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自考《金融法》简答论述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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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自考《金融法》简答论述整理

2010-2014-年-自考-《金融法》简答论述整理

2010-2014自考《金融法》简答论述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1.简述银行卡持卡人的主要义务11-254

32.简述法律禁止设定抵押的财产。

33.简述信托中受托人的义务。

34.简述期货交易中的限仓制度。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5.试论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及职责。

36.试论我国外汇储备管理的必要性。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1.简述国外金融市场实践中防范金融风险的防线。

32.简述委托贷款的特征。

33.简述外汇的种类。

34.简述公司债券上市后信息披露的义务。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O分,共20分)

35.试论银监会的监管与处罚措施。

1、试论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1-1-11: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是通过对货币供应量/流通量的调节来实现的,这就需要运用特定的工具,称为货币政策工具,它是实现货币政策的手段。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可以采用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

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以及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卖国债和外汇等。

(1)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

缴存中央银行指定账户的款额,称为存款准备金。

这部分款额与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总额的比例,称为存款准备金率。

(2)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称为基准利率。

它通常是整个社会利率体系中处于最低水平、同时也是最核心地位的利率。

商业银行给客户的贷款利率受基准利率的影响。

(3)再贴现率:

再贴现率也是中央银行影响商业银行利率水平、进而影响全社会货币供应量的一种形式。

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以票据为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活动。

而当商业银行自身需要资金,但贴现票据仍未到期时,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取得的贷款,这种贴现就称为再贴现。

中央银行根据一定的比率从票据全款中扣取自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这一比率即为再贴现率。

(4)公开市场业务:

中央银行与一般政府部门的一个区别就在于它可以在金融市场上从事买卖业务。

中央银行从事这种业务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或汇率等指标,这种业务称为公开市场业务。

2、试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性质、组成及其职责。

1-2-10

一、性质:

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二、组成:

该委员会是依照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组成的,共11名委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他委员中除一些相关部委的领导和国有独资银行两名行长外,还设有一名金融专家身份的委员。

三、职责: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对下列货币政策事项进行讨沦,并提出建议:

(1)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

(2)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3)货币政策的具体运用;(4)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5)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3、简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业务的限制性规定。

1-3-15

一、限制性规定的理由:

中国银行在办理业务时,为了保证执行货币政策,需要处理好币值稳定与经济增长的矛盾,也要受到一些法定的限制。

二、禁止向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三、禁止对政府财政透支。

四、禁止向地方政府贷款。

五、禁止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4、简述金融监管的目的。

1-4-16

(1)保证金融安全。

从国外进入市场实践看,防范金融风险主要有是那种措施:

日常管理、救助措施和善后措施。

(2)保护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3)提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

5、简述银监会的监管范围1-4-19

(1)按照《银监法》第2条,中国银临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2)银监会的监管范围还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3)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其他境外的业务活动,也都属于银监会的监管范围。

(4)其他的金融机构分别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监管。

6、试论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2-2-36,38

一、设立条件

第一,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第二,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台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设立程序

按照银监会的现行规章,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筹建阶段

(2)开业申请与审批(3)开业登记(4)违反准入许可的法律责任

7、试论商业银行经营的分业限制及其原因。

2-3-49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分)

1、信托投资、证券经营业务和不动产投资风险较大,适用于长期资金投资,储蓄类短期资金则不适用于此类投资。

2、银行储蓄存款人与银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信托投资、股票业务和不动产投资的投资人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发展商之间是信托关系和产权关系,这两种关系在法律处理方面不同。

(2分)

3、信托、证券和房地产业务受市场影响大,市场低落时,可能受到巨大的损失。

信托投资的风险投资人与信托公司有合同的约定,股票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房地产投资风险由发展商承担,银行的贷款风险由银行承担,存款人不承担任何风险。

(2分)

8、商业银行同业拆借的限制性规定2-55

(1)我国银行的同业拆借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只可以作为调节头寸的手段,不可以成为贷款的资金来源。

《商业银行法》第46条规定: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这是为了控制短借长贷的风险。

(2)A银行不能将拆入资金投资于股市和房地产开发。

因为《商业银行法》第46条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3)同业拆借是一种短期资金融通。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A银行向B银行归还该笔拆入资金的期限已经超过了一年,违反了上述规定。

9、简述商业银行的监督机制。

2-4-69

(一)商业银行内部的稽核监督:

银行内部设有稽核部门和监察部门,专门负责对银行的存款业务、贷款业务、结算业务、金融服务业务、信托业务和保管业务等财务情况进行稽核,对银行的会计与账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检查。

(二)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督,包括:

(l)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督;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是其一项日常工作。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

商业银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3)国家审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审计监督;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4)依据《商业银行法》第56条,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会计年度终了3个月内,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这是社会监督的一种方式。

10、简述财务公司的种类。

3-5-103

(1)美国模式财务公司是以搞活商品流通、促进商品销售为特色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英国模式财务公司基本上都依附于商业银行,其组建的目的在于规避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3)我国实践中出现过的财务公司也有两类,分别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外商投资财务公司。

(4)在我国,也存在类似美国模式的财务公司,即汽车金融公司。

11、试论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基本原则。

4-2-122

(一)平等原则:

法律地位平等、人人平等

(1)平等原则是指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2)平等的法律含义,还包括在金融市场上,任何人、任何单位在金融市场上人人都是平等的。

(二)公平原则:

签订公平、内容公平、行为公平

(1)公平原则是指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要体现公平。

2、其次,合同的内容要反映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3)最后,在金融市场上,不允许以强凌弱,以大欺小,更不允许从事显失公平获取不当得利的行为。

(三)自愿原则:

自主、自由、自觉

(1)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金融市场中进行的各种交易都要自主表达意思,自由达成一致,自觉履行合同。

(2)尤其是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经营中,自愿原则显然更为重要。

(四)信用原则:

基础、信用记录

(1)信用原则是商业银行与客户参加金融市场活动的基础。

(2)金融市场是通过信用记录的方式来维持参加者的信用水平的。

12、简述银行行使抵消权的情形及条件。

4-3-127

一、情形:

1、我国1999年《合同法》确立了抵销权制度,为银行行使法定抵销枚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法第99条规定:

“当事人互付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二、条件:

(1)互负债务;

(2)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债务标的种类相同;(4)债权有效存在。

13、简述存单的种类和用途。

5-4-149

(一)单的种类:

(1)记名存单与不记名存单:

根据存单是否记载权利人,存单可分为记名存单和不记名存单。

记名存单银行职能向记名人支付,可以挂失;不记名存单,不得挂失,银行须向持票人支付存款。

(2)可转让存单与不可转让存单:

根据存单是否可以转让,存单可以分为可转让存单与不可转让存单。

记名存单的转让通常采取记名人背书的方式,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记名存单的转让以交付方式完成。

(二)存单的用途:

(1)持有到期而取得本息;(3)可转让存单也可以用于清偿债务。

(2)用于融资。

如果存单人急需要用钱,可以用存单质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

14、存单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5-4-149:

针对单次存款交易的存单可以看做是一份合同或者债权文书,它是对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存款合同关系的一个最直观的证明。

15、一般存单纠纷的处理规则是什么?

5-4-152:

(一)存单与存款关系双重真实原则。

(二)如果存单真实,则存款关系是否真实的举证责任由银行承担。

(1)银行的举证责任:

持有人以真实存单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银行如果拒绝兑付,就应举证证明持有人与自己不存在存款关系。

如果银行有充分证据让明持有人未向自己交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法院可以认定存款关系不存在,银行有权拒付。

但是,如果银行不能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银行间存款关系成立,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2)仅有银行底单的记载,不足以构成充分证明。

银行在证明存单记载的存款关系不真实时,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仅有银行自己的底单记载,即便该记载内容与持有人存单记载的内容不一致,这也只是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记录,不足以构成抗辩。

(3)如果存单有瑕疵,举证责任在存单持有人与银行之间进行分配:

存单持有人提起诉讼的存单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伪造或变造的,称为“瑕疵存单”,持有人应时瑕疵存单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陈述。

(4)伪造、变造或者虚开的存单:

如果有充足证据证明存单系伪造、变造,法院将确认存单无效,如果法院认为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涉嫌诈骗,还应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16、简述贷款活动的基本原则。

6-1-158:

第一,合法原则:

即贷款应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管相关发布的规章。

第二,应当遵循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这也是《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规定的基本经营原则。

第三,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

借款人与贷款人发生的借贷业务往来应当遵守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借款人和贷款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借贷行为是自愿的,执行借款合同是诚实信用的。

这三个条件是市场经济存在及发展的基础,也是贷款业务的基础。

第四,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

贷款人发展贷款业务应当公平竞争、密切协作,不得从事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17、简述《贷款通则》对借款人的限制6-164

(1)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业务:

(3)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4)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等等:

18、简述担保的法定原则。

7-1-175

担保的法定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1)所谓平等是当事人在信贷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2)所谓公平是信贷担保的内容公平

(3)所谓自愿是指信贷担保不能违反当事人的意思,更不能强迫、欺骗、或胁迫当事人提供保证和抵押等。

(4)诚实信用是指当信贷担保的当事人,特别是保证人必须诚实信用。

19、我国《担保法》禁止哪些主体作为保证人?

7-2-177

(1)国家机关。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19、依据我国《担保法》,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区别?

7-2-178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示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的纠纷未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一般保证责任是对主债务人不能履行的赔偿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0、抵押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7-185

当事人设立财产抵押时,对于须登记才能确权的抵押物,如土地、土地使用权、建筑物等,必须办理抵押登记,且抵押权自登记之开起设立。

21、试论保证合同无效时的处理原则。

7-2-181

(1)担保合同本身无效

保证合同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合同。

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通常意味着债权人或保证人中至少有一方是有过错的。

这存在三种情况:

第一,如果债权人无过错,仅保证人有过错,则保证人需要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如果仅债权人有过错,而保证人无过错的,如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则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如果债权人、担保人都有过错的,各承担一部分责任,其中,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成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

主合同无效时,保证合同有两种状态:

一是保证合同本身不存在无效因素,但作为从合同,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在这种情形下,担保人通常没有过错。

二是保证合同自身也存在无效因素。

《担保法》司法解释区分上述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责任规则:

第一,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22、简述人民币的发行原则。

8-1-196

(1)经济发行原则:

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货币流通规律的要求发行货币

(2)计划发行原则: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来发行货币

(3)集中发行原则:

货币的发行权集中在中央银行,禁止其他单位擅自发行货币

23、简述人民币使用范围的特点。

8-1-196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的规定,主要是指人民币在我国内地市场上的使用。

由于我国的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实行“一国两制”的政策和其他特殊政策,当地原来的货币可以继续使用,所以,人民币在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不作为当地的法定货币。

不过,由于中国内地国力的增强,人民币的购买力很稳定,而且近年来一直处于升值的过程中,香港、澳门以及周边国家的机构及个人逐渐开始接受人民币作为支付工具。

24、简述外汇管理的意义。

9-1-202

外汇管理是国家对进出本国境内的外汇收付,借贷.买卖.汇进.汇出.汇率.携带进出境等活动进行的管理.各国根据各自的目的进行不同程度的外汇管理!

1维护本国货币的汇价水平的稳定;2保持国际收支平衡;3保证本国经济独立啊自主的发展

25、简述外汇管理的消极影响。

9-1-204:

(1)首先,外汇管制限制了市场自由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

如果允许外汇自由买卖,市场调节机制会由于外扩供求关系的变化而自发地调节汇率,使汇率保持在一种供求平衡的状态。

但是,在外汇管制的条件下,外汇汇率由官方规定,外汇不能自由买卖,官方汇率不可能像自由利率一样反应灵敏,因而,经常发生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相背离的情况。

(2)其次,外汇管制往往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加重了各国之间的矛盾。

外汇管理国家往往采取鼓励出口、限制进口的政策,这是贸易向由流通的障碍之一,甚至可能引起其他国家的报复,不利于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3)最后,外汇管制下外汇储备的过快增长,容易引发国内通货膨胀。

我国在2006、2007年间就处于这样一种状态且由于贸易顺差以及外商投资,流入国内的外汇数量大增,进而引发了通货膨胀。

26、简述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

9-2-208

(1)实行国际收支申报制和外债登记制度。

(2)禁止外币在境内流通。

(3)人民币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可兑换,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4)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流动依法审批或核准。

(5)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特许制。

27、试论证券投资项下外汇流动的特点及其管理制度。

9-4-216

与直接投资相比,证券投资下的外汇流动的特点是速度快,金额大,交易频繁,容易对本国金融体系造成较大冲击。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总量控制及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

(2分)

(1)对于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目前的规定是,境外投资者可以直接进入我国境内的B股市场购买B股,无须审批;(2分)进入A股市场购买股票、证券等投资品种,需要经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且通过QFII汇入的外汇资金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外汇额度。

(2分)

(2)对于境内投资者到境外证券市场投资,实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2分)。

境内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作为机构投资人,在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额度内,可以直接到境外进行证券投资,也可以接受客户委托到境外证券市场投资。

(2分)2007年9月,我国开始试点境内个人直接进入境外证券市场,其外汇资金可以是自有外汇,也可以从境内银行购买外汇。

这是我国资本项目开放的一个重大举措。

(1分)

 

28、试论我国对个人的外汇管理。

9-4-217

(1)分类管理原则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其中,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不需要审批;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逐步扩大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的自由兑换范围。

(2)结汇、购汇年度总额控制

个人外汇收入可以自己保存,也可以向银行结汇。

个人向银行结汇、购汇及对外支付,不论是资本项目还是经常项目,在年度总额内的,凭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身份证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核准或者登记手续,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7年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目前结汇、购汇的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3)银行对个人的外汇业务监督

银行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应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

对于大额、可疑外汇交易,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法》的规定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银行不得以将大额交易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此外,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28、试论人民币汇率定值管理的主要考虑因素。

10-3-235

一、货币购买力

人民币同外币的汇率不是用人民币与外币的黄金平价来确定的,而是以两国货币在本国市场上的实际购买力的比较来确定的,这种方法叫做购买力平价方法。

二、换汇成本

换汇成本是出口企业考察出口业务盈亏的参数。

国内企业将出门商品获得的外汇收入兑换成人民币,用该人民币收入与出口商品的生产经营成本进行比较,以确定出出业务是盈利还是亏损。

如果汇率不合适,外汇收人兑换成的人民币太少,甚至无法弥补出口企业的生产成本,企业就没有出口的积极性。

在汇率相对稳定的时候,企业获得山口订单后就可以知道出口商品的人民币预期收入,从而判断该笔出口业务的盈亏。

为了鼓励出口,人民币汇率存上个世纪80年代一度刻意保持存较低的水平。

三、侨汇利益

侨汇是海外华侨汇给国内亲友的外币。

由于我国境内禁止外汇流通汁价,侨汇在国内须兑换成人民币才能使用,兑换比例参照侨汇与人民币的购买力而定。

如果汇率不合适,外汇兑换的人民币太少,人们就会选择直接在国外购买相关的物品运进国内消费,而不是寄外汇。

侨汇一度是我国的主要外汇来源,对于国家进口必要的物资设备意义重大,因此在确定人民币汇率定值时应考虑保障侨汇利益、随着侨汇比重的下降,该因素的影响矿逐渐减弱。

四、市场供求关系

1、货币作为一种商品,其价格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

也就是说,如果市场对人民币的需求大,人民币汇率就上升;如果对外汇的需求大,人民币汇率就下跌。

贸易逆差或境外投资增加都会导致对外汇需求上升,人民币就会贬值;相反,外贸顺差或者外商来华投资增加都.导致对人民币需求上升人民币就面临升值。

2、我国月前就处于贸易收支与投资双顺警的状态,所以人民币受到很大的升值压力。

但足,目前国内人民币与外汇的供求关系并不是一种真实的前场供求关系,而是外汇需求受到抑制下产生的扭曲状态。

29、简述银行卡持卡人的主要权利。

11-3-254:

(1)享有发卡银行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对不符服务质量可进行投诉。

(2)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其选用的银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3)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或改正。

(4)借记卡的挂失手续办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卡账户资金变动的责任。

30、简述股票的特征。

12-2-265

(1)收益性。

(2)流通性。

(3)非返还型。

(4)风险性。

31、上市公司出现哪些情形时,证券交易所应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3-2-299: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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