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家庭农场的组织特征与制度安排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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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家庭农场的组织特征与制度安排Word下载.docx

农民则最终会被转化为资本主义农场和资本主义工业所需的廉价劳动力(马克思,2004[1876])。

列宁以俄国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形成的经验分析农民分化的过程,他将农民划分为三个阶级:

富农、中农、贫农,并提出富农将逐渐转化为农业资产阶级;

贫农则会沦为无产阶级劳工;

中农阶级中少数人会加入前者的行列,大多数人则会成为后者(列宁,1963[1899])。

马克思主义者强调在农业资本主义化过程中的农民分化,强调农业资产阶级和农业无产阶级的出现。

资本主义对农民家庭经济的渗透,使农民被转化或将要被转化为上述两个阶级。

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家庭农业必然被资本主义所改造。

列宁据此认为,资本主义是俄国农业发展的主导方向,因此农村和城市一样,也需要一场社会主义革命。

与之观点对立的另一派则以恰亚诺夫(Chayanov)为代表,强调小农经济能以其“农民生产方式”抵御资本主义的渗透,强调小农经济自身的运行逻辑,因此认为小农家庭经济不会被改造。

恰亚诺夫认为“小农家庭农场”具有鲜明的特征:

小农家庭既作为一个生产单位,也作为一个消费单位,其从事生产的目标不是为了追求最大利润,而是满足家庭成员的消费。

也就是说,小农所要维系的只是简单再生产,寻求的是在劳动辛苦程度和家庭成员需求满足之间的均衡(恰亚诺夫,1996)。

在恰亚诺夫看来,小农家庭农场的这种特征具有超历史性的意义,历史环境只是一系列外在强加于小农家庭的力量,而小农家庭本身则有其内在的运行逻辑,他们只是在这种不变的逻辑之上对外在的力量做出应对。

恰亚诺夫据此认为,与资本主义农业有着原则性区别的农民家庭农业,将长期持续,并且继续占主导地位,因此,俄国需要的既不是资本主义也不是农业集体化,而是在一个市场经济环境中,通过农民合作组织,为家庭农业提供“纵向一体化”。

这是当时关于俄国农业的主要分歧,黄宗智(2000、2010、2012)关于中国农业经济形态的分析也沿袭了恰亚诺夫的思想。

后来,俄国和社会主义苏联农业走上了集体化的道路,在农村普遍建立了集体农庄,计划经济体系也被全面确立。

中国等其它社会主义国家也纷纷效仿,试图以农业的合作化、集体化、国有化来代替家庭经营、消灭家庭经营,结果经济效率普遍低下,农产品的供给长期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要,纷纷回到以家庭经营为主的时代。

二、我国家庭农场的内涵和定位

(一)家庭农场的政策演进脉络

我国家庭农场的概念最早出自专业户和专业大户。

1978年中国的改革从农村开始,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在全国迅速铺开,到1983年底实行包干到户的农户占全部农户数量的98%。

与此同时,一些具有经营头脑和专业特长的农户生产热情被调动起来,开展了专业化、商品化乃至规模化生产的探索实践,产生了一批专注农业生产、以农业收入为主的专业户。

中央敏锐地注意到了这一趋势,并对这一生产经营主体给予了充分肯定。

1983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

“近年来随着多种经营的开展和联产承包制的建立,出现了大批专业户(重点户),包括承包专业户和自营专业户,他们一开始就以商品生产者的面貌出现,讲求经济效益,充分利用零散的资金和劳力,发挥了农村各种能手的作用,促进了生产的专业分工和多样化的经济联合”。

此后,中央文件又陆续提出了储运专业户、农机专业户、农产品运销专业户、种养专业大户等概念。

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概念,这是家庭农场第一次出现在中央的文件中。

2013年中央1号文件又进一步明确了针对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在农业补贴、土地流转、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2013年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

(二)家庭农场的概念辨识

从实践上看,家庭农场由来已久。

200年前美国就提出家庭农场是个由农民拥有生产资料、自行做出生产决策的经济形态,并在美国农业部《1998年农业年鉴》中提出一个家庭农场要满足以下条件:

①生产的农产品主要用于出售;

②收入足以支付家庭和农场的日常运转;

③家庭农场主具有管理农场的权利并自行管理农场;

④家庭农场主和家庭成员提供主要的农业劳动力;

⑤可以雇佣季节工或长期稳定工人。

俄罗斯制定了《家庭农场法》,对家庭农场的性质作出了具体规定,指出其由农民个人以及家庭成员组成,是享有法人权利的独立生产经营主体,利用终身占有或继承的土地和资产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行为。

在国内,上海、浙江、安徽、湖北等地也开展了家庭农场经营的探索,并主要从经营主体、经营规模、经营水平等方面给予了界定。

结合国内外的经验,本文认为,家庭农场是在农村分工分业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形成的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面向市场从事集约化、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务农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微观农业经营组织。

家庭农场是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社会分工演进和加强的产物,是农业经营微观基础的再造。

家庭农场具备的适度规模、家庭经营、集约生产的特点,决定其适合在二三产业较为发达、劳动力转移比较充分、要素市场发育良好的地区开展农业种养业生产,为生活消费和工业生产提供初级农产品和加工原料。

相比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是一个比较通俗的说法,目前还没有严格的概念界定,一般而言是指经营规模比传统承包农户大,从事某一品种或某一行业生产的农业经营者。

从这个意义上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当然,我们也可以把家庭农场看成专业大户的升级版,是企业化、法人化了的专业大户,这个问题需要相关部门进行严格的界定。

本文认为,当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我国家庭农场发展都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不宜硬性规定须在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对符合家庭农场定义的经济组织只要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即可,以明确作为相关政策的扶持对象,是否进行登记注册应由家庭农场按自身实际来决定。

这里可以看出,本文探讨的家庭农场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其涵盖了专业大户的内容。

(三)家庭农场的经营特点

总的来看,无论是专业大户还是家庭农场,一般都应符合以下几方面的经营特点。

第一,实行家庭经营。

家庭农场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经营者一般是本地的农户家庭,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家庭成员构成主要的劳动力。

从这个角度看,家庭农场本质上仍是家庭经营,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考虑到家庭农场的市场性、劳动分工的专业性、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本文认为,应允许聘用季节性临时工和固定员工,只要符合家庭成员构成主要的劳动力这一条件即可。

第二,以农业为主。

家庭农场以从事农业为主,在农闲时也参与少量的非农劳动;

在家庭收入构成上,农业收入是主要的收入来源,辅之相应的兼业收入。

以农业经营为主、以农业收入为主是家庭农场主区别于传统农户的显著标志。

传统农户家庭内部成员具有明显的分工,如年轻人参与非农就业获得工资性收入,老年人留守农村从事小规模农业生产经营,而且工资性收入构成了家庭收入的很大一部分。

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不可避免地带来农业生产要素投入少、科技含量低、经营粗放等问题。

而家庭农场主是以农业经营为主的经营模式,能有效提高农场主参与农业生产经营的激励,有利于资金要素的投入和科技要素的导入,推动农业的集约化生产。

此外,家庭农场主长期从事农业生产,还有利于生产经验的积累和人力资本的提高,从长远看有利于培养一批懂生产、会经营的职业农民。

第三,规模较大。

家庭农场顾名思义规模要比传统农户大,至于多大才算家庭农场,理论上没有明确的答案,实践中各地的操作也不一,有的地方把50亩以上就看成家庭农场,有的地方是100亩以上。

本文认为,关于经营规模有很重要的一条标准,那就是家庭农场的农业收入要接近或达到条件类似家庭参与兼业劳动的收入,达不到这个标准,家庭农场经营就提供不了足够的激励,不能让农民安心务农、专心生产。

当然,实行规模经营也有一个“度”的问题,规模过大,超过了家庭经营的能力,就会带来规模不经济,出现土地的边际投入效率下降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家庭农场经营就适应不了这一状况,需要通过合作社或企业来经营。

因此,要根据各地的资源禀赋特点和农业经营水平,确定合适的“度”,从而更好地发挥家庭经营的优势。

第四,市场化导向。

家庭农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依赖于市场而存在,具有进入市场的强烈动机,符合“经济人”的特点,无论是在产品市场还是在生产要素市场,都具有显著区别于传统小规模农户的市场化特征。

在产品市场上,家庭农场根据市场价格与需求状况,发挥自身比较优势,选择生产具有竞争优势的农产品,把自身优势转化为产品优势,获得市场效益;

在生产要素市场上,家庭农场并不局限于本家庭拥有的各类要素,还通过要素市场获得资金、土地、劳动力、技术等,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

三、从经济组织演变看家庭农场的组织优势和发展困境

(一)农业经济组织的演变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斯和托马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指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

”而在关于经济组织的理论研究中,首先要遇到的问题就是在现代社会中为何存在各种各样的组织形式?

新制度经济学是用交易费用理论来研究组织问题的(张卫东,2010),认为由于存在不确定性、度量问题和执行问题,人们会选择不同的合约形式来组织生产和交易,这样就形成了不同的组织;

在不同的组织里面,为了降低协调成本,人们采取了不同的治理结构;

当外界的环境发生改变时,人们发现采用新的组织形式可以降低成本或增加收益,于是一种组织就向另一种组织演变。

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到,新制度经济学分析组织的主要因素就是成本,各种组织都是在约束条件下使协调成本和执行成本极小化的产物。

斯拉恩·

埃格特森(2004)把不同的组织看成不同的合约形式,指出在竞争性市场达到均衡时,如果同时存在几种类型的合约,那么,我们可以断定各种合约都可以使人们从等值的投入中获得等值的净收益,但资源配置和资产的贬值结果却可能不一样。

埃格特森提出,同时存在几种类型的合约并不意味着是无效率的,因为人们是可以在不同的合约之间进行选择的,在竞争的条件下,没有人会选择收益较低的合约。

人们之所以会选择不同的合约,是因为在不同条件下可以用不同的方法降低交易费用,并满足人们的不同偏好。

在环境条件发生改变时,为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一定会有新的合约形式出现,这种新的合约形式的出现就意味着组织的变化。

因此,我们的目标应是确定资源的变化带来资源配置和经济组织怎么样变化(巴泽尔,1997)。

在分析家庭农场的组织特征以前,有必要简单介绍当前我国小规模农户经营的演化方向。

从当前我国的农业经营组织发展来看,主要有三个方向,一是通过与农业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发展订单农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这实际上是一种纵向一体化形式;

二是小规模农户自身联合起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市场判断地位和进入能力,这是一种横向一体化形式;

三是通过流转他人土地,扩大经营规模,发展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这是一种基于规模效益实现成本节约的形式。

当前,这三种类型的农业经营组织在我国都得到了快速发展。

据农业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超过270多万户;

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70万家,实有成员5450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1%;

各类龙头企业近12万家,辐射带动全国40%以上的农户和60%以上的生产基地。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组织理论,本文认为,三种类型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都是在既定的条件下通过市场自发选择的结果,本身并无孰优孰劣之分,是综合比较各类组织交易费用高低的结果。

目前的文献对产业化经营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制度特征都有大量的分析,总的看来,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批评主要集中在龙头企业与农户地位不对等,小农户处于支配地位(周立群、曹利群,2001、2002;

刘凤琴,2003);

农民合作社由于广泛存在的搭便车行为,运作往往名不副实,且容易陷入合作社负责人控制的局面(郭红东,2011;

孔祥智,2012)。

作为家庭农场这一经营形式的制度分析,目前的文献还比较少,且不系统。

本文利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从组织优势和组织困境两个方面,对家庭农场的制度特征做一分析。

(二)家庭农场的组织优势

家庭农场是规模化的农户,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其既具备家庭经营的某些特征,又具有一定的规模主体的特征,家庭农场的组织优势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适应农业生产的特征。

农业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统一,农产品是不可间断的生命连续生长过程的结果。

在农业生产中,作物生长的季节性、周期性、生产过程的有序性,决定了农业生产要根据季节、按照农时依次进行各种作业,各个生产环节呈现继起性,而不像工业生产那样具有并列性;

此外,由于农业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的不一致,引起农业劳动需求具有不均衡性,决定了农业生产不能像工业生产那样把各种资源要素集中起来,采取多种和大量作业同时进行的方式,因此农业生产不适合采用工厂化劳动,而更适合采取家庭经营的方式。

正如法国农业经济学家罗歇·

韦利所说:

“真正的农业,卓有成效的农业,一定要以个人负责为基础”。

第二,可以获得规模效益。

我国耕地资源匮乏,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显示,2012年人均耕地仅为1.52亩,农户户均耕地不足半公顷,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

根据国内学者对我国土地最优使用规模的测算(罗必良,2000;

吴江、钱贵霞、李宁辉,2004;

武晓山、赵铮,2010),目前我国的土地耕作规模远未达到土地产出率最大的规模。

也就是说,受资产专用性和设备不可分性的影响,我国小农户生产普遍处于边际产出大于边际成本的区间。

因此,通过发展家庭,提高耕地使用规模,可以降低单位产出的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

此外,由于规模化的提升,增强了农户的市场进入能力和谈判能力,还降低了单位产出的交易费用。

第三,不存在委托代理问题。

从契约性质来看,家庭农场属于典型的业主所有制。

所谓业主所有制,是指在经营单位内,剩余索取者和最终决策者同为一个人的企业体制(埃格特森,2004)。

在这种组织形式下,一方面,家庭农场由于不存在共同所有权问题,且家庭成员的利益函数和目标函数具有一致性,最大程度降低了集体决策成本;

另一方面,家庭农场的委托人和代理人角色重合,所有者—管理者承担了他制定决策的所有财富结果,市场为家庭农场主提供了完全的激励,不存在由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引起的代理人问题。

第四,具有契约化交易特征。

纳尔逊(1970)在一篇开创性文献中,首次区分了搜寻型商品和经验型商品。

农产品是一种典型的经验型商品,经验型品质的概念揭示,如果卖者不能从其声誉投资行为中得到好处,他就缺乏足够的动力向市场提供高质量的经验型商品,因而低劣商品会把高质量商品驱逐出市场,这就是阿克洛夫著名的“柠檬市场”的涵义。

一般情况下,小规模农户由于生产产品总量小,参与市场交易的对象不固定,搜寻费用、商议费用和实施费用都比较高,且交易行为属于单次博弈,如此以来,小规模农户就缺乏保障农产品质量的激励。

与传统农户相比,家庭农场一般规模较大,且具有一定的专用性资产,属于市场中的“非匿名交易者”,交易对象一般比较固定,交易多为无限期重复博弈,交易行为具有明显的契约化特征,搜寻费用、商议费用和实施费用等交易费用也相对较低,这促使家庭农场注重声誉投资和品牌商誉投资,使得交易行为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能有效抑制搭便车和欺骗行为,避免了过度度量,有助于保障农产品质量。

第五,监督成本低。

新制度经济学在分析农业经营组织时,一般将农业合约分为家庭农场相联系的租佃合同以及资本主义农场相联系的工资合同。

相比租佃合同,工资合同下工人就可以通过偷懒(shirking)而获益,他们投入的努力就会比起他们自我雇佣时付出的努力要少(巴泽尔,1997)。

也就是说,家庭农场由于家庭成员具有利他性的特征,监督成本很低甚至没有监督成本,这是资本主义农场不可比拟的优势。

(二)家庭农场的发展困境

一是水平化问题(HorizonProblem)。

水平化问题是个人业主制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指企业的所有者只能利用自身的积累进行投资,受投资视野的限制,很难将规模做大。

一般来说,如果所有者从投资中获得净收入流的时间与他渴望的消费过程之间有冲突的话,就会产生水平化问题。

对我国家庭农场而言,家庭农场的融资成本极高或很难在外部获取资金,这制约了家庭农场的发展。

而且家庭农场的市场价值紧密依赖于家庭农场主的人力资本,一旦家庭农场主退出农业经营,家庭农场再转手的价值就会佷低。

因此,无论是家庭农场还是外部投资者都很难有动力进行长期投资,家庭农场的壮大和持续发展就会收到限制。

二是多样化问题(DiversificationProblem)。

由于家庭农场主要依靠家庭成员的劳动力,农场收入也构成了家庭的主要收入。

在家庭将大部分人力和财力都投向家庭农场时,就产生了与分散投资相比较的问题。

根据资产组合理论,风险厌恶者可以投资于几种相关性很小的项目来降低风险。

在家庭农场中,过分过分依赖人力资本、依赖内部融资,必然出现很高的风险。

相比兼业农户而言,兼业户将劳动分散于农业和非农就业中,这就有效分散了农业生产中由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质量风险相互叠加产生的风险。

尤其在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和农业保险还不健全的背景下,家庭农场的多样化问题更加突显。

三是出现专业化损失(Lossesinspecialization)。

在家庭农场中,家庭农场主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又拥有劳动的使用权。

为了使家庭农场收入最大化,家庭农场主既要从事维护土地及防止土壤受到侵蚀的活动,又要投资于维持并提高其耕作技能的活动。

一个人拥有两种资产,就不可能像两个人拥有两种资产那样,有利于专业化(巴泽尔,1997)。

也就是说,家庭农场丧失了从事专业化分工而带来的效率的提高。

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社会化服务组织发育不完善的情况下,家庭农场主不得不从事农业生产相关的主要活动,专业化损失也更加明显。

四是合约的不完全性。

威廉姆森(1985)在研究合约问题时引入了三个关键假定——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资产专用性,进一步发展了交易费用理论。

在我国家庭农场的要素配置中,除了劳动力主要由家庭成员提供以外,土地、资金等要素往往从要素市场上获取。

从土地要素看,由于有限理论和机会主义的存在,农户一般不愿将土地长期流转给家庭农场耕种,以至于很多地方的家庭农场需要每两年甚至每年都要与农户签订土地出租合约,这无疑大幅增加了流转土地的交易费用;

此外,一旦投资完成且流转合同期结束,家庭农场主在土地上的投资将形成“沉没成本”,流出土地的农户还能利益家庭农场以及投入专用性投资而处于“套牢”状态进行要挟,以获得最大的利益。

因此,在这种短期租约下,家庭农场主也不愿在土地上进行长期的投资以改良土壤,甚至存在透支性使用土地以致损坏土壤肥力的现象。

从资金要素看,家庭农场贷款前后也存在机会主义行为。

由于我国信用评价机制的缺乏,贷款者并不完全了解家庭农场的信用状况和项目的风险和收益;

在签约后,资产的专用性和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由于贷款人对借款人的监督费用很高,因而道德风险可能会特别严重。

四、通过制度创新消解突出问题

以上分析了家庭农场的组织特征,其政策含义显而易见,即通过变迁制度消解家庭农场经营的组织困境,以降低家庭农场参与市场的交易费用。

为此,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变革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是家庭农场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流转他人土地开展规模经营是我国家庭农场的显著特征。

为稳定家庭农场主的预期、降低土地要素的市场交易费用,建议从三个方面变革土地管理制度。

一是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推进土地承包权确权,打消农户流转土地的后顾之忧。

土地承包权的确权和“长久不变”,赋予了农民长久、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可以说是继上世纪70年代末“大包干”制度以来另一个具有重大里程碑意义的土地制度变迁。

土地确权事关每个农户的切身利益,既要积极推进,又要稳妥慎重,不能回避矛盾和问题,切忌急于求成。

本文认为,承包经营权确权原则应以二轮延包的承包合同为基础,对于二轮延包以来发生的土地承包关系变化以及引发的土地承包纠纷,要基于法律和历史,依托村民代表大会、土地调解仲裁机构以及司法机关,妥善解决这些问题。

二是放活土地权利,加快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强化土地流转契约执行,消除土地流转中的诸多不确定性,让流入土地的家庭农场具有稳定的预期;

将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推进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进一步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

当然,经营权的放活仍要以承包户的自愿为基础,不能搞强迫性、命令式的产权交易。

三是在二三产业较为发达、劳动力转移比较充分、农业收入只占家庭收入很小比重的地区开展土地股份制试点,对农户的承包地“确权不确地”、“确量不确块”,即每位农户的土地规模是确定的,但土地的位置是不确定的,农户以土地入股,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家庭农场经营,这种办法能更加稳定家庭农场的预期,降低土地流转中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费用。

2.完善农村金融制度。

资金短缺是家庭农场普遍面临的制约因素,也是导致水平化问题的重要因素,完善农村金融制度是推进农业组织创新的当务之急。

为破除家庭农场的资金困局,建议从三个方面变革农村金融制度。

一是培育和引入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农村地区开展金融产品供给和金融服务创新,打破由一家或两家金融机构垄断农村资金市场的局面,允许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为家庭农场提供资金支持,形成多元主体、良性竞争的市场格局;

二是扩展有效担保抵押物范围,建立健全金融机构风险分散机制,将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权、农房、土地附属设施、大型农机具、仓单等纳入担保抵押物范围;

三是建立家庭农场信用档案,开展家庭农场信用评级,改善当地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加大对家庭农场的授信额度;

四是创新担保机制,因地制宜采取形式多样的担保办法,既可以由财政出资成立担保公司为家庭农场进行担保,也可以成立村级的互助担保资金对家庭农场贷款进行担保,还可以由家庭农场联结的龙头企业为家庭农场提供担保或家庭农场参加的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为家庭农场提供担保。

3.加大对家庭农场的财政支持。

在经济组织演进中,除了低成本组织取代高成本组织,政府的行为也对经济组织演进起到引导和推动的作用。

在目前我国家庭农场进入成本高、经营风险大的状况下,加大对家庭农场的财政支持以补偿进入成本和不确定性显得非常必要。

当前,财政支持政策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选择:

一是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给予直接补贴或奖励,以鼓励规模经营的发展;

二是对家庭农场流入土地给予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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