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退市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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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果听证会维持交易所关于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交易所将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出申请;
8)sec批准后,公司股票正式终止交易。
二、纳斯达克市场的退市制度
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的退市标准分为数量标准和非数量标准,一旦上市公司违反了持续上市数量标准和持续上市非数量标准,纳斯达克市场就会暂停或终止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
表1列出了纳斯达克全国市场持续上市的数量标准,非数量标准涉及到信息披露、股东权益保护等诸多方面。
表1美国纳斯达克全国市场持续上市的数量标准(美元)
资料来源:
韩志国、段强.退市机制:
市场压迫还是压迫市场.经济科学出版社.20xx.
1)当交易所发现上市公司不符合持续上市要求时,在一周内通知该公司;
2)该公司接到通知后,在一周内向交易所上市部做出答复,提出应对措施,并可要求予以临时豁免;
3)交易所上市部在一周内通知公司是否予以临时豁免,如果公司是因为报价低于规定标准的原因,一般可以得到9天的临时豁免,如果属于其它情况,且交易所认为不符合临时豁免条件,可以决定对其实行摘牌,并告知公司可以要求对此摘牌决定进行听证,否则在7天后摘牌;
4)公司提出听证要求的,交易所听证部门将在上市部决定摘牌后的45天内举行听证,听证结果可以决定给公司60-90天的临时豁免,到期仍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再予以摘牌,听证会也可能拒绝给公司临时豁免,此后公司还可在15天内提出复议申请,否则在5天后
即终止交易,被摘牌的公司也可以在达标后,重新要求挂牌,但恢复上市的标准比摘牌时要更加严格。
三、东京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
与纽交所的规定大体一致,日本东京证交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退市标准主要包括:
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股权的分散程度、经营状况、股利分配情况、资不抵债情况和是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就必须退市:
1)上市股票股数不满1000万股,资本额不满5亿日元;
2)社会公众股东数不足1000人延缓一年;
3)营业活动处于停止或半停止状态;
4)最近5年没有发放股息;
5)连续3年出现资不抵债情况;
6)上市公司有“虚伪记载”且影响很大。
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上情形之一者即被终止上市。
东京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退市程序采用了逐步退出的办法。
交易所发现公司低于上市标准时,首先对其进行特别处理,并要求其在限期内重新达到上市标准。
如果公司在限期内未达到上市标准,则交易所对其交易作出进一步限制。
如果公司仍未改善,则将其摘牌。
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上市后,其股票由交易所内的整理处进行处理。
在宣布终止上市决定后的3个月内,该股票还可以在交易所进行交易,3个月后则正式退市。
如果上市公司被申请适用公司更生法及和解法,或发现公司有违规的嫌疑,则将公司转入交易所的监理处接受审查,但其股票仍可以继续买卖。
当公司的违规行为被查实后,便按照既定的程序正式退市。
四、香港联交所的退市制度
与纽约证交所相比,香港联交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退市标准较为笼统。
按规定,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交易,并进入退市程序:
l)公司出现财务困难,严重损害其持续经营能力,或导致其部分或全部业务中止经营;
2)公司资不抵债。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被联交所终止上市资格:
1)公司已被清算或被勒令停业;
2)公司资产的接受人或管理人已被任命;
3)公司已停止营业;
4)公司应交纳的行政费用未如数上交;
5)公司已与其债权人达成妥协或计划安排;
6)无论是在香港或其它地区,公司有董事已被判定触犯法律,且判决中提
及该人有贪污或欺诈行为;
7)公司所有董事中有人违反证券法;
8)依照证券法必须进行的登记(如董事、秘书及其他有关管理人员的登记)未获批准,或已被撤销或暂停。
香港联交所关于上市公司的退市程序包括停牌程序和除牌程序。
1、停牌程序。
如果股票发行人出现财政困难,以致严重损害了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或导致其部分或全部业务停止运作,以及或者发行人在结算日出现资不抵债,发行人自行提出停牌要求或者按交易所指令而停牌。
2、除牌程序包括下列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
在停牌后的头6个月内,公司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公告其当前的进展情况,交易所将视其进展情况来决定是否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二阶段;
2)第二阶段:
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未能符合持续上市的标准,并要求公司在其后的6个月内,提供重整计划,在6个月期限结束后,交易所将决定有关个案是否能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3)第三阶段:
如果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将发出公告,列出该公司的名称,并声明公司已经因失去持续经营能力,将面临退市,并向公司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一般是6个月)再次提交重整计划,公司在此阶段须按月向交易所呈交进度报告;
4)第四阶段:
如公司没有提供重整计划,则交易所宣布公司的上市地位将被取消。
届时,交易所和该公司都应因此发出公告。
五、台湾证券交易所的退市缓冲制度
台湾证券交易所实行的退市制度包括全额交割、停止交易和终止上市等逐级惩处方式。
上市公司若出现以下情况,皆可能被列为全额交割股,遭变更交易方式的处分:
1)净值已低于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
2)向法院申请重整者;
3)存款不足遭银行退票;
4)无法如期偿还债务;
5)董监事累积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受停权之处分裁定;
6)全体董事变动二分之一以上致未达现行上市股权分散标准;
7)无正当理由未如期召开股东常会;
8)董监事或总经理最近三年内违反诚信原则;
9)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讯息查证暨功课相关章则规定;
10)会计师认为管理阶层在会计政策选择或财务报表揭露上有所不当、或因查核范围受限出具保留意见等事宜。
沦为全额交割股之后,依规定,上市公司若是在法定期限内无法解决退票事宜、清偿债务、公告申报财务讯息、或违反契约规范,将遭停止交易的处罚。
此后,上市公司若财务继续恶化导致净值为负、解散、破产、营业停摆等事由,依规定将被迫终止上市。
六、中国大陆的退市机制的主要内容
我国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是由《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暂停及终止上市的条款及由此形成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及其修订稿来规定的。
《公司法》第157条规定:
上市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在期限内未能消除的;
2)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后果严重的;
3)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的;
4)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第58条规定:
上市公司有前条第2、3项所列情况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决定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我国《证券法》第49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或者终止上市。
20xx年2月22日,证监会在其补充性文件《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中规定:
若上市公司出现3年连续亏损,自其公布第三年度报告之日,证交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
如果在宽限期的第一个会计年度赢利,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如果连续亏损,或者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则会终止其上市。
篇二:
新退市制度正式发布
新退市制度正式发布
20xx年10月
瑞林投资提呈
引言:
近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意见》称,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原则,实施此次退市制度改革,该文件一经发布顿时在市场惊起了千层浪。
一、退市改革核心亮点
1.健全主动退市制度
新的退市制度在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方面,进一步扩展主动退市方式,为有主动退市需求的公司提供多样化、可操作的路径选择。
新的退市制度逐项列举了因为收购、回购、吸收合并以及其他市场活动引发的7种主动退市情形。
针对主动退市的特殊性,在实施程序、
后续安排等方面做出了有别于强制退市
的专门安排,包括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多数
决通过、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进行专业把关、
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等。
而在公司外部,
《退市意见》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
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以防范在主
动退市中可能出现的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不当行为。
为引导市场化的主动退市,规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配套政策措施,包括进一步完善并购制度,研究建立余股强制挤出制度,丰富并购手段与工具,简化行政审批等。
2.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
按照《退市意见》,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对于上述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退
市意见》原则上要求证券交易所在一年内
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同时也区分欺诈发
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作了差异化安排: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公司在规定时
限内全面纠正了违法行为、及时撤换了有
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了
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复上市交易,但对于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公司,除非发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否则其股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终止上市交易。
3.退市指标多元化
除了“重大违法行为”退市标准,《退市意见》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现有的退市指标作了全面梳理,并按照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分别作了归纳列举。
其中,市场交易类包括股本总额、股权分布、成交量、股票市值等指标,财务类包括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如实披露等指标。
《退市意见》在统一创业板与主板、中小板上述退市标准的同时,允许证券交易所在其上市规则中对部分指标予以细化或者动态调整,并且针对不同板块的特点作出差异化安排。
对于诟病较多的“连续三年亏损”这一退市指标,证监会表示,尽管市场上存在着不同意见,但考虑到“连续三年亏损”是现行《证券法》确立的退市情形,在法律未做修改的情况下,《退市意见》依然保留了这一指标。
4.明确民事赔偿责任
为维护公司退市后公众投资者的交易权,满足其转让股份的现实需求,防止退市公司、特别是违法违规公司“一退了之”,《退市意见》针对强制退市公司和主动退市公司的不同特点,在退市后去向及交易方面做出了差异化的配套安排:
一是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对强制退
市公司股票设臵“退市整理期”,并安排
相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
二是安排强制
退市公司股票统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设立的专门
层级挂牌交易;
三是明晰重新上市的条
件和程序。
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退市意见》强调要强化上市公司退市前的信息披露义务,完善主动退市公司异议股东保护机制;
同步启动了上市公司年报准则的修改工作,将补充关于主动退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评估及应对预案等专项信息披露要求。
5.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同于ipo
以往上市公司退市之后重新上市,多半是所谓“借壳上市”,且大多数上市公司退市是经营失败而退市的。
因为“壳”资源紧张,以及借壳上市比正式ipo成本低,且可以不公开企业的许多重要信息。
这样的“借壳上市”对股市中小投资者是一种严重的不公平。
本轮退市改革规定:
退市的上市公司重新上市的主要指标等同于一般的ipo,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只剩下一种可能,那就是原来那家退市的企业经过整顿重新上市。
本来买壳准备借壳上市的企业不会再去花那笔冤枉钱,没有了“壳”的需求,也就不会有借壳上市的市场。
如此不仅推动了上市公司审批制度的改革,也更加规范了a股市场。
二、退市改革对市场的影响
1.st板块机会与风险并存
对于st板块来讲,有压力也有机会。
要想避免退市,上市公司肯定会想尽办法保住壳资源,个股连续2年亏损且今年中报继续亏损,退市风险加大,但随着新规的推进,这类公司重组的进度将加快,重组成功又将刺激股价。
未来st板块整体走势会呈现分化的态势。
数据显示,沪深两市已经在20xx年
和20xx年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企业(剔
除已经暂停上市)一共有35家,如果今
年再次出现亏损的话,就将触及连续亏损
三年的“红线”而被暂停上市。
随着时间的流逝,留给st公司自救
的时间也越来越短,虽然这30多家面临
退市风险的公司中,大多已经开始行动,但仍有一些公司挣扎在暂停上市的悬崖边。
而在市场分析人士看来,*st公司一旦被实施暂停上市,其恢复上市的难度要比以往大得多,这也是相关公司今年采取各种措施全力保壳的关键所在。
2.造假行为或得以遏制
新的退市制度把上市公司的造假和重大信披违规提升到新的高度。
意见规定,“因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
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
证券交易所应当作出暂停交易,原则上一
年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
由于法律法规不能溯及既往,因此退
市新规对于在实施以前的重大信披违规
并不具有溯及力,像此前财务造假的南纺
股份并不会被溯及,但是将有助于减少以后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
3.保障注册制执行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推行注册制的本质是实现证券市场的市场化,而退市环节则是其中重要一环,其建设过程中需遵循监管者由事前审批到事中事后监管的角色转换。
而监管的核心是上市公司的依法信息披露,即在市场化的建设过程中最重要的是法制化建设。
因此,此次《退市意见》明确,出现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将遭强制“驱逐”,可以确保在注册制放开后,约束上市公司的欺诈行为,从而维持股市的健康发行并保护投资者利益。
另外,有业内人士认为,注册制推行后,退市制度才可以有效发挥威力。
注册制推行后,投资者才会慢慢学会“用脚投票”,新版的退市制度的优胜劣汰的作用才可以真正发挥。
三、各方声音
虽然此次退市改革的很多条例对以往的政策有了很大的突破和改进,是成熟资本市场的表现;
但相关专家也认为,退市改革的相关条例还存在一定的软肋,比如主动退市可能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对投资者的保护不到位等。
1.专家观点
李大霄:
退市制度推出标志股市渐成熟蓝筹迎春天
此次退市制度属于重大改革!
中国股市走向成熟的重要一步,垃圾股的风险凸现了。
随着退市制度的正式推出,中国股市渐渐迈向成熟,蓝筹股的春天已经来临,垃圾股的末日也已经到来。
王剑辉:
将推动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监管部门如期正式推出退市制度,在资本市场制度建设方面又迈出了坚实重要的一步;
新的制度赋予上市公司自主决定退市的权利及相关安排,为灵活的资本市场运作打开空间;
更重要的是增加了对于违规欺诈行为的震摄机制。
从修改的方面看,监管部门更加重视中小股东的话语权和利益保护,为避免退市手段被滥用提供了制约机制。
虽然在司法维权方面没能取得显著突破,反映出各部门在监管分工方面上存在较大改善空间,但我们期待监管部门在实践中能够用有效可行的手段保证制度的初衷得以实现,经过艰苦长期努力,显著减少乃至杜绝市场上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通过建设畅通的退出通道,增强上市公司的“上进心”,间接增加市场活力,推动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曹中铭:
主动退市或是一个美好的愿景
在当前的现实环境下,即使今后a股有主动退市的上市公司,也将是极少
篇三:
世界各国上市公司退市标准的比较退市制度
各国上市公司退市标准的比较
对于上市公司不符合哪些条件时应该退市,虽然各国的规定各有不同,但总结起来都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数量化的和非数量化的,其中数量化的内容包括了公司的股东数量、股本规模、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等,非数量化的内容包括公司的治理结构、信息披露情况等等。
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退市标准
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只要上市公司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就必须退市:
公众股东人数、成交量急剧收缩,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最低标准:
股东少于600个,持有100股以上的股东少于400个;
社会公众持有股票少于20万股,或其总值少于100万美元;
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没有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最低要求:
过去的5年经营亏损;
总资产少于400万美元且过去4年每年亏损;
总资产少于200万美元且过去2年每年亏损;
连续5年不分红利;
资产处置、冻结等造成公司失去持续经营能力;
法院宣布该公司破产清算。
美国纳斯达克市场退市标准
在美国,纳斯达克作为全美(也是世界)最大的股票电子交易市场,从该市场退市的股票特别的多,纳斯达克市场的上市标准包含初始上市和持续上市标准,只要
上市公司不符合持续上市的标准,就会退市,其中持续上市的数量标准包含如下:
股东人数≥300人;
市值≥3500万美元;
公众持股量≥50万股;
公众持股市值≥100万美元;
净收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中的两年)≥50万美元;
有形净资产≥200万美元;
最低报买价美元≥1美元
做市商数≥2个。
其中最低报买价不低于一美元,也称“一美元规则”,即只要股价在1美元以下连续停留30天,就有可能被摘牌。
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在非数量标准方面对公司的第一次上市或持续上市也提出了要求,主要包括:
中报、年报等的报送,股东大会,投票机制,独立董事,内部审核委员会等共同构成了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
如果公司出现严重违规或虚假信息披露等公司经营合规守法方面明令禁止的情况,那么必然会面临退市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主板退市标准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无论是否有来自发行人的要求,交易所可以在它认为合适的情况或者条件下随时暂停任何证券的买卖或将任何证券除牌,只要交易
所认为有必要保障投资者或维持一个有次序的市场的情况下,上述情形随时都可以发生。
一般在下列情况下采取上述行动:
发行人未能遵守“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而且交易所认为情况严重者;
公众人数所持有的证券数量不足(联交所《上市规则》)第8.08条规定:
无论何时发行人己发行股本总额必须至少有25%由公众人士持有;
发行人没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或相当价值的资产以保证其证券可继续上市;
发行人或其业务不再适合上市。
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的退市标准
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必须退市:
上市股票股数≤1000万股,资本额≤5亿日元;
社会股东数 营业活动停止或处于半停止状态;
最近
5年没有发放股息;
连续3年的负债>
资产;
上市公司有“虚伪记载”且影响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