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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劳动防护管理办法试行

大唐阜新能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员工劳动防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规范大唐阜新能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程序;合理配置,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并尽可能减轻职业危害,确保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健康,公司人力资源部与HSE管理部共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同时借鉴能源化工行业的惯例,并结合本公司从业人员工作特点及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分公司全部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而非福利待遇。

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在发放范围上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在防护功能上分为“防护用品”、“辅助防护用品”及“防雨防晒防寒用品”。

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八字方针。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与HSE管理部根据国家、行业、公司相关政策、标准、文件规定,共同负责编制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发放等归口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大额劳动防护用品的招(议)投标工作。

第九条HSE管理部负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认定、定期检测工作;负责对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凡因防护用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视其情况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财务部协同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控制、报销审核工作。

报销前应由人力资源部门确认购买的数量和金额,凡是超标准和超范围的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物资机械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按计划购置工作。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主管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库存及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章计划与采购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根据现有岗位、工种人数及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劳动防护用品计划。

劳动防护用品计划分为:

年度、季度、临时性个人防护用品计划。

第十四条年度劳动防护用品计划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劳动防护用品购置计划。

季度劳动防护用品计划是指使用期限为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劳动防护用品购置计划。

临时性劳动防护用品计划是指人员增加时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工作现场临时大量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购置计划。

第十五条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经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核后,呈报公司领导审批,并将审批后的劳动防护用品计划下达至物资机械部。

第十六条物资机械部按照审批后的劳动防护用品计划进行采购。

凡必须具备各类特种防护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如防辐射、阻燃、防酸、防静电等防护服,特种防护镜、防护鞋以及防毒面具、防尘面具等,均应由HSE管理部负责对各类防护性能的检测与审定,待检测审定合格后方可进行购置。

凡购置具有特种防护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要严格遵照国家劳动部颁布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所制定的法令,必须到具有“特种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厂家或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去购置。

凡辅助防护用品(夏装、防紫外线护目镜、肥皂、香皂、洗衣粉、洗发剂、浴液、护肤膏、牙膏等)、防雨防晒用品(雨衣、雨鞋雨靴、防晒霜等)、普通防寒用品(棉安全帽、皮手套、棉皮鞋等),均属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保证质量。

第十七条HSE管理部会同人力资源部对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质量验收。

验收合格后物资机械部将劳动防护用品交仓库保管主管,仓库保管主管应将物资机械部移交的劳动防护用品登记造册后入库。

第四章发放

第十八条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管理者必须高度重视,要做到制度措施得力,责任落实到位。

劳动防护用品的具体发放必须严格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表执行。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部制作发放明细,提供给本部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员及仓库保管主管。

第二十条仓库保管主管根据发放明细及领料单进行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及核销库存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新增从业人员在上岗前根据拟上岗岗位到物资供应部一次性领取应配发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在岗从业人员根据所在岗位应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年限,到仓库保管处定期领取更新。

第二十二条根据不同工种对劳动防护用品不同防护性能的需要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是发放的依据,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也不得随意延长和缩短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

如因意外事故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坏或丢失,应按相关规定及程序要求补发。

第二十三条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劳动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如所发防护用品确实不能完全有效地保证防护效果时,经HSE管理部核实、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增发或借用必要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参照该工种标准发给相应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从业人员在公司内部调动而改变工种,应从下月开始按新工种标准发给防护用品,同时停止原工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临时借调到其他岗位工作的从业人员,凡满二个月以上应按所在岗位工种发放防护用品,不应再按照原工种发放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职工脱产两个月以上者(包括学习、病产假、事假、工伤假等),脱产期不计算为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原防护用品使用期应当顺延。

第二十七条首次进入本企业的员工从确定工种(岗位)之日起,享受相应工种(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八条生产准备人员和见习学生实习、培训时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工作区域或从事的工种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员工因辞职、调动、解除劳动合同及其它原因离开公司的,停发各类劳保用品。

第三十条地方政府、行业上级人员检查指导工作,或解决生产技术问题,需配发防护用品的,由经办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予以发放。

第三十一条凡各类学校、企业人员到我单位实习,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原则上自行解决。

第三十二条由于突发事件,如抢修、临修、小修期间,原则上不另发防护用品。

上述工作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加发部分辅助防护用品,但要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性能具有替代性的防护用品不再重复发放。

第四章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四条仓库保管主管必须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保管台帐,以便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并于每年5月份、11月份将明细及汇总提供给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五条HSE管理部是负责指导、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应视为违章作业,由HSE管理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凡因员工个人原因丢失、损坏个人保管的防护用品,应由本人负责。

经本人申请、部(处)证明、人力资源部批准,按规定办法赔偿后可予补发。

其赔偿办法如下:

凡不足规定使用周期1/5时,按原价赔偿;

凡不足规定使用周期2/5时,赔偿原价的3/5;

凡不足规定使用周期3/5时,赔偿原价的2/5;

凡不足规定使用周期4/5时。

赔偿原价的1/5。

员工丢失、损坏公用的防护用品时,按其新旧程度折款赔偿。

第三十七条劳动防护用品是国家财产,从业人员应精心保管,节约使用,不得无故丢失或人为地破坏,对无故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HSE管理部将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修理或按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赔偿。

 

第六章费用

第三十八条除工作服、防护服以外的其他劳保用品,包括毛巾、口罩等各种辅助防护用品,数量以附件1《劳动用品发放标准》为依据,费用标准定为150元/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和HSE管理部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

1.《劳动用品发放标准》

2.《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

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流程图》

 

附件1:

大唐阜新能源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序号

防护品

使用期限

工种

防护用品

辅助防护用品

防雨防晒用品

防寒用品

防护服

防护鞋

夏装

防护镜

劳防手套

毛巾

口罩

肥皂

香皂

洗衣粉

洗发剂

浴液

牙膏

护肤膏

防晒霜

雨衣

雨鞋雨靴

棉防寒服

防寒手套

棉皮鞋

1

管理人员

24

 

24

48

6

3

3

3

3

3

3

3

3

12

12

60

60

60

24

48

2

工程技术人员

24

24

24

48

4

3

3

3

3

3

3

3

3

12

12

60

60

60

24

48

3

实习学生

24

24

24

48

2

3

2

2

3

3

3

3

3

12

12

60

60

60

24

48

4

其他人员

24

 

24

48

 

 

12

60

60

60

24

60

注:

1、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功能要符合《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规定的防护条件。

2、本标准中一般防护服面料选用纯棉或混纺织品均可,对有屏蔽、防射线、防静电、耐腐蚀、阻燃等特殊性能要求的防护服装的面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防护服标准。

3、本标准中将帆布、纱、绒、皮、橡胶、塑料、乳胶等材质制成的手套统称为“劳防手套”,应根据劳动者在作业中防割、磨、烧、烫、冻、电击、静电、腐蚀、浸水等伤害的实际需要,配备不同防护性能和材质的手套。

4、内蒙古地区海拔1000米以上,全年平均气温10摄氏度以下,属高寒地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购置皮质防寒劳动防护用品。

5、内蒙古地区紫外线辐射强烈,为防止从业人员发生常见的辐射型眼病及皮炎,应配置光学性能符合要求的防紫外线护目镜及防晒霜。

6、内蒙古地区常年风沙较大,为防止露天作业人员发生眼病,应为其配置具有防风沙的护目镜。

附件2: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选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选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术语

1、劳动防护用品

  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简称护品。

2、防护功能

  指劳动防护用品所具有的某种防护能力。

3、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

  指要求护品具有的最低的防护能力。

4、有效使用期

  指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的使用时间。

三、作业类别

  按接触的能量(物质)的主要危险特性或特殊的工作条件作出分类,见表1。

表1:

编号

作业类别名称

说明

举例

A 01

易然易爆场所作业

在常温常压下极易点燃或自燃的物质的作业

火工材料、易挥发易燃的液体及化学品、可燃性气体等

A 02

可燃性粉尘场所作业 

在常温常压下可点燃的固体物质粉尘的作业

铝镁粉、可燃性化学物粉尘等

A 03

高温作业

同GB 4200—84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高温作业的定义

熔炼、浇铸、热轧、锻造、炉窑

A 04

低温作业

一般人需要御寒衣物保暖才能维持正常工作的作业 

冰库

A 05

低压带电作业

额定电压大于1200伏的带电操作

低压设备或低压线路带电维修

A 06

高压带电

额定电压大于1200伏的带电操作

高压设备或高压线路带电维修

A 07

吸入性气体毒物作业   

在常温常压下呈气体或蒸汽状态经呼吸道吸入能产生毒害作用的物质的作业

氯乙烯、氯气、一氧化碳、光气、硫化氢、汞

A 08

吸入性气溶胶毒物作业

在常温常压下呈气溶胶状态、经呼吸道吸入能产生毒害作用的物质的作业

铅、铬、铍、锰、镉等有毒金属及其化合物的烟雾和粉尘、高毒农药气溶胶、沥青烟雾、砂尘、石棉尘、及其他有害的动(植)物性粉尘

A 09

沾染性毒物作业

能沾附于皮肤衣物上经皮肤吸收产生伤害或对皮肤产生毒害的物质的作业 

有机磷农药、有机汞化合物、苯和苯的二及三硝基化合物的、苯胺、酚、氯联苯、放射性物质

A 10

生物性毒物作业

能导致感染或生物毒素吸收的生物毒品的作业 

有毒性动(植)物养殖、生物毒培养制剂、带菌或含有生物毒素的制品加工处理、腐烂物品处理、防疫检验

A 11

腐蚀性作业

产生或使用腐蚀性物质的作业

溴、硫酸、硝酸、氢氟酸、液体强碱、固体强碱、重铬酸钾、高锰酸钾

A 12

易污作业

特别容易污秽皮肤或衣物的作业

碳黑、染色、油漆、有关的卫生工程

A 13

恶味作业

虽无毒但产生难闻气味或恶味不易清除的作业

熬胶、恶臭物质处理与加工

A 14

密闭场所作业

空气不流通的场所的作业,包括 缺氧即空气中含氧浓度小于18% 和毒气、有毒气溶胶超标准并不能排除等场所作业 

密闭的罐体、房仓、孔道或排水系统、炉窑、存放耗氧器具或生物体进行耗氧过程的密闭空间。

A 15

噪声作业

声级大于90分贝的作业

风钻、气锤、铆接、钢筒内的敲击或铲锈、弧光、电弧焊、炉窑

A 16

强光作业

强光源或产生强烈红外辐射和紫外辐射的作业 

 

A 17

激光作业

激光发射与加工的作业

激光加工金属、激光焊接、激光测量、激光通讯电脑操作、电视机调试

A 18

荧光屏作业

长期从事荧光屏操作与识别的作业

 

A 19

微波作业

微波发射与使用的作业

微波机调试、微波发射、微波加工与利用

A 20

射线作业

产生电离辐射的、其辐射剂量超标准的作业 

放射性矿物的开采、选矿、冶炼、加工、核废料或核事故处理、放射性物质使用、X射线检测

A 21

高处作业

坠落高度基准面大于或等于2米,并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室外建筑安装、架线、高崖作业、船旁悬吊涂装、货物堆垒

A 22

存在物体坠落、撞击的作业

上部可能有物体坠落或横向上可能有物体相撞的作业  

建筑安装、采矿、钻探、造船、起重、森林采伐

A 23

有碎屑飞溅的作业

 

破碎、锤击、铸铁件切削、砂轮打磨、高压流体清洗

A 24

操纵转动机械

 

机床、传动机械及传动带

A 25

人工搬运

 

人力抬、扛、推、搬移

A 26

接触使用锋利器具

 

金属加工的打毛清边、玻璃装配与加工

A 27

地面存在尖利器物的作业

 

森林作业、建筑工地

A 28

手持振动机械作业

 

风钻、风铲、油锯

A 29

人承受全身震动的作业

承受震动或处于不易忍受的震动环境中的作业

 

A 30

野外作业

长期从事野外露天作业

地质勘探、森林采伐、大地测量

A 31

水上作业

有落水危险的作业

船台、水上平台作业、水上装卸运输、木材水运、水产养殖与捕捞

A 32

涉水作业

作业中需接触大量水或须立于水中作业

矿井、隧道、水力采掘、地质钻探、下水工程、污水处理

A 33

潜水作业   

须潜入水面以下的作业

水下采集、救捞、水下养殖、水下勘查、水下建筑、焊接与切割

A 34

地下挖掘建筑作业 

 

井下采掘运输、地下开拓建筑安装

A 35

车辆驾驶

多类机动车辆驾驶 

汽车

A 36

铲、装、吊、推机械操纵

各类活动范围较小的重型采掘、建筑、装载起重设备的操纵与驾驶

铲机、推土机、装载机、天车、龙门吊、塔吊、单臂起重机

A 37

一般性作业

 

自动化控制、精细装配与加工、缝纫、工作台上手工胶合与包装

A 38

其他作业

未包括在上述类别者 

 

实际工作兼有多项作业特征,则为综合性作业。

四、使用限制

根据是否造成危害或需要某种防护功能提出,见表2。

表2:

编号

护品品类

适用条件

B

 不可使用的

 

B01

 确凉、尼龙等着火焦结的衣物

 防止着火胶结、持续烧伤

B02

 聚氯乙烯塑料鞋

 防止高热熔化烧穿塑料鞋、导致烧伤

B03

 底面钉铁件的鞋

 防滑、防止碰击发出火花

B04 

 手套 

 防止运转机械绞缠手套以至人体

 C  

 可使用

 

C01 

 白帆布类隔热服

 防止一般性热辐射伤害

C02 

 镀反射膜类隔热服

 防止高热物质接触或强烈热辐射伤害

C03 

 棉布工作服  

 有烧伤危险时穿用

C04

 耐高温鞋 

 防止高热物质伤脚

C05 

 防寒帽

 防冻伤

C06

 防寒服

 防冻伤

C07

 防寒手套

 防冻伤

C08 

 防寒鞋

 防冻伤

C09 

 防静电服

 防止积聚静电

C10

 等电位工作服

 带电作业时防止触电

C11 

 绝缘手套

 带电作业时防止触电

C12 

 绝缘鞋

 带电作业时防止触电

C13

 防静电鞋

 防止积聚静电

C14 

 防化学液眼镜

 防止化学液伤目

C15 

 防毒口罩

 防止吸入一般性毒气

C16 

 有相应滤毒罐的防毒面罩 

 防止吸入毒气,防止毒液沾染

C17 

 供应空气的呼吸保护器

 防止吸入毒气或强烈毒性粉尘,防止缺氧

C18 

 防尘口罩

 防止吸入一般性粉尘

C19

 防毒物渗透工作服 

 防止毒物渗透伤害

C20

 防毒物渗透手套

 防止毒物渗透伤害

C21

 防酸(碱)服 

 防止酸(碱)腐蚀

C22

 耐酸(碱)手套

 防止酸(碱)伤手

C23

 耐酸(碱)鞋  

 防止酸(碱)伤脚

C24 

 相应的皮肤保护剂

 防止腐蚀性化学物质沾染伤害或防止辐射伤害

C25 

 塞栓式耳塞

 防止噪声伤害

C26

 耳罩 

 防止噪声伤害,不适宜戴耳塞时用之

C27

 防强光、紫外线、红外线护目镜或面罩

 防止强光伤目

C28 

 防激光护目镜 

 防止激光伤害

C29

 防微波护目镜 

 防止微波伤害

C30

 荧光屏作业护目镜   

 防止长时间注视荧光屏产生的视觉疲劳和视力伤害

C31 

 防射线护目镜 

 防止射线伤害

C32 

 屏蔽服 

 防止微波伤害

C33 

 防射线服 

 防止射线伤害

C34

 护发帽 

 防止头发被机器绞缠,防止头发被污染

C35

 安全帽 

 防止物体碰击头部

C36

 安全带

 防止坠落

C37

 防异物伤害护目镜

 防止飞溅物、碎屑、灰沙伤目

C38

 减震手套

 防止震动伤害

C39

 减震鞋

 防止震动伤害

C40

 防滑工作鞋

 防止滑倒,便于登高或在油渍、钢板、冰上   等滑溜地面上行走

C41

 防割伤手套 

 防止锋利刀刃割伤

C42

 防冲击安全头盔

 防止头部遭受猛烈撞击,高速车辆驾驶者用之

C43

 防滑手套

 防止手搬取物体发生滑动

C44

 防砸安全鞋 

 防止砸伤脚趾,便于搬运、冶金、矿山、建筑及隧道工程等作业

C45

 防刺穿鞋

 防止尖刺扎穿鞋底,便于森林建筑作业

C46

 防水工作服(包括防水鞋)

 便于雨中、水淋处作业

C47

 水上作业服 

 防止落水沉溺,便于救助

C48

 救生衣(圈) 

 防止落水沉溺,便于救助

C49

 潜水服

 便于潜水作业

C50

 一般性的工作服 

 

C51

 其它零星护品如披肩帽、鞋罩、 围裙、袖套等 

 

同一作业要求护品具有多种防护功能时,该护品应具有复合性防护功能。

五、选用规定

 根据须防范可能接触的危险,将作业类别与护品使用限制作出配伍,见表3。

                         

表3:

作业类别编号

不可使用的品类

必须使用的护品可考虑使用的护品

A01

B01 B02 B03

C03 C09 C13

A02

B01 B03 

C03 C15C09 C13

A03

B01 B02

C01 C04 C27 C35 C02 C51

A04

B03

C06 C07 C08 C05 C40

A05

 

C11 C12C35 C37

A06

 

C11 C12 C35 C10 C37

A07

 

C15 C16 C17

A08

 

C15 (或C18) C34 C14 C16 C17 C19 C20

A09

 

C14 C15 C19 C20 C34 C16 C17 C24

A10

 

C15 C19 C20 C34 C37 C16 C24

A11

 

C14 C15 C21 C22 C23 C34 C17

A12

 

C18 C34 C50 C51C24

A13

 

C50C17 C24 C34

A14

 

C17

A15

 

C25 C26

A16

 

C27

A17

 

C28

A18

 

C30

A19

 

C29 C32

A20

 

C31 C33

A21

B03

C35 C36 C40

A22

 

C35 C44

A23

 

C37 C50

A24

B04 

C34 C37 C50

A25

B03

C43  C35 C40 C44

A26

 

C50 C41 C44 C45

A27

 

C45

A28

 

C33

A29

 

C39

A30

 

C46 C05 C06 C07 C08 C37 C40

A31

 

C40 C48 C36 C47

A32

 

C46

A33

 

C49

A34

 

C35  C18 C25 C38 C44 C46

A35

 

C50  C27 C37 C42

A36

 

C50  C18 C27 C37 C46

A37

 

C50

A38

 

C50

六、判废规定

1、判废条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即予判废。

(1)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

(2)未达到上级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根据有关标准和规程所规定的功能指标。

(3)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

2、判废程序

(1)企业内的安全技术机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内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抽查与检查,需要技术鉴定的送国家授权的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检验。

(2)作出判废处理决定。

(3)判废后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作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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