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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破产重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建议_经济法论文

浅析我国破产重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建议

 

刘成江

 

(一)重整中的信息披露的要求

 

一般公司重整要进行以下的信息披露:

①上市公司申请重整或任命管理人时;②召集债权人申报债权时;③通知债权人、股东召开关系人会议时;④通过重整计划时。

 

尽管我国“破产法草案”对作为债务人的上市公司没有规定专门的信息披露要求,但在破产受理程序中,要求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有明确地址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

虽略有不足,但在一定程度上,对于重整的信息披露的完成,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要求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其重整不仅要符合破产法、民事诉讼程序法等规定,还要遵守证券法、证券监管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要求。

常规性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两部分:

其一是定期报告要求,即必须根据《证券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准则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公司的重整及其进展情况,年度报告的披露是非常重要的,其将会影响到上司公司的退市,防碍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

其二是临时报告要求,即和破产法、民事诉讼法规定重叠的信息披露,诸如申请重整、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召开关系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批准重整计划等,在《证券法》上均属于需要作临时公告的重大事项,重整的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证券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公告。

特殊性的信息披露要求,对于涉及重大资产转让、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通过制定和完善《重整人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和《关于重整人及有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等规则和指引,明确和细化对重整人信息披露考核的内容与标准的同时,将重整人的诚信责任放在突出位置。

同时建立了对重整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的合理怀疑机制,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规信息披露行为。

 

(三)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此法条所规定的义务是债务人有关人员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了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的义务,即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该义务包括两个层次:

一是列席债务人会议;二是在债权人会议上如实回答询问。

有关人员违反本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而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有:

 

1、违反列席义务的法律责任

 

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首先规定: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

”构成本项法律责任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①须为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有关人员。

即本法第15条第2款规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经人民法院决定的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②须为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

所谓“拒不列席”,是指能够出席而故意不列席。

至于其拒不列席是否有明确的拒绝表示,在所不论。

因疾病、受拘禁、交通受阻或其他客观事由而不能够列席者,不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③须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

如果不列席债权人会议有正当理由,例如,经人民法院许可离开住所地,可以不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④须为经法院传唤后仍然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

这意味着,上述人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只需进行一次传唤,如其仍拒不列席,即可实施拘传。

如这与《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须经两次传唤方可拘传的规定有所不同。

 

2、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

 

本条还规定: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构成本项法律责任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①须为负有说明义务的债务人有关人员。

即本法第15条第2款规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经人民法院决定的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②须为违反说明义务。

例如,本法第68条第2款规定的在债权人委员会提出要求时的说明义务、第84条第3款规定的就重整计划草案做出说明并回答询问的义务。

③须为以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方式违反说明义务。

其中,“拒不陈述、回答”为故意的不作为方式,“作虚假陈述、回答”为故意的作为方式。

如果为因疏忽或能力欠缺而发生遗漏、错误陈述或者表达不清,则不属于本条规制的范围。

 

违反信息义务的行为人是要承担责任,不管是公司重整或者证券法上违反信息披露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的新《破产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和不实行披露的法律责任,在《证券法》中就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违反信息披露应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我认为,可以参考《证券法》上的违反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追究和结合破产重整的具体情况,制订出适合破产重整的违反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追究的具体制度。

 

浅析我国期货市场发展与规范-论文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的深入,期货市场已初具规模,但由于起步较晚,违规事件屡屡发生。

文章针对我国期货市场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适合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

商品期货;风险管理;金融市场

 

1

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现状

 

我国期货市场经历了超常规发展的初创期,也经历了问题迭出的整顿期,但相较于国外市场而言国内市场还是一个新兴的市场。

我国期货市场的成长具有明显的超常规发展特征。

从时间跨度来看,在十余年的时间里,我国期货市场跨越西方期货市场百年发展历程,呈现出跳跃式发展态势。

期货市场的超常规发展一方面迅速弥补了我国传统经济体制的缺陷,利用“后发优势”进行跳跃式发展;另一方面也为我国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带来了潜在的隐忧。

 

此外,政府推动是我国期货市场成长的又一显着特征。

与美国和其他国家由现货交易商和行业协会自发组织建立期货交易所的模式不同,我国期货市场的建立是国家高层管理机构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解决经济运行过程所存在的实际问题出发,由上至下地推动期货市场的组建与发展。

政府出面组建期货市场,有助于节约组织成本,但也极易助长政府对期货市场不应有的行政干预,从而使我国期货市场呈现较强的行政性特征。

 

我国期货市场经过近年来的治理与整顿逐步进入规范、有序的发展阶段,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期货市场硬件设施实现了现代化,期货市场软件设施日趋完善。

形成了以期货交易所为核心的较为规范的市场组织体系。

经过十余年的试点与发展,尤其是经过1994

年以来的清理整顿,我国的期货市场由分散建设逐步趋向集中规范,初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期货市场组织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期货交易所是核心,已上市期货品种的交易基本稳定,由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形成的代理网络基本可以覆盖整个市场。

 

2

我国期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期货市场组织机制正步上日趋完善轨道,我国期货市场的固有功能亦得以发挥。

但其间也存在很多问题,限制了我国期货市场的正常发展。

1

交易品种不足。

 

期货品种是期货市场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资源,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只有依托于期货市场交易才能展开。

品种稀缺不仅影响实体经济发展,也会使交易所缺乏竞争力、走向边缘化。

长期以来我国期货品种稀少已经成为期货市场功能发展的障碍。

目前,我国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可以上市交易的期货商品有以下种类。

①上海期货交易所:

铜、铝、锌、天然橡胶、燃油、黄金、钢材期货。

②大连商品交易所:

大豆、豆粕、豆油、塑料、棕榈油、玉米、pvc

期货(聚氯乙烯)。

③郑州商品交易所:

小麦、棉花、白糖、pta(精对苯二甲酸)、菜籽油、稻谷期货。

 

品种需求不仅来自实体企业,也来自市场投资者。

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期货市场理应成为投资资金的重要选择。

但事实上,资金并未得到分流。

主要原因就是期货品种太少,而且结构不合理。

除了部分农产品和原材料期货品种外,占全球市场80%的金融期货在我国还是一个空白;为期货投资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的期权产品,更属空白;就连国际期货市场占交易份额大头的原油期货,至今未能推出。

 

目前的期货品种,上市程序较为复杂,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制约期货创新的关键。

只有改革调整现有期货品种上市制度,积极鼓励期货品种创新,才能推动市场发展。

2

投机成分过重。

 

目前在我们的市场上,大部分的市场参与者在交易的过程中,投机的心理往往占了上风。

甚至在需要参与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企业中,也有不少做投机交易的,比如有些粮油加工企业在期货市场上却成为了空方的大户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对价格的炒作便成了唯一的主题。

根据现代经济学的分析,期货市场是属于“不完全市场”的范畴。

在这种市场,商品价格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买卖双方对未来价格的预期,而远远脱离了这种商品的现时基础价值,从而可能导致了价格“越买越贵”或“越抛越跌”的正反馈循环。

在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出现价格往极端发展的风险。

而正因为期货市场品种少,不仅使大量需要规避价格风险的企业没有适合的风险规避场所,也成了不理性投机的根源。

3

市场参与者不够成熟。

 

由于目前我国的专业投资管理公司和专业的经纪人队伍还没有建立和规范起来,所以实际的投资大部分还得依靠投资者自己来完成,其投资行为必然具有很大的盲目性。

中国在进入WTO

后国际贸易总量已经上升到全球前列,作为发展最快的经济实体,中国的国际贸易总量不断上升,对大宗原材料如石油,钢铁,有色金融的需求量也猛增,这势必对这些商品的价格产生巨大影响。

这些商品在国际市场的价格波动也会给中国的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因此,使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衍生金融工具规避风险是这些企业进行风险管理不可或缺的有效手段。

但是,这是一项专业性极高的工作,必须具备一支高水平、有经验的从业团队及管理人员队伍。

如果这些高素质的人员不到位,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和监控机制,不但不能规避风险,反而会加大风险的暴露,造成巨额损失。

4

期货市场的弱有效性。

 

目前我国的市场还是一个弱有效的市场,由于信息的不透明,将使市场的参与者不得不支付更高的社会交易成本,这样就降低了期货市场这个经济体系的运行效率。

期货交易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他具备回避风险及价格发现功能,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现货市场的稳定。

期货交易所是期货交易的唯一场所,它的规范运作是保障期货交易顺利完成的关键。

 

3

我国期货市场发展潜力和方向

1

我国期货市场发展潜力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发展步伐的加快,在国际市场的影响越来越重要,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潜力不可估量。

1.1

我国大规模发展商品期货市场的潜力与需求巨大。

 

我国已经成为世界许多大宗商品的集散地,在全球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但由于目前国内期货市场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国内相关商品价格的发现功能是在国外相关期货市场的带动下完成的。

当我们在购入大宗商品时,定价权却掌握在国外政府或卖方手里。

这是非常不合理的,不仅损害了我国相关企业的利益,也使得我国在国际经济舞台的地位降低。

从发展的角度看,我国大规模发展商品期货市场的潜力与需求是巨大的。

1.2

我国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潜力与需求巨大。

 

期货市场的最终发展离不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单一的市场交易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控制风险的要求,越来越多的专业型投资机构呼唤对冲机制的形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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