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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记忆与社会重构

历史记忆与社会重构

以清末民初“绅权”变异为中心的考察

王先明

2012-11-2815:

06:

30   来源:

《历史研究》2010年第3期

  

  摘要:

清末民初的乡村社会—权力处于频繁变动与重构之中。

乡村社会—权力结构变动固然蕴含着社会结构变动、利益主体重构的复杂因由,但对于传统绅士的“历史记忆”本身,却也在社会结构或权力结构的重建过程中,产生着潜在的却是不容低估的影响。

关于绅士阶层不同的“集体记忆”,不仅呈现出不同利益主体的“选择性记忆”或“失忆”,而且这种“历史记忆”也成为重构的社会权力和利益关系的“社会认同”因素。

  作者简介:

王先明,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中心暨历史学院教授。

  随着清末民初的社会结构和制度变迁,乡村社会权力结构也处于频繁变动与重构之中。

与传统时代的发展走向不同,地方权力的重建开始张扬着“民权”的旗帜,而不再是在皇权与绅权的平衡制约中有所取舍。

然而,通过历史比较我们不难发现,在1898年的湖南新政和1927年的湖南农民运动两大历史事件中,关于“绅权”的集体记忆竟然呈现着截然相反的价值取向,这其中固然不免有绅士阶层“蜕变”劣化的因素,也当然地蕴含着社会结构变动、利益主体重构的复杂因由。

①但是,对于传统绅士的“历史记忆”本身,却也在社会结构或权力结构的重建过程中,产生着潜在的却是不容低估的影响。

这种嵌入社会—权力结构的“历史记忆”,一定程度上构成“打倒绅士”这一时代号召的历史因缘,并由此造就了“大革命时代”农村变动的特定情景。

  一、不同的集体记忆:

从“四民之首”到“无绅不劣”

  20世纪20年代末,当“大革命”风潮涌起于乡村社会之际,“打倒绅士”的政治取向已经为社会所认同,以“集体记忆”为特征形成一个极具时代性的号召。

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开宣言要在乡村层面重构自己的权力,“因此革命的要求,需要一个农村的大变动。

每一个农村里,都必须有一个大的变革,使土豪劣绅不法地主及一切反革命的活动,在农民威力之下,完全消灭。

使农村政权从土豪劣绅、不法地主及一切反革命派手中,转移到农民的手中”。

并将自己的政治诉求与久已积存的农民利益诉求相结合,“本党为代表民主势力的农民与代表封建势力的土豪劣绅、不法地主的争斗”。

②第10期《中国农民》杂志集中刊发了以“打倒绅士”为主题的论说,③将此革命诉求宣示于整个社会。

  虽然共产党与国民党的阶级属性和政治立场有着显然的区别,但在“打倒绅权”的立场上两者却相当一致。

“在中国革命与改造上,不独共产党,即国民党、国家主义派,也一齐标榜着实行打倒土豪劣绅了。

”④在共产党早期关于农村社会阶级关系体系的认识中,绅士是作为一个“阶级”而被置于革命对象的地位。

1926年开始,共产党组织的以“打倒劣绅”为目标的乡村革命运动在两湖地区已经如火如荼,走向了暴力斗争阶段。

在湖北省的一些县里,“由于土豪劣绅侵占公款”而发生了流血斗争。

湖北农民捣毁禁烟局,要求取消厘金,有些地方已经同轻易被劣绅收买的军队发生冲突。

“农民协会正在直接组织审判土豪劣绅。

土豪劣绅纷纷从乡下和县城逃往长沙和汉口(湖南———引者注)”,“被杀被捕的土豪劣绅的财产以及逃亡地主的财产,通常均被农会没收,自行支配……农民在无情地惩罚压迫者。

许多县都自行审判土豪劣绅。

由于对土豪劣绅和大地主的斗争取得胜利,上述地区大多数县的村政权完全掌握在农会手中(湖北———引者注)。

”⑤

  辛亥革命后,“革命”已演化为一个时代的主流话语,甚至成为一个时代的新传统,这是一个言必称“革命”的时代。

当时所谓“革命尚未成功”的政治诉求,一定意义上也被解读为“打倒绅士”的革命选择(绅士被称之为“封建余孽”),⑥所谓“经过了二次三次的革命,革命依然不会成功,也便是下层的土豪劣绅依然没有动摇的原故”。

⑦晚清以来,虽然总体上看“乡村绅士尽管在推进民主‘自治’方面发挥了先锋作用,但也被视为封建的,因为无论在国民党政权那里,还是在共产党政治立场上,封建主义与地方自治的要求是相等的”。

⑧国共两大政党对于绅士阶层的“集体记忆”,为乡村农民运动树立了一个具体革命的对象:

“现在农村仍保留一半宗法社会的气味,曾青一衿的先生们,依然威严赫赫而且坐局堂皇,这种前清官僚的遗孽大半是乡村里实际上的政府,几令人不敢仰视。

……故我们须扩大反抗劣绅之运动,务使每人深切明白劣绅是农民之死敌。

”⑨因此,1920年代开始的农村“大革命”的指向性就十分具体而明确了。

  以“打倒绅士”为目标的农民运动仍然张扬着“民权”的旗帜,即只有“打破四千年来地方政治建筑在绅士阶级上面的政治基础”,才能够“想总理(孙中山———引者注)的民权主义,在乡村间得到实现”。

⑩然而,颇具反讽意味的是,近代“民权”政治实践的起点却又是以“兴绅权”为开端的。

在1898年湖南推行新政之际,梁启超提出了“欲兴民权,宜先兴绅权;欲兴绅权,宜以学会为起点,此中国未常有之事,而实千古不易之理也”。

11而学会在当时事实上又成为构建地方绅权的总枢,正如谭嗣同所言:

“今以行省设总学会……府、厅、州、县设分学会……分学会受成于总学会。

……凡会悉以其地之绅士领之,分学会各举其绅士入总学会,总学会校其贤智才辩之品第以为之差……于是无议院之名而有议院之实。

”12至少在湖南地方政制变革实践过程中,“绅权”不仅标示为“民权”的具体内容,而且“兴绅权”几乎成为新政改革的历史起点。

  一是以南学会为绅士汇集的议政总枢。

1898年2月成立的长沙南学会,如谭嗣同言:

“不有学会,是新学无得而治也。

”13所谓南学会为湖南全省学会之总会,各地学会皆为其分会,隐然赋之以地方议会之性质。

“南学会尤为全省新政之命脉,虽名为学会,实兼地方议会之规模。

先由巡抚派选十人为总会长,继由此十人各举所知,辗转汲引以为会员,每州县皆必有会员三人至十人之数……南学会实隐寓众议院之规模,课吏堂实隐寓贵族院之规模,新政局实隐寓中央政府之规模……皆务分权于绅士,如慈母之煦覆其赤子焉。

”湖南地方绅士并以此为长远制度之建设,“完成地方自治政体为主义”,14并进而造成“无变法之名而有变法之实”的大势。

15

  二是以保卫局为绅权行政之枢纽。

“保卫局分官权于绅民,作久远之计划,而隐寓民权,其最大之特点在此。

”16保卫局总揽地方新政改革,按谭嗣同所言即“保卫局特一切政事之起点,而治地方之大权也”。

17虽然就某些功能而言,保卫局与旧式之保甲局有很多雷同,但其权力主体却发生了根本性变动,即“今之所谓保卫,即昔之所谓保甲,特官权绅权之异耳”。

18为避免因人废事的传统政治兴革之弊,湘绅们也试图以制度化努力构筑新政的基石,将保卫局之运作“处处公之绅民者,盖恐后来官长视为具文,遂参以绅权,立吾湘永远不拔之基”。

19事实上,以绅权为基本内容的新政措施,即使政变之后也一定程度上得以维持,“此次政变以后,百举皆废,惟保卫局因绅民维持,得以不废,此亦民权之利益也”。

20故当一切新政,尽行撤革(朝旨饬张之洞裁撤之)时,“地方绅民,以谓此良法美意,足以卫民生而去民害,故仍私沿其制,继续办理”,“惟保卫局,巍然独存”。

21这在一定程度上见证了“绅权”的影响。

  “民权”不是抽象的概念,而始终有着十分具体的历史内涵。

在近代中国“民权”倡行之际,绅权无疑构成其实在的内容,类如熊希龄所示:

“绅为人民之代表。

”22这其实表达的是一个具有时代特征的“集体记忆”。

甚至在关于旧绅如王先谦的记忆中,也复如此。

1898年1月创办南学会时,“王先谦极表赞成,他说:

‘天下学术,断不能尽出一途’,‘道合志同,各自立学会,互相切劘,亦不失敬业乐群之义’”。

对谭嗣同、唐才常创办的《湘报》,王的“评价极高,他盛赞‘湘报刊行,见闻广远。

开拓民智,用意甚善’”。

23即使政变发生之后,湖南地方政局变动更易也仍然不出“绅权”之范围———所谓新旧之争,更多方面体现的是新旧绅士之权势分割而已。

24

  在近代湖南区域内具有标志性的两大历史事件中,关于绅士阶层的集体记忆诚然如天渊之别。

抽取两个时代不同的“集体记忆”的核心话语,我们可以作一个具体比较:

在不到30年的时光里,关于绅士的“历史记忆”何以形成如此巨大的历史反差?

我们当然不难体悟出此种“历史记忆”的主体利益诉求之所在(主导言论或社会舆论的社会力量发生了由传统士绅向新知识群体的历史性转变),但它毕竟具有社会舆论特征,并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记忆的“社会性”。

显然,两大历史事件分别记忆着以“兴绅权”为始和以“打倒绅权”为终的不同的“民权”诉求。

问题是,在两大事件之间发生了怎样的历史转变?

绅士何以从“四民之首”演变为“无绅不劣”?

对于此一历史演变进程的记忆却是零散的、残缺的,而这恰恰是以重大事件为特征的集体记忆中所“失忆”的部分。

历史研究应“将史料作为一种社会记忆遗存”,面对史料,研究者需时时警惕:

这是谁的记忆,“它们如何被制造和利用”以及“它们如何被保存和遗忘”。

“同时还要广泛地研究各种边缘的被忽视的社会历史记忆。

只有典范历史和边缘历史的合鸣才能唤起完备的社会记忆,才是真实的历史。

”因此,在两大历史事件的集体记忆之间,寻求可以呈现历史进程的记忆,是理解这一问题的要义之所在,也是建构合理的历史认知的必要环节。

  二、绅权扩张中的“民众记忆”

  “‘社会记忆’,指所有在一个社会中借各种媒介保存、流传的‘记忆’。

”25但社会记忆在社会群体中有着不同的指向性,其记忆的选择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在戊戌时期,主导湖南地方政制变革的士绅阶层同时也是社会舆论的主导力量,因此关于民权的诉求更多地表达着士绅的利益取向。

这一事件中的“集体记忆”无疑集中体现着士绅自身的诉求和价值评判。

那么,在以“兴绅权”为导向的“兴民权”的历史进程中,民众的利益表达和吁求情况如何?

尤其在绅民关系或绅民利益调整的历史进程中,民众对于绅权的“历史记忆”更值得我们关注。

“不同层次的群体如家庭、地区、阶级、民族乃至人类整体都以各自不同的方式保留着他们关于过去生活的历史记录……而且这种记忆的性质和内容也因时因事而异,或者有意识地抑制和禁止某种记忆,或者有意识地提倡和张扬某种记忆,更多的则是对过去生活的无意识记忆。

无论如何,这些都不是纯粹个人对某些特定事件的记忆和保存,它们向我们昭示着社会记忆的存在。

”26相对困难的是,民众不具有主导和操控社会舆论的力量和能力,也不具备以系统的文字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的条件,其“集体记忆”只是通过散在的各种“民变”事件曲折地加以表达———当然,这种记忆是十分零散的和不规则的。

  戊戌政变后不久,清政府即推行“新政”,并在地方自治的试行中仍守定以“兴绅权”为“兴民权”的政制建构走向。

绅权的扩张不仅获得了时代的合理性,而且也披染了制度的合法性。

1909年各省举行第一次谘议局选举,“结果证明很多当选者年纪在40—45岁之间,而绅士占大多数”。

27清末湖南当选为谘议局议员的有82人,据张朋园估计,绝大多数应为绅士。

28湘绅权力扩展的情形如岑春蓂所奏:

“设立自治研究所,选取合格绅士二百十七名……咸以地方自治为法政之一部分,因就原设法政学堂、绅校,扩赁房屋开办,讲员、管理员即在法政、官绅两校教职人员内慎选派充”,“际此筹办伊始,选举绅董、拨用经费两端,关系最重,措办维艰”。

29不难看到,“湘省自咸同军兴以来,地方官筹办各事,借绅力以为辅助”的历史,借此制度性变革得以重新改写。

从而,以湘省地方权力结构的历史成因,加之新政的制度支撑,遂形成“湘省民气嚣,绅权颇重”之局面。

“于是哄堂围署,时有所闻,而礼法亦荡然无存矣。

”30

  但是,也正是在“兴绅权”的制度变迁中,基层社会“民变”风潮迭起,社会生活处于严重失序之中,其中“绅民冲突”骤然升高的趋向成为整个“新政”时期的时代特征。

据《清末民变年表》统计,绅民冲突数量在1906年后持续增高,至1910年时达到最高点。

而这一演进态势又与“新政”的发展进程如影相随。

按清政府颁行的《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可知,新政到1905年开始全面展开,到1908年时已初具规模:

谘议局始行筹备,地方自治也试行并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教育、财政、法律方面的改革也次第推进(1908年颁布清理财政章程,1908年编辑简易识字课本和国民必读课本,1908年修改法律等等)。

当1908年末整个新政事业已经进入到第七个年头,地方自治的政治改革也已运行长达三年之久时,相应的“民变”及其“绅民冲突”也进入了高发期。

这提示着二者之间的历史相关性或制度性关联。

31魏光奇的研究也注意到这一问题,特别指出:

“由新官绅把持的地方机构借办理‘新政’和各种自治性事务而向农民、小商贩滥征税捐、强行摊派财物,并从中贪污中饱,是清末至1930年代初的普遍现象。

”因而,“对于‘绅权’膨胀的最早社会反抗,乃是清末民初由下层群众发动的大大小小的‘民变’”。

32

  那么,对于这一以“兴绅权”为主导的“民权”历史进程,底层民众有着怎样的“集体记忆”?

从1904年江苏无锡发生大规模毁学事件开始,紧接着山东的沂州、江西的乐平、四川的夔州及广东等地皆发生乡民“毁学打绅”事件。

《东方杂志》为此惊呼:

“自无锡毁学之事起,四川、江西旋有毁学之事,今则广东毁学之事又见矣。

”“考其原因,无非为抽捐而起。

”33民众“观于无锡、广安之暴动,以抗捐为惯习,尤而效之”。

34绅士则构成此类“民变”中直接冲击的对象。

当各地绅士主导了作为地方自治重要事项的“兴学”事务后,传统时代作为“四民之首”的绅士就被置于与民众利益发生直接冲突的地位。

《东方杂志》在调查各地“毁学打绅”现象后提示说:

“今则易官吏为绅士,则以吾之力与绅士抗易,易耳,此毁学之事所由其也。

故按其原因,则知愚民之毁学,固非有意与学堂为难,实由平昔官府之敲扑过甚,故藉此而一泄其忿焉!

”35这至少表明,由官民对立转化为绅民冲突的直接原因就在于“易官吏为绅士”的制度变迁。

1909年6月18日的《民呼报》报道:

“自举新政以来,捐款加繁,其重复者,因劝学所或警费不足,如猪肉鸡鸭铺捐、砖瓦捐、烟酒捐,铺房最小之应免者,复令起捐。

”36汉口的《公论新报》甚至发表评论直接攻击新政,指责它“仅仅是一个蒙蔽我们的弥天大谎,以此作为由头来经常榨取我们的财富而已”。

37乡民与学堂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也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毁学风潮的发生。

当庙堂中的田产被拨充学堂经费时,一些既得利益者不能再染指这些资产,个人私利受损,因而在乡民中挑拨离间,促使矛盾更加复杂,甚至酿成流血冲突。

如浙江慈溪民众听说学堂将把会田充公,遂聚众千余人,意欲把全体教员烧死,甚至有浙江遂安乡民也因米价飞涨而迁怒学堂。

38地方自治或地方“新政”事务的实施,依赖于地方捐税,“凡立一学堂,则经费甚巨,初以公款充其费,继则搜刮民财,不肖官吏藉此渔利”,“教育普及以学校普设为基,而学校普设必以筹款为基”。

39到1910年毁学事件更是发展到顶峰阶段,由此构成清末“民变”的主要内容之一。

  此外,与兴学无关而与新政紧密相关的人口普查,乃至编钉门牌,也都会激起民众强烈抵制。

《东方杂志》特别撰文宣传户口调查对于现代国家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认为“清查户口所以为今日必办之要政者,不仅教育或禁烟计,其最大之关系,在使他人编订宪法,组织议会,颁布自治制度之际,核全国人民,厘定选举区,划分自治制,具权利者几何人,应负担义务者几何人,服役兵事者因是而定,征收国税、地方税因是而剂其平”。

40然而,乡民却对此调查怀有一种强烈的猜疑心理,以此触发的“民变”也层出不穷。

1910年3月,广西南丹州农民反抗户口调查,打死知县,焚毁衙门;河南“密县知县徐某,自去年到任,即以筹款办新政为要务,颇为绅民所不悦”,全县农民反抗征收自治费用,近两千人进入县城,烧毁县署。

其后,直隶易州、中原叶县也相继发生大规模民变,或烧毁自治局和中学堂,或要求知县归还官仓积粮,并且处死自治局某成员,或要求停止抽取自治费用、停办自治。

41

  当“民权”高扬的理念落实于“新政”或地方自治实践时,“绅权”就成为其最基本的时代内容了。

“至于各府厅州县的议员,亦当为绅士所独占”。

时人评价道:

“所谓地方自治者并非真心,而彼绅士反利用此新政之名目为其引火之导线。

”42由绅士主导的“地方自治”的历史进程甫一展开,底层民众就形成了与绅士阶层完全不同的“集体记忆”。

对此,我们只能从各地层出迭起的“民变”事件中,汇聚出民众“集体记忆”的基本特征和利益取向。

  首先,由“民变”事件所呈现的民众的“集体记忆”或利益诉求表明,“绅民冲突”并不在于“新政”本身,而在于绅权扩张对于民众利益的过度侵害,以至于危及民众基本的生存条件,尽管“新政”的实施乃其直接之诱因。

如1909年陕西北山一带,当地民众“并不知新政为何事,特以羊税为切肤之灾,故不得不纠集多人抵抗官府”。

43乡民们的切身感受是,“以前不办新政,百姓尚可安身,今办自治巡警学堂,无一不在百姓身上设法”。

44从1910年长沙抢米风潮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分辨出绅士与民众在事变中不同的利益取向:

湘籍旧绅们充分利用“新政”引起的冲突,意图从新派绅士手中夺取控制地方“新政”的各项权利,湘绅之间的冲突集中于地方“新政”本身,如旧绅之首领孔宪教就借机向湘抚提出停止一切“新政”,“孔、杨(孔宪教、杨巩———引者注)之必欲演成此剧者,其宗旨在反对新政耳”。

45而民众之怨则在于地方官绅“唯是浮慕新政之名目,以自欺而欺民,施令如牛毛,挥帑如流水,无一事使人民能食其利”,反而“十年以来,田赋之暗增于旧者,已不啻二三倍,故负担之赋之小农,前此仅足自给者,今则岁暖而号寒,年丰而啼饥矣”。

所以,“当时关于‘暴民’仇视学校、破坏教育的指责,显系故意造谣”。

46

  1910年的山东莱阳“民变”也复如此:

“绅民交恶,已非一日。

近年举办新政,假手乡绅,更不理于众口,积怨已深,久思寻衅。

”47因此,对于“民变”而言,“新政”仅为其表,而苛政实为其里,“近年新政繁兴……诸绅遂出入衙署,甚且借以牟利,为众所侧目,以此丛为怨府”。

48在一些看似偶发的“绅民冲突”事件中,似乎导源于民众“无知”的“迷信”,如直隶易州乡民因天旱进城求雨,发现城中开元寺的佛像尽被自治局销毁,“以为久旱不雨,皆自治员警董等之毁弃佛像所致”,“遂蜂拥至自治局哄闹,局绅闻风逃窜,乡民愈怒不可遏,焚烧自治局、中学堂等广厦百间”。

49但其直接原因仍在于,乡民认为关乎其基本生存的条件受到了绅士们的损害。

  因此,面对戊戌以后尤其是“新政”以来“兴绅权”的历史进程,士绅的“集体记忆”呈现出以“民权”为代言者的姿态大幅进入地方社会事务的走向,从而使近代绅权获得空前扩张。

相比较而言,传统时代的士绅“只是在各种临时性地方公共事务中起主导作用”,却“不主持和参与州县的税收、诉讼、治安、农工商、教育等经常性、主体性政治、经济、文化活动”。

“也没有经常性组织,或者说没有通过某种常设性的机构来实现自己的组织化”。

“然而,这一切在19世纪中叶、特别是20世纪初以后全部发生了变化”。

尤其是清政府决定推行地方自治后,“这使得士绅不仅可以涉足于地方社会的经济和文化领域,而且可以进一步涉足其政治领域,公然在‘官治’之旁形成另一种公共权力”。

地方士绅“以组织化、制度化的形式参与地方政治,主导地方教育、实业、财务和其他公共事务”。

50正是在此制度变迁进程中,形成了“今之称地方自治者,不曰自治,而曰官治;吾则曰非惟官治,亦绅治也”的社会现状。

51而在民众的“集体记忆”中则呈现另一种走向,即士绅阶层“借机谋利,把持一切,安置僚属,局所林立”。

52借助于体制化的局、所,“土豪劣绅,平日或假借功名,或恃其财势,勾结官府,包庇盗匪,盘踞团局,把持乡政,侵吞公款,鱼肉良民。

凡诸所为,俨同封殖”。

53从而,以“兴绅权”而“兴民权”的历史进程,推演为愈演愈烈的“绅民冲突”。

  其次,民众的“集体记忆”呈现出绅民矛盾或冲突的极端性或暴力性,从而“劣绅”的称谓几乎成为民众对士绅阶层的具有时代特色的一种指称。

“实施新政,不断以各种名目加征田赋”,1900年前“每年实征田赋不足三千万两”,至1909年“清理地方财政,各省实征田赋四千三百九十六万两”。

“一些地方也还以新政名义,随意加征”。

54而承办“新政”的地方绅士则成为向民众谋取款项的责任者,从而与民众的利益形成直接冲突。

直隶宣化办理自治时,“查直隶警员之系本县士绅者,大抵易坐所弊……至于办案非碍于情面即慑于势力。

刁绅劣董以警员多系本地士绅,先存藐视之心……”55在征税过程中,地方官绅或自治机构一旦发生营私舞弊、层层盘剥现象,则民怨更甚。

当时就有人愤愤不平地揭露说:

“他们总是假借地方自治的名义征税,并把税款落入腰包。

”56从而“绅民冲突”时常以极端的形式爆发。

如浙西“乡民衔怨绅士”,“必将绅士书吏房屋尽行打毁而后快”。

57在江西调查户口过程中,因发生纠纷乡绅“出而排解,乡民不问理由,竟将某绅痛加殴辱”。

581910年11月浙江遂昌县“乡民滋事”,“指索劝学所总董,声称欲食其肉,寻至该绅家,肆行劫毁”。

59打绅事件甚至不断走向高潮,“乡民愈闹愈烈,殴绅拆屋,遍处抢劫,被害绅士逃匿城内,不敢回家”,乡民欲将绅士灭口。

60江苏“泰州风潮最烈”,“城内巨绅储某,被乡民吊打,又用火烙之,晕死数次”。

61从1904年广东阳山民众提出“抗官杀绅”口号,到1909年直隶丰台乡民“聚会立约”中提出的“毁学杀绅”(江西袁州乡民也提出“进城毁学杀绅”要求),62以及次年广西全州民变打出“官逼民反,绅逼民死”旗号,63大体反映出各地“绅民冲突”一步步走向极端和暴力冲突相当普遍的趋势。

  从1909年到1911年9月两年多的时间里,直接针对地方自治的骚乱事件就遍布全国15个省区。

其中江苏37起,江西15起,浙江5起,两广各3起。

64许多由绅士出任的调查员、办事员、自治会董事被殴打,自治局被捣毁。

随着基层社会矛盾的激化,清政府也感觉到了空前的压力,于1910年7月朝廷颁发谕旨,指斥地方官说:

“乃闻不肖州县,平时上下隔绝,于行政筹款等事,不加体察,委之地方绅董……挟私自肥。

”民众“则怨窦丛生,驯至布散谣言,酿成事变。

”65清末的社会情势几乎就是由“新政”和“民变”共同构筑而成:

一方面地方士绅们积极宣讲“新政”于中国有利无害,即使民众暂时不能接受也必定要推行,并以“民权”为旗帜以“绅权”为内容,主导了地方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造成“绅权”扩展之势;另一方面,“新政”的推行及其“绅权”大兴,在基层社会尤其是乡村引起的非但不是广泛的响应,而是普遍的冷漠、不满和反抗,甚至“谣诼蜂起,民怨日腾”。

66在底层民众的“集体记忆”中,“劣绅”概念已经取代了“绅士”的称谓,如“一切新政,全凭三五劣绅把持”。

67各地“民变”所成,“足知激变之故,固非一端,而蠹书劣绅皆无所逃其罪”。

“乡民平时所痛心疾首者,官也、劣绅也,蠹书也”。

68无疑,“劣绅”称谓事实上已经演变为民众对勃然兴起的“绅权”的一种“集体表达”。

69

  再次,在“民变”中反复形成的民众的“集体记忆”,逐步被社会舆论所关注,从而形成一种具有时代特征的“社会记忆”。

这一记忆伴随着“民变”及其“绅民冲突”的历史进程反复形成并不断被强化,构成了从戊戌时期的“兴绅权”到大革命时期“打倒绅权”之间的一个历史转折过程。

在传统皇权与绅权的政制架构中,向无“民权”之说,“民权”之倡导无疑是由传统社会进入近代社会的一个极富时代价值的标志。

从戊戌时期倡行的“兴绅权”到“新政”时期“绅权”的扩展,始终标举着“兴民权”的旗帜。

即使戊戌政变后,以绅士为主体的地方政制变革的历史走向却并未发生根本性转折,反而在后来清政府“新政”或“地方自治”制度变动中,绅权得以大幅提升。

“各省办理地方自治,督抚委其责于州县,州县复委其责于乡绅,乡绅中公正廉明之士,往往视为畏途,而劣监刁生,运动投票得为职员及议员与董事者,转居多数。

以此多数刁生劣监,平日不谙自治章程,不识自治原理,一旦逞其鱼肉乡民之故技,以之办理自治,或急于进行而失之操切,或拘于表面而失之铺张,或假借公威为欺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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