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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集团宗旨:

1、集团的定位:

组建特大规模的企业集团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一定的话语权、议价能力,增强集团成员市场竞争能力,在资金、市场等方面提供有效的帮助。

2、集团目标:

充分发挥集团内部生态供应链业务合作,汇集多方资源,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促使企业快速发展。

3、工作原则:

服务、协调、创新、开放、务实、高效。

第二章集团组织体系

第九条集团是多个独立法人的联合体,成员企业在各自的职权、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条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协作公司四个层次组成。

第十一条集团与母公司的关系是组织整体与组织核心的关系,集团公司在集团中处于主导地位,对外代表集团。

第十二条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控股被控股关系,与参股公司是参股被参股关系,协作成员是与母公司有稳定的经营业务关系或与集团的紧密层,半紧密层企业。

第十三条子公司:

产权关联公司:

非产权关联公司:

(经集团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可以加入)

协作成员:

第三章集团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成立集团成员大会。

集团成员大会由母公司、子公司和协作成员公司代表组成。

第十五条集团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集团成员大会由主席(总裁,下同)或主席指定的副主席主持召开,到会人数达到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举行,集团成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管理委员会代行其职能。

第十六条集团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和讨论集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主席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提出修改意见供管理委员会参考;

确定管理委员会主席的职务及管理委员会机构工作人员的待遇;

讨论、修改集团章程和规章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集团成员大会议事规则:

(一)成员大会召开前五日,秘书处应将会议通知及议事日程送达各成员企业;

(二)成员大会由主席或主席指定的副副主席主持召开;

成员大会的主持人按照所定的议事日程逐项进行讨论,对需要表决的议案进行表决;

(三)每个成员企业代表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章管理委员会

第十八条集团协商议事机构为管理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8名。

第十九条委员由各成员企业委派,每个类企业委派一名委员。

委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委员由各成员企业自行任免。

第二十条委员应当遵守集团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集团整体利益,不得为委派单位争取不应有的特权与利益。

第二十一条管理委员会协商、协调的内容与范围:

(一)集团作为整体在资产经营、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措施、办法。

(二)集团成员之间在资产经营、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合作方式,合作内容。

(三)集团的近、中、远期发展计划,规划及方向。

(四)集团成员之间各层次协作、联系中产生矛盾与冲突的调解。

(五)集团整体形象的设计与推行。

第二十二条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并批准会员的加入或退出集团的资格与条件。

(二)负责协调各成员企业股权关系或各类协作关系。

(三)决定集团总体战略目标及战略实施步骤。

(四)审批并审议集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决定集团的对外合作、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六)决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或人员配备。

(七)根据集团发展需要,由主席提名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为集团顾问。

(八)讨论、研究集团重大投资项目和技改项目。

(九)提名并决定集团秘书处秘书长人选。

(十)主席认为需要研究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管理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通知各委员时书面载明事由。

在下列情况下,主席应召开临时会议:

(一)主席认为有必要时;

(二)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二十四条管理委员会会议,委员应亲自出席。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委员会议要作出记录,并由出席委员(包括未出席委员委托的代表)和记录员签字。

每次集团成员大会或管理委员会会议后,秘书处应将会议纪要及时送达各成员或委员。

管理委员会有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力。

委员依照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承担决策责权。

管理委员会的决议,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致使集团受到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集团承担责任,解除职务等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曾表示异议的委员,可免除责任。

但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的委员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委员会主席由母公司代表担任。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管理委员会;

(二)检查管理委员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管理委员会报告;

(三)管理委员会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主席离任后,应重新确定主席人选。

在未确立前,由副主席暂代理主席职权。

第二十七条集团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管理委员会,具

体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八条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管理委员会议召开前十五日,秘书处应将会议通知送达各管理委员会成员,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在十日前将所需提交管理委员会的议案以书面形式报送秘书处,由秘书处汇总编入议事日程,在管理委员会召开前五日送达各管理委员会成员。

未纳入议事日程的议案,不能在管理委员会会议上进行讨论和表决。

(二)主席或主席指定的副主席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时,应按照所定的议事日程的顺序逐项进行讨论,在讨论议案时,先由议案起草人宣读议案,作出必要的解释,然后接受管理委员会及其它成员的质询,最后由主席根据质询情况决定是否表决。

(三)管理委员会成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管理委员会决议必须超过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的半数方可通过。

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主席拥有一票否决权。

(四)表决通过的议案应决定执行人及完成时间。

执行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秘书处书面报告议案的完成情况。

第五章成员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成员企业的权利如下:

1、根据股权关系及其他联结方式依法行使成员企业本身具有的法定权利。

协作成员企业不承担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的债权债务和其它法律责任。

2、集团内部各种经营业务优先享有承接权。

3、享受集团内部各种经营业务的优惠权。

4、享有集团公司的商誉。

获得集团公司资金、技术、业务、管理等支持

5.各成员企业均有权享受因成立集团所获得的各项优惠政策。

6.成员企业有优先获取集团内各类信息的权利。

7.有根据规定程序退出集团的权利。

8、有对集团公司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三十条成员企业的义务与责任如下:

(1)必须无条件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各项原则,服从集团公司的领导和协调。

(2)按时缴纳集团的管理经费。

(3)参加集团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各类集团活动。

(4)为集团成员优先提供本企业的经营业务。

(5)维护集团的声誉与形象,禁止有损于集团言论的出现。

(6)正确使用集团的名称。

(7)及时主动地向集团提供有关数据、报表,反映本单位

的实际经营情况。

(8)、经营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集团内部成员作为合作伙伴。

第六章参加与退出

第三十一条参股成员和协作成员加入集团的条件如下:

l、与母公司产权(股权)为联系的纽带或协作关系。

2、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兴产业企业及其他国家鼓励的的企业;

3、创新型的社会组织;

4、有申请加入集团的意向书。

5、愿意遵守集团的章程和履行应尽的义务。

6.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7.经集团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集团成员有依规定程序加入或退出集团的自由,加入或退出集团后,随即承担或放弃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参股成员和协作成员退出集团的条件如下:

l、经集团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与公司和各集团成员结清应尽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终止在任何场合使用集团名称。

第三十四条加入和退出的程序:

加入程序:

(1)与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有产权或经济技术协作联系;

(2)向集团管理委员会呈交加入集团申请;

(3)集团管理委员会审查资格并确定是否接纳,或由管理委员会委托秘书处审查资格,以书信形式征得各委员同意;

(4)申请者法定代表人在集团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退出程序:

(1)提交退出集团申请书;

(2)集团管理委员会或受委托的秘书处征得各委员同意;

(3)结清成员在集团的各类权利与义务;

(4)正式退出。

第七章集团的活动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集团的活动经费来源

(一)集团成员单位交纳的管理费;

(二)集团成员单位交纳的业务活动费;

(三)集团成员单位或个人的捐款;

(四)国外经济组织的馈赠;

(五)其它。

第三十六条集团活动经费用途:

(一)支付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职务补贴或活动津贴;

(二)支付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费用;

(三)秘书处办公费及业务费用;

(四)集团活动所需的费用;

(五)其它与集团有关的开支。

第三十七条由集团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年度财务预算,并决定各成员预算收入的分摊比例。

第三十八条集团经费由集团管理委员会的下设的秘书处中的专人管理。

第三十九条集团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对集团管理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集团经费为集团活动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管理委员会成员随时有权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查询集团财务收支情况,大会秘书处有义务接受查询。

第八章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二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集团应考虑解散:

(一)集团公司亏损或倒闭;

(二)集团组建后长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多数子公司停业、倒闭或被兼并,而不再具备企业集

团的基本条件;

(四)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的;

(五)国家法律规定必须解散的。

第四十三条集团宣布解散,管理委员会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清理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

(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和清算有关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集团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集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九章章程的制定、修改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由母公司负责拟定,经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通过。

第四十五条集团根据需要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管理委员会决议相抵触。

第四十六条修改集团章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管理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提出修改章程的提议;

(二)经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通过集团章程的修正案。

第四十七条集团变更章程,涉及变更名称、核心企业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登记事项,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集团解散本章程即告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归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于年月日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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