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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考核办法2.docx

一通三防考核办法2

山西忻州神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一通三防”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一、总则

1、为加强山西忻州神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煤业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强化考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防止重大瓦斯、煤尘及火灾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山西忻州神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山西忻州神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山西忻州神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煤业公司。

二、管理考核办法

(一)矿井“一通三防”制度及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1、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以行政正职(矿长)为第一责任人的“一通三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以总工程师为首的“一通三防”技术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健全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重大瓦斯隐患挂牌督办和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三项制度。

每缺一项处罚煤业公司10000元。

2、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按规定配足配齐专职从事“一通三防”工作的各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每缺少一人处罚煤业公司500元。

3、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的各项管理制度(12项)和各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台账与报表并及时上报,否则处罚煤业公司1000元/项。

4、各基本建设矿井施工单位应设立通风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

矿井一期施工期间,项目施工单位必须配备满足需要的专职的通风瓦斯管理人员和通风、瓦斯检查人员;矿井二、三期施工时,项目施工单位还必须配备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的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以及安全监控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每缺少一人处罚项目施工单位500元。

(二)矿井通风系统管理考核办法

1、各煤业公司井下必须具备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否则停止井下生产、基建和维修行为,进行系统完善,并对煤业公司罚款10000元,对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元。

2、各煤业公司无故擅自停运主扇、局扇的,对煤业公司罚款10000元,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开除。

3、各煤业公司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有效风量在满足全矿井需风量的前提下,具备合理的富裕系数。

采区末端进、回风巷连接处必须设置调节窗口或者调节风门,否则发现一处对煤业公司罚款10000元,对通风负责人罚款1000元。

4、各煤业公司必须以副井为主要进风井,主井为辅助进风井(由于井筒直径差异不能实现的,可向集团公司写出书面报告),否则对煤业公司罚款5000元。

5、各煤业公司严禁将采区一条巷道作为两种用途(即一段进风、一段回风),否则对煤业公司罚款10000元。

6、各煤业公司必须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反风演习、通风阻力测定和主通风机性能测定工作,缺少一项处罚煤业公司10000元。

7、各煤业公司井下杜绝出现不符合规定的的串联风,否则对煤业公司罚款10000元,对通风技术负责人罚款500元。

8、采掘工作面配风量不足,实际风量小于需风量80%或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对煤业公司罚款5000元,对通风科长罚款500元。

9、掘进工作面确因通风困难而采用串联通风,但未制订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对矿通风技术负责人罚款500元,因不及时向通风负责人提供资料而造成措施审批滞后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10、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巷道高度低于1.6m,且巷道断面不能满足通风要求及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对通风负责人、采煤队队长各罚款500元。

11、对失修巷道不按计划组织维修,严重影响矿井通风安全的,对通风负责人罚款300元。

12、通风科负责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测定结果按旬报送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审阅签字,少报或少签字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测风报表按月报送集团公司通防部,少报一次罚款通风科长500元。

13、通风科每季度修正一次矿井通风系统图,每月对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等实际情况修改一次。

否则对通风科技术负责人罚款200元;每季度必须向集团公司报送一份通风系统图,少报一次罚通风科长500元。

14、机电科、通风科负责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矿井主要通风机的运转情况、反风设施、机电设备的工作情况。

否则,给予相关责任人200元的罚款。

15、通风科要按规定建立健全盲巷登记卡、管理台帐,做到帐、卡对口。

否则,每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

16、出现盲巷未及时封闭或处理的,对煤业公司总工程师罚款500元/处。

(二)局部通风管理考核办法

1、掘进工作面使用的风筒必须是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直径不得小于600mm,拐直角弯必须使用弯头,风筒接头使用反压边,反压边宽度80mm-100mm,风筒破口及时修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掘进巷道开工前三天(特殊情况除外),由生产部门下发《开口通知单》,通风科接到《开口通知单》后,要作好通风系统调整,风量分配的准备工作。

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不足的不准开工,否则对通风科长罚款500元,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对施工组织者罚款500元。

3、通风科负责局部通风机的选型和安装位置的确定。

每发现一处不合理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发现局部通风机附近巷道瓦斯超限的,按重大事故事故进行责任追究;发现一次责任性巷道迎头供风量不足,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4、局部通风机要实行专人管理(包机制),局部通风机掉闸停风时,必须及时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包机人予以开除。

5、因检修或其它原因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在《规程》规定容许范围内,方可恢复通风;否则通风负责人罚款200元。

6、所有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必须做到“三专(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否则罚煤业公司5000元/处。

7、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掘进面供风时,2台局部通风机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否则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处。

8、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实现自动切换,否则处罚通风科500元/台次。

9、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实验,每天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实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实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否则包机人罚款100元/次。

10、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否则对通风科长罚款500元/处

11、风筒出口至迎头距离:

岩巷、煤巷、半煤(岩)巷均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距离,否则罚责任人200元/次。

12、加强巷道贯通管理,贯通巷道在炮掘相距20m、机掘相距50m时,技术科向通风科、施工单位下发“巷道贯通通知单”,由施工单位编制“贯通安全技术措施”、通风科编制“调风方案”报总工程师审批后由施工单位严格贯彻落实贯通措施。

巷道贯通后,通风科要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无“贯通安全技术措施”、“调风方案”进行巷道贯通的,对施工单位罚款3000元,对通风科长罚款1000元,总工程师罚款500元。

(三)瓦斯管理考核办法

1、矿井必须配足配齐合格的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否则罚责任人200元/台次。

2、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瓦斯检查执行专人负责制,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元。

3、瓦检员在现场检查发现有害气体超限时,有权停止该地点和受威胁区域的一切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分别向矿调度室、通风科报告,对现场处置得力的瓦检员奖励2000元;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瓦斯检查员的指挥,严禁以任何理由刁难瓦斯检查员的工作。

否则,对当事人予以撤职查办。

4、瓦检员必须按规定认真检查所辖范围内的有害气体浓度。

必须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每次检查都必须认真记录,做到瓦斯记录本、牌板、台帐“三对口”。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5、瓦检员弄虚作假出现空班、漏检、假检时,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并按严重“三违”追查处理。

由于通风科安排不当,造成应该检查的地点无人检查时,对通风科长罚款500元。

6、井下放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否则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并按严重“三违”论处。

7、瓦斯检查员必须实行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并有记录可查,否则罚款100元/次。

8、瓦斯浓度超过规定,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排放。

任何人无权越权、擅自排放。

否则按重大责任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对瓦斯超限原因,必须认真追查分析,视其情节,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2000元罚款;对人为主观因素造成的瓦斯超限的,对责任人按严重“三违”论处;对瓦斯浓度超过1.5%以上,时间1分钟以上或造成局部瓦斯积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9、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2%,经煤业公司值班领导同意,由矿技术负责人在调度室指挥并指派通风科领导到现场协同瓦检员按照就地瓦斯排放措施进行排放。

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2%时,必须上报集团公司通防部后由矿山救护队进行排放,通风科负责编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报煤业公司总工程师会审批准后执行,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

10、排放瓦斯必须严格执行“撤人、断电、限量”三原则,严禁“一风吹”。

煤业公司调度室、通风科现场人员要按照排放措施要求认真调度、指挥排放工作,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要将现场情况及时向矿调度室、通风科值班人员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11、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除执行正常检查外,还要经常检查煤壁、上隅角、溜尾等瓦斯易积聚地点浓度。

掘进工作面也要经常检查迎头、高冒点的瓦斯浓度,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12、加强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管理,工作面上隅角应与工作面切顶线掐齐,不得滞后采空区切顶线,防止瓦斯积聚。

发现一次责任性上隅角瓦斯超过规定,按重大隐患事故处理,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追究施工队长、跟班干部、瓦检员等责任,并分别给予200元的罚款。

13、采掘工作面透盲巷前,必须由通风科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瓦斯超限时,必须先排放瓦斯恢复正常通风后贯通,否则对通风科长罚款500元,并按严重“三违”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4、有瓦斯涌出异常现象的煤岩、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超前工作面打探眼,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探煤钻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报煤业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探眼的数量、深度、角度、施工方法和操作工艺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

(四)综合防尘管理考核办法

1、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均要安装能覆盖全断面的净化水幕及符合规定的管路和冲尘阀门,应安装而未安装的,发现一处罚施工单位500元,使用不正常,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

2、井下转载点落差超过0.5m时应设置导煤板,否则每处罚施工单位500元。

3、井下所有转载点必须有降尘喷雾装置,否则每处罚施工单位500元。

4、各煤业公司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安装降尘水幕装置并能正常使用,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对当班负责人罚款100元。

5、隔爆设施按标准进行安装,并且要能覆盖巷道全断面,水袋水量满足要求,不能覆盖全断面或水量不足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

6、井下巷道发生煤尘超限现象(厚度2mm以上连续长度超过5m),罚责任单位1000元。

7、采掘工作面放炮不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不洒水降尘,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8、掘进机作业时,必须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制置时,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次。

9、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

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

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次。

(五)防灭火管理考核办法

1、由通风科负责安排每天对全矿井的自燃危险区域(高温点)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台帐记录。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测定和记录的,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2、通风科每旬由科长主持召开一次防火分析会,分析发火隐患,落实防火措施,并及时在煤业公司安办会上通报。

一次不落实对通风科或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3、出现高冒区时,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接实,严禁铺笆瞒顶,必要时应甩风袖以利散热和吹散瓦斯,出现高冒区而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对施工队长罚款300元。

4、采面回采结束后因回撤不及时等原因而推迟封闭时间,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每拖延一天对责任单位加罚200元。

造成自燃的,按重大事故追查处理。

5、井上下均要按《规程》要求设置消防、注浆管路系统,阀门设置要符合有关规定,管路不全一处罚责任单位300元,管路和阀门设置不符合规定时,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6、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措施直接灭火,无法直接灭火的,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矿长、总工程师接到调度室汇报后,根据事故性质按照灾防处理计划,及时将受影响地区人员撤离危险区,并积极组织有关人员灭火;对积极灭火人员奖励不得少于2000元。

7、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时,未经煤业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停止或开启局部通风机,否则按重大隐患事故追查处理。

8、井下火灾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灭火。

通风科要及时编制封闭灭火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煤业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和集团公司通防部备案后,由专业救护队现场组织实施;无灭火安全技术措施而进行施工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组织施工者罚款500元。

9、井口房、通风机房、主要库房等严禁烟火的场所,发现烟头或者火源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0、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沙箱或者灭火器过期失效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11、未按规定设置井上、下消防材料库或灭火器材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12、对无建立地面注浆站及注浆站维护不力,不能随时投入使用的单位罚款3000元。

13、火区密闭墙必选按规定留设观测孔、措施孔、反水池(管);火区密闭墙必须实行建档管理和巡回检查制度,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14、没有火区启封安全技术措施且不符合《规程》规定,擅自启封火区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六)通风设施管理考核办法

1、对不按质量标准构筑的通风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重新施工,并给予直接责任人500元罚款。

2、人为原因造成通风设施损坏的(矿车撞风门、未经通风部门允许擅自破墙、破坏风门连锁等),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3、擅自挪移、拆除临时通风设施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4、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m。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5、风门不能自动关闭,连锁失效,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6、风门墙垛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m,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7、风门要挂通风部门和使用单位管理牌板,并写明负责人,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处。

8、密闭应尽可能建造在顶板牢固、围岩稳定、断面较小、无淤泥、无淋水的地点。

距巷道口不得大于5m,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9、密闭墙体平整(1米范围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严密不漏风,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10、密闭墙体必须用水泥、沙子、料石等不燃性材料构筑,严禁使用轨枕、硬矸石等充填夹层,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六)安全监测、仪表管理考核办法

1、各煤业公司必须定期检查地面监控网络及地面中心站的两台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完好情况,保证网络畅通,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井下分站、传感器的安装、拆除及定义值的改变,监控值班员必须做好相应的记录,瓦斯传感器的断电点和复电点必须符合《作业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发现一次对该单位罚款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瓦斯传感器显示瓦斯浓度在1%以上时,监测中心值班员必须立即向当天通风科值班人员汇报,并安排瓦检员到现场核实情况,同时作好记录,发现一次不汇报罚值班员100元。

4、井下瓦斯传感器(探头)每周必须用标准气样调校一次,并对瓦斯传感器监测瓦斯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并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否则,每项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5、瓦检员每班用光学瓦斯检定器对瓦斯传感器校验一次,二者显示值不一致时,以高显示值为准。

绝对误差大于0.2%时,必须及时汇报瓦斯监测中心,监测工在2小时内进行处理,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停用瓦斯监测仪,超过2小时没有处理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6、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必须在开工前3天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监控装置、瓦斯电闭锁“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

根据指定的位置进行安装。

应安装而未安装监测装置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7、使用监测装置,当瓦斯浓度超限而切断设备电源时,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否则按严重“三违”追查处理。

8、人为损坏瓦斯监测装置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9、各煤业公司所购买、使用的仪器仪表发现有1台无“三证一标”的,对该单位罚款5000元,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元,并记行政警告一次。

10、各煤业公司所购买、使用的仪器仪表发现有2台以上(含2台)无“三证一标”的,对该单位罚款10000元,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并行政记过一次,同时调离工作岗位。

11、各煤业公司没有按定员、产能配够安全仪器仪表的,对该矿井罚款10000元,矿井负责人罚款1000元,并勒令整改。

12、各煤业公司所使用的仪器仪表没有设专人管理,且数目不详、管理混乱的,对该矿井罚款3000元,矿井负责人罚款500元,并勒令整改。

13、各煤业公司所使用的仪器仪表没有发放台帐、发放记录,或者填写不详、记录混乱的,对该矿井罚款2000元,仪器保管员罚款300元,并勒令整改。

14、各煤业公司所使用的仪器仪表没有按规定的送检周期进行鉴定、检验的,对该矿井罚款5000元,仪器负责人罚款1000元。

15、对光学瓦斯检定器要定期更换药品、电池;如因维护不当而影响测量结果的,对责任单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6、各煤业公司所使用的仪器仪表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该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并视安全事故的性质、轻重对该生产矿井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特别严重的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巷修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1、巷修工程必须执行“一工程、一措施”,严禁无措施组织施工,发现无措施组织施工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对队长及相关人员各罚款200元。

2、对有措施而不按措施施工的,对当班负责人罚款200元。

3、巷修工程必须严格按质量标准组织施工,质量不合格不予验收,否则对当班负责人罚款200元。

4、施工单位每月按维修作业计划组织施工(临时工程必须经生产副矿长或总工程师同意),没有完成维修作业计划的,每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5、对巷道失修率、严重失修率超过《规程》规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八)爆破管理考核办法

1、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罚责任单位5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

2、不按规定连线或发出爆破警号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爆破工未按规定携带、保管发爆器钥匙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4、瞎炮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5、炸药、雷管箱不上锁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6、爆破母线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7、放炮员下井必须随身携带瓦斯便携仪,没有执行“一炮三检”的,对放炮员罚款500元,并按严重违章处理。

8、没有按炮眼布置图打钻的,工作面不得装药放炮;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9、对出现放炮撤人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炮眼装药量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放炮没有执行“三人连锁”、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三、其它

1、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处,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2、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山西忻州神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通防部。

3、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忻州神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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