规章】《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

第六条评选特级教师的程序:

(一)在学校组织教师酝酿提名的基础上,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在适当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全面考核,确定推荐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市)、县的推荐人选审核后,送交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对中小学教育有研究的专家、校长组成的评审组织评审;(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特级教师评审组织的意见确定正式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11]53号)

(二十四)建立自治区特级教师经常性评选工作机制,自治区每三年评选一批中小学特级教师,并将自治区特级教师的评选比例由1.5‰提高到3%‰。

不列入权力清单。

属初审预审事项

不列入权力清单。

属初审预审事项

同意

2

“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的评审和推荐

【规范性文件】《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1998]1号)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当地教育工会、教师奖励组织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不列入权力清单。

属初审预审事项

不列入权力清单。

属初审预审事项

同意

3

自治区“塞上名师”推荐评选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

第三条第(十)款培养造就高端教育人才。

实施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工程。

坚持培养与引进兼顾,教学与科研并重,造就集聚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和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创新团队。

不列入权力清单。

属初审预审事项

不列入权力清单。

属初审预审事项

同意

4

自治区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推荐评选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11]53号)

(二十三)大力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每三年由自治区党委、政府表彰一批全区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对其中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优秀推荐评选自治区政府津贴或国务院津贴人选。

不列入权力清单。

属初审预审事项

不列入权力清单。

属初审预审事项

同意

5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部门规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教育部第7号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

不列入权力清单。

属工作职责

不列入权力清单。

属工作职责

同意

6

中小学和幼儿园周边治理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不列入权力清单。

属工作职责

不列入权力清单。

属工作职责

同意

7

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3年修改)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区域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不列入权力清单。

属工作职责

不列入权力清单。

属工作职责

同意

8

定期对中小学德育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部门规章】《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1998年教育部教基[1998]4号)

第十三条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德育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德育督导评估制度。

不列入权力清单。

属工作职责

不列入权力清单。

属工作职责

同意

9

中小学校长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资格的初审

【部门规章】《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8号)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校长任职要求,有计划地对校长进行培训。

第五条 参加培训是中小学校长的权利和义务。

新任校长必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国家规定时数的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继续任职的必备条件。

第十四条对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中小学校长,发给相应的培训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证书的管理。

不列入权力清单。

属工作职责

不列入权力清单。

属工作职责

同意

10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初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宁人社发〔2012〕281号)

五、三级、二级、一级、高级教师按照原有管理权限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正高级教师不列入清单。

属初审预审事项由自治区正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不列入清单。

属初审预审事项

不列入清单。

属初审预审事项

同意

11

国家生源地助学信用贷款初审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

第六条组织实施: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发[2007]13号文件的要求,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

不列入清单。

属初审预审事项

不列入清单。

属初审预审事项

同意

12

一类幼儿园初审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标准(修订)》(宁教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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