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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将根据需要分设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实物资产盘点、账务清理等指导工作.

四、清产核资工作程序

(一)账务清理。

以统一的基准日为时点,以《企业会计准则》为准绳,对各级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以及总分公司、母子公司之间的资金资产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保证账账相符、账证相符,内部单位间做到往来关系清楚、资金资产关系清晰、账账相符。

账务清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1、财务部门核对总账、明细账、辅助账一致,把基准日账面数填入《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下称系统)中.(具体填列方法另外讲解)

2、业务部门提供债务单位的应收款明细表。

3、供应部门提供债权单位的应付款明细表和在途物资明细表。

4、仓库按存货品名、规格或类别提供存货明细表和盘点表。

5、资产管理部门提供土地、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台账,并与使用部门核对一致。

如有对外出租的,另外提供资产出租管理台账.

6、工程管理部门按在建项目提供项目批复、设计、授权批准等文件,以及购置合同、承建协议、竣工结(决)算、验收报告(证书)、初装修合格证、距清查时点最近的工程进度款申请单等资料,编制工程施工台账.待建、缓建、停建项目需提供证明材料,编制待建、缓建、停建工程施工台账。

7、有对外投资、借款、担保、抵押以及诉讼等情况的单位,分别由对应的管理部门提供对外投资、借款、担保、抵押以及诉讼台账。

账务清理工作具体要求包括:

1、财务的账要与管理部门的台账一致。

2、各单位应对照国家现行有关金融法规和公司关于资金管理要求,检查本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否合规,对开立后使用频率不高、逾期一年未使用或违规开立的银行账户报领导小组批复同意后统一予以销户。

3、往来账清理中需要做到:

⑴所有往来账的红字余额均要重作分类(调表不调账);

⑵所有往来账应以具体的债权债务人列示,不得以地区、产品或类别、业务人员个人列示;

⑶采取正确的账龄分析方法;

⑷同名单位往来,若性质相同,且最终金额与对方单位核对无误的,应作为会计技术性差错进行合并、抵消(调2011年明细账不调2010年明细账)。

4、大额的未入账资产应暂估入账,其中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在建工程应按照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的预决算金额转增固定资产并补提折旧,补提2010年度的折旧作为会计差错调整报表,补提2010年以前的折旧作为潜亏损失申报。

5、对外投资首先应采用正确的会计核算方法;

其次要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包括投资协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法律证照、历年审计报告和审定的会计报告,历年股东会及董事会的决议,等等。

应特别关注以品牌、商标、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账面无价值记录的资产形成的对外投资、长期挂往来的对外投资、高风险项目如证券交易等投资.

6、继续认真清查各项账外收入,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形成的各种收入或私存私放的各项现金进行全面清理,及时纳入单位账内。

7、各单位必须重视或有负债的清理工作,对各种担保、财产抵押和诉讼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或有损失进行评估并取得充分适当的依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要求做出会计计量,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8、各单位对清理出来的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调整清产核资基准日的会计报表,以调整后的数据作为清产核资的基准数。

各单位清理出来的会计差错不得自行处理,应上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统一以集团公司合并口径报国资委同意后,再通知各单位调整。

(二)资产清查。

主要采用盘点和函证的手段全面核实账内账外相关资产的存在性,检查相关资产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完整,保证账实相符。

工作中要做到实物盘点与核实账务相结合、资产清查与负债和权益清查相结合。

通过盘点,确定实物资产的盘盈和盘亏状况;

通过评估,确定实物资产的毁损和报废状况。

资产清查工作中,财务部门处于核心地位,负责核对、查实,其具体工作内容见《温州市属国资营运公司清产核资培训手册》.其他管理部门负责各自所管理资产的真实存在,如有资产损失,负责查明原因.但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的相关资产(如:

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应付票据、借款…等等)由上一级财务部门负责核对、查实。

1、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和土地等,包括账内和账外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清查.

⑴在账务清理完成账账核对一致的基础上,按照以账对物、以物核账的程序,由资产管理员根据账内(账外)资产管理台账编制账内(账外)固定资产盘点表,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实地观察盘点,记录资产存放地点、使用状况、实盘数,盘点结束后三方签字确认,财务根据账内固定资产盘点表录入系统。

如有盘盈,盘盈资产填在账外固定资产盘点表。

⑵盘点中账实不一致的,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查明盘盈盘亏原因,分别做出情况说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财务部门负责核实原因,分管领导负责签批。

情况说明与盘盈盘亏表一起保管,以备审计核对。

⑶清查中发现有卡无物的,经查明原因确属丢失、毁损的列入固定资产盘亏,填报“固定资产盘亏申报表”;

属于出租出借的应追查出租出借合同。

清查中发现有物无卡的,属于国家拨款形成的资产,填报“固定资产盘盈申报表”;

属于接受捐赠未入账、属于已成本费用化的、属于租入或借入的(需要追查有关文书)、属于用账外资金购入的,不填报“固定资产盘盈申报表”,但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形成账外资产管理台账和卡片,如果有关部门核准作为盘盈资产处理的,再从账外资产转入账内管理。

⑷资产管理部门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证、车辆营运证等权属证明文件,明确产权归属。

对于权属不清或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的应另外专门统计情况上报。

⑸财务部门应清理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清理出应提折旧与实提折旧差额;

清理出已提足折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⑹租出的固定资产由租出方负责清查,没有登记入账的要将清查结果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后,登记入账.

⑺对于非经营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应尽量回收或补办手续,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按规定程序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⑻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和主要参数等,按调拨、转生产用、出售、待报废等提出处理意见。

⑼土地清查的范围包括企业依法占用和出租、出借给其他企业使用的土地,企业举办国内联营、合资企业以使用权作价投资或入股的土地,企业与外方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

⑽经过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依据用途(指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和使用情况(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账卡。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损失包括:

①盘亏损失、②毁损报废、③技术淘汰、④质量报废、⑤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⑥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⑦无使用及转让价值等情况。

对清查出的损失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填报“固定资产损失挂账明细表"

,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2、在建工程清查。

⑴工程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依据工程进度报告、质量验收报告或相关文书,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⑵财务部门依据在建工程合同、借款协议、工程进度,工程成本支出资料等检查工程资本化核算情况.

⑶对于清查出的挂往来帐的在建工程支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调整,纳入在建工程核算。

⑷工程物资的损失视同固定资产损失处理。

⑸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项目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者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要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填报“在建工程损失挂账明细表"

3、存货(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包装物、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以及代保管、在途、外存、外借、委托加工的物资(商品)等)清查。

⑴在账务清理完成账账核对一致的基础上,按照以账对物、以物核账的程序,由存货保管员分类别分保管仓库编制存货盘点表,存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实地观察盘点,记录存货放置地点、使用状况、实盘数,盘点结束后三方签字确认,财务根据存货盘点表录入系统。

⑵盘点中账实不一致的,由存货管理部门负责查明盘盈盘亏原因,分别做出情况说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财务部门负责核实原因,分管领导负责签批。

⑶对需要认定损失的存货,需取得相关证据,填制“存货损失挂账明细表”,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4、债权债务(包括应收应付账款、预收预付账款、应收应付票据、其他应收应付款、应付税费、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应收应付款、专项应付款)清查。

⑴在账务清理完成账账核对一致的基础上,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逐笔确认其真实存在性,做出挂账说明,必要时附上有关证据资料。

⑵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挂账金额归集账龄,分析债权可回收性,对不需要支付的债务做出说明.

⑶通过函证或到户查证的方法进行验证。

⑷对逾期和长期拖欠的应收款要立即组织催收。

⑸承包借款和职工个人借款要及时清理并限期收回。

⑹对经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应作出说明并取得相关证据,填报“坏账损失挂账明细表”,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由集团公司另作规定。

5、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清查。

⑴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

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户余额是否相符;

编制清查日库存现金盘点表,如有差异,需查找原因.必要时集团公司派员参与现金监盘。

⑵准备银行开户资料、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等文件;

取得银行存款对账单,定期存款要出具银行定期存款单;

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以及基准日后的进账情况.

⑶按其他货币资金账户及其明细分类账逐一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⑷函证银行存款余额和其他货币资金账户余额。

函证对象特别包括2010年度注销的账户.

⑸对清查出的现金短缺、不能收回的银行已付款项,应作出说明并取得相关证据,填报“货币资金损失挂账明细表”,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6、对外投资(包括以各种资产形式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清查。

⑴实地盘点各种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投资凭证,编制盘点表,将其与账面核对,检查其产权归属、投资数量、票面金额、票面利率、投资成本,查明是否存在损失及损失原因;

取得清查基准日市值,与帐面投资成本核对,预计减值损失.如有委托专门机构代管的,还应函证保管机构,以证实凭证真实存在。

⑵长期股权投资核查内容包括:

有关长期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权力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目前拥有的实际股权、原始投入、股权比例、分红等项内容;

清查中对无合同、产权关系不明确的投资应通过清查予以明确,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⑶依据投资合同及原始投资单据确认投资成本,并与被投资单位进行核对,依据被投资企业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按权益法检查对全资、控股公司(持股比例50%以上或具有实质控制权的)“长期投资”帐面价值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拥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进行核对,如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⑷对参股企业的投资和无重大影响的投资,应核实双方入帐金额、持股比例,依据被投资企业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按规定的核算方法检查帐面价值,如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并按正确的金额进行更正,以确保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⑸对本应属于投资,但一直挂往来帐未作投资处理的项目,应按规定入账,股权比例达到20%及以上的应补作权益法核算。

⑹对外投资损失应取得相关证据,填报“对外投资损失挂账明细表”,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7、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清查.

⑴逐项清查、核实无形资产的入账依据、金额。

无形资产的入账应依据中介机构的鉴定、评估报告、购买合同或注册登记成本资料等。

⑵应核实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摊销,若存在应摊未摊费用和应提未提费用差异应查明原因,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确认为损失.

⑶对于已证明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或已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依据有关技术部门提供的鉴定材料,如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评估报告、咨询报告等,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证明文件,将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账面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

⑷无形资产损失应取得相关证据,填报“无形资产损失挂账明细表"

,上报上级部门审核处理.

⑸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由集团公司另作规定。

8、借款(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清查。

⑴检查相关借款合同和授权批准文件,

⑵将明细账与借款合同核对,核实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借款条件、借款费用的核算.

⑶向银行及有关债权单位进行函证,并与明细账核对,查明不符原因,并书面说明。

⑷查明借款逾期的原因,未计利息的原因及其处理,并书面说明.

9、或有负债(包括担保、抵押、涉讼资产等行为造成的损失)清查。

⑴逐项查明担保项目、条件、责任、期限、担保金额,了解、分析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状况、偿债能力;

评估担保风险及预计损失,对实际已承担的责任及造成的损失,提供相关证据,确认为损失。

⑵逐项查明抵押资产名称、净值、抵押原因、期限、因抵押取得的相关资产项目、金额、状况等,评估抵押的潜在损失及实际损失,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确认为损失。

⑶逐项分析法律诉讼案件的诉讼项目、原因、状况,分析预计的诉讼损失,查明已存在的损失,并按其所在资产科目的清查要求处理损失。

⑷其他或有事项的清查,应根据事项的性质索取相关资料,判断是否存在损失,并比照相关科目的清查方法进行处理。

(三)对外取证。

对于清查出的各项损失,按照有关规定逐项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和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包括:

法律效力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各单位应选派有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做此项工作,以保证财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实施,保证损失处理申报获得批复。

(四)整理汇总。

各单位根据本方案的工作要求,并取得充分、可靠的证明材料,形成此次清产核资基础数据和工作小结,初审后上报集团公司工作领导小组。

各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中需要调整有关账务的必须取得集团公司同意。

(五)完善制度。

针对清产核资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和管理弱项,各单位应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完善作业流程,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五、清产核资的基准日

此次清产核资的基准日定为2010年12月31日.

六、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工作阶段

时间安排

1

拟定实施方案

2月28日前

2

召开动员大会、开展业务培训

3月5日前

3

账务清理

3月11日前

4

资产清查、损失认定

4月10日前

5

各单位初审上报

4月12日前

6

集团公司检查复核

4月25日前

7

集团公司汇总上报

4月30日前

8

整改总结、账务处理

根据通知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单位各部门应充分认识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主动性。

各单位要立即成立清产核资工作机构,上报工作人员名单和职责。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清产核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对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二)科学组织,密切配合。

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明确目标,把握重点,要组织精干力量做好本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做到是账就清、见物就点,不留死角、不打埋伏,要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

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完整、可靠。

(三)严格纪律,落实责任.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各有关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如实暴露存在的问题,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配合审计工作的开展,不得拒绝相关中介机构核实评估确认,不得干预中介机构正常执业。

对违反上述纪律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集团公司将视其情节和影响,追究其纪律责任,如有触犯法律的行为,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以备检查。

 

附件一:

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依据的相关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企业会计准则》

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

6、《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7、《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

8、《关于在市级国资营运公司及所属企业中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1]25号)

附件二:

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和认定原则

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资产损失,必须提供合法证据.由于损失证据不同,其法律效力也不同,为了便利大家工作,以下我们将损失证据的效力由高向低排列:

1、法院的证据:

⑴破产执行及执行未果,有可能有剩余资产偿债,有可能没有;

⑵破产判决书;

⑶进入破产程序。

2、工商税务的证据:

⑴被注销注册或登记的;

⑵被吊销注册登记的;

⑶两年未通过年检的

3、政府的证明,必须有公章。

4、咨询管理机构文书,如技术鉴定部门、物价鉴定部门的鉴定、咨询报告.

5、中介机构的证明、鉴定文书,如律师事务所对涉及诉讼案件资金回收可能性出据的律师涵;

资产评估及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评估报告、经济鉴证报告、咨询证明等。

第4、5项应尽量取得资质较高机构的报告

6、对方单位的证明,如欠款单位出具证明:

无力偿还应付的款项、存在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等.

7、函证、催收证明,对于三年以上未能收回的款项,在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情况下,要尽量查找企业以前年度发出的询证函、催款通知等证明,但应注意的是,不能只找最近一两年的。

8、企业内部证据。

主要包括:

⑴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⑵财产清查的盘点表;

⑶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⑷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

⑸企业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⑹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在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对于清查出的下列损失及挂账,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

1、企业虽然取得了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

2、企业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有关不良应收款项和不良长期投资损失;

3、企业损失金额较大或重要的单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的报废、毁损;

4、企业各项盘盈和盘亏资产;

5、企业各项潜亏及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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