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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民法相关制度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编 民法相关制度——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合同法

重要性:

★★★

难易程度:

★★

客观题+主观题

本章考核题目灵活多变,即便是客观题也会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考查。

因此,学习中切忌死记硬背,理解才是王道,建议用口语化的表述来把握法条。

主要把握履行、担保、解除、违约、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借款合同。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合同的基本理论

  本节考点知识树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财产关系)★

适用

不适用

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包括:

政府采购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了解)

类型

划分标准

考查点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法律是否明确规定了名称和具体规则

无名合同参照适用最接近的有名合同的规定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对价义务

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作为合同成立要件

实践合同:

保管、定金、自然人借款合同

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质押合同

  

  三、合同相对性★★★(15、16年案例考查)

  【考点提示】

  1.基本原则:

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

  

(1)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另行解决。

  【例题】甲卖给乙一头牛,合同约定甲送货上门,甲牵着牛往乙家走的路上,巧遇丙正练习隔山打牛,将甲牵着的牛打死,导致甲无法向乙交付,则乙有权要求谁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甲,理由:

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2)涉他合同中的合同相对性:

债权人——债务人

                第三人

  无论第三人地位如何,都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苹果买卖合同,约定:

甲公司卖给乙公司100吨苹果,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又将该批苹果转售给丙公司,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

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货。

问:

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正确答案』违约责任只能在甲—乙、乙—丙之间产生。

理由: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1)合同的保全(债的保全)

  

  

(2)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合同对买受人继续有效

  

  (3)单式联运合同:

签合同的承运人与损失发生该区段的承运人连带责任

  

  【例】

  

  甲有一批货物,与乙签订合同,约定将货物从北京运往上海。

后乙将货物从南京运往上海的区段交由丙运输,因为某些原因,货物从南京运往上海发生毁损。

那么就货物从南京运往上海的毁损,乙和丙共同向甲承担赔偿责任。

  本节小结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本节考点知识树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的简单程序:

  

  复杂程序:

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承诺

  

(一)要约

  1.区别要约和要约邀请★

 

含义

判断要点

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内容具体明确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邀请

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1)商品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都是要约邀请

(2)商业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例题】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10天。

问:

这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正确答案』要约。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要约的规定。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的效力(理解)

(1)生效

要约的生效:

到达主义,非以知悉为要件

(2)撤回撤销

要约的撤回:

生效之前

要约的撤销:

生效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

注意:

不可撤销的要约★★

①规定了承诺的期限或明确表示本要约不可撤销;如上例中,规定了承诺的期限,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而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3)失效

承诺期满未作承诺、要约撤销、要约拒绝、实质性变更

  注:

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

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

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

甲公司的要约于何时失效?

( )

  A.6月12日  B.6月13日 

  C.6月14日  D.6月15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乙公司的表示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是新要约,导致原要约失效,所以甲公司的要约失效的时间是6月13日。

  

(二)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变更(理解)★★

变更

含义

后果

实质性变更

对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

新要约

非实质性变更

非主要条款的变更

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内容以承诺为准

  ※合同主要条款:

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

  2.承诺迟延与迟到★★

迟延(迟发迟到)

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接受

迟到(未迟发迟到)

在承诺期限内发出,通常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迟到

——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不接受

  3.承诺的效力(理解)

承诺生效

到达主义:

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一般而言,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承诺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不可撤销

  (2012B·单选题)2011年4月24日,甲向乙发出函件称:

“本人欲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出售螺纹钢100吨。

如欲购买,请于5月10日前让本人知悉。

”乙于4月27日收到甲的函件,并于次日回函表示愿意购买。

但由于投递错误,乙的回函于5月11日方到达甲处。

因已超过5月10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会乙,而将钢材径售他人。

乙要求甲履行钢材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甲对乙不承担任何责任

  B.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C.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甲有权以承诺迟到为由撤销要约

  D.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已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题目中的情形为“甲未再理会乙”可以认为要约人并没有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该承诺,那么承诺有效,合同成立且已生效,正确答案是D选项。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时间与地点

1.诺成、不要式合同: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时间、地点:

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

2.书面合同:

签订成立

(1)合同书签订——合同成立。

(2)异时签字盖章的——最后一方完成时,合同成立

(摁手印与签字有同等效力)

3.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签书面合同

——当事人未签书面合同,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视为合同成立

  

  三、格式条款

  掌握:

格式条款的无效★★

  1.具有合同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亦属无效。

  【例题·单选题】甲手机专卖店门口写着“假一罚十”四个大字,乙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鉴定为仿造,遂要求甲承担假一罚十的承诺,关于“假一罚十”说法正确的是( )。

  A.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C.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

  D.是甲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履行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1)格式条款无效:

具有合同无效情形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本题不属于以上任意一种情形,所以选项A错误。

(2)本题属于甲的自愿承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有效。

选项D正确。

  

  四、缔约过失责任★★

构成要件

1.前提:

合同不成立、不生效、被撤销或无效

2.时间:

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3.结果:

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

具体类型(了解)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与违约责任比较

 

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

产生时间

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合同生效以后

适用范围

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或被撤销、无效

生效合同

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损失

可期待利益损失

一般大于或等于信赖利益

  (2016·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一方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可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B.缔约过失责任仅在合同成立时适用

  C.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损失

  D.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额通常大于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缔约过失责任亦称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选项B错误。

缔约过失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

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要大于或者等于信赖利益的损失;选项CD错误。

  

  本节小结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略,参见第二章)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本节考点知识树

  

  

  一、合同的履行规则

  【掌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

  顺序:

协议补充——按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按合同法规定

不明确的内容

合同法规定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

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动产:

卖方所在地)

履行期限不明确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考点提示】

  注意“履行义务一方”应当根据具体的合同来判断!

  【例题】A市的张三和B市的李四订立买卖合同,张三将货物卖与李四,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点,也没有约定交货过程履行费用的承担。

问:

交货地点为?

从A市到B市的运费由谁承担?

  

『正确答案』交货地点为A市;从A市到B市的履行费用由李四承担。

  (2014·单选题)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海口。

甲向乙购买一批海南产香蕉,3个月后交货。

但合同对于履行地点和价款均无明确约定,双方也未能就有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价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按合同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B.按合同订立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C.按合同履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D.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类型

主张当事人

主张事由与方式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

双务合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可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一方

双务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方可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一方

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主张方式:

中止履行——及时通知对方,对方若:

  提供担保——应当恢复履行

  不提供担保,也未恢复履行能力——可以解除合同

  【考点提示】

  1.合同履行抗辩权必须是同一个双务合同中

  2.应当根据具体的履行顺序来判断是何种抗辩权

  3.抗辩权只能是相应的抗辩

  (2015·单选题)甲乙在买卖合同中约定:

甲先付款,乙再发货。

后甲未付款却要求乙发货,乙予以拒绝。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享有的抗辩权是(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012A·单选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煤炭1000吨,甲于4月1日向乙支付全部煤款,乙于收到煤款半个月后装车发煤。

3月31日,甲调查发现,乙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将于4月15日到期,目前煤炭库存仅剩700余吨,且正加紧将库存煤炭发往别处。

甲遂决定暂不向乙付款,并于4月1日将暂不付款的决定及理由通知了乙。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在乙的履行期届至之前,无法确知乙将来是否会违约

  B.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甲若怀疑乙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应先通知乙提供担保,只有在乙不能提供担保时,甲方可中止履行己方义务

  C.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D.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因为乙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将于4月15日到期,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因此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三、合同的保全:

代位权和撤销权★

  

(一)代位权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

  1.行使条件

  ①两个债权都合法

  ②两个债权都到期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必须是没有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

  ④损害了债权人债权

  ⑤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自身

  不可代位行使的权利:

  

(1)基于特殊家庭关系:

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而产生的请求权;

  

(2)基于特定社会关系:

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

  (3)基于劳动关系:

工资报酬;

  (4)基于人身伤害和人寿保险赔偿请求权

  2.代位权的行使:

必须诉讼

  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

  (原告)(第三人)(被告)

  管辖法院:

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诉讼请求: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两债选低者)

  诉讼中的抗辩: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费用承担:

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其他费用债务人承担。

  3.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      

  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在履行额度内消灭

  (2015·单选题)甲对乙的债务清偿期已届满却未履行,乙欲就甲对他人享有的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享有的下列债权中,乙可代位行使的是( )。

  A.抚恤金请求权

  B.劳动报酬请求权

  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D.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之一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基于扶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适用代位权。

  【例题·多选题】乙企业欠甲企业货款20万元,期满未还。

丙欠乙2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

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在乙地法院诉讼。

下列选项错误的有( )。

  A.甲对丙不享有债权,故甲不能起诉丙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D.甲应当在乙地法院起诉丙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四个选项均正确。

  

(二)撤销权

  1.行使条件:

债务人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包括:

  ①无偿转让财产

  ②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损害债权人债权

  (不合理之判断:

不到市场价格的70%)

  ③放弃债权

  2.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

  (原告)(被告)(第三人)

  管辖法院:

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诉讼请求: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期限: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的,消灭。

  费用承担:

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分担。

  3.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例题·多选题】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

后乙告知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

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10年5月1日,则自201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

  D.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和丙为被告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

选项A错误;在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选项D错误。

  本节小结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本节考点知识树

  

  

  一、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担保方式(了解)

  

  反担保(理解)

  

  第三人反担保(保证、抵押、质押)

  债务人反担保(抵押、质押)

  

  二、保证

  

(一)保证人条件★

不得为保证人的

例外情形

国家机关

例外:

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组织贷款而转贷的

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例外: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例外:

法人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有效

  

(二)保证合同——书面合同★★★

  1.书面保证合同(当事人:

保证人——债权人)

  2.主合同定有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

  3.主合同虽无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即写有“保证人:

某某某”)。

  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

  【例题·多选题】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构成保证的有( )。

  A.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

  B.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

  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

  D.己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以某处私房担保属于抵押的表示,保证是以自己的信用担保债务的履行;选项D错误。

  (三)保证方式

  1.按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14、15年案例)

 

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

认定

(1)考试时,题目一般以“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表明该保证为一般保证。

(2)一般保证必须明确约定

(1)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

先诉抗辩权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其保证方式转换为“连带责任保证”: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连带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

  2.按保证人的数量(了解)

单独保证

只有一个保证人

 

共同保证

两个以上保证人

连带共同保证

按份共同保证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丙和丁提供保证担保,但都没有与银行约定担保的方式和份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丙和丁提供的是一般保证

  B.丙和丁提供的是连带保证

  C.丙和丁各承担一半的保证责任

  D.丙和丁是连带共同保证人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没有约定担保的方式和份额的视为连带保证,承担连带责任;选项B、D正确。

  (四)保证责任

  1.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保证人责任

例外

债权转让

继续承担

明确约定不可转让

债务转让

不承担

保证人书面同意

——继续承担

债务加重

按原数额承担

保证人书面同意

——按加重后的数额

债务减轻

按减轻后的承担

 

  2.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理解)

  

  一般保证:

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连带保证: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超过保证期间债权人不行使保证权,则保证人责任免除

  

(1)保证期间的长度★★★

  保证期间:

解决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有约定

按约定

 

无约定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没有约定

约定不明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

  

(2)保证的诉讼时效(了解)

  确定保证人一定会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才存在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起算点

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一般保证

从对主债务人的裁判生效之日起算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一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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