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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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pptx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总述一、概念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从目前我国的刑法规定来看,保护的经济秩序包括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对外贸易秩序,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金融监督、管理秩序,税收征管秩序,知识产权保护秩序及市场秩序等八类。

),

(二)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四)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极个别为过失,三、犯罪类型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二)走私罪(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五)金融诈骗罪(六)危害税收征管罪(七)侵犯知识产权罪(八)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概念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以上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包括国家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1)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2)对销售金额的理解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销售金额与获利数额、违法所得不同,但等同于经营数额。

行为人将产品全部卖掉的情况下,经营数额就是销售金额。

问题:

行为人生产了大量的伪劣产品而未能销售的情形下如何认定?

高法的解释规定: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即查处额为15万元。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而仍然予以生产或销售。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本节所规定的其他具体罪名的区别1、针对的具体对象不同。

2、认定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

3、如果行为人针对后者特定对象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尚未达到所要求的构成条件,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符合未遂条件的)的,可以依照本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特别法与普通法的法规竟合关系,法律明确规定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般法: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特别法: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处断:

适用重法(注意:

不是适用特别法),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一)概念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1、犯罪客体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秩序、制度和广大患者的健康权、生命权。

2、犯罪客观方面如果生产、销售的假药并不具有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不构成本罪的,只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可按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什么是危害人体健康?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问题:

是否应将“贻误诊治”作为“危害人体健康”的类型?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即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三、生产、销售劣药罪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注意:

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以造成人身或财产危害结果为要件的有:

第142条的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6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以危险为要件的有:

第141条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3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5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只以行为为要件的有:

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十、共犯问题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十一、牵连犯问题

(1)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实施刑法第140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节走私罪走私的分类(根据逃避海关的监管方式),典型意义上的走私(直接走私):

1、绕关走私行为人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或者根本不经过海关,采取故意躲避、绕道而行等方式运输、携带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非典型意义上的走私(按走私行为论处):

1、后续走私行为人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款,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或者擅自将特定的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我国境内销售牟利。

2、通关走私行为人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但采取故意隐瞒、虚报、伪造等非法手段,逃避海关检查,运输、携带、邮寄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2、间接走私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行为;

(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二、走私核材料罪三、走私假币罪四、走私文物罪五、走私贵重金属罪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七、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八、走私淫秽物品罪九、走私废物罪(以上都是进出口了国家禁止进出口和限制进出口的特殊物品,均可采用绕关走私、通关走私,以及间接走私的行为方式实施,不能采用后续走私方式),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53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一)概念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关境,或者变相从事上述活动,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1、客体(复杂客体):

包括国家对外贸易中对普通货物、物品的进出境管理秩序、制度和国家的海关税收征管制度。

2、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关境,偷逃应缴税额数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以及后续走私行为。

(实际上包括绕关走私、通关走私、后续走私,以及间接走私中第一种行为方式),后续走私行为包括(见154条)

(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加工贸易中的走私:

(1)在加工贸易经营活动中,以假出口、假结转或者利用虚假单证等方式骗取海关核销,致使保税货物、物品脱离海关监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如何处理?

(2)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保税货物脱离海关监管,经营人无法办理正常手续而骗取海关核销的,如何处理?

出售走私货物已缴纳的增值税应否从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中扣除?

3、主体:

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

(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

(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3)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个人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如何处理?

(注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4、主观方面:

故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二)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三)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四)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五)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六)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七)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行为人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处理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

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

(三)共犯问题1.与走私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2.利用购买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进口货物行为的定性:

(1)利用购买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进口货物,如何处理?

(2)行为人与走私分子通谋出售上述涉税单证,或者在出卖批文后又以提供印章、向海关伪报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等方式帮助买方办理进口通关手续的,如何处理?

(3)买卖上述涉税单证情节严重尚未进口货物的,如何处理?

3.实施海上走私犯罪行为的运输人、收购人或者贩卖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对运输人,一般追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但对于事先通谋的、集资走私的、或者使用特殊的走私运输工具从事走私犯罪活动的,可以追究其他参与人员的刑事责任。

4.负有特定监管义务的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放任、纵容走私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放纵走私罪。

放纵走私行为,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

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分子通谋,在放纵走私过程中以积极的行为配合走私分子逃避海关监管或者在放纵走私之后分得赃款的,应以共同走私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罪数问题1.以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不以数罪论;2.在走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数罪并罚。

3.海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放纵走私的,应以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数罪并罚。

(五)单位自首的认定?

1.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成立自然人还是单位自首?

2.单位负责的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部分自首的,如何处理?

第四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前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一)概念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1、客体:

复杂客体,国家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管理秩序、制度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

包括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以及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注意: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B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贿行为,只要达到法定数额,即可构成本罪,不必附加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但,收受行为,除了数额条件外,还需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C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一个客观要件,但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D数额较大(涉嫌金额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E经济往来中,3、主体:

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照“受贿罪”论处。

4、主观方面:

故意。

二、对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

(一)概念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1、客体:

复杂客体(与前同)。

2、客观方面: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注意:

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一个主观条件,利益必须是不正当的,但是否已经谋取,不影响本罪成立)B给予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以财物(既包括主动给予,也包括被动给予,对于主动给予,无疑构成;对于被动的,因被迫或者被勒索给予的,如果行为人行为人并未因此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但如果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则构成本罪)C数额较大(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应予追诉),3、主体:

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

4、主观:

故意。

第五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单位犯罪,双罚制二、违法发放贷款罪(以前也有,但是修正案六做了修改)以前本条包括两个罪名: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可见,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一个加重情节,取消了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罪名。

三、洗钱罪

(一)概念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采取各种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二)特征1、客体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制度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所采取的行为。

列举了四类,并加上“其他方法”

(1)提供资金帐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上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3、主体:

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

故意,且具有明知是规定的几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使之合法化的意图。

(三)认定注意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的区别,第六节金融诈骗罪一、集资诈骗罪

(一)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1、客体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制度和公司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主体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故意,且行为人对集资款必须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三)认定注意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二、贷款诈骗罪

(一)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1、客体:

复杂客体,国家信贷管理秩序、制度和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

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具体形式主要表现为: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保;(5)以其他方式诈骗贷款。

此外,骗取的数额必须达到法定标准,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主体:

一般主体,但只能由个人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

故意,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意图。

(三)认定注意与贷款纠纷的区别,(四)与骗取信用罪的区别,三、信用卡诈骗罪

(一)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1、客体:

复杂客体,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

表现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在诈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4)恶意透支除上述行为外,行为人构成本罪还必须满足“数额较大”的法定标准,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3、主体,一般主体,但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三)认定注意: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处理,四、保险诈骗罪

(一)概念: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和手段,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复杂客体,包括国家保险管理秩序、制度和保险公司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和手段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具体表现为: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在上述的第(4)项、第(5)项的行为中,还同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应按照刑法的相关条文规定,进行数罪并罚。

除上述5种行为外,构成本罪还必须满足法定数额的标准。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主体:

特殊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但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

故意,且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保险赔偿金的目的。

(三)注意,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

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一、偷税罪

(一)概念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二)特征1、客体:

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制度和国家的税收财产权。

2、客观方面:

行为人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各种手段和方法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受到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其具体形式表现为: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不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除上述行为外,构成本罪还必须满足法定标准,才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偷税的。

3、主体:

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

故意,且具有偷逃应纳税款的目的。

(三)认定1、注意与避税的区别避税,是指行为人利用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各地、各行业间的税率差异,采用转移资金,选择低税率行业投资、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等合法手段和方法,减少或者规避纳税的行为。

2、注意与漏税的区别漏税,是指纳税人因过失或无意识而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

主观上不具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3、注意: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偷税罪定罪处罚。

二、抗税罪

(一)概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二)特征1、客体:

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制度和税务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2、客观方面:

违反纳税征管法律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3、主体:

特殊主体,只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且只能由个人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

故意,且具有抗拒缴纳税款的目的。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

(一)概念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特征1、主体,特殊主体,只能是欠缴税款的个人和单位。

2、主观方面:

故意,且具有逃避应纳税款的目的。

3、客观方面:

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为。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一)概念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1、客体:

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秩序、制度和国家税收所有权。

2、客观方面:

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本罪还必须满足法定的数额标准,即“数额较大”的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在5万元以上。

3、主体:

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

故意,且具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

(三)认定刑法第204条第2款: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又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应以偷税罪论处;如果所骗取的税款超过其缴纳的税款,则对超过部分应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概念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者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二)特征1、客体:

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制度和国家税收所有权。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主体:

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但注意的是:

为他人虚开和为自己虚开的两种行为,只能由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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