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0964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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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09641

  宿迁施美医院董事会工作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本单位宗旨,根据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董事会工作制度如下:

  一、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做好董事会工作。

  二、董事会由金冉、鲍诗美、金士文同志组成。

  三、董事长由金冉同志担任。

  四、董事会负责监督本单位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单位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各项活动。

  五、董事会负责对本单位重大决定的贯彻执行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负责对本单位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单位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七、董事会负责对本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况。

  八、定期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和总结单位工作。

  

 

宿迁施美医院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要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确保捐赠、资助的资金完全按照规定或约定的用途使用,不被侵占、私分和挪用)。

  二、本单位资产为共有财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单位宗旨和章程所规定的各项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建立健全财会制度,会计和出纳工作制度,设专业会计管理本单位财务。

  四、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努力做到收支平衡,如实登记财务帐目,按时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五、定期向校委会(最高权力机构)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单位成员及校长办公会(最高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六、财务人员要保管好财务工作中的各种票据、印章,按时进行年检、年审工作。

 

 

宿迁施美医院安全责任制度

  一、法定代表人金冉是宿迁施美医院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职责负全责。

  二、宿迁施美医院的办公室负责办公场所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要定期开展以防火、防盗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

  三、应保证做到无重大刑事案件、无严重违法犯罪人员,无火灾、无重大交通事故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四、开展大型活动或举办大型会议应及时提前上报并严格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五、对宿迁施美医院工作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和安全教育,学好、用好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增强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宿迁施美医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本单位宗旨,根据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下:

  一、本单位下列事项应向上级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1、有关本单位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

  2、有关本单位年度计划外的重大建设项目;

  3、有关本单位各项内部建设的规划和部署;

  4、有关本单位的突发事件;

  5、关本单位其他重大问题;

  6、接受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本单位的年度预算和决算上报董事会审批。

  三、制定和修改单位章程、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项由董事会大会通过。

  

 

宿迁施美医院民主决策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本单位宗旨,根据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民主决策制度如下: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的道路,进一步健全集体议事和决策制度。

  二、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员工大会讨论全年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讨论决策本单位重大事项。

  三、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议,学习国家政策精神,检查执行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并制定改进措施。

  四、每月召开办公会,研究讨论单位发展情况,提出解决方法。

  

 

宿迁施美医院考核奖惩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本单位宗旨,根据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考核奖惩制度如下:

  一、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工作实绩为依据,逐年度进行,主要检查各岗位职责的落实完成情况,对其德、能、勤、绩作出客观评价,以不断改进工作。

  二、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三、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核等次应确定为不称职:

  1、危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

  3、不能胜任本职位工作,德、能、勤、绩达不到现任职位要求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5、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四、员工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五、本单位每年年终对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比,对完成工作规划好,团结、协作好,工作有创新的集体和个人,将给予精神奖励和经济奖励。

 

 

 

宿迁施美医院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为,树立公信度,完善治理结构,全面提升素质,增强单位建设,依据有法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会议制度、账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本和展板,在单位相应的内设机构办公室内,以上墙张贴或悬挂的方式,向单位员工公开。

第三条本单位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许可证、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等证书正本,及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及承诺服务的主要内容:

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责任和收费标准。

党员和团员开展活动等相关的信息展板,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张贴或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本单位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的情况,在新闻媒体、报刊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有条件的单位,除按上述规定外,还可在电子屏幕、报刊、电视、本单位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的内容。

 

宿迁施美医院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和职工的行为,维护本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三条本单位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四条职工应聘本单位职位时,须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五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本单位。

本单位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六条本单位挪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七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方能生效。

第八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九条本单位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

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一十条本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XXX(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本单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XXX(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本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2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本单位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结合计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本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安排职工加班的,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九条本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二十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第二十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单位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宿迁施美医院人员聘用制度

第一条对专业技术人中的培养应立足于本院,对一些本院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招聘解决。

第二条人事处审核资格(身份证、毕业证书、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递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试聘期限、岗位职责、经济待遇等。

第三条医务处(护理部)或所在科室对其业务考核并复核其资格。

第四条考核合格者,各职能科室交院部签署意见同意录用。

第五条体检。

第六条按专业进行岗前培训。

第七条试聘期一般不得低于三个月,试聘期过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对试聘人员的业务能力做出书面的评定,由分管院长递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正式聘用事宜。

第八条同意正式聘用后,由人事与应聘人员签订相应的聘用合同。

第九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执业医师》等有关规定,报当地卫生局审批或备案。

 

宿迁施美医院协议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协议用工管理工作,经院部研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招收各类协议工,首先由人事管理处根据医院人员编制情况,按照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规制定用工计划和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报院部批准后负责办理招收录用、签订合同,核定工资等手续,并负责办理调配、奖惩、福利待遇、辞退等事项,录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执业准入规定办理。

第三条医院招收协议工,由人事管理处签署劳动合同后统一调配给所属各职能科室,由用工科室直接管理,用人科室负责考勤、考绩,提出奖惩或辞退意见,由财务科编报工资表,经人事管理处审核后执行。

第四条招用的协议工须持本人的身份证及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资格证书,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体检合格方可录用。

第五条协议工录用期控制在一年以内但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继续留用须续签合同,新录用协议工试用期为3~6个月,如发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和不符合录用条件者不再留用。

第六条协议工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医院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的、发生重大差错、服务态度差、不服从分配、不能完成本职工作者医院有权随时辞退或酌情予以处罚。

第七条录用外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待业人员,涉及原单位争议时,医院不负责合同以外事宜,对争议之外由协议工本人出面和原单位协商,协调无效时和医院终止劳动合同。

第八条协议工工资待遇按照劳动法规,参加社会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以双方协议达成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九条协议工工资福利待遇参照院内相关执行。

宿迁施美医院考勤制度

第一条全院实行考勤制,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全体科员考勤工作,每月如实填写考勤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人事管理处。

第二条各科考勤必须专人负责,每日的考勤情况要真实地记录在考勤表上,符号要准确,有差错改动时,须经科室领导批准后,由考勤员更改,个人不准随便改动。

第三条全院职工要严格遵守考勤请假制度,各科领导应严格按请假制度把关,按规定批假。

对于因无组织纪律擅离岗位的职工按旷工论处,严重旷工累计满一个月或连续旷工15天者,医院报上级部门予以除名。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无故不参加应到会议的;

2、科室负责人未知下属人员去向的;

3、病假当日不交病假证明书(急诊除外)或未与科主任、护士长请假者;

4、假期已满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

5、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院者。

第四条建立销假制度。

各类人员请假期满回院必须向人事科销假,除不可抗拒原因未按时销假者,一律按旷工论处。

 

宿迁施美医院请假制度

第一条假期的种类、名称及时间

一、探亲假。

请假条件:

工作满一年后从第二年起,已婚职工与配偶或未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团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

其假期规定如下:

1、探望配偶,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职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职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上述假期只能享受一方(军队配偶除外),有下列情况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

1)、职工当年结婚、离婚、丧偶的;

2)、见实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期满转正为正式职工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半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3)、当年六个月(累计)以上长期病假者;

4)、产假和哺乳假期间与家属团聚一个月的;

5)、女职工请哺乳假者(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其探亲假时间工资可以照发,路费按规定报销)。

6)、外来人员;

7)、配偶或父母不论用什么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团聚过的。

二、婚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

符合晚婚规定的加12天。

婚假和未婚职工探父母的当年只能享受一种,晚婚假可以另加。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三、丧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

四、产假:

1、正常分娩假期90天,难产或多产的加15天,(包括产前按排15天以内的产前假)。

2、符合晚育条件的男方享受5~7天的护理假。

3、哺乳假:

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在领取独生子女证后,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方可请哺乳假,哺乳假原则上不执行。

五、放射(疗)假,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六、年休假:

1、休假对象:

凡本院职工(正式在编),只要符合文件规定休假条件的均能享受休假。

退休返聘人员和借用期满一年以上借用人员也参照执行。

2、假期标准:

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0年,休假7天(其中后半年参加工作者3.5天)

参加工作满10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

参加工作满21年至30年者,休假15天;

参加工作31年以上休假20天。

3、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或下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当年病假、疗养假累计超过45天的;

2)、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3)、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5天的;

4)、当年产假98天的。

4、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如当年已享受探亲假或六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的,其年休假时间减半。

5、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事假天数累计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6、假期审批手续仍按医院请假制度,逐级批准,报人事科备查。

七、病假:

员工就诊应经保健科同意后去相关科室就诊(急诊例外)。

员工住院经保健科同意后,由业务院长审批。

出院后办理请假手续(所有员工不得挂家庭病床)。

八、事假:

请事假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本人申请:

事假三天以内由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批,三天以上由科主任或护士长签署意见后报所属职能部门审批。

第二条请假的程序、手续及审批权限

一、除七天节假日和星期天以外的各类假期都必须到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凭医师诊断证明,其它假期必须书写请假条,并需通过逐级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后,方为有效。

二、病假经本院保健科出具证明,报科主任、护士长批准有效,外单位病假条医院不予承认(特殊情况例外)。

年休假由科室主任护士长审批。

一周以上的病事假均须经分管院长最后审批(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做旷工处理)。

探亲假、婚丧假等需经科室、职能、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请假条一律交人事管理处备案。

三、科主任、护士长的各类假期需所属职能科室批准,分管院长签字尚可,职能科室负责人请假需经院长批准。

四、职工放射(疗)假、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科室安排,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系统主管部门审批(医疗系统由医务科、护理系统由护理部,院办等由所在科室审批),报人事科备案。

全体中层以上干部外出,均需报院部批准(由相应分管领导签字方可),人事管理处备案。

五、婚假:

须提前提出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系统主管部门批准,送人事管理处备案。

六、丧假:

先填申请单,经科室负责人签名,职能科室签署意见后报人事管理处备案。

七、产假:

凭准生证和产科医疗证明,科室领导签署意见,月末报考勤时附考勤月报表上,报人事管理处登记。

八、哺乳假:

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所属职能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院部批准,报人事管理处登记。

原则上不执行。

第三条假期的使用

一、探望配偶,假期一次用完,不得分开和跨年度。

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由科室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报院部批准,可跨年度使用。

二、未婚职工探父母,假期须一次用完,不跨年度。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不得延期下一轮使用。

四、放射(疗)假,可分开使用,跨年度作废。

五、年休假:

经批准后可分开使用,跨年度作废。

六、婚假(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当年使用,跨年度作废。

七、此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院部。

 

职工上岗前教育制度

第一条为了使新职工上岗前了解医院的基本情况,尽快转换角色,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特制订本教育制度。

第二条对新职工进行上岗前教育,使其了解医院的工作性质、目的任务和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本人的岗位职责及应遵守的职业道德等。

树立以病人为中心观念。

第三条教育内容:

1、医德医风教育;

2、员工手册学习:

有关文件与政策法令;

3、医疗相关知识:

医疗安全与管理;

4、岗位职责;

5、规章制度。

第四条教育时间:

3~4天。

第五条教育形式:

学习有关文件材料,请院部领导作报告,介绍医院概况,提出要求。

请院办人事、医务、护理、保卫、物业管理等有关科室介绍医院的规章制度,并提出要求。

 

宿迁施美医院档案管理制度

1、各种档案按组卷要求,由立卷人整理,按有关规定装订并移送档案室统一保管。

2、各种档案的文字书写,必须用蓝黑或黑墨水书写,禁用其它笔书写。

3、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时,均应在档案室按有关要求借阅。

4、档案要做到安全保管,定期检查,积极创造档案保管条件,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失密,保持经常通风。

5、档案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电器。

 

宿迁施美医院档案统计制度

1、做好档案组织机构和人员构成情况的统计。

2、及时、准确地登记档案的移交和接收,作到帐表相符。

3、做好档案室所藏档案种类、制成材料、设备和装具统计。

4、做好档案提供利用情况和档案利用效果的统计。

5、有专人负责档案统计工作,按要求填报档案统计报表,并做到迅速、真实、准确无误。

 

宿迁施美医院档案安全保密制度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保密制度加强管理,防止丢失、泄密。

2、查阅档案,一般应在档案室查阅,需要摘抄或复制的机密文件,必须经领导批准,否则不准摘抄、复印。

3、需要带回使用的档案,需经领导批准,不准横传、私自外借,不准带入公共场所。

4、外单位来查阅和抄录档案时,应严格履行手续,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调阅。

宿迁施美医院档案查阅借阅制度

1、外单位查阅档案时,必须持有介绍信,注明查阅人的姓名、政治面貌及查阅内容或范围。

2、查阅党组、局长办公会议记录、纪检工作等有关案卷和绝密数字时,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查阅一般档案资料时,档案员需进行登记,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查阅。

3、凡查阅档案者,一般不准将档案带出档案室,如需要借出时,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查阅者必须按规定查阅,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文字材料不准随意翻阅、摘抄。

4、查阅档案者要爱护案卷,不得将案卷拆毁、拆页、勾抹、圈点,严防污染档案;查阅时不得吸烟;也不得将案卷转借他人或带回家中。

5、查档抄录的材料经档案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6、借出的案卷一般不能超过七天,如延期使用,需补办延期手续。

7、借出或还回的案卷,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注销和检查手续,当面点清,如发现差错,及时追究责任,并采取补救措施。

宿迁施美医院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1、档案库房是保存档案的重要基地,非本室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2、库房内严禁吸烟、喧哗、动用火种,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

3、库房门窗要牢固,随走随关,班前班后要经常检查,严防档案丢失和意外事故发生。

4、库房内要保持清洁卫生,有防火、防盗、防光、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污染等措施。

5、档案装具要坚实、耐用、整洁大方。

宿迁施美医院机关档案归档制度

一、凡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党、政、工、团、以及人事、保卫、专业、财会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均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进进整理、归档,并定期向本机关档案室移交。

二、机关领导人和承办人员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及时交给办公室文书人员,统一进行归档文件整理。

三、凡本单位外出学习、考察、参加各种会议的人员返回单位后,三日内必须将所带回的资料、材料、文件的原件交给办公室文书人员,统一进行归档文件整理。

四、各业务科室在办件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文件和所需的要件,按一件一卷的原则,由本科室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五、机关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应在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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