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合同法律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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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了解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例】在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要式合同的是()。
A、建设工程设计合同B、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
C、法人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D、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参考答案】D
6、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由提供方预先拟定,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修改变更的合同。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例】下列关于《合同法》中格式合同的表述,错误的是()。
(09真)
A、格式合同由提供方事先拟定,可以重复使用
B、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对方的责任、加重自己责任的,该条款无效
C、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D、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参考答案】B
7、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
【例1】根据《合同法》,不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的合同是()。
(12真)
A、租赁合同B、买卖合同
C、建设工程合同D、借款合同
【例2】建设工程合同属于()。
A、有名合同B、实践合同
C、要式合同D、有偿合同
E、单务合同
【参考答案】ACD
【例3】根据《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属于()。
A、双务合同B、有偿合同
C、实践合同D、要式合同
【例4】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仍然有效B、无效
C、担保期间内有效D、效力待定
【参考答案】B
二、合同的订立(3分;
3分;
5分)
(一)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构成
1)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2)要约内容具体确定;
3)要约应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注意区分招标与投标。
【例1】下列行为中,属于要约的是()。
A、发布招标公告B、寄送价目表
C、寄送订货单D、发布招股说明书
【例2】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中,投标的法律性质是()。
A、要约B、要约邀请
C、反要约D、承诺
【参考答案】A
(2)要约的方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行为三种。
(3)要约的生效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例】根据《合同法》,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A、要约人发出要约时B、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
C、受要约人发出承诺时D、受要约人承诺到达时
(4)要约的撤回:
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5)要约的撤销:
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否定了已经发出去的要约。
其区别在于:
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则是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当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或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以及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改变(视为新要约)时,要约失效。
(6)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做出了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
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例】从性质上讲,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属于()。
A、要约B、要约邀请
C、承诺D、询价
【参考答案】A
(二)承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的方式:
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2、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作出承诺的可以是受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其授权代理人。
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就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须由要约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
因此,承诺只能向要约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作出,具有绝对的特定性,否则不为承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实质性变更
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而视为新要约。
实质性变更指包括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
4、非实质性变更
若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应在有效期内作出
若要约指定了有效期,则应在该有效期内作出承诺;
若要约未指定有效期,则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
【例】根据《合同法》,不属于承诺构成要件的是()。
A、承诺需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B、承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要约人
C、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D、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5、承诺的生效时间
《合同法》规定: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6、承诺期限的计算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7、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
(1)承诺超期:
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例】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应视为()。
A、承诺撤回B、承诺延误
C、新承诺D、新要约
【参考答案】C
(2)承诺延误:
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8、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发出之后,生效之前,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注意:
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
但是承诺却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销。
【例】下列选项中,没有发生承诺撤回效力的情形是()。
A、撤回承诺的通知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到达要约人
D、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C、撤回承诺的通知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入之后到达要约人
D、撤回承诺的通知于合同成立之前到达要约人
(三)掌握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
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注意理解各种合同标的的类型,数量和质量的区别,价款和酬金的区别。
(四)掌握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其它形式即行为推定形式,只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交易习惯许可或者要约明确表明时。
【例】甲施工企业与乙设备租赁站订立了一年的设备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甲继续使用并向乙缴纳租金,乙接受,则该合同()。
A、有效B、无效
C、担保后有效D、部分无效
(五)掌握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如下条件:
(1)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这是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区别。
只有合同尚未生效,或者虽已生效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是否有效存在,是判定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例】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A、前者产生于订立合同阶段,后者产生于履行合同阶段
B、前者须主观故意,后者须主观过失
C、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是合同责任
D、前者无须约定,后者须有约定
(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
(3)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3、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例】下列行为中,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是()。
A、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
B、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
C、承包人在资格预审时没有通过审查
D、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其不良财产状况,给发包人造成损失
三、合同的效力(3分;
(一)掌握合同的生效
1、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
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法律认可合同效力,强调合同内容合法性。
因此,合同成立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
(1)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存在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3)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2)合同成立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此时,确认书具有最终正式承诺的意义。
【例1】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形是:
2010年11月10日,甲在合同书上签字后寄送乙方;
2010年11月20日,乙在合同书上签字,并将双方签字的合同书寄还甲;
2010年11月30日,甲收到该合同书;
合同书约定合同于2010年12月10日生效。
则该合同成立时间是()。
A、2010年11月10日B、2010年11月20日
C、2010年11月30日D、2010年12月10日
【例2】甲施工单位由于施工需要大量钢材,遂向乙供应商发出要约,要求其在一个月内供货,但数量待定。
乙回函表示:
一个月内可供货2000吨,甲未作表示。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该供货合同成立B、该供货合同已生效
C、该供货合同效力待定D、该供货合同未成立
(3)合同成立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2、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二)掌握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注:
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同时,必须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才导致合同无效,违反其中任意性规范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例1】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A、当事人产生重大误解B、损害合同相对人利益
C、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D、损害国家利益
【例2】根据《合同法》,下列情形属于合同无效的是()。
A、当事人丧失履约能力B、当事人对合同有重人误解
C、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D、违反法定的形式
2、无效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例1】某施工企业与工人订立安全生产责任书,内容为:
施工企业要求工人认真工作,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果由工人自负。
对于此条款的处理结果,正确的有()。
A、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均由工人自负B、该条款作无效处理
C、施工企业应受行政处罚D、应撤销施工企业的资质
E、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受行政罚款
【参考答案】BC
【例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筑施工合同中约定出现因()时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该免责条款无效。
A、合同履行结果只有对方受益B、不可抗力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C、履行合同造成对方人身伤害D、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损失
E、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参考答案】CE
(三)掌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
(3)因欺诈、胁迫损害非国家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2、撤销权的行使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
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
(2)撤销权的救济
一旦合同是可撤销的,则撤销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也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当然,还可以不行使撤销权继续认可该合同的权利。
如果撤销权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例1】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没有行使撤销权导致撤销权消灭的时间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A、1个月B、3个月
C、6个月D、1年
【例2】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年内行使撤销权。
A、1B、2
C、5D、20
(四)掌握效力待定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越权订立的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4)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例1】关于效力待定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A、善意相对人不可撤销效力待定合同
B、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具有催告权
C、效力待定合同是生效合同D、效力待定合同是无效合同
【例2】某建筑公司从本市租赁若干工程模板到外地施工。
施工完毕后,因觉得模板运回来费用很高,建筑公司就擅自将该批模板处理了。
后租赁公司同意将该批模板卖给该建筑公司。
则建筑公司处理该批模板的行为()。
A、无效B、有效
C、效力待定D、失效
(五)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1、附条件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在附条件合同的条件成就之前,当事人不应违背法律或者诚实信用原则,为自己利益不正当促成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而应听任条件的自然发生,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2、附期限合同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
期限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是可知的;
而所附的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例】甲乙采购合同约定,甲方交付20%定金时,采购合同生效。
该合同是()。
A、附生效时间的合同B、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C、附解除条件的合同D、附终止时间的合同
四、合同履行(4分;
2分)
(一)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1、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2、合同履行的主体
完成履行的一方首先是债务人,也包括债务人的代理人。
但是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亲自履行者除外。
另外,当事人约定的债务人之外第三人也可为履行人。
但是,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的不履行责任却要由原债务人承担。
3、合同条款空缺
(1)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二)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处理
1、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
(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①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③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④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①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②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