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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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学习要求:

掌握各种重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特征和处罚标准;了解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特征和种类以及各种非重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概念。

重点掌握:

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

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和构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中,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

(四)主观方面,绝大多数犯罪是由故意构成,并且一般都以营利或者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个别罪是由过失构成。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分类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从第140条到第231条,分为八节,共92个条文,109个罪名。

具体罪名如下: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生产、销售假药罪3生产、销售劣药罪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10走私武器、弹药罪11走私核材料罪12走私假币罪13走私文物罪14走私贵重金属罪15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6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17走私淫秽物品罪18.走私废物罪1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0虚报注册资本罪2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22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23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24妨害清算罪25虚假破产罪26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27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8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9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30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31为亲友非法牟利罪32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3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3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35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36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37伪造货币罪38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39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40持有、使用假币罪41变造货币罪42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43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44高利转贷罪45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4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7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48妨害信用卡管理罪49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50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51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52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5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5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55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56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57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58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59违法运用资金罪60违法发放贷款罪61违法发放贷款罪6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63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6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65骗购外汇罪66逃汇罪67洗钱罪,68集资诈骗罪69贷款诈骗罪70票据诈骗罪71金融凭证诈骗罪72信用证诈骗罪73信用卡诈骗罪74有价证券诈骗罪75保险诈骗罪76逃税罪77抗税罪78逃避追缴欠税罪79骗取出口退税罪8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81虚开发票罪82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8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8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85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86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87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88非法出售发票罪89持有伪造的发票罪90假冒注册商标罪9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9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93假冒专利罪94侵犯著作权罪95销售侵权复制品罪96侵犯商业秘密罪97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98虚假广告罪,99串通投标罪100合同诈骗罪10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102非法经营罪103强迫交易罪104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105倒卖车票、船票罪106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107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108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109逃避商检罪,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概念与特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吃的是垃圾,挤出来的是牛奶.,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2、犯罪主体必须是生产者、销售者。

“生产者”既包括产品的制造者,也包括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既包括批发商,也包括零售者,还包括产品生产的直接销售者。

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取得了有关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故本罪实际上是一般主体。

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主体。

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成立本罪。

(二)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从2个方面考察:

(1)销售金额是否达到5万元以上;

(2)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

对此司法解释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真实情况。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略),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一)概念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1、违反法规。

关于假药的认定,应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药处理: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

(2)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3)变质不能使用的药品。

(4)被污染不能使用的药品。

上述假药都限于用于人体的药品与非药品,如果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则不构成本罪。

2、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3、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药而生产或者销售。

(二)刑事责任。

(略),三、生产、销售劣药罪

(一)概念和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劣药: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2)超过有效期的;(3)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2、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劣药而生产或者销售。

(二)认定生产、销售劣药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有如下区别:

(1)前者生产、销售的是劣药,后者生产、销售的是假药。

(2)前者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因而是结果犯;后者只要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因而是危险犯。

(3)前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实害结果;后者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具体危险。

在行为人对假药与劣药发生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应在主客观统一的范围内确定罪名。

(三)刑事责任(略),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一)概念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体是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身体健康。

客观方面实施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2、犯罪主体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3、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营利为目的,

(二)认定划清本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后者是掺入有度、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2)客观方面要求不同。

前者是危险犯,要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才构成犯罪;后者是行为犯,只要生产、销售了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就构成犯罪。

(三)刑事责任(略),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概念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3种行为:

(1)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2)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3)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根据2002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依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认定1、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别:

(1)生产、销售的食品的性质不同。

(2)生产、销售的含义不完全相同。

(3)对结果的要求不同。

2、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主观方面:

后者的目的是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前者的目的是非法牟利。

(三)刑事责任(略),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可视为“保障人体健康的行业标准”。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妆品的范围,可根据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予以确定。

十、关于本节犯罪的认定与处罚的特别规定刑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

“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1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140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节走私罪,本罪提示:

1、走私罪本节有10个罪名,加上347条走私毒品罪,共有11个走私罪。

2、注意走私各罪构成中不同的进或出口的行为方式。

3、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对不同货物、物品的态度,有3种。

4、根据海关法,走私共有4种行为方式:

闯关行为;绕关行为;后续走私;准走私。

5、注意刑法第156、157条的规定。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的概念与特征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核材料的行为。

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

综合说明这3个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关于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禁止进出口的监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监管,运输、携带、邮寄上述走私物品的行为。

3、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是单位。

4、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综合说明这3个罪的构成特征。

1、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关于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禁止进出口的监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监管,运输、携带、邮寄上述走私物品的行为。

3、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是单位。

4、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二)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的认定走私武器、弹药、走私核材料、走私假币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等罪名,由于刑法将走私行为作了特别规定,故凡符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再认定为其他犯罪。

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对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的刑事责任(略),二、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文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行为。

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的行为。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走私对象只限于上述特定物品;走私行为与走私武器、弹药等罪中的走私行为相同;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除走私对象外,本罪的其他构成要件与上述走私武器、弹药等罪的构成要件相同。

四、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本罪客观上要求走私淫秽物品。

367条规定:

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物品。

“其他淫秽物品”,是指除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以外的,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

走私行为的表现形式与上述走私武器、弹药等罪的走私行为相同。

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不仅要求故意,而且要求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五、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概念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走私对象是除前几种走私罪以及走私毒品罪以外的货物、物品。

本罪的走私行为除了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等罪所列举的5种方式之外,还包括154条和155条规定的方式。

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二)刑事责任对于犯本罪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刑法第153条和第157条的规定处罚。

对于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是指对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处理。

六、走私废物罪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也成立本罪。

将废物运输出境的,不构成本罪。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四)在第152条后增加的一款规定的罪名。

刑事责任(略)。

关于走私罪的若干问题,

(一)间接走私刑法第155条的规定。

注意间接走私不是独立的罪名,需依走私的对象和有关条件,确定构成何种走私罪。

(二)武装走私刑法第157条的规定。

对“武装掩护走私”的理解。

武装走私不是独立的罪名,只是按照151条的第1、4款从重处罚。

补充:

(三)抗拒缉私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抗拒缉私的,与走私罪数罪并罚。

并罚的前提是走私行为构成犯罪。

(四)有关争议点对于贵重金属,如果系进口行为,因进口贵重金属对我国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不构成犯罪。

张明楷认为,可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类似的还有走私文物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一、虚报注册资本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

(1)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2)已经取得公司登记。

(3)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自然人与单位。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四、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是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五、妨害清算罪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时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具备3个要件:

(1)行为发生在本公司、企业清算财产时。

(2)实施了4种行为之一:

一是隐匿财产;二是对资产负债表作虚假记载;三是对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四是未清偿债务时分配公司、企业财产。

但本罪不包括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对后者应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3)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

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但刑法只处罚自然人。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对象是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162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概念与特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刑法第184条的规定,本罪主体包括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1)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必须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数额较大。

(3)不管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

(4)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成立本罪。

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八、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客观上必须是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数额较大的财物,这里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并且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解释“不正当利益”。

本罪与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界限。

后三罪的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

另,本罪主体既有自然人也有单位。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无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单位,还是外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单位,只要其实施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之行为,又在我国刑事管辖的范围内,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为具备特定目的之目的犯,即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而实施贿赂行为。

贿赂范围是指索取或收受的“财物”,其中包括各种“回扣”和“手续费本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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