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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争端详解领海基线

南海争端详解——领海基线

近来看到诸多媒体关于南海争端报道,说服力均不强。

今看到贵州大学赵少群教授的文章,对领海基线划分有比较全面的论述,对广大网友评判谁是谁非,可做为有价值的参考。

限于篇幅下面对核心内容进行了压缩编辑。

一、正常基线和基点

(一)沿岸低潮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

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离岸最远的那条线。

对于大比例尺海图,公约没有另行规定,一般是指八万分之一以上的海图。

什么是低潮线,公约未下定义,因而对低潮线有不同的解释,从而为各国在其官方承认的海图上绘制低潮线时采用不同的标准提供了事实上的便利。

在实践中,正常基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陆海界限明显的情况。

(二)低潮高地的低潮线。

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

”低潮高地是否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取决于它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

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有自己的领海。

(三)礁石的低潮线。

公约第6条规定,“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

”这条规定说明,如果海岸平直的大陆在其沿海地带有环礁上的岛屿,或岸礁上的岛屿,由于这些珊瑚岛屿通常是贴近大陆海岸和海岛周围生长的边缘地带,因此,有这类地理情况的沿海国家的领海基线应该是礁石向海一面的低潮线。

(四)正常基线的例外。

适用正常基线的国家虽说海岸平缓,但毕竟有河口、海湾等不能适用正常基线的例外情况。

1、河口的领海基线。

对这个问题没有多大分岐。

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线应是一条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

如果河流流入海湾,出现河口湾则根据海湾的规则来确定基线,如果在湾口还有其它沙洲、岩石、冲积岛时,则可以在它们的外缘选定一些定点,并用直线连接起来形成直线基线。

对于河流经过港湾流入海洋的情况,两个公约都没有作出特别规定。

港湾是否能根据这两个公约规定的海湾规则进行处理,是有争议的。

2、海湾的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通常是在湾口划出一条直线。

这条直线也称湾口封闭线,这条线的向陆一侧为一国的内水或内海,从这条线的向海一侧开始测算一国的领海宽度。

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规定,湾口封闭线为24海里。

这一规定之所以获得通过,是因为一般认为,海湾入口的两岸都有领海,因此,湾口封闭线的长度至少应当是领海宽度的两倍。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采纳了24海里海湾湾口封闭线的规定。

该公约第10(4)(5)条规定:

“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水域应视为内水;如果海湾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24海里,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长度的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但这条规定不适用于历史性海湾,也不适用于采用公约第7条所规定的直线基线的任何情形。

二、直线基线和基点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这种方法一般用于海岸比较曲折,沿岸多岛屿、礁滩或岩石的情况。

同正常基线相比,直线基线可以使有关国家获得更大的海域面积。

沿海国家采用直线基线的条件必须是海岸极为曲折,或海岸有一系列岛屿,并且根据沿海国的自然地形可以选择下列基点来划定直线基线。

1、极为曲折的海岸。

从海岸确定领海基线的基点,必须是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方可适用直线基线法,但何为曲折,海岸曲折的标准是什么?

公约没有规定。

2、紧接海岸的一系列岛屿。

何为紧接海岸,什么是一系列岛屿?

多少岛屿才能成为系列、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及与大陆的关系又应该为何?

由于公约的规定含糊不清且缺乏具体标准,因而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看法,这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何为紧接海岸?

这取决于岛屿与陆地的距离,距离应是多少公约并未阐述清楚,只是确定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近年来划界技术专家依据大量的国际实践认为,紧接海岸的距离意指12海里。

第二,人工岛屿、结构与设施不能作为直线基线的基点。

公约规定,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人为修建的、不具岛屿外在特征的建筑,如在低潮高地修建灯塔或其他设施,不能使其成为岛屿,即使这种建筑永久地位于高潮水位以上。

对于既有自然因素形成的部分,又有人为修建成分的混合岛屿,由于不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人工岛屿的规定,因而目前只能取决于国家实践。

20世纪70年代初期,汤加王国利用水泥加高了两个无人居住的低潮高地,从而扩大其王国的管辖海域;日本最南端的冲之鸟岛,属珊瑚环礁,由于海水的长期侵蚀,露出水面的岩礁逐年缩小和降低,面临最终被海水吞没的危险。

1987年日本投资上百亿日元对其进行加高加固,使该岩礁成为声称其周围管辖海域的依据。

第三,什么是一系列岛屿?

沿岸的一系列岛屿和沿岸群岛有什么不同?

按照公约的定义,群岛是指一群岛屿,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分相连的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这些岛屿水域和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关,以致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者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

岛屿是构成群岛的基本单位,因而岛屿和群岛有着密切联系,尤其是大陆沿岸群岛和沿岸岛屿在法律地位方面很难截然分开。

虽说公约对沿岸一系列岛屿并未说明,但可以参照群岛的有关说法。

对于群岛的数量,国际上主要有两种看法。

一种看法认为,群岛应当是一群相当大的岛屿,至少需要由三个岛屿组成。

另一种看法认为,岛屿的数量对于形成群岛的国际法律概念并无实际意义,因为对于大陆沿岸群岛,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把海岸与岛屿同时处理的,认为岛屿是海岸的延伸,是海岸组成部分,岛屿的数量并不重要,无论是多少岛屿可以合法地承认为是海岸的延伸。

对应此说法,一系列岛屿我们可以理解为海岸组成部分,而不论其的数量多少。

第四,岛屿彼此之间的关系及与大陆的关系又应该为何?

沿岸一系列岛屿是否构成大陆的组成部分?

其中的每个岛屿能否划定自己的领海?

一般认为,大陆沿岸群岛靠近所属国家大陆的沿岸,与大陆有着密切的经济联系,是海岸的延伸,构成海岸的组成部分。

每个岛屿都可以有自己的领海,岛屿领海与陆地领海的划界方法是一样的,关键是在什么情况下,每个岛屿有自己的全部领海,有的学者认为,只有在岛屿之间或岛屿到陆地海岸之间的距离至少要有领海宽度的两倍,才有自己的领海。

沿岸的一系列岛屿能否把它们看作一个整体来确定领海基线,如果按照每个岛屿都有自己领海的规则来确定领海,且领海的范围相重叠时,这群岛屿之间就会有连续不断的领海,也就是说岛屿之间距离不超过领海宽度的两倍,就构成一系列岛屿,这样在确定基线的基点时,应从一系列岛屿最外缘量起,群岛以内的水域应该是内水,同样的规则适用于离大陆不超过领海宽度两倍远的岛屿。

有的国家立法提出了具体的标准,一般是以领海宽度为限,即群岛中最接近大陆的岛屿距大陆的距离如不超过领海宽度,则可视为大陆海岸的延伸,并以连接大陆岸上及沿岸群岛最外缘岛屿上各点的直线为基线,如距大陆的距离超过领海宽度,则该群岛单独划定其基线。

如沙特阿拉伯《关于领水的法令》规定,在一个岛群可以由不超过12海里的各线所连接而其中最接近大陆的岛屿距大陆的距离不超过12海里的情况下,如果各岛屿形成一个岛链,则基线为从大陆并沿着岛群各岛的外部沿岸划出的各直线;或如果各岛并不形成岛链,则基线沿着大陆和岛群外缘岛屿的外部沿岸划定。

如果距大陆最近的岛屿距大陆的距离超过12海里,而各岛形成一个岛链,则基线沿岛群各岛屿的外缘划定,如各岛屿并不形成一个岛链,则基线沿岛群最外缘岛屿的外部海岸划定。

第五,远洋群岛的领海基线划法。

远洋群岛通常位于远离大陆的海洋之中,其岛屿较为分散,各岛屿所包围的水域面积广大。

远洋群岛可分为一个国家领土一部分的群岛,以及组成一个国家全部领土的群岛。

关于后一种类型的群岛,公约已确定了群岛国的群岛直线基线的原则。

但对构成国家领土一部分的远洋群岛,大陆国家是否有权环绕海中群岛划直线基线公约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有不少国家,如印度、葡萄牙、厄瓜多尔、秘鲁、智利等,都要求把群岛原则扩大到沿海大陆国家的远洋群岛。

这些国家认为,这种远离大陆的群岛是构成沿海大陆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也是单一的地理经济和政治实体,如果将之与群岛国家的群岛区别对待,势必导致主权的分裂,或将这种远离群岛降至次要领土的地位,从而夸大了某些地理上的不平等。

在实践中,有些非群岛国家已经对远洋群岛采用了群岛原则,例如位于大西洋东北部的丹麦属法罗群岛,就环绕群岛划基线,最长的基线达60.81海里,基线内的水陆比为3.5:

1;位于巴伦支海北部的挪威的斯瓦巴德群岛,同样也是环绕群岛划基线,最长基线为18.51海里,基线内水域为内水。

有的国家反对大陆国家在远洋群岛适用群岛直线基线,例如,美国政府反对我国宣布的西沙群岛周围设立群岛直线基线。

3、低潮高地作为直线基线的基点。

公约第7(4)条规定,低潮高地不能作为直线基线的基点,但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

对于低潮高地能否作为直线基线的起讫点曾有过争论。

第一种认为,不应以低潮高地为领海基线的起讫点,除非在该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面的灯塔或类似设备。

理由是在迂回曲折的海岸,航行者能远睹此种灯塔等一类的设施,即能辨别方向,避免触礁等海上事故的发生。

第二种认为,低潮高地是近岸自然地形,应可作领海基线的起讫点。

第三种认为,低潮高地不论是否建有灯塔等设施,均不应作为基线的起讫点。

第四种认为,已经一般被承认的历史性权利以及自然地形复杂的低潮高地同建有灯塔和类似的设施一样,可作为基线的基点。

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采纳了第一种意见,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采纳了第一种和第四种意见,但该条规定仍不太明确,是否对该公约签订时已存在的设施为限?

若否,则沿海国很可能为能使用直线基线法不惜临时在低潮高地是设置灯塔等物。

4、低潮线向海最远处的各适当点。

公约第7

(2)规定,在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可沿低潮线向海最远处选择各适当点,而且,尽管以后低潮线发生后退现象,该直线基线在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加以改变以前仍然有效。

什么是其他自然条件?

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的情况公约并未加以解释,这主要是各沿海国的海岸情况千差万别,公约不可能有一个具体标准,这也造成沿海国自行其事的现状。

三、我国的领海基线和基点

我国是个濒海大国,1.8万多公里的海岸线曲折复杂,近岸又有一系列岛屿。

这种自然地理条件适于采用直线基线法。

我国1958年的《关于领海问题的声明》和1992年《领海与毗连区法》都明确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其中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海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我国的岛屿。

我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划定基线以同的水域都是中国的内海,基线以内的岛屿都是中国的内海岛屿。

但上述两部法律都没有明确我国领海基线和基点的位置,为了具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所确定的直线基线法,1996年5月15日,我国发表声明,“宣布了毗邻其大陆的部分领海和西沙群岛的领海的基线”,但未包括台湾、澎湖列岛、东沙群岛、南沙群岛、钓鱼岛的基线;而台湾方面在1998年12月31日公布的法律,也没有包括大陆沿岸及西沙群岛的基线(金、马、乌丘水域,因地近福建曲折的海岸,因而被包括在大陆的直线基线内,成为大陆内水中的台湾管制岛屿)。

我国1992年《领海与毗连区法》明确规定台湾及其附属岛屿钓鱼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1996年5月15日所公布的领海基线1图不包括钓鱼岛,而台湾所公布者却有钓鱼岛以“正常基线”为基线1。

两岸通过这“一省略、一包含”的安排态度,确认了“钓鱼岛为台湾附属岛屿”的法理地位。

我国所公布之领海基点、基线并未包括敏感的国际潜在纠纷地区,亦即:

与朝鲜、越南接壤的海岸,以及南沙群岛,这些未公布的基线、基点有待于我国政府与越南政府、韩国政府和朝鲜政府进行谈判磋商。

台湾方面也未公布南海群岛的领海基线——虽然台湾始终驻守南海群岛最大的太平岛。

在台湾“行政院”公告末段,特别提及“南海群岛”说:

“传统U形线内之南海群岛全部岛礁均为我国领土,其领海基线采直线基线及正常基线混合基线法划定,有关基点名称、地理坐标及海图,另案公布。

对于未宣布的基线和基点,我国在1996年5月15日正式声明的末段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再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余领海基线。

”台湾方面则在1998年12月31日的“行政院”公告中明白显示其所公告者,为“第一批领海基线。

”换言之,将来两岸关系持续发展后,还会再公布其余领海基线。

根据我国在1996年5月15日的声明,我国宣布的领海基线和基点有两组。

第一组基线由设在其大陆海岸各突出部、毗邻其大陆海岸的岛礁和海南岛上的49个基点组成。

基点1“山东高角”位于渤海东南的山东半岛东端,基点49位于海南岛西海岸。

总长为1,734.1海里。

基线的长度从0.1公里(第45-46段)到121.7海里(第8-9段)不等,超过一半的基线(48段中有25段)超过24海里,其中3段(为全部领海基线的6%)超过100海里。

第二组基线由环绕位于南中国海北部的西沙群岛的28个基点组成,并用直线基线将群岛封闭起来。

西沙群岛由一系列小岛和岩礁组成,它们散布在约120′100公里范围内的海域。

最大的岛屿是永兴岛和珊瑚岛,两岛的面积分别是1.62平方公里和0.26平方公里。

该海域的其他海上地形是一些更小的岛屿、礁盘和岩礁,其中一些标在海平面以上。

如前所述,公约对沿海国家的远洋群岛领海基线划法并未规定,因此我国采用群岛原则来划定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并不违反国际法。

但是,国际法院在英国与挪威渔业案的判决中指出,领海的划界始终具有国际性的一面,它不能只依据沿海国在其国内法所表达的意志。

虽然划界行为必然是单方行为,因为只有沿海国能够这样做,但划界对于其他国家的效力则取决于国际法。

因此,有必要注意一下公约的序言:

“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

”于是有的学者就提出:

“在习惯国际法中,如果国家坚持反对环绕海中群岛划直线基线,那么沿海大陆国家的做法就不合法;而如果国家默许或明确接受这种做法,那么沿海大陆国家环绕海中群岛划直线基线就被看作与国际法一致。

由于公约对沿海大陆国家的远洋群岛问题默不作声,故很难认为中国的声称是一种过分的海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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