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破坏市场经济罪12课时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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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破坏市场经济罪12课时11

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目的要求]了解刑法典分则第三章规定的108个罪名,明确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对本章的补充、修改;重点掌握以下27个犯罪的特征、认定及其处罚问题: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伪造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

[教学计划]十二学时;讲授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

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本节主要讲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特征、种类和各种具体罪名,以及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对本章罪的主要补充、修改。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和市场规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利益的行为。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特征

(一)犯罪客体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即自由竞争、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市场规则,以及国家对市场经济必要的干预和管理制度。

具体表现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有关管理制度。

(二)客观方面

具体表现为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和市场规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利益的行为。

有如下特征:

1.违规前提。

违反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和市场规则是本章罪成立的客观前提。

空白罪状多是本章罪状(客观方面)的特点之一,包括直接在条文中规定空白罪状和未作规定但可视为空白罪状两种情况。

后者如№140~148规定的9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都以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为前提,№151~153规定的10个走私罪,都以违反海关法规(海关监管制度)为条件。

2.行为方式。

本章罪绝大部分由作为方式构成,而且多数犯罪都规定了具体罪状,叙明罪状多是本章罪状(客观方面)的又一特点。

多数条文都比较长,有许多条文还采用了分项列举的方式。

本章条文数与第六章差不多,但文字明显较多,篇幅明显较长。

只有№167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68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201逃税罪,№203逃避追缴欠税罪和№229-3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5个犯罪为不作为犯或者含有不作为因素。

3.既遂形态。

本章罪绝大部分为结果犯,少数为行为犯,个别为危险犯。

(1)结果犯。

有77个罪名,分4种情况,即以数额大小、实际损害程度、情节严重程度或者将多种情况混合作为某些犯罪的结果要件。

①以犯罪数额达到一定的标准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条件。

主要有2种情况:

一是规定具体数额。

如№14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二是规定“数额较大”、“数量较大”或者“数额巨大”。

如№192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集资数额较大”、№210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中的“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165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的“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

此外,№201逃税罪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这是一个以“数额较大”为基础的复合结果要件。

②以实际损害达到一定的程度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条件。

例如,№142生产、销售劣药罪中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162之二虚假破产罪中的“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169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中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169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中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17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扰乱金融秩序”,№219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③以情节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条件。

例如,№152-2走私废物罪、№182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185之一-1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188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205之一虚开发票罪、№213假冒注册商标罪和№225非法经营罪中的“情节严重”。

④以数额大小、实际损害程度、情节严重程度等二者或者三者混合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此种情形可称之为“选择结果要件”。

三者结合的如№158~№160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以及№179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中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

二者结合的如№161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的“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175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中的“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186违法发放贷款罪和№187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中的“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2)行为犯。

主要有28个罪名:

№141生产、销售假药罪;№14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51~№152-1规定的以特定物品为走私对象的8个走私罪;№170伪造货币罪,№171-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17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与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177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77之一-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185之一-2违法运用资金罪,№191洗钱罪;№202抗税罪,№205~№209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8个罪名;№224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司法解释对绝大多数行为犯一般也规定了较高的入罪起点条件。

(3)危险犯。

共2个罪名,即№14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145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其中,№145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在1997年刑法典中是结果犯,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1修改为危险犯。

另外,№141生产、销售假药罪,原为危险犯,2010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23修改为行为犯。

(4)行为犯或结果犯。

№177之一-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共有5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第2、第3种行为以“数量较大”为入罪条件,系结果犯,另3种行为本身即可入罪,系行为犯。

(三)犯罪主体

1.一般主体主为主,特殊主体为辅。

即从自然人主体上说,本章罪主要是一般主体的犯罪。

特殊主体仅有:

№159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为公司发起人、股东,№160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为有权发行股票、债券的公司、企业人员,№16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商业受贿罪)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165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166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167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68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169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说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69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171-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为金融工作人员,№179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为有权发行股票、债券的公司、企业人员,№180-1内幕交易、泄露内信息罪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限前一种情况为特殊主体),№180-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181-2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工作人员),№186~№189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均为金融工作人员,№198保险诈骗罪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201逃税罪、№202抗税罪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203逃避追缴欠税罪为纳税人,№229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为中介组织人员。

此外,有学者认为,№158虚报注册资本罪,也是特殊主体的犯罪。

[1]对此,个人不予苟同。

2.单位主体十分广泛。

单位主体多是本章罪主体方面的一个特点。

108个罪名中有82个罪名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且有6个纯正的单位犯罪,即共88个罪名涉及单位犯罪。

其中,6个纯正的单位犯罪包括:

№161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为依法负有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162妨害清算罪为公司、企业,№162之二虚假破产罪为公司、企业,№185之一-1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185之一-2违法运用资金罪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90逃汇罪为公司、企事业或者其他单位,这6个纯正的单位犯罪当然也是特殊主体的犯罪。

但对于前两个罪名也有学者认为是特殊主体的自然人犯罪。

[2]对此,个人也不予苟同。

仅有20个罪名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它们是:

№163、№165~№169、№170~№173、№177之一、№180-4、№193、№196、№197、№202和№224之一。

当然,这些只是“实然”的状态,从“应然”的角度来看,其中至少№193贷款诈骗罪、№196信用卡诈骗罪、№197有价证券诈骗罪也应当考虑由单位构成。

(四)主观方面

1.故意为主。

仅3个过失犯:

№167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68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229-3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2.目的犯多。

刑法典中直接将目的在罪状中加以规定的条文共有18条,[3]本章占了9条,即№152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175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192集资诈骗罪和№193贷款诈骗罪、№196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17侵犯著作权罪和№218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224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28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

此外,本章罪的刑罚也有自己的特点。

从总体上说是财产刑多,对单位犯罪普遍适用两罚制,主刑相对轻缓。

(1)广泛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刑。

本章是刑法典中财产刑配置最多的一章,特别是罚金刑被普遍运用。

仅有的例外是:

№16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商业受贿罪),[4]№167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68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169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189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本罪仅对自然人主体不适用罚金刑,单位犯本罪时仍适用罚金刑)。

本章罚金刑的适用包括单处和并处两种情况。

同时,没收财产刑也被广泛适用,其适用方法均为并处。

(2)对单位犯罪普遍适用两罚制。

即针对本章单位犯罪多的特点,普遍适用两罚制,包括一般两罚制和特殊两罚制。

仅有№161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162妨害清算罪、№162之二虚假破产罪3个犯罪适用代罚制。

(3)主刑相对轻缓。

即对自然人的自由刑配置相对轻缓,第一章12个罪名中有7个死刑,第二章47个罪名中有14个死刑,而本章108个罪名中,一般认为只有7个死刑,当然,个人认为实际上应当是14个死刑。

[5]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种类

刑法典分则第三章№140~№231共92个条文,规定了93个罪名,加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6]№1骗购外汇罪,刑法修正案[7]№1增加的№162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修正案(五)№1增加的№177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修正案(六)№6增加的№162之二虚假破产罪、№9增加的№169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10增加的№175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12增加的№185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与违法运用资金罪,刑法修正案(七)№2增加(№180-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224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修正案(八)№22增加№133之一危险驾驶罪、№33增加№205之一虚开发票罪、№35增加№210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目前本章共有108个罪名,可分为8类,与本章的8个节相一致。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40~№150,共11个条文,规定了9个罪名。

其中,3个重点罪名,4个次重点罪名。

1.№14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060)*

2.№141生产、销售假药罪(061)[刑法修正案(八)№23]**

3.№142生产、销售劣药罪(062)*

4.№14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063)[刑法修正案(八)№24]*

5.№14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064)[刑法修正案(八)№25]**

6.№145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065)[刑法修正案(四)№1]*

7.№14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066)*

8.№147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067)

9.№148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068)

(二)走私罪

№151~№157,共7个条文,规定了10个罪名。

其中,2个重点罪名,5个次重点罪名。

另外,№347、№350条与走私有关,不列入本章。

10.№151-1走私武器、弹药罪(069)[刑法修正案(八)№26]**

11.№151-1走私核材料罪(070)[刑法修正案(八)№26]

12.№151-1走私假币罪(071)[刑法修正案(八)№26]*

13.№151-2走私文物罪(072)[刑法修正案(八)№26]*

14.№151-2走私贵重金属罪(073)[刑法修正案(八)№26]*

15.№151-2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074)[刑法修正案(八)№26]

16.№151-3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075)[刑法修正案(七)№1][刑法修正案(八)№26]*

17.№152-1走私淫秽物品罪(076)*

18.№152-2走私废物罪(077)[刑法修正案(四)№2]

19.№15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078)[刑法修正案(八)№27]**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58~№169,含№162之一,№162之二,№169之一,共15个条文,规定了17个罪名。

其中,3个重点罪名,8个次重点罪名。

20.№158虚报注册资本罪(079)*

21.№159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080)*

22.№160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081)

23.№161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082)[刑法修正案(六)№5]*

24.№162妨害清算罪(083)*

25.№162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084)[刑法修正案№1]

26.№162之二虚假破产罪(085)[刑法修正案(六)№6]*

27.№16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086)[刑法修正案(六)№7]**

28.№164-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087)[刑法修正案(六)№8]**

29.№164-2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088)[刑法修正案(八)№29]

30.№165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089)*

31.№166为亲友非法牟利罪(090)*

32.№167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091)**

33.№168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092)[刑法修正案№2]

34.№168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093)[刑法修正案№2]

35.№169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094)*

36.№169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095)[刑法修正案(六)№9]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70~№191,含№175之一、№177之一、№185之一、决定№1,共26个条文,规定了30个罪名。

其中,5个重点罪名,10个次重点罪名。

37.№170伪造货币罪(096)**

38.№171-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097)*

39.№171-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098)

40.№172持有、使用假币罪(099)**

41.№173变造货币罪(100)*

42.№174-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101)[刑法修正案№3-1]

43.№174-2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102)[刑法修正案№3-2]

44.№175高利转贷罪(103)*

45.№175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104)[刑法修正案(六)№10]*

46.№17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05)**

47.№177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06)**

48.№177之一-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07)[刑法修正案(五)№1-1、-3]*

49.№177之一-2、-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108)[刑法修正案(五)№1-2、-3]*

50.№178-1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109)

51.№178-2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10)

52.№179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111)

53.№180-1内幕交易、泄露内信息罪(112)[刑法修正案(四)№4、刑法修正案(七)№2-1]*

54.№180-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13)[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七)№2-4]

55.№181-1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114)[刑法修正案(四)№5-1]

56.№181-2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115)[刑法修正案(四)№5-2]

57.№182操纵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罪(116)[刑法修正案(四)№6、刑法修正案(六)№11]

58.№185之一-1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117)[刑法修正案(六)№12-1]

59.№185之一-2违法运用资金罪(118)[刑法修正案(六)№12-2]

60.№186违法发放贷款罪(119)[刑法修正案(六)№13]*

61.№187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120)[刑法修正案(六)№14]*

62.№188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121)[刑法修正案(六)№15]

63.№189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122)*

64.决定№1骗购外汇罪(123)

65.№190逃汇罪(124)(决定№3)

66.№191洗钱罪(125)[刑法修正案(三)№7、刑法修正案(六)№16]**

(五)金融诈骗罪

№192~№200,共9个条文,规定了8个罪名。

其中,5个重点罪名,2个次重点罪名。

67.№192集资诈骗罪(126)**

68.№193贷款诈骗罪(127)**

69.№194-1票据诈骗罪(128)[刑法修正案(八)№30]**

70.№194-2金融凭证诈骗罪(129)[刑法修正案(八)№30]*

71.№195信用证诈骗罪(130)[刑法修正案(八)№30]*

72.№196信用卡诈骗罪(130)[刑法修正案(五)№2]**

73.№197有价证券诈骗罪(132)

74.№198保险诈骗罪(133)**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本章第六节№201~№212,含№205之一、№210之一,共14个条文,规定了14个罪名。

其中,3个重点罪名,4个次重点罪名。

75.№201逃税罪(134)[刑法修正案(七)№3]**

76.№202抗税罪(135)*

77.№203逃避追缴欠税罪(136)*

78.№204-1骗取出口退税罪(137)**

79.№20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38)[刑法修正案(八)№32]**

80.№205之一虚开发票罪(139)[刑法修正案(八)№33]

81.№206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40)[刑法修正案(八)№34]*

82.№207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41)*

83.№208-1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42)

84.№209-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43)

85.№209-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144)

86.№209-3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45)

87.№209-4非法出售发票罪(146)

88.№210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147)[刑法修正案(八)№35]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213~№220,共8个条文,规定了7个罪名。

其中,3个重点罪名,3个次重点罪名。

89.№213假冒注册商标罪(148)**

90.№21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49)*

91.№215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50)

92.№216假冒专利罪(151)*

93.№217侵犯著作权罪(152)**

94.№218销售侵权复制品罪(153)*

95.№219侵犯商业秘密罪(154)**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221~№231及№224之一,共12个条文,规定了13个罪名。

其中,3个重点罪名,5个次重点罪名。

96.№22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155)*

97.№222虚假广告罪(156)*

98.№223串通投标罪(157)*

99.№224合同诈骗罪(158)**

100.№224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159)[刑法修正案(七)№4]*

101.№225非法经营罪(160)[刑法修正案№8、决定№4][刑法修正案(七)№5]**

102.№226强迫交易罪(161)[刑法修正案(八)№36]**

103.№227-1伪造、倒卖仿造的有价票证罪(162)

104.№227-2倒卖车票、船票罪(163)

105.№228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164)

106.№229-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165)*

107.№229-3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166)

108.№230逃避商检罪(167)

四、本章罪的完善

(一)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对本章罪的补充、修改

1.惩治外汇犯罪决定。

№1增加了骗购外汇罪;№3对刑法№190逃汇罪作了3点完善:

一是将犯罪主体由国有单位扩大为所有单位,二是将“情节严重”的入罪条件改为“数额较大”,三是加重了法定刑,将主刑由一档改为两档,并增设了罚金刑;№4为刑法№225非法经营罪增加了“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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