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国有资产对外租赁管理办法专业完整格式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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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国有资产对外租赁管理办法专业完整格式模板

 

XXXXXXXXXXXXXXXX文件

XXXX〔20XX〕XX号签发人:

王某某

XX集团国有资产对外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企业国有资产租赁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集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的集团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和参股企业(含下属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境外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资产出租业务管理:

集团及所属企业将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源性资产等对外出租、企业经营权对外发包等业务的指导、审批、监管(以下简称“资产出租”);

(二)租出资产的管理:

集团及所属企业对已出租的各项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租入资产管理:

集团及所属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等方式租赁各项资产行为的审批、监督管理和租入资产的管理。

下列情形除外:

(一)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二)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的经营业务;

(三)各农(牧)场依照集团土地承包经营规定对外发包用于耕种的土地;

(四)企业住房租赁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

(五)企业品牌及字号授权使用;

(六)集团另有规定的。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集团对资产租赁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资产管理部为租赁业务指导、监督管理部门;所属企业是本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责任单位。

第五条集团资产管理部依据授权负责集团及所属企业资产租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对所属企业资产租赁业务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报集团决策层批复。

第六条所属企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资产租赁业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集团各分公司(包括哈尔滨有限公司,下同)根据集团授权对所属农(牧)场有限公司的资产租赁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集团所属二级企业对所属企业的资产租赁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资产出租业务管理

第七条资产出租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租或协议租赁的方式,在广泛征集承租方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八条集团及所属企业资产出租应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资产租赁期限。

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

对承租方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等特殊情况的租赁项目,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租赁期满后双方继续租赁的,可续签合同。

不再续签的,应当及时收回资产重新进行招租。

第九条资产出租应向承租方收取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保证金额度应不低于年租金10%。

第十条企业出租的固定资产应购买涵盖财产意外损失类保险,该保险由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投保主体及费用承担者。

第十一条企业出租资产的招租方式分为公开招租或协议租赁;招租方式由出租企业确定,依据职责权限由资产租赁业务审批机构审批。

第十二条企业资产租赁年均租金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在第三方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写字楼招租业务除外。

企业资产租赁年均租金底价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企业可通过第三方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也可自行组织公开招租。

第十三条企业资产租赁原则上不得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

(一)集团及所属企业之间的租赁行为;

(二)企业资产因空间或结构原因无法单独对外招租;

(三)办公、经营场所等资产作为经营业务承包或合作附加条件的租赁行为;

(四)不属于上述情况,年租金或单次租金额度低于50万元的。

第十五条资产出租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及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范围要求进行评估的,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业务审批企业备案;对未纳入需要评估范围的资产出租行为,应采用公开比价形式进行招租。

第十六条资产出租的租赁价格应依据租赁资产所在地区实际市场环境确定,原则上对于需要评估后对外租赁的资产,租赁底价以评估结果作为出租挂牌参考价;对于不需要进行评估后对外租赁的资产,租赁价格应参照属地市场价格以公开比价、招标等方式确定,确定的租赁价格应经企业决策机构认定。

第十七条企业资产出租的租金必须在资产交付承租方前收取(“上打租”);租赁期限超过一年的,可分次收取,但每次应坚持上打租金的原则。

第十八条企业经营性租赁业务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后,报资产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审批;按法律业务部门提供的合同范本拟定合同,经法律业务部门审核、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资产租赁业务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租赁业务资产权属公司制定租赁方案,履行内部审核审批程序;审核事项包括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产权情况、是否存在担保抵押情况、租赁价格、是否需要招标;

(二)上级公司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审核资产租赁行为的合理性,确认是否在公司内调剂或对外租赁,并出具审批意见;

(三)各级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公司决策机构审批。

第二十条资产出租业务报审报批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租赁方案及可行性说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租方案内容;

(二)企业内部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三)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书面决议文件;

(四)其他相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一条上一级企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下级企业报送的资产租赁材料的完整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审批合格的,出具审核意见,报公司决策机构审批。

第二十二条集团、集团二级企业的资产出租业务由集团审批;集团二级企业负责审批其下属单位资产出租业务。

集团各分公司根据集团授权审批其所管辖企业资产租赁业务。

第二十三条以下资产出租业务由集团董事会或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一)集团党委会或董事会审批事项:

集团及所属企业资产出租,单项资产出租给一个承租人,年租金超过1000万元(含)的;集团“三重一大”制度中重大资产租赁项目。

(二)总经理办公会审批事项:

集团及所属企业单项资产出租年租金大于500万元(含)小于1000万元的。

第二十四条集团二级公司、各分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或管辖范围内企业单项资产年租金大于50万元(含),小于500万元的进行审批;集团所属三级企业、各农(牧)场有限公司对其单项资产年租金50万元以下的经济业务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招租的,招租方案应包括:

出租资产基本情况、出租目的及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租金收缴方式、拟发布的公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协议租赁的租赁方案应包括:

资产出租基本情况、出租目的及期限、承租方基本情况、协议租赁理由、租金收缴方式、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企业须在履行公司资产租赁审批手续、并签订《资产租赁协议》后,方可准许承租方按协议约定进行设备安装、房屋装潢或维修。

第二十八条租赁双方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资产出租状况,出租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年递增率,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条款等。

第二十九条租赁合同中应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

第三十条对于租赁期限较长、租赁价格较高的租赁合同,应由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对合同文本内容进行审核,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第四章租出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租出资产实行分类管理。

企业资产管理部门须建立租出资产台账,进行实物管理;企业财务部门根据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出租租金管理及收益的核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企业对租出资产进行定期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提前收回资产,并按约定索赔。

第三十三条各企业按季度向上级公司资产管理部门上报《租赁资产情况表》。

第三十四条出租固定资产期满收回时,企业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对于状况完好、附属设施齐全的,退回保证金。

收回资产有毁损或影响使用等价值减损的,应根据价值减损情况扣留保证金;减损价值无法确定的,应聘请中介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鉴定。

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减损的价值,应由对方作出赔偿。

双方无法协商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章租入资产

第三十五条企业租入、借入固定资产的审批权限、审批流程参照资产出租业务。

第三十六条租入资产包括通过融资租入、经营租入取得的各项资产,企业租入资产时应须符合以下情况:

(一)在公司内部能调剂使用的,由资产管理部门协调,不能从外租入,确属经营需要而又调剂不到的允许对外租入;

(二)融资租入的机器设备、经营租入的房屋建筑物,在租赁期内企业应视同内部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三)租入资产时,企业须作好调研,分析租入资产的适用性,测算经济效益及投资额,核实租用资产产权手续是否齐全,了解产权是否存在法律纠纷;

(四)双方签订合同时,应约定承担营业税和相关费用的比例、四防安全保障、资产的完好性、使用维护、租金的结算方式、诉讼法院所在地等;

(五)企业租入资产应已购买意外损失类财产保险,若未购买保险,应及时投保。

第三十七条经营租入的资产,由资产使用单位建立租入资产台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

如发生破损、有碍使用时,及时通知出租人进行维修。

第三十八条企业租入固定资产,应具有与其资产价值相匹配的商业意外损失保险。

出租方未购置意外损失险的,应督促其购买或由租入方购买。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企业国有资产租赁业务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

第四十条集团所属各级企业未经批准,不得将资产无偿借与个人及非国有单位使用。

资产出借审批管理参照资产租赁管理权限和审批流程。

第四十一条企业不得通过分拆租赁业务、化整为零、调整租赁资产账面值等方式规避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企业整体资产租赁情况应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充分听取企业职工的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三条集团及其所属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按照集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缺失事项或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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