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警方不予处理撒币老太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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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事情倒过来,年轻人们围攻老人,那警察叔叔肯定第一时间扑上去。

而且,即使警方不顾老太年龄,进行严肃处理,网民们就能满意了吗?

当然也不能。

拘留5-10天,500元以下罚款,在大家眼中几乎等于零代价。

对于同机乘客来说,这简直是飞来衰运,延误五个多小时的损失,压根没人搭理。

当然,这已经算是万幸,因为一旦无人发现,并在空中酿成事故,那可能连命都会搭上。

中国所面临的老龄社会其实并不单纯。

正在步入或者已经步入老龄的这代人,在知识结构、公共意识上都有明显欠缺,而且戾气颇重。

不管你有多体谅这代老人的难处和辛酸,都很难否认这一点。

即使你认为“坏人变老”是一种过于极端的说法,但也必须面对未来也许越来越多的老人问题。

在撒币老太不被处理的新闻评论里,有网友表示“现在知道广场舞大妈们为什么那么肆无忌惮了吧,因为谁也不敢动她们”,这话虽有些刻薄,但并非没有道理,起码当老人抢夺篮球场、殴打年轻人时,无论年轻人自己还是警察,都无计可施。

也就是说,面对老人,我们的法律约束力其实并不高,某些时候甚至无法处理。

如果这种情况没有改观,只会造成越来越多的代际冲突,让“坏人变老”这样的说法更被认同。

评论张新年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06-2818:

30

3288赞

踩网友们好,我是张新年律师,惊悉八十岁老人往待飞的飞机发动机里撒币,刚开始本人还以为是有人在网上开玩笑,没想到真有其事,老人的任性行为令人匪夷所思。

显然该行为给数百名乘客、班机及机组人员带来了巨大的潜在威胁。

幸亏有其他乘客发现后及时报告,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随后,该行为致使航班延误五个小时,并造成航空公司约100多万财产损失。

而后,警方作出“拘留不予执行”的决定,本人对此不敢苟同。

本人认为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否则不仅有违法治精神,也将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示范!

即便是游戏机、即便是幼儿园的小朋友,也知道不能乱往里面扔东西,更何况是大飞机,更何况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法律虽然对老年人有特别保护,但年龄不应是一概予以免责的挡箭牌!

首先,行为人的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

《刑法》规定,破坏航空器,足以使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行为人往飞机发动机里扔硬币,即使是为了所谓“祈福”,并无破坏航空器的主观故意,但其应当预见到该行为可能造成破坏航空器的后果,故属刑法上的过失犯罪,涉嫌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应受拘役以上刑事处罚。

虽然《刑法》另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于老人犯罪可以不予处罚,甚至不予立案。

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拒不立案受理的,检察院应依法予以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最后,无论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都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该事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显然给航空公司造成了巨额财产损害,依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航空公司有权主张行为人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171评论吃货集合

美食达人

53

1250赞

踩首先你这标题起的很合理啊,撒币老太,说的很对,就是撒币,这事如果不是撒币的话是干不出来的,除非她是恐怖分子,而且我觉得这老太太一家都有责任,女儿女婿不看好自家老人,如果不是后面的旅客发现的话,这一飞机的人现在可能早就魂归西天了,好几百条人命差点就因为这撒币老太婆死了!

而且我觉得处理这件事的警察也是撒币,居然什么都不处罚就这么放了,连个罚款都没有,难道就因为老太婆年纪大就可以放过他了吗?

判他个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轻的!

处理这事的警察就是不见棺材不落泪啊,如果下次还有人做同样的事,而且没被人发现的话,那一飞机人都会因为这些警察现在的不作为而丧命,到时候看你们后半辈子怎么活,让你们半辈子都活在愧疚里!

而且如果这枚硬币没被发现的话,飞机失事,到时候寻找遗骸又是话费大量人力物力,而且可以确定的是,那些机场的地面维修人员基本就毁了,因为所有的损失都会算在他们头上,可他们是冤枉的啊,这一切只是因为那个撒币老太婆!

并且法律应该做的是通过某种形式的处罚来警示其他人,而不单单只是惩罚肇事者。

但是现在这个肇事者居然没有收到任何处罚,难道仅仅是因为年纪大就可以放过他了吗?

这是对那一百五十条生命的轻视,一百多人命还不如一个死老太婆,别说什么不知者无罪,那都是放屁369评论孙旭阳

资深媒体人

56

702赞

踩从网络评论来看,很多网友对警方的处置表示了疑问,认为失之于宽纵。

因为老太撒币入发动机的行为,很可能造成机毁人亡的灾难,如果没有乘客及时提醒机组人员,后果真是不堪设想。

但仅仅从法条来看,网友们认为老太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坏交通工具罪,也很难成立。

也就是说,按照中国现行法律,并不能认定老太已涉嫌刑事犯罪。

无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破坏交通工具罪,主观要件都要求当事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两者也有区别:

(1)从认识因素上看,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

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

(2)从意志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

显然,为求飞行平安而撒币的老太,既没有直接故意,也没有间接故意。

她危害了公共安全,却并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因此,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扰乱单位秩序办理此案,本可处治安拘留5到10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的认定,大体还是符合法律的。

警方考虑到硬币全部被找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加上老太已经80岁,且没有故意破坏的主观愿望,治安拘留不予执行,倒也无可厚非。

在很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对年迈老人的羁押都会追求人性化和安全考量。

此案中,倘若真要送80岁老太送拘留所,一旦出个三长两短,横生枝节,也失去了惩诫的原意。

至于该老太的行为给航空公司和机场,以及同机乘客造成的损失,后三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索赔。

但是,这并以为着此事的讨论就此结束。

无论《刑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立法精神和法条也必须经受现实检验,并依据反馈科学修订,这也是这两部法律多年来不断迭代的原因。

通过这起案件,有关部门应该考虑修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等罪的主观要件,不能简单机械地实行“不知者不罪”。

在社会生活中,除非不具备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人譬如老太的“不知”,应该由当事人和家人承担“不知”的风险和责任,而非随随便便置无辜公众于巨大的危险之中。

换句话说,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无知负责,即使一生礼佛,即使年过八旬。

否则,一起很可能导致150多人丧命的愚昧之举,震惊了全国,却仅仅以罚款500元了结,既悖离了公众的朴素认知,也不能吓阻效尤者。

278评论cure55397964

06-2817:

20

843赞

踩老太太八十多岁了,其实就算处理了能有什么用?

拘留八十多的老太太半个月?

说不好的死在里边了你赔不赔?

赔了又要说人死要钱又何用?

不赔又要被喷?

警方不傻的~谁会没事惹祸上身~又不是滔天大错不死不休~没事作什么对不对嘛最后给题主点赞哦,撒币老太太~2333508评论王晖wedding

35

205赞

踩撒币老太事件的处理结果,从不同的视角,能够发现出几个不同的问题,引发几个思考。

1.人文关怀,对于八十高龄的老太,不予处罚,似乎是她的年纪救了她。

让世人看到这社会有多么体恤老人!

实则是这样吗?

如若收监是否国家会投入更大费用;

如若罚金,是否会给老太造成巨大刺激而……,相关方,不愿意负这个责任?

2.玩忽人命,老太撒币,无论其起因是什么,为她买单的是一飞机的鲜活生命,几百个家庭为之陪葬。

难道这几百条人命、几百个家庭的正常生活,在法律、道德、公义的天平上压不住这么一位撒币老太吗?

做出这种从轻处罚决定方,视这同机旅客为生命吗?

3.何儆效尤,作为旁观者,冷静看。

按照法律处罚这位撒币老太,极其必要!

目的是,以儆效尤!

否则,昨天老太撒币被及时发现,免于处罚、明天老头锯飞机翅膀,一样乐享晚年。

公共安全还存在吗?

重要一点,不是要从重处罚老太,而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有法必依!

按律行事!

当然,这是很动人的口号,我们再齐声喊一遍,幸福一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啊!

阳光真灿烂!

40评论冻鳗不可生吃

45

426赞

踩我国的刑法和民法,没有规定年龄超过80岁的女性乘客免于刑事处罚和民事责任!

我国的刑法和民法,没有规定年龄超过80岁的女性乘客免于刑事处罚和民事责任!

而且,对于刑事上,该80岁女性乘客也是“可以”减轻,而非“应当”减轻。

首先量刑标准对于宣判时已满75周岁的犯罪分子,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老太行为最贴近的是“破坏交通工具罪”,说什么恐怖袭击,显然是在彰显自己嫉恶如仇,从而忽视了刑法的严谨。

就破坏交通工具罪,要求主观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考虑到行为人的特殊,是80年高龄的老太,要综合考虑其能否认识到,扔硬币的行为会给飞机造成足以倾覆的危险。

所以构成本罪的主观层面个人认为是不满足的。

另外,对于本罪既遂和未遂也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行为人实施行为后就构成既遂,一种是在行为实施终了,才构成既遂。

比如在偷正在使用,但未开动的,火车重要零件的时候,在偷这个行为完毕之前被抓,这也可以构成未遂。

再考虑到这事没有严重后果的发生,以及80岁高龄的情况。

警察如果向检察院提出起诉建议,说不定就得扯皮。

而且就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很难说,个人认为是不构成犯罪的。

至于为什么不给予行政处罚我就不清楚了。

有人说我们无法禁止该人愚昧,老人们迷信,但是我们至少能够让后来者(包括此类智障群体的监管人员)知道随便的“撒币”、擅自开飞机滑梯是要被处以行政、民事、刑事后果的。

唯有这样,才能提高我们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至于在类似该乘客的迷信活动中陪葬。

我想看到的新闻报道是:

“投币老人被起诉赔偿100万元人民币”“投币老人被起诉,将可能面对有期徒刑”不管判决结果如果,这样的结果,才是人民真正想看到的,才是有对未来撒币们有教育意义的,而不是一股脑儿“老人我拿你没办法”。

你年龄再大,大不过法。

这才叫依法治国。

我国的法律还不健全,但在不断健全中。

就此事来说,老太的行为应当被谴责,而且应该有什么处罚才好,然而目前的法律不允许执法者这样做。

个人认为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方面我国急需创新。

就这事儿来说,完全可以把处理汽车司机的那一套搬过来,把老太带到一个安全的房间里,让她学习相关知识和法规一定的课时,否则就交大笔罚金或者终生禁止乘坐航空器。

为什么只有警告、罚款、拘留才是处理手段呢?

如果像这种事儿能促进我国法律法规及时调整及时跟进,那我们的法制社会有望了。

53评论又见叶飘零的飘零驿站

江苏省启东市作家协会会员

00

152赞

踩这个事件的几个关键词:

80岁老人,飞机发动机撒币,巨额损失、扰乱单位秩序。

去掉80岁老人这个标签,我想这件事如果发生在二十到六十岁之间这个群体身上的话,恐怕不单单是扰乱单位秩序那么简单,往飞机发动机里撒硬币,别跟警方说什么没有故意破坏的主观愿望,但凡脑子有点正常的人都知道这么做会发生什么后果。

幸运的是飞机并没有起飞,滞留在机场,拆开发动机,将硬币全部找到,是的,据说这个事情造成的损失有几百万,我不知道这个损失是否应该让当事人负责。

现在加上80岁老人这个标签,那就似乎是不用负太大的责任,毕竟是老人了,尊老爱幼嘛,你得原谅老人,这么大年纪了,可能是脑子糊涂了,你看轻信谣言的大多都是老人,上当受骗的也大多都是老人,老人嘛,经历过那个年代的老人,大多数人读书不多,也别跟他们计较常识不常识的,老人犯点错就跟未成年人犯错一样,对了,我们有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如果犯法,根据《刑法》17条规定: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这个事件中,因为考虑到没有故意破坏的主观愿望,所以也就算不上犯罪,即便真的是有主观意愿,考虑到年龄问题,也是从轻处理。

在这里我想说一下,对于老年人的保护是建立在没有危害社会的条件之下的,不管是这起事件还是老年人抢篮球场抢羽毛球场在景区放噪音跳广场舞等等等等,建立在不影响社会不危害社会的条件下,老年人应该受到保护,我们国家也有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这个保护法主要针对的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刑法》17条规定,也是对于老年人的从宽处理,体现了对老年人的宽容与照顾,那么作为老年人来说,不应该因为老人所受到的一些福利而去伤害社会,伤害这个社会对于老年人的认同,现在普遍流传的“坏人变老了”和“老人变坏了”就是一部分老人自己作出来的。

17评论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55

88赞

踩这个事件并非没有处罚,其实老太被处行政拘留5日,只是因年事已高不予执行。

根据新民晚报报道,事件最新进展是:

经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调查,涉事旅客邱某(女,80岁,无违法犯罪和精神疾病记录),称其抛掷硬币是为祈求平安。

老太邱某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生产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将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

但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考虑老太已经80岁,其年龄已超过70周岁,因此拘留不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92评论北京于律师

北京于伏海律师

09

87赞

踩直接上法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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