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后勤保障处处务会议议事规则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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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后勤保障处处务会议议事规则完整版
编号:
TQC/K591
学院后勤保障处处务会议议事规则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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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后勤保障处处务会议议事规则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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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理规范资料适合用于管理中,为使全体人员都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及明确自己的主要职责,所担负的职责对整个企业工作具有的意义和作用,从而把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地调动起来,成为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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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后勤保障处处务会议议事规则
后勤保障是学校建设发展的重要支撑点之一,为维护学校教学科研顺利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学校后勤保障工作,保证学校后勤保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订后勤保障处务会议议事规则。
一、处务会议组成人员:
处长、副处长、处办主任、涉及议题中心主任(科长)
二、召开时间:
处务会议依照后勤保障工作需要,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
三、议事原则:
采用民主集中制,举手投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四、处务会议议事范围:
(一)根据学校党委行政工作安排和重要决议,讨论决定本处实施步骤和措施。
(二)讨论需报请学校党委行政及教代会决定或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
(三)审定由本处拟稿,以学院行政名义发布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拟定本处发展规划、内部管理体制设置、调整改革方案、干部任免推荐、处内员工晋级推荐、处内员工人事调整、重大财务支出、员工考核、大型涉外涉及本处工作实际的合同签订,员工考勤奖惩,福利等。
(五)听取学院各部门或院系涉及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工作通报。
五、议题提交原则:
(一)、凡由各中心(科室)主任职权范围内能解决和经请示主管领导能解决的问题,不再提交处务会议,由各中心(科室)做好记录备档。
(二)、处务会议议题由各中心(科室)申报,并充分准备解决方案预案,经分管领导提议,提交处务会议讨论。
六、处务会议讨论和决策原则:
(一)、议题提交讨论时应准确、简练,不涉及议题以外的内容,不提出或议论与议题无关的问题。
(二)、会议主持人应先听取其他与会人员意见,然后做出决定。
决定事项的同时,应明确承办人或牵头人(牵头单位),明确办理期限。
(三)、处务会议涉及学校政策层面,部门在落实中出现困难时,由处务会议形成决议,报学院主管领导,由学院主管领导出面协调,或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七、处务会议纪律规定:
(一)、处务会议议题较多时,由处办安排,实行候会制,候会各中心(科室)主任或科长,需提前10分钟等候通知,会议期间不得无故缺席或打断会议进程。
(二)、会议讨论干部人选推荐、员工职级晋升推荐,奖惩等敏感问题时,在未得到学校明确答复前,应严格保密纪律,不得随意泄露会议议决情况,更不能向当事人透露。
篇2:
溪园业主大会会议议事规则
天津市西青区溪园业主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小区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溪园。
地址:
天津市西青区溪园。
第三条本小区不设立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中的相关事项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委托业主代表召开业主会议共同决定,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执行。
本小区业主会议本着“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创造整洁、文明、舒适、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的原则决定事项。
第四条本小区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小区业主会议及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业主会议议事规则开展工作,并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业主会议
第六条业主会议可于任何合理时间,由本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经本小区20%以上业主联名发起召开。
第七条业主会议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担任召集人负责筹备、主持召开,没有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履行职责、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拒绝主持召开时,由20%以上联名业主自行推选三名以上代表担任召集人负责筹备、召开。
第八条业主会议原则上需依照罗伯特议事规则的一般原则召开。
(见附件)
第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业按照每门为单位,推选1名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候选人,由三名以上业主推荐与业主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在推选单位内,候选人只有1人的,其所代表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即可当选业主代表,未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则重新提名选举;候选人为2人以上的,所代表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的即可当选业主代表,未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的,在得票多的2名候选人中重新选举,票多者当选。
第十条业主代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心公益事业,办事公道,责任心强;
(二)依法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三)身体健康,能按时出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四)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五)。
业主代表产生后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20%以上业主推选的代表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代表在行使所代表业主的表决权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代表会会议上如实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
第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名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业主代表名单见附件)。
业主代表的变更应当由其所代表的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业主代表会议应讨论下列事项:
(一)业主会议议事规则;
(二)管理规约;
(三)选举物业管理委员会;
(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五)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业主会议于20xx年月日召开并形成业主共同决定。
第十四条下列事项由业主会议决定:
(一)制定、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选举、更换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三)审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四)制定、修改、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项;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业主会议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主会议的共同决定事项。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成员人数应为单数(3人以上15人以下),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产生。
第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会议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在业主自荐或推荐的基础上由业主会议召集人根据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条件研究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本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产生,通过召开业主会议由业主代表将其所代表的业主投票的书面意见如实反映,采取差额选举方式依据得票多少顺序产生。
经业主会议选举,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共名,其中:
主任名;副主任名;委员名(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情况见附件)。
物业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本会聘请为执行秘书。
本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委员会可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社区服务站报备。
(一)物业管理委员会选举情况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二)业主会议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第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会议和业主代表会议;
(二)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三)在业主会议作出决定后,代表业主会议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
(六)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九)管理物业管理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
(十)完成业主会议或业主代表会议交办的事项。
本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表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
工作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会议决议、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选举、换届的有关材料;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八)公告、公示及其证明材料;
(九)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收支和使用情况;
(十)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
(十一)其他书面和实物资料:
。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档案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保管。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缺员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程序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做好下列换届筹备工作:
(一)起草本届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确定业主在业主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开具的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证明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新一届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现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名推荐或者由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
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将上述换届筹备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社区工作站。
原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经本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议需变更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连续1年以上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居住的;
(三)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五)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中任职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会议通过取消其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职务:
(一)无故连续三次缺席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
(二)有犯罪行为的;
(三)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
发生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本条上述情况的,可以向社区服务站报备,报备后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中任职。
第四章会议及议事方式
第二十八条业主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会议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担任召集人组织召开。
会议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
第二十九条业主会议定于每年1月召开一次。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临时会议:
(一)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
(三)确定机动车停车位及场地占用费的;
(四)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缺员的;
(五)物业管理委员会换届的;
(六)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七)本业主会议议事规则规定的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会议的召开采取业主代表会议的方式。
业主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
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业主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书面送交与会人员并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可以告知相关的社区服务站。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所代表的业主参加。
第三十三条采用书面形式征求业主意见决定有关事项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决定有关事项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拟表决事项的内容、方法、程序和时间安排。
(二)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会议二日前,就业主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
需投票表决的,可以使用全市统一样式的业主会议表决票(见附件)。
表决同一事项时,业主应当明确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业主弃权的,视为同意。
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会议投票时将业主本人签字后的投票意见如实反映。
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发放、回收表决票并做好记录。
(三)组织五名以上非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业主监督票数统计活动,由二名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负责唱票、记票,二名非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业主负责监票,并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
(四)在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投票结果。
第三十四条业主投票权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业主数量计算。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100建筑平方米,为一投票权计算。
业主身份及其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一人计算。
第三十五条业主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更换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按照业主会议议事规则规定开展工作,定于每月召开一次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
经三分之一以上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本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作出决定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十八条业主会议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秘书作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九条业主会议依法作出的决议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会议、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规定。
业主会议、物业管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物业管理委员会超越职权做出决定或者做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关的决定,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委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经费和活动用房
第四十条业主会议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按照每年不超过实收物业管理服务费1%的比例提取活动经费,具体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活动经费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财务账目中单独列支。
第四十一条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召开业主会议和支付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过程中实际产生的相关费用。
具体使用情况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每年度公布1次,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垫付,从利用全体业主共用部位经营收益或者收取的机动车场地占用费等费用中冲抵,并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六章印章管理
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保管,并建立用印记录制度。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应当用于执行业主共同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其他与物业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物业使用人根据与业主的双方约定,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和履行业主相应的义务。
物业使用人不履行约定的,由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将双方的约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实际合法使用物业的人。
第四十七条 业主配偶出具《结婚证书》和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其与业主关系,并出具所购房屋为婚后共同财产的具结后,可以参加业主代表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选举。
第四十八条业主会议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都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与本规则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四十九条本业主会议议事规则经业主会议共同决定通过后生效。
业主会议(业主代表签字并骑缝章或骑缝签字)
签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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