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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国际会议中心装修工程招标文件

 

 

第一卷

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规定

1

1.1-1.3

工程综合说明

工程名称:

威海国际文化交流中心

建设地点:

威海市青岛路东、海滨南路西

建筑面积:

约32381.3平方米

质量标准:

泰山杯

计划开工时间:

2007年6月5日

计划竣工时间:

2007年8月15日前竣工

招标范围: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主要包括:

公共空间(包括大堂、公共大厅)、会议、接待区域(包括千人会议室、会议室、贵宾室、休息室)、工作性的室内空间(包括办公室、卫生间、服务区、公共区)。

详见设计图纸(电子版图纸一套)。

本工程分四个标段(详见总则中标段划分部分),选择四家中标单位,中标后由甲方确定具体施工标段。

2

1.1

合同名称:

威海国际文化交流中心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3

3.1

投标单位资质等级: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以上(含贰级)

4

12.1

投标保证金:

拾万元(人民币)。

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天15:

00前到达招标代理机构指定帐户。

5

13.3

招标答疑:

提交质疑文件的时间及方式:

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2天内,以书面形式;领取答疑文件的时间及方式:

投标截止时间2天前,以书面形式。

6

14.1

投标文件份数:

商务性投标文件一正、八副,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一正、八副,技术性投标文件一正、八副;电子版投标文件一份。

7

15.4

投标文件递交至:

威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8

16.1

投标起止时间:

2007年6月1日9:

00-9:

30

9

18.1

开标时间:

2007年6月1日9:

30

地点:

威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10

23.2

评标办法:

见第五卷

第一章总则

l、工程说明

l.l工程的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称“前附表”)第l项和第2项所述。

1.2上述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来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1.3标段划分

装饰工程标段划分

标段一

公共区域

门厅、走廊、楼梯、电梯前室、休息廊

标段二

会议区

千人会议厅、200人会议厅、(含耳光室、背投室、包厢、同声传译、声光控制室、音箱室、包厢前厅)

标段三

接待区、小会议室

多功能厅、贵宾休息厅、小会议室

标段四

工作、后勤服务区

办公室、卫生间、化妆室、控制室、清洁间、警卫室、更衣沐浴、服务间、员工休息室、管理室、化验室等(包括地下一层、地下二层)

注:

1、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具体进行局部调整。

2、如实际施工过程中,中标单位已不能保证本项目的工期与质量,招标人有权将其标段内的部分施工内容转交其他单位施工。

2、资金情况

本招标工求程项目资金已落实,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3、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

3.l为履行本施工合同的目的,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以下称“投标单位”)至少须满足前附表第4项所要求的资质等级。

3.2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施工资质。

3.3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单位应提供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3.3.1有关确立投标单位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项目经理证书),要求提供原件校验,否则按废标处理。

3.3.2企业在过去的三年内所承揽的工程情况及目前在建的工程情况。

3.3.3提供项目经理简历,及拟在施工现场和不在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主要施工人员情况。

3.3.4近两年来企业生产经营中未发生任何质量、安全事故,提供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未提供证明者按废标处理。

3.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6本工程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4、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章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组成

5.1本合同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7条发出的补充资料和第12条所述的投标预备会记录。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卷投标须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文件

第三章投标报价说明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五章投标文件的递交与标志

第六章开标

第七章评标

第八章授予合同

第二卷合同条件

第九章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

第十章协议条款

第三卷工程条件

第十一章现场条件、技术规范

第四卷投标文件的格式

第十二章投标书及证明书

第十三章辅助资料表

第五卷评标办法

5.2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规定格式、技术规范、图纸。

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

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解释

本招标文件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下同)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答复将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单位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7.2补充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7.3为使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单位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第三章投标报价说明

8、投标报价:

8.1报价范围

8.1.1本工程实行虚拟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方式,各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要求,对应填报综合单价、费率、包干费等报价内容。

报价范围内的工程施工、验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即交钥匙工程。

8.1.2临时住宿、材料、设备堆放所产生的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范围内,业主不再承担该费用。

投标报价为一次性报价,开标后不做任何调整。

8.2投标价格

8.2.1报价(费),不指定定额、取费标准,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施工方案、技术规范、技术装备、技术能力和施工管理经验、市场行情等,进行综合分析和测算,在保证成本且有适当利润的前提下填报。

8.2.2综合单价与包干费应包括完成本项目(清单子目)内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以及为完成项目(清单子目)的施工所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并不得与其他清单内容重复。

8.2.3按要求需填报综合单价的部分,工程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依据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按要求需填报包干费的部分,包干计取,不论是否发生,发生多少,工程结算时,均按此报价计取。

8.2.4除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诸如市场物价浮动和政策性调价等一切因素,综合单价均不做调整。

8.2.5按招标文件规定应填报的单价和合价(包干费),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其他综合单价和合价(包干费)中。

8.2.6投标人所填报的综合单价等报价,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进行单价分析和填报清单材料、机械价格取定表,未做分析的或与投标报价不一致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8.2.7有关报价的具本要求与说明,见工程量清单文件的报价说明。

8.2.8投标人可自行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8.3招标代理费: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服务费按国家计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中工程招标收费标准计取,由中标单位按标准支付。

每个中标单位须均标准交纳招标代理费(每标段造价按800万元进行计算)。

8.4建设工程交易费:

执行鲁价费发[2001]243号文,每标段交易费均全部由中标单位支付(每标段造价按800万元进行计算)。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文件分为商务性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技术性投标文件、电子文档。

10.2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按如下顺序编制)

第一部分商务性投标文件

l、投标文件目录(标明页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投标书

5、投标单位的概况

6、财务状况

7、近三年来所承建类似工程情况一览表

8、项目经理的获奖情况

9、项目经理简历表

10、其他材料

第二部分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第三部分技术性投标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参照第十四章评分办法进行编制。

第四部分电子文档

投标单位必须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格式(未提供格式的由投标人自制),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投标单位应提供评标方法中所要求的文件与资料。

10.5技术性投标文件按第五章要求格式编写,编制要求为:

封面后一页为目录,目录将编制内容(参见评分办法第五项进行编制)的次序写明,不设页码,不得做任何标记,施工组织设计大纲中的表格可按次序统一附在后边。

技术性投标文件的封面在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由招标单位统一给出,不足部分由投标单位据此复印,但投标单位不得另行制作,否则做废标处理。

11、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

11.1投标单位应提供不少于前附表第5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11.2根据投标单位的选择,投标保证金可以以现金、转帐支票、银行汇票、电汇的方式出具,其它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概不接受。

任何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天15:

00前到达招标代理机构指定银行帐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开标会议现场不予接收。

开户单位:

北京佳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开户行:

山东威海中行花园分理处

帐号:

405701897088093001

11.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招标而予以拒绝。

11.4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无息退还。

11.5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五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为40万元整,合同期满后自动终止。

中标单位应支付的招标服务费从投标保证金中扣除,剩余部分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无息退还。

11.6如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1.6.1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撤回其投标文件;

11.6.2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同建设单位签署施工合同。

12、投标勘察现场与预备会

12.1投标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须投标单位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

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

12.2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单位现有的能使投标单位利用的资料。

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2.3投标单位派代表于前附表第6项所述时间和地点出席投标预备会。

12.4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12.5投标单位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预备会召开之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单位。

12.6会议记录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的副本,将迅速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由于投标预备会而产生的对本须知第5.1款中所列的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由招标单位按照本须知第7条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出。

13、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3.1投标单位按本须知第10条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第7项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投标文件“副本”。

(技术性投标文件不得标明“正本”、“副本”)。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果有不一致之处,须以正本为准。

其中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均由技术性投标文件和商务性投标文件组成。

13.2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副本可复印),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亲自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

13.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单位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单位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

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印鉴,技术性投标文件不允许修改。

第五章投标文件的递交与标志

14、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4.1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均由商务性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和技术性投标文件组成。

14.1.1商务性投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封面必须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

14.1.2技术性投标文件其封面形式由招标单位给出,投标单位依据所提供技术标封面复印,其封面不得做任何标记。

技术性投标文件的格式统一为:

文件的纸张大小为A4,字号为4号楷体,页面设置中每页包含32行字,每行的字符数为30;页边距:

上边为3.0厘米,下边2.0厘米,右边2.5厘米,左边为3.5厘米(含一厘米的装订线),装订位置在装订线的平均三分之一处(两个普通钉书钉)。

文件中不得标明页码;不得出现任何有关投标单位名称的语句、词语,或明显引导性语言;不得做标记、暗号,否则废标。

14.1.3“电子文档”为可读复制的WORD(商务性投标文件、技术性投标文件)、EXCEL(工程量清单报价)电子文档光盘。

14.1.4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分别密封在三个密封袋中,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电子文档”(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然后再放在一起密封。

14.2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写明工程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在内层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单位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14.3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单位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单位。

15、投标截止期

15.1投标单位应按前附表第9项规定的日期、地点,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单位。

15.2招标单位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在上述情况下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5.3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给投标单位。

16、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投标单位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

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6.2投标单位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4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在内层包封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同时投标单位应该在投标文件撤回和修改通知上写明撤回和修改的通知以及必须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16.3撤标通知书也可以采用传真的方式,只要此传真在投标截止日以前收到并满足下列条件:

16.3.1传真应采用上端印有投标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或标志的信笺。

16.3.2传真件列出了本须知第14.2款对包封所要求的所有信息。

16.3.3非常清楚地标明“撤回”字样。

16.3.4传真由投标文件的签字人签字,签字人的签字方式及职务应与投标文件一致。

16.3.5同时给出一份相同内容的电传,此电传应有确认的标志(如电传的传真号),作为对上述传真的辅助证明,但此电传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递交到招标单位。

16.4在投标截止之后,投标单位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六章开标

17、开标

17.1在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招标单位将于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单位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17.2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单位组织并主持:

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

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17.3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废标。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投标:

17.3.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17.3.2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17.3.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17.3.4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招标文件;

17.3.5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资料不真实的,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17.4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中标无效:

17.4.1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提供虚假投标材料;

17.4.2在整个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有企图影响招标结果的任何活动;

17.4.3与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投标;

17.4.4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7.5招标单位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宣读有效投标的单位名称、投标报价、修改内容、质量、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单位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评标

18、评标内容的保密

18.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与该过程无关的投标单位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18.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或评标机构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18.3只有资格合格的投标单位,才能成为中标单位。

19、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机构可以个别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

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但是按照本须知第21条规定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20、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0.1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机构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

上影响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0.2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建设单位的权力及建设单位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单位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0.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1、错误的修正

评标机构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1.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1.2当单价与工程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

除非评标机构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1.3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经投标单位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单位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2、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22.1评标机构将仅对按照本须知第20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

第八章授予合同

23、合同授予标准

建设单位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第22条规定评选出的投标单位,确定为中标的投标单位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24、中标通知书

24.l确定出中标单位后一日内,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该通知书中给出中标单位按本合同实施、完成和维护工程的中标标价(合同条件中称为“合同价格”),以及工期、质量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24.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4.3在中标单位按本须知第25条的规定签订了合同后,招标单位将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单位。

25、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中标单位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前往与建设单位代表签订合同。

如果中标单位不按本条规定执行,招标单位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卷

合同条件

第九章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条件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含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合同:

是指为实施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合同条件、协议条款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2.协议条款:

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件外,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3.发包方(简称甲方):

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4.承包方(简称乙方):

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5.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

甲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6.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

乙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7.社会监理:

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8.总监理工程师: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9.设计单位:

依据现场情况所做装修方案中最合理的单位作为本工程的设计单位,本设计必须满足报价、施工及归档的要求。

甲方将给付一定的设计费用。

10.工程:

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

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

11.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12.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3.合同价款:

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

14.费用:

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

15.工期:

协议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16.开工日期:

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开工日期。

17.竣工日期:

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竣工日期。

18.图纸:

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分段或分部工程:

协议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

20.施工场地:

由甲方提供,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21.施工设备和设施:

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

22.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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