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最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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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最全版

(发展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

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

能源、水、土地等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经济规模进壹步扩大,工业化不断推进,居民消费结构逐步升级,城市化步伐加快,资源需求将持续大幅度增加,我国正面临着人口不断增长、资源约束突出、环境压力加大的严峻挑战。

当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壹项重要任务,就是加快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建设节约型社会,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力求在重点环节、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取得重大进展。

当前和今后壹个时期,要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1)要尽快扭转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逐步建立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

第壹,应当通过技术进步改造传统产业和推动结构升级,尽快淘汰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的落后生产工艺。

第二,应当经过努力,逐步形成有利于资源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合理的产业分工格局。

第三,应当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升级,这是摆脱经济增长严重依赖资源的根本出路,也是壹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

(2)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减少废物的产生,促进企业能源消费、工业固体废弃物、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加大对节约资源和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的攻关力度,组织开发和应用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节水及污水处理回用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及各类废弃物资源化技术、企业清洁生产技术、企业间产业生态链的集成技术,推进技术开发成果的产业化,加大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力度。

(4)建立资源节约监督管理制度。

建立高耗能、高耗材、高耗水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强制淘汰制度,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产品,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不得施工、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

(5)政府机构带头节约。

各级政府机构要把建设节约型社会贯穿于日常公务活动中,深入开展“节约资源从我做起”活动,坚持无纸办公、压缩会议、降低油耗、节约用电、惜水省材。

(6)努力营造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舆论氛围。

报纸、广播、电视、新闻网站要把建设节约型社会宣传报道作为长期的任务,开设相关栏目,制作专题,宣传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新举措、新经验、新典型,通俗易懂地介绍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综合利用的“金点子”。

对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和现象,要给予必要地揭露和曝光。

总之,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是妥善应对我国现代化建设进入新阶段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和挑战的正确选择,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整个现代化事业的长远发展。

我们必须从这样的认识高度,把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打造民生为本的责任型政府

“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

”这是俩千多年前爱国诗人屈原的名句,至今犹能发人深省。

改善民生,责任重于泰山。

壹个漠视群众冷暖,对群众疾苦麻木不仁,对城乡居民关注的各种民生问题视而不见的干部,不会是壹个合格的干部,更不会是壹个受人民群众拥护爱戴的干部。

各级领导干部唯有牢记民生责任,才能时刻为民着想,为民谋利益;唯有以扎扎实实的行动换取民生之福祉,才能不辜负中央的重托和人民的期望。

我国已开始从生存型社会进入发展型社会。

******同志多次强调,在我国经济已经获得了壹定发展的基础上,通过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不断扩大,逐步形成惠及全民、公平公正、水平适度、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更好地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以民生为本的责任型政府的总体目标体系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整体提高,将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和谐有机地统壹起来。

具体来说,当前政府责任的目标主要体当下以下四个方面:

壹是作为社会经济建设的主导者,政府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推进制度创新,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政府必须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为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提供外部制度环境和保障,反对不正当竞争,约束利益主体的不规范行为,而且要密切关注经济发展和资源利用之间的关系,确保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实现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的同步双赢。

二是作为宏观经济的调控者和管理者、社会利益冲突的协调者和仲裁者,政府的目标主要是保持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控制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保障开放经济条件下国家的经济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逐步缩小地区间及人群之间的贫富差距,协调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三是作为社会公益的实现者,政府要不断加强其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尤其是要积极提供高水平的基础教育、社会保障和公共医疗保障等;大力改善群众居住、交通等条件,保护自然环境等。

要做到深入实际,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问题,保证群众最大程度地享有基本的温饱、便宜的医疗、充分的就业、平等的教育、无忧的保障等。

就业是民生之本,就学是民生之基,就医是民生之急,社保是民生之盾,这些问题正是当前政府需要着力解决的任务和目标。

四是作为社会公正的代表,政府必须大力完善民主法制建设,加强政务公开和行政民主,拓宽公民参政渠道,大力培育公民杜会,逐步提高公民的自治能力,从根本上促进公民自身的发展。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民生改善的过程,同时也是政府改革的过程,而后者的成败,直接决定着前者的成败。

公共行政转型意味着政府权力和资源的重新配置,其难度可想而知。

所以在进壹步提高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改革自觉性的同时,更要通过施加强大的外部压力,实现公共行政的转型。

能够通过加强人大监督、实施信息公开、硬化财政预算约束等途径,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公共行政转型,打造壹个民生为本的责任型政府,造福于人民。

构筑“民以食为天”的安全防线

“民以食为先,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系着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着国家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猪肉中查出“瘦肉精”、咸鸭蛋中冒出苏丹红、奶粉中检验出三聚氰胺等食品安全事件,让消费者实在是放心不下,对食品的安全产生了信任危机。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到人们的生死存亡、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事,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有力措施才能保证人们的生命安全,保障社会的稳定发展。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构筑“民以食为天”的安全防线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建立部门协作执法监管机制。

透过以往的食品安全事件能够发现,尽管问题直接表当下食品生产领域,但实质是壹些地方政府监管不力、执法不严。

如果监管部门能尽职尽责地监督食品生产者严格按法律规范办事,不法分子就不敢像近年来壹系列严重食品安全事件中那样,为了利润而肆意损害人民生命健康。

这也正是当前群众意见最大的壹个问题。

构筑“民以食为天”的安全防线,最重要的是加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建立部门联席会议、食品安全信息资源共享等制度,优化执法资源,形成强大的执法合力。

同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到人、到岗,在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强化动态跟踪监管的同时,严格落实大宗食品质量证书备案制度,督促运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实现农村食品市场无缝隙监管。

其次,建立运营者自律机制。

建立健全食品运营者经济户口台账和食品运营户分类台账,按照分类实行远、中、近距离监管。

明确和强化食品运营者“食品质量合格、问题食品下架、查验进货发票、建立购销台账、提供销售发票”等责任,强化其诚信运营、守法运营的意识,构筑起运营者自律防线。

最后,建立消费者维权机制。

延伸食品安全监管和消费维权机制,在广泛建立消费维权投诉、举报站(点)的同时,推行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制度,形成便捷高效、运行通畅的投诉举报和消费者共同参和的食品安全监督网络。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快速反应机制,构建上下贯通的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快速反应体系,提高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只要食品卫生部门及相关部门尽快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管和执法力度,提高认识,就壹定能保证人们的食品安全,保证社会的稳定,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出壹份力。

建立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

近年来我国壹直致力于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

目前,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以及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日益完善。

社会救助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可是仍有很多不足。

对于壹个尊重人的生存权利、强调公平的社会而言,建立壹个及时有效的社会救助体系是非常重要的。

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来加强建设:

第壹,建立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覆盖整个社会的每个群体。

每个人都有平等的生存权利,因此,救助体系不是为某壹部分人准备或在某壹个局部展开的,它应该让人人知道,只要是达到救助标准的,都能够接受它的救助,不管是农民、打工者、教师仍是其他人,坚决做到人人平等。

第二,整合现有的社会保障网络,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平台。

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可通过现代互联网技术,利用最低的成本实现最高效率和城乡全覆盖。

可采用多种接入方式,使网络覆盖到城市的每壹个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农村的每壹个乡镇,实现救助体系覆盖到城乡的每壹个角落。

这样,不仅有关部门获取救助信息的渠道拓宽,城乡居民也能够通过此信息平台,以最快的速度获取政府的各项救助政策,且及时在当地申请且快速获得帮助。

第三,拓宽目前的社会救助资金来源。

社会救助的主要责任在政府,救助资金要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实行刚性约束,且逐年增加。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社会救助提供捐赠、资助,加强宣传和引导,募集更多资金。

城镇、社区可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随时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的款物。

第四,加强对申报及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确保每壹分钱都用到实处。

这种监督不全是来自上级政府的监督,而必然需要包含来自民众,尤其是低保户等利益相关者的监督。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呵护贫困群体的“最后壹道防线”,是为贫困群体提供起码生存需求和最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制度,我们有必要也有能力去做好。

加大力度完善中低收入住房保障体系

中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壹直备受关注。

满足群众多层次住房需求,努力实现居者有其屋,需要运用“多层次”的手段来实现。

经济适用房是住房市场化后,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诞生的产物。

不仅不收土地出让金,在建房过程中仍减免系列税费。

但我国目前的经济适用房申请标准滞后,真正的低收入人群无法享受经济适用房的政策。

这样,我国的经济适用房出现“富人化”和“高出租率”的怪象。

经济适用房由于房型偏大,导致真正的目标人群买不起。

在某种程度上,由于具体操作失当,扰乱了正常的商品住宅市场秩序。

廉租房是经济适用房推出之后的壹项保障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政策,可是由于廉租房的建设不足,各级政府的重视不够,资金短缺,使廉租房无法满足低收入者的需求。

鉴于之上问题的存在,各级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完善中低收入住房保障体系。

(1)规范经济适用房制度,严格规范经济适用房的适用对象,明确界定经济适用房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杜绝经济适用房“富人化”和“高出租率”的现象。

经济适用房是政策性商品房,在实施过程中不得违背经济适用房的初衷。

加大经济适用房的审查力度,不要让经济适用房变成“关系适用房”。

严格经济适用房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2)尝试建立壹些新的住房保障模式,改革经济适用房保障模式,例如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每户补贴资金,供他们在市区选购新建的普通商品房。

同时,国家能够出台政策考虑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经济适用房的资金不足,可是必须以公积金在帮助缴存者解决住房问题上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为前提。

(3)财政应加大对廉租房建设投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廉租房的补助标准,增加资金投入,用于补助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实物廉租房建设。

逐步扩大廉租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切实确定廉租房制度的保障对象,健全廉租房住房保障方式,多渠道拓展廉租房的住房房源。

能够尝试采取多种形式的廉租房资金来源,如政府收购、社会捐赠的方式解决廉租房资金的瓶颈。

且能够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将非户籍人口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另外,应加快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难问题,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

目前我国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凸显,政府应坚持科学发展观,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把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主要工作,努力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中等收入居民需求,使“居者有其屋”。

城市摊贩管理需要在“宽容”中前行

或许在很多城市管理者的眼中,沿街叫卖的小商贩是城市美化过程中的“绊脚石”。

在漫长的城市发展过程中,沿街叫卖的小商贩和城管似乎壹直以来就是壹对“天生冤家”,彼此“斗智斗勇”,从经常性的“言语接触”,甚至发展到后来的偶尔“身体接触”(暴力对抗)。

能够说小商贩常常是“不理解”城管的工作,而城管也“不信任”小商贩会是城市化过程中的“和谐因素”。

于是问题常常就无法解决,或者说常常无法“和谐地”去解决。

因为在现实中,“你查我跑、你罚我闹”,城管执法中因沟通不够、态度生硬而和小商贩造成矛盾的现象壹直无法缓和。

说到这里,中宜教育戴斌老师不禁要问:

“为什么小商贩和城管彼此之间为会出现这样的‘不理解’和‘不信任’呢?

”其实答案在于,小商贩和城管彼此之间常常站在不同的角度去见待问题。

站在小商贩的角度,“违章摆卖”是“迫不得已”。

因为除了违章摆卖,他没有其他的“出路”。

因为“违章摆卖”“古往今来”就且非“暴利”行业,利润不高,暂未有“违章摆卖”而“壹夜暴富”的例子。

而且在利润不高的前提下,风险却极大,壹不留神就有“全盘没收”的危险。

或许这里要问违章摆卖者壹句:

“利润不高,风险极大,为何仍要为之?

”对曰:

“不得不为之也,因为没有别的谋生之道。

当然,辨证地见待这个问题,我们站在城市管理者的角度,城管“严打”“违章摆卖”也是壹件“迫不得已”的事情。

为什么?

因为“违章摆卖”给城市管理带来了许多难题,如占道运营,妨碍交通;摆卖产品质量不易把关,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有时仍会污染环境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对“违章摆卖”进行有序管理城管不可避免的执法义务。

而“违章摆卖”小商贩的“复活”能力又是如此之“强”,常常是“野火‘刚’烧尽”,“春风吹又生”。

因此,从城市管理的实际操作来见,不“严打”似乎是无法解决问题,于是“严打”也就成为了壹种必然,也就成为了城市管理者的壹件“迫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

综合上面观点,或许有人会认为,寻找谋生之道是个人责任,此不能成为“违章摆卖”的“借口”。

诚然,此言不差。

但我们的管理者在执法时,除了处罚之外,能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能否教育违章者除了“违章摆卖”外,尚有其他合法的“生财之道”?

如果答案是能够的,那么剩下的就是我们的管理者如何采用合理的方式去“教育”违章者的问题了。

那么如何采用合理的方式去“教育”违章者呢?

戴老师认为城市管理者首先要认识到小商小贩也是城市多样性的组成部分,城市对他们的态度应该更加宽容。

要加大福利保障,使低收入阶层在不“违章摆卖”的前提下依然生活有“着落”;要加大对失业者的在职培训,使“无业者”有“职业”,而且是有比“违章摆卖”更好的“职业”,“人往高出走”,有更好的出路,没有会留恋“违章摆卖”的日子;要“禁”“限”结合,城市管理者能够选择“合适的时间”及“合适的地点”放开管制,让其在政府的指导下由“违章摆卖”变为“合法摆卖”。

当然,除此之外,社会和舆论也要“宽容”见待城管的“执法难”,要理解城管的工作,同时又监督和督促城管工作方式的“合理”转变。

其实更多时候,只需要相关的的各方彼此都“多壹分宽容”,我们北京市的城市摊贩管理问题就壹定能“和谐”解决。

解决“三农”问题关键要有新思路

“三农”问题的形成,是由我国特殊的历史进程和特殊国情决定的,也是现代化进程中必然要出现的,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也会不断涌现,这就决定了“三农”问题是壹个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解决“三农”问题靠以前的壹套是不可行的。

因此,解决“三农”问题关键要有新的思路,必须从战略全局出发,必须坚持系统和统筹的观点,必须采取经济、政治、法律、行政手段以及发挥市场经济作用等,既要支持“持久战”,又要保证每个阶段有目标、有成就,需要全社会戮力同心,更需要每届政府薪火相传。

第壹,要在调整政策、协调城乡发展上有新突破。

抓紧调整不平等的城乡、工农发展政策如教育、卫生、科技、文化、金融、社会保障等综合性政策,特别是教育发展政策,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且加以解决。

此外,仍要积极研究国家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和优惠的问题,农业、农产品结构如何适应市场的问题,外向型农业、农业产品的运营体制问题等,切实加大农业投入力度,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第二,要在发展农业产业化运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上有新突破。

壹是以规模运营为基础,大力发展绿色有机食品产业。

二是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为重点,培养壮大农业产业化运营的龙头企业。

三是以农民增收为核心,加强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形成良好的利益联结机制,搞好农产品市场流通。

四是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保障,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引导、扶持和服务力度。

第三,要在农业科技水平上有新突破。

要大力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能力。

加快构建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加强农业高技术研究,尽快取得壹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

改善技术创新的投资环境,鼓励大型涉农企业建立农业科技研发中心。

健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立多元化的技术推广机制,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普及。

第四,要在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农民民主权利上有新突破。

健全村民自治体制,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且对基层干部实行民主监督,稳步推进乡镇自治,同时,要完善农村基层重大决策的规划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

通过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调动和保护广大农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总之,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在于创新思路。

只要随形势的变化改变思路,就能保证政策、措施的有效性,从而使“三农”问题得以有效解决。

找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结合点

对环境保护的认识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如何把握“发展”和“保护”的关系问题。

经济发展是硬道理,环境保护是硬要求,我们要承认发展和保护之间客观上存在壹定矛盾,但更要相信发展和保护能够取得双赢。

促进发展是环境保护的根本目的,环境保护也是科学发展的应有之义,必须坚持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在发展中加强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为此付出的环境代价也相当沉重。

环境债,如何仍?

迟仍不如早仍,早仍早主动。

因此,我们既要紧紧抓住发展这个“第壹要务”,同时必须明确,我们所追求的发展,应当是生态良好、环境优美、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我国以往走的是传统工业化道路,发展模式基本上是资本驱动型、资源消耗型,资源保障、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

当下要以最小的资源环境代价谋求经济社会最大限度的发展,走壹条科技先导型、资源节约型、生态保护型的全新发展之路。

要实现发展和保护的双赢,必须尽快抛弃“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只有走出这样壹条新路子,经济发展的问题解决了,环境保护的问题也就解决了,发展和保护正是在这里找到结合点的。

要抓住重点求突破。

要抓好工业污染整治,我国经济到今天这个发展阶段,再不能不论项目优劣,壹概统吃统上了,务必严把各类新建项目准入关。

要加强动态监督,对污染治理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必须盯住不放,哪里污染严重,就重点监管哪里;对无法做到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壹律实行停产治理,达标无望的坚决予以关停。

同时,要高度重视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相对于工业污染、城市污染,农业农村面源污染点多面广,治理难度大、成本高,必须努力探索有效的防治措施。

要像对待工业污染项目壹样,不折不扣地抓好污染治理工作。

要创新机制促转变。

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既是环境污染整治的重要目的,也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必由之路。

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环境保护工作必须不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促使企业治污逐步从外力推动、外部监管转变为内生、自觉的行动,从“要我治污”转向“我要治污”。

继续探索产业化、市场化的路子;继续营造有利于激励社会资本参和生态建设,参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的政策环境;继续探索环境容量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利用市场机制降低污染治理成本;继续探索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整治和城乡土地开发相互结合、良性循环的有效途径。

另壹方面,围绕发展循环经济,要积极探索实践“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无害化”的路子,着力健全发展循环经济的激励机制,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强化考核评价机制,加快形成全社会节约降耗、减量排放、再生利用的机制。

我们既要下决心治理环境污染,又必须尊重规律、尊重科学、依法办事。

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依法处置各类环保问题,是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确保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基本手段。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依法处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努力把环保信访量降下来,切实防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纠纷事件。

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第壹要务、稳定是第壹责任”的观念,真正把保障环境安全作为环保工作的第壹责任。

要全面排查环境污染问题,能够解决的就立即解决,解决起来需要壹个过程的要主动向人民群众通报整治方案,且抓紧开展整治工作。

要按照“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要求,不断提高环保应急处置能力

刑法应直接介入“酒后驾驶”

近年来,酒后驾驶导致的事故越来越多,酒精正在成为越来越凶残的“马路杀手”。

面对严峻现实,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表示,对酒后驾驶即将进行专项整治。

且且,将会同文明办等单位,把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纳入文明城市测评和单位内部管理考核,另壹方面,将协调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将酒后驾驶和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的,提高车辆保险费率,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

为什么酒后驾驶屡禁不止?

应采取什么措施整治酒后驾驶?

专项整治、严格查处、加强宣传教育等等都是老生常谈,而所谓的将醉驾纳入单位内部考核和银行个人信用记录,也是治标不治本,其威慑力远远不够。

治乱当用重典,酒后驾驶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对这种违法行为应“宁可失之于严,不可失之于宽”。

此前,已有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只要酒后驾车,酒精含量达到认定标准,就应该构成犯罪。

酒后驾车之所以普遍化,原因不外乎有俩个。

壹是驾驶员的机会主义,认为酒后驾驶不会出事,也不容易被警察查到。

二是法律过于宽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单纯的酒后驾驶,壹般只是罚款了事或“暂扣”壹下驾驶证,最严重的也只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我国,酒后驾驶只是壹般的违法行为,只有在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刑法才会介入。

在现实中,即便造成严重后果,壹般也只是简单地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毫无疑问,这大大助长了机动车驾驶员的侥幸心理。

什么是犯罪?

壹般认为,当壹种违法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时,即构成犯罪,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

饮酒是中国传统文化之壹,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宴”的说法,而随着我国“汽车社会”的临近,酒后驾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越来越大。

据统计,2008年我国因交通事故导致73484人死亡。

其中,因酒后驾车、无证驾驶、超载、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最为突出,被称为交通安全的“五大杀手”。

如果按照国际上的统计比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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