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激励措施及其实施依据实施单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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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激励措施及其实施依据实施单位
一、激励措施及其实施依据、实施单位
激励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1、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延续审查中,根据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缩减审查事项等便利措施;在年度电子认证服务监督检查中可以免检~"次。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四)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碰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
2、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推进实施的两化融合、工控系统安全、网络安全、食品安全追溯等需要电子认证服务的重大项目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六)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
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激励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3、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公布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将其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的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树立为诚信典型,向社会推介。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三)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
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
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
工业和信息化部
4、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相关行政审批、项目申请、评选表彰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便利和支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六)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
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激励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5、支持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自身职权范围内,采取更多的激励措施。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基本原则。
一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
6、政府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在委托认证服务机构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联合激励对象。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
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
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
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
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六)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
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激励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7、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认定守信激励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五)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_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X国办发〔2015〕51号)
(六)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
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8、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将认定守信激励情况作为授信融资贷款的重要参考。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金融领域信用建设。
创新金融信用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的覆盖面,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七)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X才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人民银行、银监会
激励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9、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检验机构认可等工作中,将认定守信激励情况作为重要参考。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
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科技部、质检总局等有关单位,各级人民政府
10、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
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
按规定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
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安全监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税务总局
11、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享受企业“绿色通道”,实施傭服务。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
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
按规定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
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安全监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激励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12、在政府招投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
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六)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
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
国土资源部
13、将认定守信激励情况作为企业参加全国奖励评估的重要参考,作为机构负责人参加评优表彰的重要参考。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八)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
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
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
全国妇联
二、惩戒措施及其实施依据、实施单位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1、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失信行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十九条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第三十一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
第三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符合性、安全运营管理、风险管理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业和信息化部
2、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及有关f旨息;对失信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对失信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实施行业禁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十一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
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工业和信息化部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2、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及有关信息;对失信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对失信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实施行业禁人。
进出口、出人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人制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
3、在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行政审批中,对失信机构从严审核。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
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人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人制度。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工业和信息化部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4、对吊销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机构,责令限期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或者办理注销
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工商总局
5、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5、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
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x^j•列人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人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
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人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人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6、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
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
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
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人、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
各级人民政府、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6、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
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人、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7、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
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X才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人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賺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人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人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
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人,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
国土资源部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7、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人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數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輯因素,对被列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人。
国土资源部
8、从严审核发行企业债券,依法限制发行公司债券,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其严重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
二、切实发挥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作用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将相关市场主体所提供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其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〇守信者应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
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人民银行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8、从严审核发行企业债券,依法限制发行公司债券,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其严重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励政策;对失信者,应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三、探索完善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制度规范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人、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履职需要,研究明确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运用规范。
五、不断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对于以下两类发债申请,要从严审核,有效防范市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